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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局依法行政問題探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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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局依法行政問題探討(精選多篇)
第一篇:農機局依法行政問題探討第二篇:農機局依法行政問題探討第三篇:2014年市農機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報告第四篇:朝陽縣農機局2014依法行政工作計劃第五篇:法制辦基層依法行政意義探討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農機局依法行政問題探討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中央確立的跨世紀治國方略。如果説依法行政是實施這一方略的核心,那麼依法行政的關健是依程序法辦事。人們一般認為,法律活動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隨着法治進程的推進,行政程序已逐步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行政程序與依法行政的關係如何?如何通過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徑來嚴格依法行政?本文試對此作粗淺的探討。

一、重實體輕程序是當前影響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雖然我國行政法制建設成績斐然,但它相對於我國經濟、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設仍比較落後。這種落後最重要的表現就是:

(1)立法上重實體輕程序,重事後程序輕事前、事中程序。我國行政立法多隻注重解決行政前的實體問題,如行政機關的權限、職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行為的條件、標準等;而忽視對相應程序上的規範,如對行政的方式、步驟、時限,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等,在有關立法中很少規定。在現有行政程序規範中,多隻是涉及監督和救濟,如行政監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而很少規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開、事前聽取相對人意見、向相對人説明理由、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舉行聽證等。

(2)程序概念意識淡薄。不少人認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實體法辦事,甚至片面認為行政執法只是依照法定職權,對法定程序無關緊要;違反法定職權才是違法,違反法定程序不算違法。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依法行政,阻礙國家法治進程。

——造成有法難依,有法不依。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説,一個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領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國的法律執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羣眾對一些地區和部門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反映強烈,不依法行政的現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視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難依,有法不依,法律虛置。

——有礙公民行使正當權利。依法行政不僅是對行政機關的要求,也是對公民的要求。由於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雖然規定了公民的實體權利,但難以實現。而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沒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規範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對行政機關答覆時間沒明確規定,使公民不知何時實現其權利;對辦理條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樣實現其權利。由此可見,公民只有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權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響對行政行為的有效監督,難以實現法律正義。依法行政是法律正義、社會正義的表現,由於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是管理者,相對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機關這種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從的特權性質。在這種強弱不平衡的情況下,保護的重點只能是公民個人,這是正義觀念的起碼要求。由於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現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約束強大的行政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監控,因此對行政行為還算不上真正有效監督,各種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法律正義的實現。例如,對各種“三亂”現象,從中央到地方雖然一再進行專項治理,但還沒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監督不夠力度,再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是我國較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隻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對權力制約、防止行政權濫用和保持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卻有所忽視。如為保持處罰裁決和處罰執行的效率,規定了一系列有關的程序,包括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的當場處罰等,然而另一方面該法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進行行政處罰行使調查權、取證權、裁決權、強制執權等都沒有規定相應完善的制約程序,如調查權與裁決權分離、調查取證應出示相應的證件等。由此而經常出現公安人員濫用職權、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現象。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規則,行政權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設計好的公正合理程序進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為公民提供了程序權利。一般來説,行政程序對行政機關來説是義務性的,而對行政相對人來説則是權利性的。例如聽證程序就是使當事人擁有聽證權,可以申辯和質證,並有得到通知權、申請回避權、委託代理人權等。行政相對人通過這些程序權利來保障實體權利,從而保持了行政與相對人權利的大體平衡,公民更好依法辦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實依法行政重在程序辦事,因此落實依法行政必須樹立重視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識,尤其是行政人員要帶頭遵守行政程序,國家要加強行政程序立法,各級行政機關要重視程序制度建設,要根據行政事項的性質、內容設定一系列具體、適當的程序制度,規範行政權力的運行。當前應看重健全和執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職能分離制度。為了加強權力制約,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濫用權力、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必須將行政機關內部的某些相互聯繫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於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國《行政法》就規定了兩種職能分離制度:一是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二是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關相分離。由於罰款這一行政處罰具有特殊性,極易導致各種形式的腐敗,因此該法規定,除個別情形外,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這樣不僅可以防止這一領域內的腐敗現象的發生,也有利於行政決定的公正、準確。

2、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離制度。設定行政程序不僅要保障公民的權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嚴格程度取決於行政行為影響到的相對人的權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之間的關係。因此必須要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規定嚴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對一些影響當事人利益較少的行政行為可設定簡易程序,以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應付龐大複雜的行政管理。當然簡易程序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但執法者也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決定書。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因此對影響當事人利益較大的行政行為才應設定普通程序,這一程序應有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普遍程序與簡易程序要相互分離,按不同條件分別適用。

