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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教學工作總結

欄目: 教學工作總結 / 發佈於: / 人氣:2.43W

第一篇:經濟法總結

經濟法教學工作總結

經濟法總結

填空

選擇

簡答

案例分析

簡答題來自於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各有一個簡答一個五分,反不正當競爭法 裏面最重要的考點,你找找當時説的,是哪一個,反壟斷法

填空題還10個空,1分一個

案例分析四個,公司法一個,税法一個,勞動法一個,勞動法就是勞動合同,看勞動合同有什麼問題,從裏面找出有什麼問題

產品質量法

注意ppt中帶顏色的字兒,帶顏色的字兒是這一句話的重點,填空選擇就有可能是從這個紅體字

都是ppt上的原話

案例不是來自於ppt上,有的選擇題是來自於ppt上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是

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這三個執法機構是幹嘛的

產品質量法這個認證,這裏沒有考到,可以不用複習了

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有關的部分,產品質量義務,產品質量責任,生產者的 和銷售者的,其他的都不重點 ,什麼叫缺陷,什麼叫瑕疵,產品這個是重點,責任和瑕疵的時候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誰承擔責任,這個一定要搞清楚。產品缺陷,生產者的什麼責任,這兒紅體吧 ,銷售者的責任,責任分配,誰找誰,誰找誰,這個。這是一個(產品質量法)部分,一個是產品質量義務,產品質量責任這兒,這兒一定要搞清楚。這個懲罰性賠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假一賠一。消費者的權利,你要掌握消費者的權利,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規定,消費額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勞動法主要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條款,

房地產有幾個選擇,沒有大題

第二篇:經濟法總結

經濟法學習心得體會

經濟法的概念、調整範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也就是調整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總和。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範圍包括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流通、交易;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收費問題,和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經濟法律規範和制度:1、 有關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範和制度是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範圍,他們構成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範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範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也就是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

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説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

國家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説主體問題。經濟法的主體是指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

第三篇:經濟法總結

(一)壟斷的界定(結構和行為)

1、 結構狀態:壟斷是指經濟力高度集中,使企業的資本、生產經營規模和市場佔有份額的大規模化。其外在表現形式就是壟斷組織。

2、壟斷行為(行為狀態)

就是行為人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是指形成壟斷狀態或謀求形成壟斷狀態的各種行為,以及憑藉壟斷結構狀態(壟斷地位)所實施的各種限制競爭的行為。

(1)壟斷協議:經營者之間達成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獨佔)的行為;

(3)經營者經濟力量過度集中。

(4)行政壟斷: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

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

1、市場份額與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1)《反壟斷法》第18條第1項: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市場份額與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的結合

*英國航空公司案

(3)單個與數個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

2、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3、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特點

1、行為主體的特定性

2、行為目的的特殊性

3、行為效果的反競爭性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之一

1、暴利價格(壟斷價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

2、壟斷價格造成市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

3、“聯合商標案“

行為之二

、掠奪性定價: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利用其競爭優勢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2、“沒有”的詮釋

3、規制掠奪性定價的原因

4、思考:掠奪性定價與暴利價格中的“不公平低價”區別。

行為之三

1、拒絕交易:沒有正當理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行為之四

1、強制交易(限定交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

2、“正當理由”的詮釋

3、限定交易的類型:限定銷售和限定供應

行為之五

1、歧視待遇(差別待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提供不同的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包括價格歧視和非價格歧視。

2、差別待遇的構成要件

行為之六

1、搭售(tie-in arrangements, tied selling)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2、

3、

一、壟斷協議(限制競爭協議)

學理上: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之間以協議、決議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的排除、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法: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二、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

意思要件:必須基於主體之間的一致意思表示(共謀)

後果要件:必須限制了競爭或者具有限制競爭的可能性。

三、壟斷協議的分類

橫向壟斷協議(水平協議):生產或者銷售鏈條中的同一環節的經營者之間的限制競爭協議。如製造商之間、批發商之間、零售商之間等。

縱向壟斷協議(垂直協議):處於不同的生產經營階段或者鏈條的行為人之間的限制競爭協議。

如製造商與批發商之間,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等。

四、壟斷協議的反壟斷法豁免

1、壟斷協議反壟斷法豁免的理論依據

(1)是避免不必要競爭或過度競爭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的重要手段。

(2)是實現不同層次利益取捨的基本途徑。

(3)是增強反壟斷法適應性與靈活性的基本方式。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經營者集中的界定

1、水平合併(horizontal merge),又稱為橫向合併

(1)是指處於相同市場層次上(at the same stages in the market)的或者説具有競爭關係的企

業之間的合併。

(2)水平合併的結果是直接減少市場競爭者的數量,增加市場集中度。因此,其消極後果最為明顯。

2、垂直合併(vertical merge),又稱為縱向合併

(1)是指處於不同市場層次上的(at different stages in the same market)企業之間的合併。

(2)垂直合併並不影響市場集中度,但能使以前相互獨立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再受市場制約。垂直合併能帶來極大的效率優勢,但垂直統一化會給其他企業造成進入障礙,提高兩個市場的獨佔力量。

案例:

3、混合合併(conglomerate mergers),又稱為聚合合併

(1)是指處於不同市場上的(different market)企業之間的合併,即既不存在競爭關係也不存在買賣關係的企業之間的合併。

(2)混合合併對市場結構影響較小,大多數國家持較為寬鬆的態度,但也有例外:主要是擔心其在資產規模上具有比其他經營者更大的競爭優勢,如對較小的競爭者實行掠奪性定價。

三、企業合併控制的實體審查標準(案例)

1、市場支配地位標準:是指以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為標準,通過分析經營者集中行為是否會導致形成市場支配地位(create or strengthen market dominance)作為審查的實體標準。

