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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社會調查報告多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9.68K

勞動法社會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新勞動法社會調查報告

“最早以前,我在一家單位當服務員,單位給我交各種社會保險。現在出來做保姆了,這些保險一直都沒人給繳上,我跟家政公司籤的只是中介合同,僱主就更不可能為我交保險了。沒有保險,我始終感覺沒有保障。我現在還幹得動,可過了50歲怎麼辦?”説起社會保險,李大姐是無限感慨。

這番話,也讓周圍幾個在等僱主的保姆深有感觸。

家政:給保姆繳社保難做到

為保姆的社保投入買單,保姆中介公司能做到這一點嗎?採訪中,幾家保姆中介公司均給予了否定的回答:“我們每介紹一名保姆上崗,收取的勞務管理費不足百元,如果要給每位保姆辦理醫療、養老等保險,至少每月須支出數百元,這是家政公司難以承受,也無法承受的。”

長沙某家政公司負責人説,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一些大型家政服務公司,曾經嘗試過“員工化管理”,即公司與保姆簽訂勞動合同,讓保姆成為公司員工,這樣保姆不僅能參加專業培訓,工作優秀的還可以享受公司購買的社保。

但現實情況是,由於僱主出價不高支撐不起家政業的“員工制”。如現在大多數保姆的工資一般都僅有幾百元,家政中介行業利潤微薄,使嘗試“員工化管理”的公司很多都放棄了。

記者瞭解到,由於保姆中介業務利潤少、責任重,長沙有幾家家政公司,甚至悄悄地放棄了保姆業務,轉而將經營重心放在衞生保潔等業務方面。

僱主:不願也不會為社保買單

“請保姆籤合同?我覺得沒有必要。請保姆是你情我願的私人行為,只要雙方滿意,就可成交。如果保姆不行,我就換人,保姆不滿意僱主,也可隨時走人。”幾位聘請保姆的市民説得很直白。

談到購買社會養老保險,大多數僱主的反應更是一致:憑什麼讓我來承擔保姆的社保?家住德政園的劉先生説,他家已換了18個保姆,他能給保姆的待遇就是,每月給付約定的工資,每月給2至3天休息時間,重大節日發個紅包。“至於買社保,我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提供。”

不過,也有些僱主認為,有條件的話不妨給保姆買商業保險,花上不多的保費,可以買個安心。據瞭解,保姆在做家務中致傷、患病的情況常有發生,由於其難以得到工傷和醫療等社會保險的保護,由此經常引發保姆、僱主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糾紛。

專家:職業化是最好自我保護

有關專家告訴記者,保姆行業屬於一種非典型勞動關係,從僱主來説,基本上不是公司制的;從僱員來説,沒有被社會保障體系覆蓋;從勞動關係上説,一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國家應逐步強化對非典型勞動關係的保護,為保姆尋找有效的利益保護途徑,將其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適當提高其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穩定性。

“保姆行業遊離於社保體系之外的困境是整個行業缺乏技術含量,職業化程度低造成的。”有關專家告訴記者,《家政服務員國家職業標準》將家政服務員的職業等級定為三級,即初級、中級和高級家政服務員。

然而,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嚴格要求相比,長沙的保姆很少經過專業培訓,也鮮有通過國家標準鑑定的保姆。目前長沙的保姆大多屬於自發的職業行為,很多找不到工作的農民工,把當保姆當成了最後的職業選擇。由於從業人員的低素質,使保姆行業拘泥於低端發展。因此,如何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姆隊伍,並按市場化的方式發展完善家政服務行業,使其向着職業化產業化的方向發展,是當前湖南保姆市場面臨的新課題,也是保姆行業自我保護的最好方法。

哪些勞動者難受勞動法保護

除了保姆外,還有哪些職業不被《勞動合同法》保護?據《南方週末》報道,下面這些職業,有的是主體不適用於該法,有的雖然在法律上屬於被保護範圍,實際卻得不到保護。

1.以“黑磚窯”為代表的非法用工

非法窯主非法使用童工,“資”與“勞”方均屬於非法。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必須是合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190萬保險推銷員