3、説明理由制度。説明理由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決定、裁決、特別是作出對相對人權益不利影響的決定、裁決,必須在決定書、裁決書中説明根據(法律、法規根據或政策根據)和理由(事實證據和有關分析説明等)。説明理由不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於相對人更好地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使相對人更好地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減少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困難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證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落實依法行政。

4、不單方接觸制度。行政機關某一行政事項同時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作出行政決定或行政裁決,不能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包括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宴請,在家接待一方當事人的求見等)和聽取其陳述,接收其證據。不單方接觸也包括行政處罰裁決機構就相對人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中,不能在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調查違法行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機構或工作人員私下商量,交換意見和討論處罰內容。

5、聽證制度。聽證就是當面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申述、建議,接收其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並根據需要組織當事人辯論、質證,行政機關在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權衡各種意見後再作出行政決定。

6、行政公開制度。行政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決策、行政決定以及行政機關據以作出相應決定的有關材料、行政統計資料、行政機關的有關工作制度、辦事程序及手續等。所有這些資料,凡事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範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均可依法查閲和複製。行政分開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條件,它可以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加強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調動公民參政的積極性;同時還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例如目前政府公開發行的《政報》、公開辦事制度等都是這一制度的體現。

除了上述幾項重要制度外,現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時效制度、實行公務公開制度、迴避制度、複議制度等等,都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只要結合實際來制定健全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實處。

第二篇:農機局依法行政問題探討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中央確立的跨世紀治國方略。如果説依法行政是實施這一方略的核心,那麼依法行政的關健是依程序法辦事。人們一般認為,法律活動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隨着法治進程的推進,行政程序已逐步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行政程序與依法行政的關係如何?如何通過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徑

來嚴格依法行政?本文試對此作粗淺的探討。

一、重實體輕程序是當前影響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雖然我國行政法制建設成績斐然,但它相對於我國經濟、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設仍比較落後。這種落後最重要的表現就是:

(1)立法上重實體輕程序,重事後程序輕事前、事中程序。我國行政立法多隻注重解決行政前的實體問題,如行政機關的權限、職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行為的條件、標準等;而忽視對相應程序上的規範,如對行政的方式、步驟、時限,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等,在有關立法中很少規定。在現有行政程序規範中,多隻是涉及監督和救濟,如行政監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而很少規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開、事前聽取相對人意見、向相對人説明理由、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舉行聽證等。

(2)程序概念意識淡薄。不少人認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實體法辦事,甚至片面認為行政執法只是依照法定職權,對法定程序無關緊要;違反法定職權才是違法,違反法定程序不算違法。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依法行政,阻礙國家法治進程。

——造成有法難依,有法不依。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説,一個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領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國的法律執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羣眾對一些地區和部門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反映強烈,不依法行政的現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視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難依,有法不依,法律虛置。

——有礙公民行使正當權利。依法行政不僅是對行政機關的要求,也是對公民的要求。由於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雖然規定了公民的實體權利,但難以實現。而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沒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規範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對行政機關答覆時間沒明確規定,使公民不知何時實現其權利;對辦理條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樣實現其權利。由此可見,公民只有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權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響對行政行為的有效監督,難以實現法律正義。依法行政是法律正義、社會正義的表現,由於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是管理者,相對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機關這種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從的特權性質。在這種強弱不平衡的情況下,保護的重點只能是公民個人,這是正義觀念的起碼要求。由於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現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約束強大的行政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監控,因此對行政行為還算不上真正有效監督,各種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法律正義的實現。例如,對各種“三亂”現象,從中央到地方雖然一再進行專項治理,但還沒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監督不夠力度,再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是我國較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隻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對權力制約、防止行政權濫用和保持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卻有所忽視。如為保持處罰裁決和處罰執行的效率,規定了一系列有關的程序,包括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的當場處罰等,然而另一方面該法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進行行政處罰行使調查權、取證權、裁決權、強制執權等都沒有規定相應完善的制約程序,如調查權與裁決權分離、調查取證應出示相應的證件等。由此而經常出現公安人員濫用職權、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現象。

二、依法行政的關鍵是依法定程序辦事

法治的基本原則主要就是程序規則,法治的關鍵是程序問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辦事。在當代要特別強調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按照預設的程序規則行為。

