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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社會實踐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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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社會實踐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社區矯正推進工作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宣威市社區矯正工作於XX年開展了社區矯正試點,今年以來,在全市26個鄉(鎮、街道)全面推開社區矯正工作,進入矯正實施階段。通過近三年的社區矯正實踐探索和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的情況,目前的社區矯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為三個基本,一是基本上構築了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組織,具體表現為全市26個鄉鎮街道都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從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上對社區矯正工作給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級部門的要求,認真貫徹宣威市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全面開展了社區矯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職責、制度,部門銜接、隊伍建設、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了有效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獎懲考核、幫助服務。但由於社區矯正立法滯後,目前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責權不夠明確,實際操作性不強,在社區矯正推進過程中,時常會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

二、現階段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執法與執行上分離。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五種對象”即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和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發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則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承擔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幫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區矯正從過去的公安機關單一管理改為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管理體制。從形式上説,作為執法主體的公安機關不再是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承擔者,但仍然是“五種對象”監督管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責任單位。而從事社區矯正具體指導、管理、組織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卻沒有刑罰的執行權。這種狀況既影響了社區矯正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也影響了刑罰執行工作的嚴肅性和實際效果。

2、監督管理措施乏力。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的監管規定存在一定缺失,導致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缺乏應有的強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矯正手段難以落實到位。一是獎懲考核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能夠獲得減刑、假釋獎勵的實際上只有管制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至於緩刑對象必須要“重大立功表現”才可以獲得減刑,假釋對象“一般不得減刑”,剝奪政治權利對象則沒有減刑獎勵。二是監督管理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違反監管規定可予以收監執行的只有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對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就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時,見檔不見人的,見人不見檔的,佔有相當比例而無相應處置措施。三是部分矯正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參加勞動的內容。雖然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實際執行中,該規定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對象以及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對象是否屬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3、銜接工作缺乏有效機制。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涉及國家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具有相對複雜性。實際運作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難度較大。目前,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法律文書的傳遞、社區服刑人員的交接、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等銜接工作,經常出現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視等情況,特別是鄉鎮司法所與派出所的協調、溝通,由於職能轉變還存在思想認識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員裝備上的嚴重不足,脱管、漏管對象還佔相當大的比例,部分鄉鎮街道至今還沒有移交檔案,更不用説對下落不明的矯正對象的跟蹤查找,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效率與質量,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也常常比較被動。

4、社區矯正隊伍素質不高。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不僅要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管理考核、獎懲及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和公益勞動,還要幫助矯正對象解決心理、生活、就業、上學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這就要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才能較好地勝任工作。但從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結構看,不同程度存在問題:司法所因為受編制限制工作人員較少,部分工作人員學歷、業務能力和文化素質較低;公安機關仍為執法機關,負有協助義務,但常因人員、經費等原因,工作銜接時常脱節;有的街道、鄉鎮領導思想不重視、派人不積極,組織領導、經費安排也存在問題,尤其是村(居)委會治安調解員的素質急待培訓提高。

三、關於社區矯正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

1、明確社區矯正執行機制,構建統一的行刑權。目前,我國的刑事司法體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公訴權, 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部分刑罰執行權。但現行法律又規定“五種對象”由公安機關執行,這種狀況不利於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互相監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國際上刑罰執行一般統一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慣例。從執行權的屬性和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負責和相互配合的司法體制看,社區矯正的執行權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行使較為科學合理,有利於政法各部門的相互監督制約,符合執行權的本質屬性,符合我國刑罰執行的原則要求。因此,應當結合當前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積極推進社區矯正立法,將行刑權賦予司法行政機關行使,逐步規範我國行刑權的運作,形成監禁刑措施與非監禁刑措施良性互動的、統一的刑罰執行機制。同時,應在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與社區矯正工作相適應的,自上而下的統一協調的專門工作機構。可在司法部設立社區矯正管理局,負責全國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在省級設立社區矯正處,縣級設立社區矯正科,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直接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具體地講,就是要修改現行刑事法律,將“五種人”的非監禁刑罰權由司法行政機關行使。