嚴格來説,推銷員與保險公司的關係是符合勞動關係的定義的。但在保險推銷行業,行業規則強硬於法律條文——整個壽險行業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僱員制,絕大多數壽險營銷員不是公司職員,他們只是一頭聯繫着保險公司,一頭聯繫着被保險人的“中介”。

3.以央視為典型的編外用工

《勞動合同法》頒佈後,相當數量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可能會選擇勞務派遣公司解決用工問題。這種模式對於勞動者存在風險——比如單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員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將其打回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可以承諾再幫他找一個新單位,但是也許這兩個單位的差距是國家電視台和某縣電視台的差別。

至於“欄目聘”的人員,與黑磚窯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4.以“北漂一族”為典型的自由職業者

《勞動合同法》強制要求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從三方面進行了約束。但是專家認為,這在現實操作中很難實現。因為自由職業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往往勢單力薄無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隻能自認倒黴。

【第2篇】勞動法社會調查報告

《勞動合同法》自2022年6月29日頒佈、2022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區高度重視《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一方面通過多方宣傳、舉辦培訓班、座談會交流、大量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快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實施,着力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監控力度,及時妥善處理勞資糾紛,有力地促進了《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確保我區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現將調查情況彙報如下:

《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的基本情況:

(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提高。

(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向長期化方向發展。

《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是從法律層面促使用人單位改變用工短期行為,考慮用工長期化。《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我區各類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之前的一年期限為主轉變為三至五年期限為主,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均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更為穩固。

(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行為的不斷規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內容,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根本上促使用人單位規範內部管理行為和外部經營行為,從而有利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我區各類企業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時進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較好的遵守執行。企業用工逐步規範,勞動關係日漸穩定。

(四)《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認識存在片面性。

目前還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部分勞動密集小型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觀望態度,維持原有的用工方式,還未完全根據新法進行調整。還有部分規模較小、用工環境差,管理較差的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消極態度,不遵守法律規定,嚴重違規用工。對於一些季節性增加用工和臨時性用工,企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也認為沒有必要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依然存在。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據我區企業反映,企業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員工有的是因為誤解簽訂勞動合同後限制其自由流動;有的是因為不願繳交社會保險費;有的是誤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後一年內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在勞動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業這個問題更為突出,有些企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比例甚至達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意願不強。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願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有:一是個別私營企業誤導勞動者,使勞動者誤認為參加社保會減少收入,造成勞動者參保意願不強;二是當前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未能在全國範圍內甚至全省範圍內自由轉移和接續,一些企業外

來務工人員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認為不能在當地連續參保至享受養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參保年限,回原籍後社保關係又不能順利轉移,不願參保;三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現實中離職後選擇退保,覺得退保手續麻煩,而單位繳交的社保統籌金不能退還也不能遷走,主觀上排斥參保。

4、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個別條款的理解有異。

我區不少企業反映《勞動合同法》有些條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強。主要包括計件工人、季節性用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和計發加班工資的基數確定、勞動合同範本條款過細不利於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操作及管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動性較大的員工重返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不當可能導致企業用工僵化以及勞務派遣適用的崗位和具體操作程序等問題。

(五)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執法部門難以操作、用人單位難以理解掌握的問題,因此急需出台實施細則和辦法,提供指導性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配套法規政策,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逐步解決社保轉移接續問題。必須儘快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銜接問題。

2、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操作辦法。主要是細化條例,明確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辭而別的,應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用工約束權等。

3、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加班工資待遇。年休假計算是否按員工的累計工齡,或是在現企業的工作時間;對於主動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許,應如何計算加班工資等。

4、對於特殊性行業、季節性行業的用工進一步明確。對特殊行業,如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等,研究制定有別於生產性行業,適應自身行業特點的規定;對於淡旺季週期生產、臨時性增加用工情況,也制定適用的法律實施細則。

5、規範勞務派遣的具體內容。對於臨時性用工,季節性用工,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應如何規範操作。研究制訂關於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細則。