1、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實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徑。社會主義法制的內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簡單説,就是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兩大部分。現在大家都承認我們已制定了不少法律,無法可依的局面大為改觀,當務之急是在加強立法的同時,要花大力氣使已有的法律得到實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如何尋找這一途徑?健全行政程序是必然選擇。因為:其一,實體不能取代程序。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為的方式和步驟;按一定時限和順序構成的行為過程,它包括時間和空間兩方面。空間,指行政行為的步驟、方式和形式;時間,指行政行為各步驟的時間及其相互間的順序。如果沒有程序,實體規定就等於零,是寫在紙上的無法操作的空規定。從這一意義上

説,沒有程序也就沒有實體,正如沒有形式也就沒有內容一樣。我們所頒佈的大量的實體法,要使之得到落實,就必須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因為我國有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機關來執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尤其重要。其二、對法律價值的評價,不能僅從實體內容本身去評判,而更應從程序方面去判斷。法律的價值只有在實施過程中才能得到體現、評價。其三、一切實

體上的弊端都必須最終在程序上得到解決。例如,法律賦予税務官員一定的減免税實體權力,是必要的,但它又可能給税務官員帶來貪污受賄等弊端。要克服這些弊端不能靠削減其實體權力來解決,而必須要運用程序上的規範來解決,例如公開減免税條件,監督審批環節等。由此可説,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過程就是法治的實現過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過程。

2、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水平的關鍵。在行政管理的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這對矛盾中,行政機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現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學管理的方式和步驟的法制化,是科學性與法律性的統一。設置合理、科學的程序,將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保證行政行為的公正和正確。當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為重要的法律,並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規定。非普遍性行政行為可由一定範圍適用的行政程序來規範。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明顯的條件導向性,即當具備一定條件時,依行政程序勢必會得出一定的結論。因此,行政權力如果依嚴格的要件進行,一般應視為合理的,這樣不僅使行政決定具有合法性、相對穩定性,而且強化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的服感、認同感,從而達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3、行政程序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於現實生活是無限豐富、複雜、多變的,法律規定總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盡一切,因而法律為行政機關賦予羈束裁量權的同時,也賦予自由裁量權,使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何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包括行政濫用職權的有效監控,便成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這需要立足於制訂科學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旦成為法律規範,就與法律的實體權利義務一樣,形成程序權利義務,從而對行政行為起到監督制約作用。這種作用可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防止濫用權力。行政職權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點,程序規範則是維護這一特點的有力武器。每一種程序是對權力範圍、權力行使方法、行使對象的界定,超出該範圍或不按規定行使權力即屬違法。例如,《身份證條例》規定公安人員在檢查居民身份證時,必須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這是表明身份的程序。由於這一法律規定,被檢查身份證的公民就取得了程序權利,有權要求公安人員出示工作證件;公安人員承擔了程序義務,必須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如果公安人員侵犯公民的程序權利,同樣是違法行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對此提起訴訟,程序違法是構成具體行政為被撤銷的理由,從而對公安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實行有效監督。二是防止行政機關失職。行政機關在享有某一職權的同時,就承擔了合法行使職權的義務即職責,行政機關不能放棄職權,否則就是失職。通過制訂行政程序,可使行政機關受到嚴格的監督,不致於失職。例如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公民申請許可證或執照的行為必須在一個月內答覆,公民就有權力要求該行政機關在一個月內答覆的程序權利,該機關就承擔了一個月答覆的程序義務。如果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擅自放棄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時,上級行政機關或權力機關將追究其失職的責任;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規則,行政權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設計好的公正合理程序進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為公民提供了程序權利。一般來説,行政程序對行政機關來説是義務性的,而對行政相對人來説則是權利性的。例如聽證程序就是使當事人擁有聽證權,可以申辯和質證,並有得到通知權、申請回避權、委託代理人權等。行政相對人通過這些程序權利來保障實體權利,從而保持了行政與相對人權利的大體平衡,公民更好依法辦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實依法行政重在程序辦事,因此落實依法行政必須樹立重視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識,尤其是行政人員要帶頭遵守行政程序,國家要加強行政程序立法,各級行政機關要重視程序制度建設,要根據行政事項的性質、內容設定一系列具體、適當的程序制度,規範行政權力的運行。當前應看重健全和執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職能分離制度。為了加強權力制約,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濫用權力、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必須將行政機關內部的某些相互聯繫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於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國《行政法》就規定了兩種職能分離制度:一是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二是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關相分離。由於罰款這一行政處罰具有特殊性,極易導致各種形式的腐敗,因此該法規定,除個別情形外,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這樣不僅可以防止這一領域內的腐敗現象的發生,也有利於行政決定的公正、準確。

