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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自查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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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自查報告多篇

【第1篇】南川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南川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今年農業部頒發了從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47號令),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流轉原則、流轉方式、流轉合同和流轉管理部門等,對此,我局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的宣傳貫徹。利用專欄、廣播電視、會議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各級幹部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鄉(鎮)要對村社幹部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使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把好關,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嚴格按程序操作。還沒有購買農業法律法規選編的地方,請務必在近期內購回。

二、在今年6~8月對所轄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分類加以完善和補充。

【第2篇】解讀十七大報告: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三十年不變”得到進一步承諾

在胡錦濤同志的十七大報告中關於農業、農村方面的文字並不多,卻字字珠璣,切中肯紊,表明了黨和政府對我國農村問題客觀而科學的認識,系統地闡述了我黨的對農政策,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明瞭方向。

在胡錦濤同志的報告中,“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對我國農村工作總體原則的闡述。在此總體原則的指導下,報告對農村工作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説明:

一.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

報告中再次提出了“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困擾我國農村全面發展的問題,並進一步強調解決三農問題始終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刻地認識到“三農”問題不僅關係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且直接關係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局。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黨對“三農”問題的重視。“三農”問題不解決,中國的問題就解決不了。

二.要加強農業基礎地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改變農村經濟格局,變小農經濟為中國特色的現代化農業是我國農業的必由之路。在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經濟發展歷程中,我國的農業為工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工業已經走上了穩步發展的道路,不僅有了獨立成長和發展的能力,而且具備了“反哺”農業的條件。為此,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發展機制,是未來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新格局。

三.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要把發展農村經濟放在首位。只有經濟發展了,其它方面的發展才有了基礎。因而,創造一切條件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是各級政府農村工作的首要任務。報告中的這一闡述明確告訴我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一定要堅持“務實”的作風。那些脱離農村經濟發展而大談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表面功夫,根本就不可能把農村帶進小康社會。

四.加大支農惠農政策力度,嚴格保護耕地,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糧食問題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最基本問題之一,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忽視這一問題。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不僅要求我們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保證耕地面積不減少和耕地質量不下降,同時要求黨和政府採取優惠政策支持農業經濟的發展,把科學技術應用於農業生產,以不斷提高農業的產出。所有這些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證我國的糧食生產能力不斷提高,絕不允許出現下滑。

五.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隨着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人民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這就要求我們要從農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加強質量安全控制,以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不僅如此,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也是我國農業走向世界的基本要求。

六.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發展鄉鎮企業,壯大縣域經濟,多渠道轉移農民就業。

實現農民增收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第一步。要想實現農民增收,但靠土地的產出是不可能的。這就要求我們不斷髮展和壯大鄉鎮企業,在這方面長三角、珠三角農村的發展已經為我們提供了較好的模式。發展鄉鎮企業是壯大縣域經濟、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

七.提高扶貧開發水平。

加大扶貧力度,動員各種力量加入到扶貧的隊伍當中,也是今後農村工作的重點之一。在加大扶貧力度的同時,要努力提高扶貧水平,建立扶貧的長效機制,使扶貧真正能達到“授之以漁”的效果。

八.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改革集體林權制度。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改革,這種改革將涉及到與農業、農村、農民相關的各個方面。深化農村的綜合改革,需要我們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以各地區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走理論聯繫實際的道路。這樣農村綜合改革才能得到穩步推進。

九.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這段文字是我黨對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三十年不變”的進一步承諾,是我黨取信於民的具體表現。在此基礎上,健全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政策和市場,將使農村土地在農民自願的原則下,有規律地走向集中,為農業規模經營奠定良好的基礎。

十.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

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業進一步發展的目標,但採取何種形式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還需要一個摸索的過程。在這個摸索的過程中也要充分尊重農民自己的意願,鼓勵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及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

十一.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發揮億萬農民建設新農村的主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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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關於佛坪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調查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對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中、省、市關於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登記工作的要求,我們於3月中旬對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佛坪縣地處秦嶺南坡,漢中市東北部,森林覆蓋率95%,植被茂盛,空氣清新,無任何污染,屬國家自然保護區範圍。全縣轄8個鎮,59個行政村,264個村民小組,總人口3.5萬,總面積1279平方公里。xx年全縣有農户7624户,農業人口25695人,農村集體所有耕地31540畝。其中:家庭承包經營耕地31184畝,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户數7305户。

xx年,我縣先後確定西岔河鎮、嶽壩鎮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試點鎮。截止目前,兩個試點鎮入户調查摸底基本結束,經調查摸底,涉及確權農户1963户6741人、地塊9446宗、面積10172.8畝,已進行了兩次登記信息的公示。

二.主要做法

1.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高位推進。成立縣、鎮、村三級確權工作領導小組及實施小組,為登記試點工作提供組織保證。加強督導檢查,定期到試點鎮對接,專門檢查確權登記工作。制定了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任務、措施及步驟,堅持統一組織領導、政策標準、時間進度、操作程序,從農業局系統抽調11名熟悉農村工作的精幹人員成立內設機構業務指導組、督導組、糾紛調解組,對工作進行指導。

