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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事項應當在彙算清繳報告中陳述並發表意見的提示

欄目: 財務工作總結 / 發佈於: / 人氣:2.91W

企業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税前扣除事項,國家税務總局以公告形式發佈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要求企業資產損失應當提供的外部證據包括了事務所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税前鑑證報告。

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事項應當在彙算清繳報告中陳述並發表意見的提示

2018年,税務機關為了進一步深化税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税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税負擔,就企業所得税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發佈了《關於企業所得税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明確企業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資產損失税前扣除及納税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税務機關報送。

同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税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取消20項税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進一步決定取消20項税務證明事項,其中包括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中介機構專項報告,即:企業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取消後的辦理方式改為“不再留存。改為納税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税務總局的上述措施,説明税務機關“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中介機構專項報告,納税人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税務機關報送。而中介機構專項報告由“納税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因此,並非完全取消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中介機構專項報告,只是税務機關不再留存,由納税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目前,部分企業認為税務機關取消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中介機構專項報告的留存就是取消委託中介機構出具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專項報告。

如果企業有能力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且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我們應當予以認可。

綜合上述情況,對於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鑑證報告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事項,無論企業是否委託中介機構出具資產損失專項報告,我們都必須對資產損失情況在報告中進行陳述,並填報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税前扣除及納税調整明細表》:

一、企業已經委託中介機構出具報告的,應當取得中介機構的報告原件或複印件,並在報告中披露中介機構名稱、報告文號、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內容;

二、企業自行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的,應當取得企業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並在報告中陳述如下:

貴公司上述資產損失事項,已經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妥善保管,並書面申明(詳見附件)資產損失事項真實、合法和計算正確。

對企業資產損失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國家税務總局XX税務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產生貨幣資產損失(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人民幣XX元,非貨幣資產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人民幣XX元,投資損失[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人民幣XX元,其他資產損失[資產捆綁(打包)出售、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幣XX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的税前扣除條件,經公司依內部規章制度審批同意於20XX年度核銷,現按《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之規定向貴局申報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經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對上述企業資產損失事項之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簽名)

財務負責人:(簽名)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