2、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離制度。設定行政程序不僅要保障公民的權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嚴格程度取決於行政行為影響到的相對人的權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之間的關係。因此必須要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規定嚴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對一些影響當事人利益較少的行政行為可設定簡易程序,以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應付龐大複雜的行政管理。當然簡易程序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但執法者也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決定書。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因此對影響當事人利益較大的行政行為才應設定普通程序,這一程序應有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普遍程序與簡易程序要相互分離,按不同條件分別適用。

3、説明理由制度。説明理由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決定、裁決、特別是作出對相對人權益不利影響的決定、裁決,必須在決定書、裁決書中説明根據(法律、法規根據或政策根據)和理由(事實證據和有關分析説明等)。説明理由不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於相對人更好地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使相對人更好地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減少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困難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證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落實依法行政。

4、不單方接觸制度。行政機關某一行政事項同時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作出行政決定或行政裁決,不能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包括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宴請,在家接待一方當事人的求見等)和聽取其陳述,接收其證據。不單方接觸也包括行政處罰裁決機構就相對人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中,不能在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調查違法行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機構或工作人員私下商量,交換意見和討論處罰內容。

5、聽證制度。聽證就是當面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申述、建議,接收其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並根據需要組織當事人辯論、質證,行政機關在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權衡各種意見後再作出行政決定。

6、行政公開制度。行政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決策、行政決定以及行政機關據以作出相應決定的有關材料、行政統計資料、行政機關的有關工作制度、辦事程序及手續等。所有這些資料,凡事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範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均可依法查閲和複製。行政分開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條件,它可以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加強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調動公民參政的積極性;同時還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例如目前政府公開發行的《政報》、公開辦事制度等都是這一制度的體現。

除了上述幾項重要制度外,現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時效制度、實行公務公開制度、迴避制度、複議制度等等,都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只要結合實際來制定健全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實處。

第三篇:2014年市農機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報告

2014年市農機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報告

市政府: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農機局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市農機局緊緊圍繞全市經濟發展的中心工作,明晰思路,突破重點,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推進農機管理法治化建設進程。2014年,全市農機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平安建設、法治化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圓滿完成市委、市政

府下達我局的年度目標任務。按照淮依法辦20147號文件的統一要求,現將我局2014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設法治××的重要意義,積極推進農機管理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階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淮政辦發〔2014〕88號《關於建設法治××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我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把握要點,狠抓落實。從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入手,大力開展農機行業管理依法行政工作。

1、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的情況。

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局長辦公會議制度》、《重大事項議事制度》、《市農機局開展部門權力內控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和《××市農機局工作制度》等機關制度。《××市農機局工作制度》明確規定了“局領導班子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規則》第二條明確,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會議決定。加強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規範議事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為農機化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規則》明確了“議事範圍及程序”包括:“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制定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意見”、“全市農機化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目標、階段性重點工作和規章制度建設”、“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建設、思想作風建設;管理權限內幹部提拔任用、調整交流、提名推薦,工作人員的招錄、調動、考評、獎懲、培訓等事項”、“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國有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年度財務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局機關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機構改革等事項”、“領導班子成員代表局或黨委所作的講話,以局或黨委名義發出的重要文電”以及“重要業務活動安排”等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民主決策的其他方面在《規則》都有明確的規定。一年來,我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重大事項議事規則的要求,凡涉及全面性的重大問題,堅持集體研究,會議決定。

2、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情況。今年我局沒有出台規範性文件。

3、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能按照“一切向社會公開、一切讓社會監督、一切由社會評判”的總體要求,圍繞“六大重點環節”,精心組織,強化責任,進一步加強農機依法行政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證農機安全生產,取得了全年“無投訴、無舉報、無錯案、無事故、無追究”的良好成績。通過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等多種形式實行政務公開,方便羣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在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全市農機行政執法隊伍能夠嚴守“六大環節”,提高執法質量。一是亮證執法。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都能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件,做到無證件不執法、執法必亮證,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二是堅持有據執法。對所有行政管理事項進行了認真篩選,確保執法行為有依據,做到公正執法,不越位、不錯位,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公開執法。把所有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內容和執法人員積極向社會公開;四是文明執法。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能自覺做到不粗暴、不蠻橫,講理性、講理智,人性化和諧執法;五是強化監管。健全督查機制,確保各單位及相關執法人員在嚴格、嚴密的督查、督導、督辦中執法,杜絕發生腐敗和損害羣眾利益行為;六是堅持過錯追究制度。強化責任和考核,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確保執法公正、依法行政。

