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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63W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一、事故發生經過: 在 2022-3-4 日晚上,時間 22:00 左右,鑽孔 b 部工序員工 康成 在老長剪板機開鋁片 調尺寸時手伸進剪板機刀口下方自己的腳誤踩到啟動開關, 導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牀剪 掉髮生重大工傷事故。 廠內員工立即彙報了事發經過通知了廠內領導將此人送往上海醫 院進行治療。經過醫院搶療,將中指和無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無法接好,直接截肢處 理,現在上海醫院住院治療中。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1、員工操作方法有誤,對培訓的安全知識疏忽,警惕心不夠所致。

2、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本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規範的操作動作未按要求操作。

3、老廠設備沒有防護擋板,刀口裸露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

三、糾正及預防措施:

1、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考試後才能上崗開料。

2、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老廠設備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後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鑽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管理人員隨時監督發現有違規作業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設備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重罰。

範文二: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第2篇】用人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相關負責人立即趕往項目部,成立了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處理進行詳細部署,全力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盡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掛架防護、卸料平台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備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並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後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衞管理制度、現場門衞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台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台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台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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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_____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台的20___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___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説,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着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聯繫。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

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

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説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説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説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繫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於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第3篇】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1.目的

為做好各類工傷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積極採取各項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或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文件,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上海大眾汽車(含滬外工廠、上海上汽大眾銷售有限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管理。

3.定義

3.1 工傷事故:本規定所稱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 未遂事件:是指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雖然發生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3.1.2 包紮/急救事故:經過醫藥箱藥物或在醫務室簡單處理,不需要進一步去醫院處理即可繼續工作的傷害事故。

3.1.3 可記錄事故:指所發生的傷害經醫院處理後暫時難以繼續原工作內容,但不損失第二個工作日的傷害事故。

3.1.4 輕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大於1 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1.5 重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2 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範疇內,並經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

3.3 事故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4.責任

4.1 消防與安全(msf)是公司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公司內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整改跟蹤和管理工作。

4.2 安全保障規劃與控制(msp)負責工傷的認定申請和工傷假期、工傷檔案的管理工作。

4.3 職業健康(msh)是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工傷康復情況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管理工作。

4.4 人事(mp)是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工傷待遇的管理工作。

4.5 事發各級部門是事故處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搶救、事故的上報、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傷材料的提交、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整改措施的實施等工作。

4.6 工會參與並監督各類職工傷害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以及善後工作。

4.7 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或配合)滬外工廠工傷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整改落實、醫療救助、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假期管理、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等工作。

5.規定

5.1 工傷事故報告

5.1.1 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k2部門,涉及人員傷亡的還應報告msh/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1.2 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所屬k1/r1部門,所屬部門工會,分工會,msf,mp或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在工傷事故發生的12小時內將工傷快報發送公司msf。

5.1.3 事發所屬k1/r1部門、msf、mp、分工會、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後,應分條線直接或逐級電話快報上級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

5.1.4 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汽集團安監中心,區安監、公安、檢察、工會等相關部門,並由上汽集團依法上報市局相關行政部門;滬外工廠負責人、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海大眾汽車總部,並依法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當地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5.1.5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a)事故發生部門概況;

(b)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c)事故的簡要經過;

(d)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e)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f)事故控制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

(g)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5.1.6 事故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新的情況主要指:

(a)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5.1.7 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拍攝或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1.8 情況緊急的場合,各相關人員均可越級報告。

5.1.9 msf收到事故快報後,應根據公司規定或領導要求快報兩辦,並責成督促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2 工傷事故現場處理

5.2.1 工傷事故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親自或指定人員趕到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標記,並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5.2.2 工傷事故發生後,事發k2部門應立即組織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召開現場會,通報事故情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總結事故教訓,並做好繼續生產的準備。

5.3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組成:

5.3.1 未遂事件、包紮/急救事故、可記錄事故由事發k2部門牽頭,組織k2部門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2 輕傷事故由事發k1/r1部門牽頭,組織事發k2部門,事發k1/r1部門工會、分工會等相關的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3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滬外工廠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當地安監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部門應牽頭,組織事發k1/r1部門、分工會和公司工會及相關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協助小組。

5.3.4 工傷事故涉及外來單位的,由msf(或滬外工廠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事發部門、部門工會,外來單位的代表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5.3.5 事故調查小組的相關部門、msf/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以後,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應立即趕到現場,保護好現場,並組織搶救。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應組織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和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分別指定負責人主持事故的調查工作和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5.4 工傷事故調查

5.4.1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通過現場攝像、攝影,訪談,繪製事故圖表等形式,做好現場勘查,並填寫《事故現場勘查記錄表》。

5.4.2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儘可能對三位及以上的事故當事人、事故現場人員分別獨立地進行調查,填寫《事故調查筆錄》。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如實地接受調查。

5.4.3 在對每一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時,必須由兩位調查人蔘加,事故調查筆錄必須經被調查人審核確認無誤,籤後,由調查人籤。

5.4.4 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小組應在第一時間內,收集可能與事故分析相關的其他事實材料,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培訓記錄、檢查記錄以及設備的運行、檢修記錄等。

5.4.5 對情節複雜的事故,必要時事故調查小組可指定事發部門組織召集專業部門的人員進行技術鑑定,做出書面結論。

5.4.6 在經過事故調查、取證以後,事故調查小組應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議,根據事故調查的材料,實事求是,科學地分析事故原因,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並提出預防類似事故的措施建議,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指定專人記錄,並填寫《事故現場會議記錄表》,對於任何事故的糾正措施的採取,應在事前進行新的危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