2、完善監督管理措施,促使監管有章可循。監督管理是社區矯正工作的基礎,監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對於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顯得尤為迫切,彰顯重要。針對“五種對象”獎懲中存在的“懲處多、獎勵難”現象,以及緩刑、假釋在減刑方面,既存在條件過高,又有實際執行中認定“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比較困難的問題,應及時推動立法就獎懲原則、種類、考核、條件、辦理及審批等內容和程序進行相應規定,適度突破完善。針對“五種對象”外出打工問題,在健全幫教小組、落實社區矯正責任人,嚴格請假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其動向的同時,切實加強與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等社區矯正職能部門的聯繫和溝通,落實異地委託管理制度,對外出打工對象的個別談話教育,要緊緊抓住其外出與回村兩個時段以及傳統節日時機實施相關教育。針對“五種對象”下落不明問題,可制度創設其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即構成重新犯罪,對其實施網上追捕。針對“五種對象”參加勞動的問題,仍可制度創設規定社區服務,由法院判決犯罪人到社區進行一定時間無償勞動。

3、加大部門銜接工作,確保對象接收和矯正實施。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離不開相關職能部門的參與,特別是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大部門銜接工作,關鍵要做到兩個確保。

一要確保具備“兩個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書齊全)的社區矯正對象全部接收。採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進行接收,統一由移交方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社區矯正宣告書,告知其必須接受社區矯正,責令其做出書面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向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並移送相關法律文書。對社區矯正工作啟動時現有社區矯正對象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工作啟動後新增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交接,屬於本地人民法院判處或決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決定時宣告;屬於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屬於外地人民法院判處、決定、裁定,或屬於監獄出監,或屬於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報到登記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備“兩個要素”的社區矯正對象,經派出所繼續查找回所報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確保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監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區矯正“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適度分離、配合時期,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大銜接工作力度,制定規範性文件界定具體職責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區矯正對象的報到、請銷假、行為和心理矯正、參加公益勞動、彙報思想以及就學、就業、家庭事務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凡社區矯正對象不接受、不服從監管或違反監管規定,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收監、重新追究刑事責任的,則由公安機關負責。

4、強化隊伍建設,培育一支高素質的社區矯正隊伍。強化隊伍建設,建立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高素質的社區矯正隊伍,是社區矯正工作順利推進的關鍵所在,對於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非常重要。重點把好三大關:

一是嚴把選人關。司法行政機關要整合現有工作人員,把政治業務素質強的同志充實到司法所;公安機關要抽調專人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司法所和派出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確定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的民警主動搞好對接;街道、鄉鎮要抽調想幹事、會幹事、能幹事的人專職從事社區矯正工作。針對本地實際,認真做好對社會志願者的選聘工作,廣泛動員和吸收社區內熱心矯正工作的社會團體人員、社區服務人員、專家學者、離退休幹部、教師、社區幹部等,充實社區矯正工作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二是嚴把學習關。積極組織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學習培訓,掌握專業知識,或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的方法,汲取借鑑各地的成功經驗。及時調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彌補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嚴把管理關。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制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工作績效考核辦法,並將其作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獎懲、提拔、評優的重要標準。

【第2篇】關於社區矯正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關於社區矯正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我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自啟動後,迅速在我市兩個試點區展開。從兩個區的開展情況來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幾點:

(一)思想認識到位。兩城區被確定為全省社區矯正工作試點市(區)後,區委、區政府均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進行研究。兩個區司法局均制訂了嚴密的計劃,確定了專人專職負責此項工作,並派專人隨省廳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單位進行了學習考察。

(二)領導機構健全。目前,兩城區的33個街辦(鄉鎮)都成立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機構,各項工作機制建立。