6、明確細化勞動者的責任。對於勞動者自身主觀原因沒能及時簽訂合同,勞動者主動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如何界定等,應制訂明確細化的操作程序指導用人單位具體操作。

【第3篇】2022年關於新勞動法社會調查報告

“最早以前,我在一家單位當服務員,單位給我交各種社會保險。現在出來做保姆了,這些保險一直都沒人給繳上,我跟家政公司籤的只是中介合同,僱主就更不可能為我交保險了。沒有保險,我始終感覺沒有保障。我現在還幹得動,可過了50歲怎麼辦?”説起社會保險,李大姐是無限感慨。

這番話,也讓周圍幾個在等僱主的保姆深有感觸。

家政:給保姆繳社保難做到

為保姆的社保投入買單,保姆中介公司能做到這一點嗎?採訪中,幾家保姆中介公司均給予了否定的回答:“我們每介紹一名保姆上崗,收取的勞務管理費不足百元,如果要給每位保姆辦理醫療、養老等保險,至少每月須支出數百元,這是家政公司難以承受,也無法承受的。”

長沙某家政公司負責人説,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一些大型家政服務公司,曾經嘗試過“員工化管理”,即公司與保姆簽訂勞動合同,讓保姆成為公司員工,這樣保姆不僅能參加專業培訓,工作優秀的還可以享受公司購買的社保。

但現實情況是,由於僱主出價不高支撐不起家政業的“員工制”。如現在大多數保姆的工資一般都僅有幾百元,家政中介行業利潤微薄,使嘗試“員工化管理”的公司很多都放棄了。

記者瞭解到,由於保姆中介業務利潤少、責任重,長沙有幾家家政公司,甚至悄悄地放棄了保姆業務,轉而將經營重心放在衞生保潔等業務方面。

僱主:不願也不會為社保買單

“請保姆籤合同?我覺得沒有必要。請保姆是你情我願的私人行為,只要雙方滿意,就可成交。如果保姆不行,我就換人,保姆不滿意僱主,也可隨時走人。”幾位聘請保姆的市民説得很直白。

談到購買社會養老保險,大多數僱主的反應更是一致:憑什麼讓我來承擔保姆的社保?家住德政園的劉先生説,他家已換了18個保姆,他能給保姆的待遇就是,每月給付約定的工資,每月給2至3天休息時間,重大節日發個紅包。“至於買社保,我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提供。”

不過,也有些僱主認為,有條件的話不妨給保姆買商業保險,花上不多的保費,可以買個安心。據瞭解,保姆在做家務中致傷、患病的情況常有發生,由於其難以得到工傷和醫療等社會保險的保護,由此經常引發保姆、僱主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糾紛。

專家:職業化是最好自我保護

有關專家告訴記者,保姆行業屬於一種非典型勞動關係,從僱主來説,基本上不是公司制的;從僱員來説,沒有被社會保障體系覆蓋;從勞動關係上説,一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國家應逐步強化對非典型勞動關係的保護,為保姆尋找有效的利益保護途徑,將其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適當提高其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穩定性。

“保姆行業遊離於社保體系之外的困境是整個行業缺乏技術含量,職業化程度低造成的。”有關專家告訴記者,《家政服務員國家職業標準》將家政服務員的職業等級定為三級,即初級、中級和高級家政服務員。

然而,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嚴格要求相比,長沙的保姆很少經過專業培訓,也鮮有通過國家標準鑑定的保姆。目前長沙的保姆大多屬於自發的職業行為,很多找不到工作的農民工,把當保姆當成了最後的職業選擇。由於從業人員的低素質,使保姆行業拘泥於低端發展。因此,如何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姆隊伍,並按市場化的方式發展完善家政服務行業,使其向着職業化產業化的方向發展,是當前湖南保姆市場面臨的新課題,也是保姆行業自我保護的最好方法。

哪些勞動者難受勞動法保護

除了保姆外,還有哪些職業不被《勞動合同法》保護?據《南方週末》報道,下面這些職業,有的是主體不適用於該法,有的雖然在法律上屬於被保護範圍,實際卻得不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