2014年,我局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行為。按市政府統一要求,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註冊登記等16個服務項目流程實現固化,並完成網上運行。對涉及5項行政許可、48項行政處罰、4項行政徵收和兩項行政確認等權力進行梳理,均在網上公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4、建立和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行為監督的情況。我局從強化內部監督着手做到“三個結合”。一是堅持日

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對局屬各行政、事業機關的各類文件的制發、備案等方面,實施聽取定期彙報和不定期審查的方法。對局屬各行政、事業機關的各類行政行為實施專項監督,採取調閲行政執法卷宗、深入行政執法相對人所在單位,瞭解情況等形式進行檢查監督。二是主動監督與受理舉報投訴監督相結合。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層走訪農民羣眾,積極主動的對下級農

機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同時通過網絡等途徑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受理羣眾舉報進行有效監督。建立行政複議制度,固化行政複議流程,督促、約束下屬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三是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在半年和年終,根據責任制進行規模檢查。通過聽彙報、查資料、和實地走訪等方式實施有效監督,不斷增加下屬機關嚴格執法的自覺性。四是在全市聘請了100名農機購置補貼行風監督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5、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情況。社會矛盾往往來自執法不公以及黨和政府的政策不能有效傳遞給廣大人民羣眾兩個方面。今年以來,我局黨委從實施黨風廉政建設和加強懲防體系建設兩個方面出發,加強職工思想教育,注重構築幹部職工的思想道德防線,堅持教育、預防、制度、懲治四位一體,廣大職工思想情緒穩定,工作積極向上,秉公執法,人民羣眾十分滿意,從加強自身建設着手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一是完善制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狠抓軟環境建設,進一步規範全體職工日常工作和依法行政行為。包括“首問負責制”、“否定報備制”、“文明辦公制”、“社會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二是實行陽光政務,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網絡作用做到“一切向社會公開、一切讓社會監督、一切由社會評判”,切實做好政務公開工作。我局網站首頁設立“農機政策法規”和“農機安全生產”等欄目,內容豐富多彩,便於人民羣眾瞭解農機政策法規、農機化工作動態,還可以通過網絡平台辦理相關業務。

局黨委教育廣大黨員要珍惜今天,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全心全意幹好農機化事業。穩定人心,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為農機化事業作貢獻的積極性。全市農機系統內外上下都十分穩定,沒有明顯的社會矛盾傾向。

6、建立和落實各級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及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學習、培訓、考核情況。

一、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學習、培訓、考核情況。根據××市農機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分年度計劃和市政府法制辦淮府法201419號《關於開展2014年度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的通知》精神,為做好農機行政執法人員知識更新集中培訓工作,我們制定了《2014年度開展市直農機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確了培訓的目的和意義、培訓時間和培訓對象。今年的農機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我們採取集中培訓的方式,時間定為12月下旬。培訓對象為市直農機各行政執法主體單位的符合條件的所有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以及需要參加培訓的其他人員,培訓結束後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彙報。

二、建立和落實各級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情況。我局按上級領導部門的要求,制訂了《××市農機局組織開展公務員學法用法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學法對象是全體領導幹部和在職公務人員,並規定了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學法用法活動的重點。根據市委、市政府兩辦的工作部署,選派了1名副處職、2名正科職幹部參加了“四級幹部學法競賽”活動。目前,我市農機行業健康發展,廣大職工積極向上,市直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正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投入農機化事業。

2014年我局把學法作為農機化事業的基礎來強化,以提升幹部法律素養、提高領導幹部及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為目標,認真抓好學法工作。一是強化學法意識。將法律知識的學習作為黨委中心組學習和機關幹部學習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日程,不斷提高領導班子及有關同志的法律素養,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促進農機化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二是明確學法要求。領導幹部是“五五”普法的重點對象。市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堅持帶頭學習法律知識,帶頭提高法制觀念,不斷增強依法執政和運用法律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本領,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提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三是確定學法內容。重點是以“五五”普法的必學內容為重點,結合農機化工作實際,學習《農機化促進法》、《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與農機化中心工作相結合,提高學習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四是豐富學法形式。採取講座輔導、集中研討、交流體會、開展學法用法知識競賽等形式,認真組織機關幹部參加“四級幹部學法考試”活動,豐富幹部職工的法律知識,努力提高幹部的法律素質。