(三)社矯工作者隊伍加強。兩城區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為適應工作需要,兩城區採取聘用社區矯正輔助人員的辦法,選聘具有法律經驗、心理學專業知識和社會責任感的人員充實到社矯辦公室,確保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同時,還積極挖掘社區資源,發動退休老幹部、知識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區矯正志願者行列,使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目前,兩城區33個街辦(鄉鎮)司法所共有專職人員33人,社矯輔助人員39人,社矯志願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兩城區各司法所均能堅持對每名矯正對象實行一人一檔,詳細記載了矯正方案、監護人協議書、公益勞動記錄、每月小結、談話記錄、電話彙報等方面的資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規範的基礎性台帳。在管理機制上,充分發揮街道(鎮)、社區(村、居)兩級管理網絡的作用,明確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務,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長期發展和司法所的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制度上,兩個區都出台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方案)》、《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矯正對象須知》等規章制度,力求工作規範。

從試點的情況來看,收到了預期的效果。矯正試點期間兩個區共117人接受社區矯正,經過矯正工作人員紮實有效的矯正幫教,沒有發生一起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現象。矯正對象能夠較快地融入社會,部分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還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從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看,目前我市社區矯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迴避的問題。主要是:

(一)、社區矯正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不盡完善

立法的滯後給工作開展帶來了統一認識、統一做法、全面推進等方面的一定的難度。目前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的依據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客觀上存在名義主體和實際主體分離現象,公、檢、法、司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銜接,省際、市際之間的銜接都存在一些困難。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據不足情況下,有關部委的現行規章中針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缺乏系統性。致使社區矯正各成員單位在工作銜接、責權劃分等環節上存在困難,無形中加大了工作難度。

二是工作主體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關規章中涉及社區矯正的條款存在着滯後的問題。例如從現實看,社區矯正按照兩院兩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機關來實施,這無疑是有利於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的,但現行的法律未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執法主體權,這不僅與公安機關既有的執法主體權產生法律衝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工作時責權不一,處於十分尷尬和不力的地位。矯正對象大多對司法所的考核獎懲持無所謂的態度,有的矯正對象以經濟、生活等種種理由不參加有關矯正活動,有的遷居或離開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報告,由於司法所執法主體權,社區矯正工作者對這些現象也無計可施,嚴重影響刑罰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監獄辦理假釋、監外執行的手續繁複;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信息不能及時;對人户分離的對象,户籍地與居住地之間缺乏銜接等。目前,兩城區的矯正對象基本上是由本區所在法院判決後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對於外地法院判決到本區的社矯對象,兩城區司法局至今未收到過相關的法律文書,導致這部分矯正對象漏管、缺管現象嚴重,矯正工作也就無從開展。目前多數街辦的社矯對象人數已呈逐年萎縮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可能將難以為繼。四是矯正工作還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撐。目前,在矯正對象的日常管理幫教工作中,由於缺少法律賦予的強制性手段,對那些拒不接受矯正或在矯正中表現不良的矯正對象,社區矯正組織一一特別是負責具體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責無權,不能及時予以懲戒;而對那些積極配合矯正、表現良好的矯正對象的獎勵,也因程序過於繁瑣、規定較原則操作性不強、社區矯正組織沒有法律授權等因素,實施起來難度較大,不能很好體現出獎懲結合的矯正方針。

(二)、社區矯正工作基礎建設薄弱

社區矯正是一項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的新工作,從外省先期開展社區矯正試點的地區經驗看,要保證 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司法所須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顧工作,須有獨立的辦公室實施矯正和存放檔案,須有通訊、交通裝備和工作經費以保障工作開展。但由於客觀原因,兩城區各司法所基礎建設均較為薄弱。主要表現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對薄弱,社矯輔助人員偏少且隊伍不夠穩定。司法助理員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狀況,且司法助理員在承擔司法行政多項職能工作的同時還兼有街辦(鄉鎮)安排的任務,人手少、任務重,使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難以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裝備,有的街道辦公經費較為緊張。目前,兩城區大多數司法所無車輛、無電腦、傳真機、打印機等工作裝備,個別所連基本的獨立辦公用房也未解決。在辦公經費上,我市社區矯正經費與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較大。上海市人頭經費定的標準是6000元、蘇州市社區矯正經費標準為3000元。我市兩城區矯正對象均無人頭經費可言,由於經費的緊張,導致一些工作流於形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矯正質量。