2.加強宣傳培訓,明確政策法規。一是通過召開動員會、培訓會、政府網站等途徑,廣泛宣傳確權登記工作的目的、意義、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二是加強培訓指導。我縣針對確權方面的政策、法規,編印了《農村土地政策法規和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知識100問》300餘本,發放《陝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術規範》150餘冊。先後2次對兩個試點鎮工作人員、村幹部等集中進行了業務培訓,全面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確保了熟練掌握《陝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術規範》,嚴格按照陝西省技術規範等相關政策法規登記。

3.強化工作措施,明確規範操作。將全縣確權登記工作明確為“八步”工作法,即業務培訓、調查摸底、測量地塊、公示公告、審核簽字、收錄信息、頒證確權、資料歸檔。嚴格管理體系,形成“兩書”(未在家人員委託書、經營權證申領申請書)、“四表”(調查摸底表、村組公示表、公示簽字確認表、鎮公示表)、“一公告”(確權登記公示公告)、“一清冊”(經營權發證登記清冊)、“一證”(經營權證)的確權登記辦法。落實工作經費和辦公設施,調處化解矛盾糾紛41起,答覆羣眾問題28條。

4.加強協調督查,健全工作檔案。注重農村工作實際,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不定期的督促檢查,將每月工作進度進行彙總上報,把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檔案工作與確權登記工作同步推進,確保資料完整、準確、規範和有效利用。

三.存在問題

1.土地權屬爭議情況複雜,確權難度大。一是確權登記工作量大。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每個地塊,內容多,程序複雜,我縣地貌複雜,地籍調查、面積實測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承包土地爭議、糾紛面較大,有的問題時間久遠、矛盾交織,化解難度大。當前農户户主、青壯年勞動力多不在家,把承包地周邊農户聚齊並現場確權也極為不易。二是個別村組原始檔案資料嚴重缺失。由於年限長、時間久,檔案資料在幹部交接、搬遷、管理等過程中有的遺失,有的字跡數據被污染、模糊不清,有的被蟲損壞。三是承包合同與實際情況不符。承包合同四界劃分與實際佔有情況不一致;6.9洪災後,水毀農田較多,至今仍有一部分土地尚未恢復,有合同沒土地,有的土地數量小於合同數據,有的使用土地沒辦理重新認定手續,有的承包合同直接在洪災中丟失。四是機動地難以認定和追回。個別組集體土地中有5%的土地為機動地,被劃分為私人使用,認定和追回有一定困難。五是部分常年外出務工人員土地確權登記困難。一些人員常年外出務工失去聯繫,一些把土地使用權長時間的借給他人耕種、代管或租用,造成工作無法開展。此外,歷史遺留問題、項目工程建設佔地、地界矛盾糾紛等都給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帶來難度。

2.政策理解不統一,認識模糊有偏差。一是認識模糊。土地第二輪承包、98年土地延包有“三十年不變”的政策,現在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不理解;個別基層幹部和羣眾對土地登記發證的意義和作用思想上認識不足,對土地承包政策界線不清楚,對登記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指導意見掌握不牢固;部分羣眾忽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為維權依據的法律作用。二是政策誤解。部分幹部認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會觸發農村原有各種矛盾糾紛。再加上農村強農惠農政策日益增多,受利益驅使,以及對確權登記的預期,農民更加看重土地,可能使有地沒地的農民造成對現有土地進行變更、重新調整、收地或分地等錯誤性認識,不利於農村的和諧穩定。

3.工作落實不到位,經費保障有差距。一是標準要求不到位。部分幹部怕麻煩,在土地調查摸底中有照搬照抄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基數的現象,沒有入户實地核對地塊,有的資料真實性和可靠性不強;個別村組幹部受氣不願開展工作;部分農户在摸底表上拒絕簽字。二是檔案管理不到位。個別村組資料表格填寫不規範,檔案建立不齊全,歸檔管理不科學。三是資金需求量大。按農業部的規範要求,確權登記頒證所需資金較多。我縣經濟基礎薄弱,財力嚴重不足,工作推進困難較多。確權工作需要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的原村幹部、小組長和以前分地的人員等參與;入户摸底、現場指界和簽字確認等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鎮村幹部、羣眾務工、交通、辦公等費用難以解決,參與積極性不高。尤其是試點兩鎮76個村民小組組建的422名評議人員,按60元/天補助標準,誤工補貼費用巨大,難以落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

四、幾點建議

1、完善措施,爭取領導重視支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層層有機構,層層有人抓,為鎮、村提供材料打印、務工補貼等專項工作經費,力爭按時完成確權工作任務。

2、依靠村組,發動農民是基礎。由於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問題和矛盾糾纏交織,在堅守政策底線的前提下,依靠村組、發動農民是平穩推動確權登記頒證的重要基礎。在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堅持政策原則、方案自上而下,方法模式由下而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把基層的熱情發動起來,把農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圍,確保了工作的順利開展。