5.4.7 事故調查小組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的結論,編制《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所有成員籤後,將事故的調查報告及相關事故調查的材料,報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經理批覆後,遞交msf審核、批覆。

5.4.8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不一致時,可報公司msf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報公司安全保障(ms)做出結論性意見。對涉及外來單位的,在ms做出結論性意見後,仍有不同意見的,可報請相應的國家行政部門裁決。滬外工廠的,報滬外工廠安全保障部門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報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結論性意見。對涉及外來單位的,在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結論性意見後,仍有不同意見的,可報請相應的國家行政部門裁決。

5.4.9 重傷及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事故調查小組組織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公司事故調查協助小組,配合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4.10 由公司或公司k1/r1部門(包括滬外工廠)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提交msf審核批覆;特殊情況下,經公司msf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

5.4.11 未遂事件、包紮/急救事故、可記錄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在事發的15日內完成《險肇事件報告表》,上報公司msf。

5. 5 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5.5.1 可記錄及以下事故由事發k2部門牽頭,組織部門工會等相關人員組成。

5.5.2 輕傷事故由事發k1部門牽頭,組織事發k2部門、部門(k2)工會、分工會以及中心人事(mpc)(滬外工廠由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相關人員組成。

5.5.3 重傷以上事故由mp牽頭,組織事發k1/r1部門、分工會以及公司工會的人員組成;滬外工廠由行政管理部門牽頭。

5.5.4 事故發生後,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應配合醫務部門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治療,協同醫院做好受傷員工的治療以及護理工作。因工負傷人員的護理原則上由其所在部門和部門工會負責派員解決,醫療所需費用,由負傷職工所在部門向公司財務(cf)辦理預支手續,並把預支記錄報mpc備案,滬外工廠報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供費用結算時使用。

5.5.5 事故發生後,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應及時瞭解受傷害員工家庭情況,穩妥地以恰當的方式將受傷人員的傷勢情況告知其家屬,做好職工家屬的安撫工作,並根據需要合理安排對家屬的接待工作。

5.5.6 發生死亡事故,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應掌握國家的法規規定,做好與職工家屬的溝通,以及善後賠償的相關事項。

5.6 工傷事故處理

5.6.1 輕傷以下(包括輕傷)事故,由事發k2部門處理;重傷事故由事發k1/r1部門處理;死亡事故(含滬外工廠)由公司執管會或其指定部門處理;外來單位事故由ms(或滬外工廠的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公司處理。公司執管會或其指定部門根據需要,可直接參與或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5.6.2 工傷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接到《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以後,應成立事故處理小組。事故處理小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工會專職人員、同級安全員以及相關的技術人員組成,具體負責事故的處理工作。

5.6.3 事故處理小組應根據事故調查小組提交的《工傷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及相關材料,舉一反三及時落實各項整改措施,做好事故當事人及相關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並按調查報告的建議和公司規定做好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工作。事故處理小組或其指定的部門應跟蹤事故的處理落實情況。

5.6.4 工傷事故處理結束後,事故處理小組應在5日內,根據事故的處理情況,編制《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由事故處理部門經理審核籤後,把《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事故處理材料、《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調查材料等遞交工傷事故牽頭部門審核,牽頭部門檢查核實後將材料遞交公司msf;重傷及以上事故由msf把相關材料報上汽集團;滬外工廠報行政管理部門,並由行政管理部門報msf備案。

5.6.5 msf/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審核事故的處理情況,對違反公司規定、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未認真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應責令相應部門重新調查處理,並按公司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7 工傷事故結案

5.7.1由公司k1/r1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msf應自收到《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

5.7.2 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msp(滬外工廠行政管理)應根據國家以及公司的相關規定,做好負傷職工的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的,按照公司的《工傷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5.7.3 msp/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工傷事故檔案管理制度,事故處理結案後應將有關資料整理存檔,以備查考。

5.8 附則

5.8.1 可記錄及以下事故,可採取簡易調查處理方式,在事故調查、處理後填寫《險肇事件報告表》,於事發15日內報msf備案。

5.8.2 在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涉及生產工藝設備問題的,規劃部門應派員參與協助調查。

5.8.3 由經上海市/滬外工廠市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的調查處理由msh/滬外工廠行政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在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涉及醫療問題的,msh應派員參與協助調查。

5.8.4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有符合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認定條件的其他事故引發上海大眾汽車職工傷亡的,相應事故的主管職能部門,在按相關規定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後,應將事故的結案材料報交msf,並由msp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認定手續。滬外工廠應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由行政管理在工廠的《工傷管理規定》內另行制定。

5.8.5 在上海大眾汽車工作的外籍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由當事人所在部門、msf、外籍人員管理(ce)按照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5.8.6 上海大眾汽車員工派遣到滬外工廠或其他單位工作,發生工傷事故的,事故的調查處理原則上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根據其規定處理;公司各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視情況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5.8.7 各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以及對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的,除責成其改正外,將按公司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4篇】2022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相關負責人立即趕往項目部,成立了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處理進行詳細部署,全力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盡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掛架防護、卸料平台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備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並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後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衞管理制度、現場門衞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盔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台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踞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台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台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第5篇】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本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本

【第6篇】於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

有關於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第7篇】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良兄在更衣室組織123b6掘進工作面組員周其森、宋六君、王定軍、張開其、魏德宣、向國全、楊正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範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其森、押運員王定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餘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123b6磧頭作業。

首先由代班組長巫良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後佈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成榮檢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其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於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餘人員在後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後,班組人員立即彙報調度室,並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一、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杆,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二、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雲、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並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三、事故防範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樑,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杆,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8篇】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第9篇】個人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個人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個人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一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個人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二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説,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社會實踐報告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着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聯繫。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説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説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説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繫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第10篇】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模板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