2、實質減少競爭標準(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第二十七條 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一、相關市場的概念與作用

1、相關市場是指同類產品或者替代產品競爭所存在的一定的時間範圍和空間場所範圍,也就是行為人開展競爭的區域或者範圍。對該範圍或者區域的確定被稱為市場界定(marketdefinition)。

作用

對於任何競爭問題的分析,其出發點都是“相關市場的界定”。

(1)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如果市場界定過寬

——減少企業的實際市場份額,使得企業免受反壟斷法的規制。如果市場界定過窄

——誇大企業實際市場份額,使得企業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2)規制經營者集中的認定

(3)壟斷協議的認定

二、相關市場的類型

必須對參與競爭的產品進行認定。

必須確定競爭場所的地理邊界。

小結:相關市場包括產品市場和地理市場兩項內容和兩種基本類型。

三、相關產品市場

1、含義:是指具有替代關係的產品的範圍。所有具有替代關係的產品構成了同一市場。

2、對替代產品的認定

(1)主要從需求層面進行;

(2)也可從供給層面進行;

舉例:ibm公司生產類似軟盤驅動等即插兼容軟件。

(3)更為精確的市場界定方法——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舉例:確定可口可樂公司在什麼樣的相關飲料市場擁有何種市場地位?

經濟學原理——商品需求的交叉價格彈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for demand of products). 的裁決

3、產品市場劃分時考量的因素

(1)產品需求的替代性

(2)

(3)產品用途(功能)是否相似

(4)產品的價格

四、相關地理市場(geographic market)

1、含義: 是指相關經營者供給或者消費者購買相關商品的地域範圍,並且這一地域內的競爭條件基本一致。

2、地理市場是從消費者角度考察商品需求的交叉價格彈性,其理念同界定產品市場是一致的。

3、地理市場的界定

(1)產品的價值與運輸成本

(2)產品的性質

(3)關税和其他貿易障礙

反壟斷法的判斷標準

本身違法原則:企業的某些損害競爭的行為已被司法判例確定本身就是違法的,無需再考慮其他因素。

適用:準確界定本身違法原則的範圍和類型。

優點:

具有極大的確定性,為企業提供了一個確定的行為標準;

節約司法資源 缺點:

本身違法的解釋受制於法院的不同解釋;

類似於“一刀切”,可能會妨礙有益的行為,從而損害效率和正義。

把握適用本身違法原則處理競爭的方法。行為的目的、後果等均不予考慮。

合理原則:某些對競爭的限制比較模糊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必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等因素之後,方能做出判斷。

合理原則根源於壟斷的二重性和相對性的本質屬性

適用:考慮行為的目的是促進競爭還是限制競爭;

比較行為的後果,即行為已經促進或將要促進競爭的程度與行為已經限制和將要限制競爭的程度;

考慮當事人的市場力量和規模

優點:

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更注重效率和整體利益的追求。

缺點:

企業面對更大的不確定性,缺乏法律的確定性和對行為的指導性;

極高的成本

複雜的判斷

小結: 本身違法原則簡便易行,合理原則公正而嚴謹。

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範圍逐漸縮小,合理原則的範圍不斷擴大。

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又稱為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是指一國反壟斷法對域外限制競爭行為行使管轄權。域外管轄不是沒有限制,主要是針對那些在本國以外發生但對本國市場產生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為。

三、反壟斷法域外效力的衝突

1、管轄權衝突;

2、國家利益衝突;

3、執行衝突

第四篇:經濟法期末重點總結

經濟法期末考

一、考試時間

18週週四(6月26日) 晚上(大家複習主要背簡答題和看ppt就可以啦!)

二、題型

1、單選(1分*20)

2、多選(2分*10)

3、問答題(約6分*4)

4、案例分析(共30分,主要考合同法、公司法和市場規制)

三、簡答題題目

1、導致合同終止的法律事由

2、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成立要件構成要件

4、什麼時候合同無效

5、代位權、撤銷權成立要件

6、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要件行使條件

7、抗辯權的概念和效力

8、合同違約責任的法律承擔形式、締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9、國有獨資公司的含義與特徵

10、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11、必須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三分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事項

12、股東會召開的條件和程序(不作背誦,但要了解)

13、低價傾銷的例外情形

14、產品責任的除外條件

15、消費者權益法規定的爭議解決途徑

第五篇:經濟法重點總結3

經濟法重點總結

第三部分 工業產權

一、概述:

(一) 概念:工業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

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的專有權。

(二) 特徵:工業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主要體現為無形的思想、方法和技術。具有排

他性。

(三)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在巴黎簽訂,是影響最大的國際公約。1. 國民

待遇原則(國際:對等原則,wto:保護各國人民),2. 優先權原則(發明和(請你支持:)實用新型為一年以及對各國主權的限制),3. 獨立性原則(各國主權的尊重)4. 強制許可原則:各成員國(締約國政府)可以採取立法措施。

二、專利法:

(一) 專利權和專利法:1. 專利權:指權利人隊取得專利的發明享有專有利用的權力。

2. 專利法:調整在確認和保護髮明創造的專有權以及在利用專有的發明創造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專利法》宗旨: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二) 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主體:提出專利申請和獲得專利權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

發明人為職務發明創造時所在單位;設計人。

(三)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均自申請日期計算。

(四) 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獨佔權,轉讓權,許可權,標記權。

三、商標法:

(一) 商標註冊原則:1. 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2. 申請在先的原則,3. 優

先權原則4. 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

(二) 申請條件:1. 申請人條件 2. 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誌(判斷、選擇):p210

四、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一)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1.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

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2.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將他人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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