3、加強指導,提高確權登記質量。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大指導力度,嚴格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基本原則不動搖,堅持規定程序不走樣,堅持政策標準不變調,堅持技術方式不僵化,一步一個腳印地推進確權工作。

【第4篇】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抵押貸款問題調研報告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

至200x年底,全市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446119份,簽訂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簽訂土地流轉合同13155份,流轉面積17.77萬畝,佔耕地總面積的7.8%。主要呈現四個特點:

1、有償流轉租金不高。尤溪縣調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實物支付或以實物折價支付租金為主,以實物或實物折價支付的佔75%,以現金支付租金的佔22%,不付租金的佔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畝租金最低為10元,最高為980元,多數在100元以內。

2、流轉以短期為主。據調查,全市土地流轉期限在1年以內的佔58%,1-5年的佔37%,5-10年的佔3%,10年以上的佔2%。説明經營權流轉的短期及非穩定性。

3、轉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別為6.91萬畝、1.28萬畝、1.34萬畝、7.53萬畝,分別佔流轉總面積的38.9%、7.2%、7.5%、42.4%,其中轉包和出租的佔81.3%。説明農民流轉的大多數是有償的。

4、農民自發流轉為主。從承包地流轉的過程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在農户之間進行,但農户與企業連片出租、規模經營的比重正在提高。從尤溪縣調查來看,農村中有90%土地流轉操作是在農户與農户之間進行,且流轉土地數量小,只有10%是成規模的土地流轉,操作發生在農户與農業企業之間。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成效與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xx、將樂縣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試點工作。至200*年底,xx縣農村信用聯社通過公司、基金擔保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等各類形式共發放15.6萬元貸款支持紅豆杉規模種植户,涉及土地流轉187畝。將樂縣已發放以14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貸款20萬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條件和範圍。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合法流轉取得或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係清晰、合法,村委會或發包方對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轉”限制。承包經營租賃協議和手續符合國家法規政策;三是抵押期限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以內,同時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應為3年以上,截止信貸抵押之日起,剩餘期限不短於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價值認定和抵押登記制度。由貸款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認定,認定的一般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經營期限+種養物價值。同時明確了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抵押登記部門。抵押登記後,還要將情況抄報鄉(鎮)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以方便農村土地管理。

3、設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範措施。一是把好貸款用途關,防範信貸風險和用地政策風險。借款人取得貸款必須用於農業開發項目及拋荒地復耕;二是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與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不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認定價值的70%。貸款期限由貸款人按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確定;三是建立擔保機制,創新貸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農業產業化企業是承貸主體,並將企業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同時企業負連帶責任;②“基金擔保+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行業設立基金,由基金擔保和經營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共同擔保以獲得貸款,擔保責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約定比例分擔;③“土地承包經營權作股權抵押”,即兩個以上經營户以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成立聯營公司,把股權作抵押申請貸款;④直接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取得貸款;⑤其他符合法規的貸款模式。

4、政府支持,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組織保障。_____縣政府下發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實施意見》,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了規範,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介組織,在試點區域建立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以協助抵押權人對經營權抵押的土地進行管理和流轉,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試點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農村融資渠道,突破農業融資的“瓶頸”制約。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突破了農村土地不能作為抵押物的瓶頸制約,使經營户認識到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生存的資源,還可以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參與融資,既可提高農户保護土地的意識,也可為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提供有效的途徑。

2、促進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金融等各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通過流轉,改變了傳統簡單生產模式,農村土地逐步向集約和規模方向發展,有效提高土地的產出率和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時,一旦抵押人出現貸款違約,銀行可以將經營權及附着物一起進入土地流轉市場拍賣轉讓,土地資源的配置將更加合理。

3、推動了農業產業化和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實現了雙方互利多贏。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開辦,一方面促進了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發展。另一方面,引導金融機構改變了過去以小額信貸為主的單一信貸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村經濟建設中去,從而推動了集約化金融模式與小額信貸等農村金融發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決了農民特別是種養大户擔保難的問題。由於經營大户生產成本投入大,資金缺口較大,對信貸資金需求迫切,通過設定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可以支持其開展生產種植,從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拋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開發,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5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抵押貸款問題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抵押貸款問題調研報告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

至200*年底,全市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446119份,簽訂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簽訂土地流轉合同13155份,流轉面積17.77萬畝,佔耕地總面積的7.8%。主要呈現四個特點:

1、有償流轉租金不高。尤溪縣調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實物支付或以實物折價支付租金為主,以實物或實物折價支付的佔75%,以現金支付租金的佔22%,不付租金的佔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畝租金最低為10元,最高為980元,多數在100元以內。