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年來,我局集中精力,積極努力,在農機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也存在許多不足,必須勇敢面對,加以改進。主要問題是:

1、農機安全生產形勢仍較嚴峻,執法力量不夠,執法缺乏剛性,行政處罰等部分依法行政工作無法開展。

2、農機系統自身建設和法治管理力量急需加強,以不斷跟進農業化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篇:朝陽縣農機局2014依法行政工作計劃

朝陽縣農機局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計劃

2014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農機工作全局,按照縣政府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要求,以農機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宣傳為重點,以建設高素質的農機行政執法隊伍為基礎,針對農機行業管理特點,加大執法力度,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監督機制,開展農機行政執法工作,現將全年的工作計劃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隨着中央對“三農”工作的重視,農機工作的格局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特別是近幾年來,大量農業機械服務於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各個領域,推進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加快發展農業機械化,是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農機部門是國家購機補貼等惠民政策的主要執行者,實施的大多數行政行為都涉及廣大農民朋友的具體利益,也承擔着大量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我們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我們要增強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作為一件大事抓緊、抓好、抓實,紮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要圍繞建設服務型機關的目標,把依法行政工作融入到農機化工作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認真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總結新經驗,努力把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健全機制,落實制度

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積極主動 1

開展工作並抓好落實,認真開展政務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績和突出問題。在工作機制上,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分解任務,確保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

三、突出重點,抓好依法行政各項工作

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局機關要全面履行其職能職責,做好股與股及三個事業單工作,按照縣政府保留行政審批項目通用目錄和取消、轉變管理方式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要求,認真執行《行政許可法》,認真落實行政審批(許可)實施辦法,完善行政許可、審批運行機制。健全監督制度,定期檢查行政許可制度的執行情況,防止變相恢復已撤銷的行政許可項目。明確辦理時間和責任人並對外公佈,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水平。

2、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落實專人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梳理信息,編制、修訂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提高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保證本部門信息及時、全面和準確增強,公信力。完善信息公開的發佈機制,加快政務外網信息的維護和更新,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價、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

3、堅持不懈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法律知識培訓,繼續安排對《農機化促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與農機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並納入對職工的年度考核。每年學習不少於4次。增強領導幹部依法執政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養成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習慣,自覺運用

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形成全局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

4、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農機市場清理整頓,加大對農機購機補貼監管力度,加強農機安全監理;嚴格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認真落實省農機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規範處罰行為,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5、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進一步做(來源 本站)好執法人員資格證換髮工作,堅持持證上崗制度,並做好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6、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健全責任追究和獎勵機制。大力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擴大評查範圍和內容。嚴格控制和減少低效重複的檢查,逐步減少執法層次。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二〇一四年一月

第五篇:法制辦基層依法行政意義探討

一、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治國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決於依法行政。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作為治國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因為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約束公共權力。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權,治權的重點又在於行政權力,

確保依法行政。從行政權力的性質來看,行政權也是最難制約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和司法權不同,可以為被管理者設定義務,可以獨立實施行政處罰,在管理中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實現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另一方面,政府的管理範圍,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通過領導幹部對整個社會生活的規範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僅使法律法規在全社會得到全面落實和普遍遵守,有助於樹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在全社會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執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範作用,有助於公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只有首先實現行政法制化,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嚴格依照表現為法律形式的人民的意志來治理國家,才能促進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實遵守,真正實現依法治國。依法治國要求各國家機關都嚴格依法(包括憲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事務,治理國家。國家所頒佈的法律、法規,百分之八十都須行政機關執行。因此,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行政,將從總體上決定我國能否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實踐看,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也在於行政機關。行政權力行使的特點之一是首長負責制,是命令和服從。同時,行政事務的繁雜性和緊迫性,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強調辦事速度,強調行政效率,並給予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方式上的這些特殊性,使人們習慣於按個人的意志行事,忽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與其他國家機關相比,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方面,自然會增加些不利因素。因此,很多國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圖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提供基本的行為規則,使行政機關與法院一樣,都受程序約束,以保障依法行政。事實上,我國長期以來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也很少從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僅僅是司法機關的事。我們一直把公、檢、法稱為執法機關,只有執行刑事法律才是執法,才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並不把行政機關也看成是執法機關。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而將相當一部分行政機關排除在外。當然,這並不是説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行政執法,而是説,人們尚未將實際存在的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和要求,恢復其執法機關的地位。認識上的這種偏頗,自然也將增加依法行政的難度。隨着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人們逐步認識到,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權力機關的意志主要通過其所制定的法律表達出來,因此,執行機關也就是執法機關,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行政訴訟法把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稱為“合法性審查”,也就是把行政機關看成是執法機關,要求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合法。合法的條件是:證據確鑿,即以事實為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即以法律為準繩;並且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這就與司法機關在性質上並無二致。由此提出依法行政,反映了人們對行政機關法律性質的認識逐步深化。但是,這樣説並不意味着實踐問題的完全解決。這有賴於各項制度的完善和強有力的法制教育。最近頒佈的行政處罰法,較好地體現了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思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應當深入進行宣傳。