(三)工作過程中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還未到位。社區矯正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和單位,需要公、檢、法、司、人事等多個職能部門就工作銜接、經費保障、矯正對象就業等方面加強合作,認真履行職責,才能形成較強的合力,確保社區矯正對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兩城區社矯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獨立承擔,有的職能部門對這項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瞭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僅僅依靠司法所單打獨鬥,矯正工作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三、對策及建議

在全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啟動會上,省、市領導強調: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奮精神,紮實推進試點工作的開展,努力探索出一條具有貴陽特色的社區矯正之路。為進一步推動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針對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和困難,提出如下建議和對策:

(一)加強領導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通過黨委政府加強領導,形成強有力的工作機制來推動這項工作。建議市、區兩級成立黨委分管領導為主任、分管副市長(副區長)為副主任、公、檢、法、司、財政、人事等部門為成員的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局,以貫徹落實上級社區矯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區的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協調相關事宜,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的社區矯正工作。各街辦(鄉鎮)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貫徹落實上級社區矯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時建立經常性的工作彙報機制,及時向黨委、政府彙報工作情況,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並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權責

法院應當準確地適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充分使用社區矯正措施改造罪犯。檢察院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公正。司法行政機關積極開展社區矯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幫助工作。鄉(鎮、街道)司法所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機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考察,對違反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為加強社區矯正的銜接工作,建議將社區矯正內容納入公、檢、法、司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標。財政人事部門加大財政和人員保障,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三)重視基礎

當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體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司法所這個平台。社區矯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精神醫學等專業知識的隊伍。根據現在的條件,社區矯正依賴三類人員:專業社區矯正工作者、輔助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建議黨委、政府根據司法所承擔工作任務的現狀和將來的發展趨勢,加強司法所力量,配備專業社區矯正工作者,由懂業務的人員擔任。其次,配齊輔助社區矯正工作者,現在雲巖區配備輔助社區矯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個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區矯正輔助人員,經過培訓後上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標準)而無法穩定隊伍。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建議可借鑑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各區安排一定的事業編制,用於招聘社區矯正輔助工作人員,根據實際配備到各鎮(街)司法所。編制不足的可以考慮招聘合同制的人員加以落實。此外,壯大社會志願者隊伍,儘量招募一些專家學者、知名人士、離退休幹部、青年學生、村(居)社幹部加入到志願者隊伍中來,從事社區矯正志願工作。

(四)加大財政保障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沒有一定的物質技術支持是很難完成的。從兩城區試點情況來看,經費顯得嚴重匱乏。建議可以借鑑外地做法,在保證車輛、通訊、電腦等辦公設備齊備、社矯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到位的基礎上,按社區矯正對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標準由區(縣)財政安排工作經費,用於培訓、指導、管理、獎勵等,並列入財政預算。

(五)規範執法身份

建議由省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協調省政府法制辦,統一製作社區矯正工作執法證件,或由市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統一製作工作證件,同時為社矯工作者統一制服,以便於順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3篇】社區矯正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我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自啟動後,迅速在我市兩個試點區展開。從兩個區的開展情況來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幾點:

(一)思想認識到位。兩城區被確定為全省社區矯正工作試點市(區)後,區委、區政府均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進行研究。兩個區司法局均制訂了嚴密的計劃,確定了專人專職負責此項工作,並派專人隨省廳和

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單位進行了學習考察。

【第4篇】社區矯正調研報告

社區矯正調研報告

社區矯正是我國刑罰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從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區矯正的刑罰性質,確立了社區矯正的法律地位。社區矯正工作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重要性。根據發展形勢,建立一整套完備的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體系具有重要現實作用。