2、流轉以短期為主。據調查,全市土地流轉期限在1年以內的佔58%,1-5年的佔37%,5-10年的佔3%,10年以上的佔2%。説明經營權流轉的短期及非穩定性。

3、轉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別為6.91萬畝、1.28萬畝、1.34萬畝、7.53萬畝,分別佔流轉總面積的38.9%、7.2%、7.5%、42.4%,其中轉包和出租的佔81.3%。説明農民流轉的大多數是有償的。

4、農民自發流轉為主。從承包地流轉的過程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在農户之間進行,但農户與企業連片出租、規模經營的比重正在提高。從尤溪縣調查來看,農村中有90%土地流轉操作是在農户與農户之間進行,且流轉土地數量小,只有10%是成規模的土地流轉,操作發生在農户與農業企業之間。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成效與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_____、將樂縣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試點工作。至200*年底,_____縣農村信用聯社通過公司、基金擔保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等各類形式共發放15.6萬元貸款支持紅豆杉規模種植户,涉及土地流轉187畝。將樂縣已發放以14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貸款20萬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條件和範圍。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合法流轉取得或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係清晰、合法,村委會或發包方對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轉”限制。承包經營租賃協議和手續符合國家法規政策;三是抵押期限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以內,同時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應為3年以上,截止信貸抵押之日起,剩餘期限不短於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價值認定和抵押登記制度。由貸款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認定,認定的一般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經營期限+種養物價值。同時明確了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抵押登記部門。抵押登記後,還要將情況抄報鄉(鎮)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以方便農村土地管理。

3、設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範措施。一是把好貸款用途關,防範信貸風險和用地政策風險。借款人取得貸款必須用於農業開發項目及拋荒地復耕;二是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與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不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認定價值的70%。貸款期限由貸款人按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確定;三是建立擔保機制,創新貸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農業產業化企業是承貸主體,並將企業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同時企業負連帶責任;②“基金擔保+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行業設立基金,由基金擔保和經營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共同擔保以獲得貸款,擔保責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約定比例分擔;③“土地承包經營權作股權抵押”,即兩個以上經營户以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成立聯營公司,把股權作抵押申請貸款;④直接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取得貸款;⑤其他符合法規的貸款模式。

4、政府支持,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組織保障。_____縣政府下發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實施意見》,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了規範,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介組織,在試點區域建立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以協助抵押權人對經營權抵押的土地進行管理和流轉,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試點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農村融資渠道,突破農業融資的“瓶頸”制約。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突破了農村土地不能作為抵押物的瓶頸制約,使經營户認識到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生存的資源,還可以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參與融資,既可提高農户保護土地的意識,也可為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提供有效的途徑。

2、促進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金融等各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通過流轉,改變了傳統簡單生產模式,農村土地逐步向集約和規模方向發 展,有效提高土地的產出率和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時,一旦抵押人出現貸款違約,銀行可以將經營權及附着物一起進入土地流轉市場拍賣轉讓,土地資源的配置將更加合理。

3、推動了農業產業化和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實現了雙方互利多贏。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開辦,一方面促進了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發展。另一方面,引導金融機構改變了過去以小額信貸為主的單一信貸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村經濟建設中去,從而推動了集約化金融模式與小額信貸等農村金融發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決了農民特別是種養大户擔保難的問題。由於經營大户生產成本投入大,資金缺口較大,對信貸資金需求迫切,通過設定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可以支持其開展生產種植,從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拋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開發,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風險加大。農業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弱,農業保險業務尚未全面展開,如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或市場因素影響,將給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影響了金融部門對這項業務的全面開展。

2、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手續繁雜。金融部門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風險,設立了防範信貸風險的有關措施,手續繁雜。加上評估機制不健全,農民文化素質偏低,農户要實現以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困難很多,部分農户寧願以更高的利息通過商業貸款或民間融資的方式更為便捷,影響了農户參與的積極性。

四、土地流轉和抵押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轉程序不規範。目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主要以轉包為主,流轉形式比較單一,且大部分是在親戚、朋友或相互關係較好的村民之間內部、私下流轉,流轉規模較小,且當事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向發包的村委會或村小組登記備案,或未經發包方同意,合同條款的公平、完整、規範等也較欠缺。即使個別簽訂了書面合同,也都是農户間的不規範合同,極易產生土地糾紛。

2、中介組織及流轉市場發育緩慢。由於農民思想觀念守舊,嚴重製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及流轉市場的發育。如_____縣沙溪鄉於20xx年組織到浙江等發達地區考察土地流轉工作後,成立了土地信託服務站,但至今都沒有正常運作。尤溪縣反映,目前全縣15個鄉鎮都沒有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機構不健全,導致全縣絕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不規範,出現自發性無序流轉。

3、鄉村組織越俎代皰。一些鄉村組織不尊重農民的意願,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係,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有的把土地流轉收益中的一部分作為鄉村集體收入,損害了農民和集體利益。三元區反映,儘管國家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但個別地方依然以村規民約的形式規定每3-5年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有的地方不顧客觀實際,以產業化規模經營為由強行流轉,嚴重侵害了農户利益。