2、基層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基層行政機關處在國家行政管理的最前沿,與廣大人民羣眾打交道最直接、最經常。其是否依法行政直接關係到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社會法治環境的形成,進而關係到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基本方略的實現,關係到市場秩序管理、經濟宏觀調控、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等政府職能的轉變,關係到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近十多年,尤其是黨的十五大以來,黨和國家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基層行政管理逐步朝法治化方向邁進。這主要表現在: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有所增強;二是行政管理決策層在行政決策過程中開始注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注重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三是在行政管理的實施過程中,不僅依靠政策,而且開始依靠法制,依法辦事;四是行政補救渠道開通,一些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不良結果得到補救,在一定範圍內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黨、政府和人民羣眾的關係;五是行政管理隊伍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連續幾次的機構改革,公務員制度已初步建立,人事管理很多制度的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體制不順等問題依然不容忽視,這些問題依然影響着黨羣、幹羣關係,阻礙着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若不及時予以解決,將影響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進程。

二、當前基層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一是少數領導幹部特別是中高層領導幹部,在實際工作中,重人治輕法治,憑主觀臆斷下命令,不願按法律規定辦事,定指標、下任務、做決策不注重科學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決”等手段強制推行“長官”意志,下級為了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指標任務,不得不忽視法律

,採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進而造成工作失誤。二是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把法律賦予的職權當成一種為我所用的“工具”,對自己有利時就執行,對自己不利時拋到一邊,我行我素。有些執法人員對一些法規的處罰條款記得很清楚,其他條款模糊不清。三是相當一部分羣眾只要求享受權利,不自覺履行義務,有利的事就想方設法地“佔”,不利的事就不顧大局地“鬧”,在税費徵收、徵地、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中這樣的事屢見不鮮。

2、法制體系不完善。一是一些法規部門利益色彩濃厚。我國目前的一些行政法規,大多由中央和省級行業管理部門草擬,草擬會考慮本部門利益的多,考慮全局利益的少,致使相當部分法規規章帶有濃厚的部門色彩,甚至經常出現法規規章打架的現象。二是立法滯後,立法進程與形勢發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差距。一些領域還存在着法規上的盲區。三是法規粗放。一些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機關設置的職權過大,尤其對自由裁量權規定過大,容易造成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毫無顧慮地行使行政權,導致行政權的濫用。

3、體制不順暢,執法缺乏嚴肅性。一是部門之間職能交叉造成工作難協調。由於有的法律、法規不夠嚴密,加上機構設置過多,致使很多行政機關管理職能交叉。二是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使政府對部門的管理難到位。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卻把省級以下政府的管理職能支解,鄉鎮政府更是沒有任何行政管理職能。這樣造成一些“垂直”管理部門其上級部門鞭長莫及管不到,當地政府對其又奈何不得管不了,他們不服從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在行政管理中我行我素,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三是強制執法難,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措施告知管理相對人後,管理相對人超過法定期限不主動履行的,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於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案件小而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少,往往顧不過來,即使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但由於沒有達到強制執行的應有效果,反而影響了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使依法行政陷入尷尬境地。

4、執法機構混亂,隊伍素質不高。由於執法機構的混亂和經費來源的不同,造成進人渠道多,把關不嚴,進而影響整個隊伍的素質。目前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較低,主要表現在:一是政治素質低,有的工作員不注重世界觀的改造,不加強政治學習,宗旨觀念淡薄。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犯法等現象。甚至個別人在執法中搞“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等,嚴重損害了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二是業務素質低,有不少的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專業培訓,自身又不注重學習,造成不能勝任行政執法工作。三是執法水平低。行政執法,既要嚴格依法辦事,更要講究工作方法,而一些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野蠻執法,僵化了同管理相對人的關係,降低了行政效率,使行政執法活動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此外,一些部門領導為了解決經費問題,給執法機構和人員下達罰沒款指標,致使執法人員為完成指標,而把罰沒款作為行政執法的主要目的,這無形當中也影響了行政執法人員在人民羣眾中的形象,進而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加大了行政執法的難度。