一、社區矯正工作現狀

(一)司法所人員嚴重不足。截至目前,我縣共有社區矯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年2月底,全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1031人,累計解除矯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人員576人。目前,大部分鄉鎮正在接受矯正的社區矯正人員多達20人以上,(2022最新招商引資情況調研報告)城關鎮、墳台鎮、洪山鎮的社區矯正人員多達30人以上。全縣社區矯正人員與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區矯正人員與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平均比例超過15:1。司法所工作人員除承擔社區矯正工作外,還要承擔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安置幫教、依法治理、參與信訪綜治維穩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員還要參與鄉鎮中心工作。基層司法行政隊伍現狀不能滿足社區矯正工作需求,工作難到位、容易出問題。

(二)社區參與度不高。社區矯正的社區參與性,決定了社區矯正需要社會力量的介入。如果沒有社區參與,單純由刑罰執行機關執行,這樣的非監禁刑就不屬於社區矯正,或者説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區矯正。廣大農村,社區承載功能不強,志願者資源和志願服務意識缺乏。目前,全縣社會志願者621人,主要由社區(村、組)幹部擔任。社區(村、組)幹部幹部作為最基層幹部,承擔着多方面工作任務。由於未形成社區矯正志願者的培育引導、獎勵激勵機制,缺少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精神鼓勵和物質待遇引導,實踐中幫扶教育持續性不強,作用發揮有限。

(三)經費保障嚴重不足。我縣是人口大縣,社區矯正人員越來越多,工作任務重、壓力越來越大。目前,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者業務培訓、社區矯正志願者培訓、定位社區矯正手機的使用、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監管、審前調查評估、檔案卷宗以及執法、辦公設施等,都需要大量經費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辦發**10號)文件精神,縣財政應按每名社區矯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經費予以保障,但從現實來看,財政保障力度還遠不能達到標準。

二、專職社工隊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緩解矯正力量不足。各社區矯正中隊、司法所是執行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和平台。但在工作實踐中普遍存在人員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難等問題。現有條件下,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形式,為基層司法所配備專職社工,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可有效緩解司法所矯正力量不足的問題。

(二)適合社區矯正工作特點。遵循社會規律、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整合社會資源、組織社會力量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教育改造是社區矯正與監獄矯正的重要區別。探索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與其他社會力量的結合,吸引專職社工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可以彌補專業人才和專門知識的不足。社區矯正人員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區)和鄉鎮。本地專職社工熟悉社情民意、瞭解風俗習慣,開展矯正工作能得到社區矯正人員家庭、親友支持幫助,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動員社會志願者參與,共同做好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教育矯正、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這些都符合社區矯正的特點和要求。

(三)提升社區矯正專業化和規範化水平。專職社工普遍接受過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的學習背景,法律意識高、規範意識強。他們作為社會工作人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專門從事社區矯正輔助工作,可以發揮其專業優勢,有利於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區矯正工作特點和工作規律,提升社區矯正的專業化和規範化水平。

三、專職社工隊伍建設的設想

(一)專職社工的主要任務。社區矯正專職社工是指具備一定條件專門從事社區矯正事務的全日制專業人員,屬編外聘用制人員,按照聘用制人員管理。社區矯正專職社工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辦理銜接手續;協助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基礎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矯正個案工作計劃,組織社區矯正人員參加社區服務,進行形勢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矯正等;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完成司法所交辦的與社區矯正有關的工作任務。

(二)專職社工應具備的條件。(1)擁護黨的領導;(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沒有違法犯罪記錄;(3)熱愛社區矯正工作,工作責任心強;(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專業優先錄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寫作能力,熟練操作和使用計算機;(6)身體健康,年齡一般應控制40歲以下。

另外,社區矯正是刑法執行活動,工作的對象是社區矯正對象,屬於高危人羣的範疇。特別是在基層農村一線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獨擋一面,監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過多。