4、農村保障機制不健全。當前的農村土地擔負產出農產品的經濟功能和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他們不願將所承包的耕地的經營使用權長期地轉出去,而是把耕地轉包給兄弟姐妹和親戚;在轉包給“非自家人”時,一般寧願把耕地轉包給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組的人,也不願給同村同組的農户。同時也造成想種地的沒地種,有地的不想種的粗放式經營,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農村土地抵押價值認定不夠科學。農村價值評估權威機構尚未建立,對農村土地抵押價值認定不夠科學,貸款人主觀意願成份比較大,抵押權人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這個抵押物的價值也相對比較困難。

五、對策與建議

1、穩妥推進,保障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黨的農村土地政策,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過程中,必須十分明確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內,除非農民主動放棄土地的承包權,否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通過任何手段使農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國家需要徵用除外)。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農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長期穩定的預期。要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讓農户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讓農户對承包的土地享有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權利。同時,要採取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合理負擔籌集保險費的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換保障”的辦法,逐步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對承包期內將承包土地全部流轉進城從事

二、三產業的農村居民,享受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參與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並在進城鎮經商或辦企業或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和方便。對受讓經營土地的外地經營主體,在農業技術培訓、户口、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

2、建章立制,規範運作。建議及時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範圍及操作程序,構建適應市場化及農村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要進一步規範土地流轉行為,體現土地經營權流轉中自願原則。流轉時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流轉合同,報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土地流轉的期限應由雙方協商約定,但最長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應簽訂流轉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流轉合同應標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轉期限、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價款以及違約責任,使雙方一旦發生糾紛,調處有據。

3、創新機制,培育市場。一是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後,業主每年應交納一定數量的風險保證金,如合同到期無糾紛發生,風險保證金如數退還。二是要積極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的原則,在有條件的村組組建生產企業,以土地承包權入股的方式,組織開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試點探索工作,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逐步推開。三是要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流轉市場的培育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確立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農户作為流轉市場主體的地位。鄉村組織應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件和自願、有償原則,不應強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門應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傳、制定流轉規則、發佈流轉耕地供求及價格信息、監督土地流轉公開公正和保護正當交易,不要輕易干預農民的市場選擇行為。要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建設。

4、宏觀調控,嚴禁包辦。一是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建立科學的農地資產評估體系,合理評價農村土地價值,逐漸形成城鄉一體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監控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與民爭利。三是加強宣傳力度,增加農民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瞭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

5、積極探索,推動抵押。要強化地方政府與金融部門互動作用,以農村金融體系改革與創新為契機,加大試點力度。要抓緊研究制訂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相互分離、用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可操作性意見,讓更多的農民在穩定承包權30年不變的基礎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方式,使農民較為方便地獲得急需的啟動資金。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價值評估制度。應建立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構,可以委託有資質中介機構來承擔,使土地流轉、抵押、清償等行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強引導,優化服務。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擺上各級黨委和政府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加強黨的農村政策的學習和宣傳教育,認真搞好調查研究,發現與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探索新路子,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對

二、三產業發達、就業門路較多、農民收入比較穩定、部分農民不再以土地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地方,要積極引導,做好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執行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為土地流轉及時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務和搞好協調服務,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

【第6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研報告

近年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我國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極大限制了農業人口的流動,農村土地一直是一種稀缺資源,且直接關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法律意識、合同意識淡薄,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缺位,加之國家近年來的惠農支農政策不斷出台,農村土地承包引發的訴訟和信訪事件頻發不斷。及時掌握和準確處理此類糾紛,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成訟時間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於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穫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閒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後和春播前。相對於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成訴的季節性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看,國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將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使政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前後,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集中發生的時期。如國家出台'一免兩補'土地政策後,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大批糾紛訴至法院。

(二)訴訟主體上的羣體性

作為農業大省,黑龍江省農業人口總數為1191萬,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相當一部分農業人口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出台前,因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謀生。國家從收取'兩金一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調整為統一徵收農業税,再調整為免徵農業税,糧食直補、良種補貼並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後,農民經營土地的成本減少,收益顯著提高。大批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部分糾紛中,發包方違約明顯,承包方證據充分,勝訴率高,承包方往往選擇共同訴訟。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時僅僅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涉及問題卻牽扯到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羣體利益,相當一批農户持觀望態度。一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村莊甚至鄉鎮。另外,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農户們往往願意憑藉人多勢眾,甚至集體上訪,贏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三)糾紛類型上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一,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土地承包也隨之在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體現出多樣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流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發包人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明的土地。從承包土地的使用狀況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從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外,還有外來人員以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的承包經營,且承包面積較大,贏利性明顯。糾紛類型除了常見的外出打工農民回鄉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鄰農户之間爭地等糾紛外,還如,有的農户因舉家搬遷到小城鎮,將所承包土地連同附着房屋一併轉讓他人,但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後又反悔,要求受讓人返還承包地,但不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户承包土地後又進行轉包,在轉包合同到期後,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承包合同經鄉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予以解除,村委會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將爭議土地另行發包,現承包户因權利受損,起訴發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產生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有的農户先起訴調整轉包費,經法院判決支持後,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該農户又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轉包合同。有的農户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耕撂荒,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發包,後為滿足該農户的要地請求,村委會又在其他農户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但其他農户拒不接受調劑而引發糾紛等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簽訂不規範