5、監督制約不力,行政違法難以追究。一是監督法律不健全。沒有專門針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違法追究的法律法規,雖然《行政處罰法》、《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部分條款進行了規定,但是規定不夠系統,可操作性差。二是監督責任不明確。對行政管理人員監督的渠道很多,有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府的內部監督、紀檢監察的紀律監督,還有羣眾監督、輿論監督等,但是絕大多數監督主體的監督軟弱無力,各級人大的監督實際運用很不夠,所發揮的實際效力極為有限;人民羣眾的監督名不符實,實際效力極低;輿論監督受制較多,難以放手發揮作用;行政機關職能監督、行政監察等內部監督,由於受複雜情況和關係等因素的影響,雖然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力度仍不夠。三是責任追究不到位。由於沒有明確的行政違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又沒有責任權利相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主體,致使許多行政違法案件無法嚴肅處理,造成行政違法人員有恃無恐,亂檢查,濫收費,亂罰款現象屢禁不止。

三、促進和完善基層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

1.摒棄人治思想,樹立法治觀念。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確立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政治綱領。但人治思想經過了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在人們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響極深。我國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過艱苦探索,才認識到依法治國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針。因此,我們各級領導幹部,都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市場經濟要求我們樹立法律觀、法治觀,樹立依法治理社會、依法管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觀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門的工作。當前要樹立法治觀念,必須首先樹立法律支配權力的觀念,糾正權力支配法律的錯誤思想。在國家各個生活領域中,法律應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各機關、各部門、各政黨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活動,各級政府都必須依法行政。這樣才能做到法大於權,法律支配權力。

2.加強法制學習、宣傳教育,強化法律意識,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強化法律意識,這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備條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更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才能自覺遵守與執行法律,只有提高全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才能作到依法行政。因此,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對公民來説,通過普法宣傳教育,使他們知法、懂法、守法,增強法律意識。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來説,在全民都有較強法律意識的大環境中,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能加以批評、抵制,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糾正違法行政。對各級領導幹部來説,知法、懂法、守法就更為重要和更為緊迫。只有領導幹部增強了法律意識,才能帶領廣大人民羣眾實現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方略。因此,在新的形勢下,只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隊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難設想在一支沒有法律知識的法盲幹部隊伍的帶領和管理下,能建設法治國家。

3、提高立法質量,完善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是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推進依法行政的前提。因此,立法工作要加強對瞬息萬變的新形勢、新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修訂不相適應的法律條款,使各項法律法規既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又有較強的前瞻性。在制訂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既充分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又多渠道,廣泛地聽取社會各界尤其廣大人民羣眾的意見。權力機關還應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對備案的法規規章進行審查,加大行政立法的協調力度,防止法規規章“打架”和部門“扯皮”現象的發生。對行政管理中急需的法律法規,權力機關應及時研究制定,以消除管理中的“盲區”,使基層管理人員有法可依,監督主體有章可循。對於新法律的出台,國務院和地方人大、政府要迅速制定配套的、具體的操作辦法,並儘量避免法律條文界定模糊,操作性不強,自由裁量幅度過大等問題,給依法行政以準確、權威的依據。

4.加強法制監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要使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就必須把行政執法活動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我國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專門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社會團體、人民羣眾、社會輿論的監督。這些監督從不同的渠道保證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法律規範的正確實施,對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監督工作仍然不夠有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相當嚴重,人民羣眾對此意見很大。產生上述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認識上的錯誤,也有監督體制上的問題。為了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必須加強法律監督體系。一是從思想上要進一步提高對法律監督制度的認識,充分認識沒有嚴格的法律監督的權力,最終將導致權力濫用和腐敗。二是在體制上要進行改革,並完善監督程序。將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監督,改革為以國家權力機關為核心的外部法律監督體系,確立國家權力機關在法律監督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將行政內部監督機關改為直接向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加強立法監督,儘快制定監督法等。

5、深化改革,不斷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首先,要按照“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地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自覺地推行依法行政;第二,要努力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要有針對性、經常性、多渠道地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定期、不定期地進行考核,促進行政執法人員必學、愛學、勤學業務,提高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第三,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獎懲、辭職、辭退等具體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機制,改善現有行政執法隊伍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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