(三)專職社工的配備比例。目前,我縣司法所工作人員平均管理社區矯正人員18名。考慮到我縣的經濟條件以及社區矯正人員不斷增多的現實,建議每20名社區矯正人員配備1名社會工作者,可有效緩解司法行政幹警不足與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專職社工福利待遇。社區矯正試點中,聘用的專職社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偏低,導致人員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高素質的專職社工留不住。為保證專職社工隊伍建設穩定健康發展,專職社工的工資不僅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還應建立動態增長機制,隨着經濟的發展提高專職社工工資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會專業人才,充實壯大專職社工隊伍。

(五)出台激勵措施。目前,有關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備,未建立完善的培養、激勵和評價機制。現有專職社工大多數是年輕的大學畢業生,專業性強,思想活躍,要求進步強烈。實踐中應建立社會人才與行政事業單位選拔使用人才相銜接的制度,如將專職社工中的大學畢業生,納入“三支一扶”範圍,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錄中給予加分優惠,可使專職社工幹有前途,幹有出路,幹有奔頭,幹有目標。

【第5篇】2022社區矯正推進工作調研報告模板

一、基本情況

宣威市社區矯正工作於xx年開展了社區矯正試點,今年以來,在全市26個鄉(鎮、街道)全面推開社區矯正工作,進入矯正實施階段。通過近三年的社區矯正實踐探索和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的情況,目前的社區矯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為三個基本,一是基本上構築了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組織,具體表現為全市26個鄉鎮街道都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從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上對社區矯正工作給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級部門的要求,認真貫徹宣威市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全面開展了社區矯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職責、制度,部門銜接、隊伍建設、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了有效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獎懲考核、幫助服務。但由於社區矯正立法滯後,目前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責權不夠明確,實際操作性不強,在社區矯正推進過程中,時常會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

二、現階段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執法與執行上分離。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五種對象”即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和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發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則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承擔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幫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區矯正從過去的公安機關單一管理改為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管理體制。從形式上説,作為執法主體的公安機關不再是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承擔者,但仍然是“五種對象”監督管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責任單位。而從事社區矯正具體指導、管理、組織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卻沒有刑罰的執行權。這種狀況既影響了社區矯正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也影響了刑罰執行工作的嚴肅性和實際效果。

2、監督管理措施乏力。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的監管規定存在一定缺失,導致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缺乏應有的強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矯正手段難以落實到位。一是獎懲考核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能夠獲得減刑、假釋獎勵的實際上只有管制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至於緩刑對象必須要“重大立功表現”才可以獲得減刑,假釋對象“一般不得減刑”,剝奪政治權利對象則沒有減刑獎勵。二是監督管理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違反監管規定可予以收監執行的只有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對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就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時,見檔不見人的,見人不見檔的,佔有相當比例而無相應處置措施。三是部分矯正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參加勞動的內容。雖然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實際執行中,該規定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對象以及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對象是否屬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3、銜接工作缺乏有效機制。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涉及國家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具有相對複雜性。實際運作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難度較大。目前,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法律文書的傳遞、社區服刑人員的交接、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等銜接工作,經常出現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視等情況,特別是鄉鎮司法所與派出所的協調、溝通,由於職能轉變還存在思想認識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員裝備上的嚴重不足,脱管、漏管對象還佔相當大的比例,部分鄉鎮街道至今還沒有移交檔案,更不用説對下落不明的矯正對象的跟蹤查找,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效率與質量,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也常常比較被動。

4、社區矯正隊伍素質不高。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不僅要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管理考核、獎懲及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和公益勞動,還要幫助矯正對象解決心理、生活、就業、上學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這就要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才能較好地勝任工作。但從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結構看,不同程度存在問題:司法所因為受編制限制工作人員較少,部分工作人員學歷、業務能力和文化素質較低;公安機關仍為執法機關,負有協助義務,但常因人員、經費等原因,工作銜接時常脱節;有的街道、鄉鎮領導思想不重視、派人不積極,組織領導、經費安排也存在問題,尤其是村(居)委會治安調解員的素質急待培訓提高。

三、關於社區矯正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