1.合同主體資格混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但是在發包過程中,有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分工並不明確,有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還有的村民小組將土地發包後,村委會收回村民小組已發包土地,重新對外發包或租賃,引發糾紛。

2.合同簽訂程序不規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實踐中,村、組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進行違規發包的情況屢屢發生,圍繞承包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有些村幹部甚至在發包時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價將土地發包給親朋好友。有些村委會任意制訂土地承包方案,以'優惠條件'將土地發包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引起了村民強烈不滿。

3.合同約定內容不完善。有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糾紛。有的雖簽有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具體,有些條款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土地面積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甚至有的連土地的四至都未約定,僅明確了地塊名稱。由於約定不明,雙方又各執一詞,事實和責任難以認定。有的合同沒有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缺乏確保履行合同的制約機制,為當事人隨意違約提供了條件,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誠信

1.發包方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但現實生活中,有些發包方為謀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農業用地用於營利性開發建設。二是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的鄉村幹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習慣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干預的手段對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濫加干涉,以發展集體經濟、搞規模經營等理由強行統一種植作物,或者強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違約。主要包括承包方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拒絕交納土地承包費等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徵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在承包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甚至容許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內修建墳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築、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破壞耕種條件,使農用地難以恢復耕種。還有的承包方以各種理由逾期、拒絕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規範

1.沒有土地清冊或記載不詳。現實中,很多村委會沒有建立土地清冊,或者用手寫財務帳簿的方式代替清冊,其中不少帳簿有改動,無法確定記載事項。有的村委會建立了土地清冊,但是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户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諸如'道南邊'、'沙坑北邊'、'東房東邊'等劃分邊界的字樣十分常見。對於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關於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沒有記載的現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村委會拿不出有力依據來證明土地使用權範圍及流轉詳情,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的權利,導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機動地管理不當。村集體在劃分土地時一般都會保留一些機動地不做分配,將其租賃給農户經營,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賃費。由於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税,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一部分租賃户不願意再承擔原租賃費,甚至要求退還已預交的租賃費,雙方發生糾紛。有些村集體為了收取租賃費用,預留機動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未受益的農户發現當前種地效益好的形勢,要求重新分配機動地,但原來的承包大户不願意退出,產生糾紛。

(四)土地使用權流轉不規範

1.轉包轉讓型。税費改革前,有的農户覺得種地收益不高,便將自己的土地轉給他人承包,其税費也相應由接受者承擔。但這種農户間自發性的土地流轉多是採用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書面協議內容不具體,簽訂協議後往往也不通知集體經濟組織,更無法得到主管部門的備案。税費改革後,原承包户要求現承包户退還其土地時,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引起糾紛。

2.代耕代種型。以前不少農民放棄耕種,外出務工經商,不承擔村裏和國家的税費,村幹部為了能完成國家税收任務,讓其他農户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户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税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户的計税面積,現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體索要自己的承包地,發生糾紛。

3.重新發包引發糾紛。前一段時期農民耕種收入較低,有些農户棄耕拋荒,外出務工,土地長時間沒有人耕種。有些農户甚至明確表示放棄承包,將土地交回,村集體據此收回承包地,併發包給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上述情況又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承包期內發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費改革後,種地收益增加,原來放棄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回村要求繼續承包,與新承包人和村集體發生糾紛。

(五)土地徵用補償不合理、不規範

城鎮化、工業化和公路建設需要徵用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但因,徵用土地上我國現行徵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能分享到農地增值的收益,被徵地農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經濟補償,這就弱化了土地對於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失地後又失業,生活缺乏保障,引發了大量的羣體糾紛和上訪。另外,由於法律規定籠統,加之利益驅動,農村基層組織在發放、使用、分配徵地補償費用的過程中極不規範,隨意性大,特別是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產生的糾紛大量產生。

(六)農業政策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農業政策在不斷向惠農支農的方向調整。1982年開始,中央連續五年以1號文件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出台《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農民應負擔的費用和勞務的範圍,減輕農民負擔。2022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着重讓農民減負增收,通過'一免兩補'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提高了農民承包土地的積極性。2022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作出《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税條例〉的決定》。國家陸續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現實收益和預期收益大大提高,農民承包土地的熱情被重新點燃。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陸續返回農村承包土地,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廣大農民紛紛主張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益,導致大量糾紛產生。

(七)人多地少的現實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大多數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基礎建設需要徵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關係'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補償或土地置換不到位,從而導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為農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來源,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滯後與過分概括。目前,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但該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特別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類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政策、相關單項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完成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22年農村税費改革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流轉、變更等新型糾紛大量產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銜接,各地對很多問題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上述混亂狀況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緩解。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土地二輪承包和因農村税費改革引發的糾紛,佔近五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70%以上。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比較原則,在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對該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判決結果,無形中導致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的增加。

2.立法對現實考慮的不足。《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户為單位,土地承包30年不變。但如國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原則執行,就會出現'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種','亡者有土,生者無地'等現象。該法雖然規定用機動地對新增人口進行調整,但又規定,機動地超過5%的不再增加機動地,因此很多村集體現在已無機動地可調整,許多新形成的農户不可避免地面臨着無地可種的現實。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這又間接增加了村集體在承包農户間進行土地調劑的難度。

3.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不力。理論界雖然一直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定義為一種用益物權,但在《物權法》出台前,相關法律一直沒有對此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能無從發揮,從權利的取得、處分、變更及救濟途徑等方面更接近於普通債權。這種混有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像真正物權那樣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對抗來自發包人和其他行政組織的干預'.雖然《農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些接近於物權的保護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中仍更多地體現了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弱化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絕對性,導致現實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隨意侵犯的現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識不強

農民文化水平偏低,長期生活在熟人社會中,道德、習慣、人情對行為的引導作用大,遷就、忍耐、私了長期作為糾紛化解的主要途經,法律知識缺乏現實需求,風險責任和權利保護意識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簽訂合同的技巧,不願履行備案報批程序,隨意塗改證書等現象時有發生。在承包經營土地時進行掠奪性經營,破壞土地耕作層或造成土地鹽漬化,任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按約定交納承包費。一些鄉村幹部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耕地搞強制發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產生大量糾紛。

(十)糾紛調處機制不健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調解、仲裁等訴外解決爭議機制順暢,可以有效地減少訴訟,迅速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擴大。但是協商和非訴調解都要求雙方自願,且結果不具有強制力,而仲裁則存在機構設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確的問題。至今仍有許多地區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即使成立仲裁機構也沒有開展仲裁業務,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不得不選擇訴訟,增加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負擔。而法院審理案件要受相應程序法的限制,審理週期較長,容易延誤農時,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到及時處理和保護,引發農户集體上訪,農户維權的成本也隨之提高,形成惡性循環。

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案件數量多,增長趨勢明顯

2022年國家實行農村税費改革時,黑龍江省被列為全部免徵農業税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試點省份,廣大農民種糧積極性空前高漲,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走回家門承包土地。新一輪的土地承包熱與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的冷清形成鮮明對比,許多被棄耕、撂荒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03年期間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2003年以後發生的糾紛逐年增加,所佔比例居於首位。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和綏化市為例。哈爾濱市兩級法院2003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審案件537件,2022年受理1217件,2022年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數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趨勢。齊齊哈爾市兩級法院2022年受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579件,2022年受理1244件,2022年受理1447件,增加趨勢也較為明顯。綏化市2022年至2022年上半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二審各類農村土地糾紛案2316件,其中2022年325件,2022年782件,2022年801件,2022年上半年即達到408件。

【第7篇】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抵押貸款問題調研報告範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

至200x年底,全市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446119份,簽訂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簽訂土地流轉合同13155份,流轉面積17.77萬畝,佔耕地總面積的7.8%。主要呈現四個特點:

1、有償流轉租金不高。尤溪縣調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實物支付或以實物折價支付租金為主,以實物或實物折價支付的佔75%,以現金支付租金的佔22%,不付租金的佔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畝租金最低為10元,最高為980元,多數在100元以內。

2、流轉以短期為主。據調查,全市土地流轉期限在1年以內的佔58%,1-5年的佔37%,5-10年的佔3%,10年以上的佔2%。説明經營權流轉的短期及非穩定性。

3、轉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別為6.91萬畝、1.28萬畝、1.34萬畝、7.53萬畝,分別佔流轉總面積的38.9%、7.2%、7.5%、42.4%,其中轉包和出租的佔81.3%。説明農民流轉的大多數是有償的。

4、農民自發流轉為主。從承包地流轉的過程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在農户之間進行,但農户與企業連片出租、規模經營的比重正在提高。從尤溪縣調查來看,農村中有90%土地流轉操作是在農户與農户之間進行,且流轉土地數量小,只有10%是成規模的土地流轉,操作發生在農户與農業企業之間。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成效與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xx、將樂縣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試點工作。至200*年底,xx縣農村信用聯社通過公司、基金擔保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等各類形式共發放15.6萬元貸款支持紅豆杉規模種植户,涉及土地流轉187畝。將樂縣已發放以14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貸款20萬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條件和範圍。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合法流轉取得或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係清晰、合法,村委會或發包方對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轉”限制。承包經營租賃協議和手續符合國家法規政策;三是抵押期限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以內,同時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應為3年以上,截止信貸抵押之日起,剩餘期限不短於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價值認定和抵押登記制度。由貸款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認定,認定的一般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經營期限+種養物價值。同時明確了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抵押登記部門。抵押登記後,還要將情況抄報鄉(鎮)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以方便農村土地管理。

3、設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範措施。一是把好貸款用途關,防範信貸風險和用地政策風險。借款人取得貸款必須用於農業開發項目及拋荒地復耕;二是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與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不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認定價值的70%。貸款期限由貸款人按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確定;三是建立擔保機制,創新貸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農業產業化企業是承貸主體,並將企業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同時企業負連帶責任;②“基金擔保+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行業設立基金,由基金擔保和經營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共同擔保以獲得貸款,擔保責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約定比例分擔;③“土地承包經營權作股權抵押”,即兩個以上經營户以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成立聯營公司,把股權作抵押申請貸款;④直接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取得貸款;⑤其他符合法規的貸款模式。

4、政府支持,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組織保障。**縣政府下發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實施意見》,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了規範,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介組織,在試點區域建立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以協助抵押權人對經營權抵押的土地進行管理和流轉,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試點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農村融資渠道,突破農業融資的“瓶頸”制約。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突破了農村土地不能作為抵押物的瓶頸制約,使經營户認識到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生存的資源,還可以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參與融資,既可提高農户保護土地的意識,也可為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提供有效的途徑。

2、促進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金融等各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通過流轉,改變了傳統簡單生產模式,農村土地逐步向集約和規模方向發展,有效提高土地的產出率和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時,一旦抵押人出現貸款違約,銀行可以將經營權及附着物一起進入土地流轉市場拍賣轉讓,土地資源的配置將更加合理。

3、推動了農業產業化和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實現了雙方互利多贏。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開辦,一方面促進了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發展。另一方面,引導金融機構改變了過去以小額信貸為主的單一信貸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村經濟建設中去,從而推動了集約化金融模式與小額信貸等農村金融發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決了農民特別是種養大户擔保難的問題。由於經營大户生產成本投入大,資金缺口較大,對信貸資金需求迫切,通過設定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可以支持其開展生產種植,從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拋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開發,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風險加大。農業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弱,農業保險業務尚未全面展開,如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或市場因素影響,將給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影響了金融部門對這項業務的全面開展。

2、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手續繁雜。金融部門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風險,設立了防範信貸風險的有關措施,手續繁雜。加上評估機制不健全,農民文化素質偏低,農户要實現以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困難很多,部分農户寧願以更高的利息通過商業貸款或民間融資的方式更為便捷,影響了農户參與的積極性。

四、土地流轉和抵押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轉程序不規範。目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主要以轉包為主,流轉形式比較單一,且大部分是在親戚、朋友或相互關係較好的村民之間內部、私下流轉,流轉規模較小,且當事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向發包的村委會或村小組登記備案,或未經發包方同意,合同條款的公平、完整、規範等也較欠缺。即使個別簽訂了書面合同,也都是農户間的不規範合同,極易產生土地糾紛。

2、中介組織及流轉市場發育緩慢。由於農民思想觀念守舊,嚴重製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及流轉市場的發育。如**縣沙溪鄉於20xx年組織到浙江等發達地區考察土地流轉工作後,成立了土地信託服務站,但至今都沒有正常運作。尤溪縣反映,目前全縣15個鄉鎮都沒有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機構不健全,導致全縣絕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不規範,出現自發性無序流轉。

3、鄉村組織越俎代皰。一些鄉村組織不尊重農民的意願,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係,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有的把土地流轉收益中的一部分作為鄉村集體收入,損害了農民和集體利益。三元區反映,儘管國家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但個別地方依然以村規民約的形式規定每3-5年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有的地方不顧客觀實際,以產業化規模經營為由強行流轉,嚴重侵害了農户利益。

4、農村保障機制不健全。當前的農村土地擔負產出農產品的經濟功能和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他們不願將所承包的耕地的經營使用權長期地轉出去,而是把耕地轉包給兄弟姐妹和親戚;在轉包給“非自家人”時,一般寧願把耕地轉包給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組的人,也不願給同村同組的農户。同時也造成想種地的沒地種,有地的不想種的粗放式經營,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農村土地抵押價值認定不夠科學。農村價值評估權威機構尚未建立,對農村土地抵押價值認定不夠科學,貸款人主觀意願成份比較大,抵押權人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這個抵押物的價值也相對比較困難。

五、對策與建議

1、穩妥推進,保障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黨的農村土地政策,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過程中,必須十分明確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內,除非農民主動放棄土地的承包權,否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通過任何手段使農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國家需要徵用除外)。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農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長期穩定的預期。要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讓農户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讓農户對承包的土地享有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權利。同時,要採取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合理負擔籌集保險費的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換保障”的辦法,逐步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對承包期內將承包土地全部流轉進城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村居民,享受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參與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並在進城鎮經商或辦企業或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和方便。對受讓經營土地的外地經營主體,在農業技術培訓、户口、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

2、建章立制,規範運作。建議及時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範圍及操作程序,構建適應市場化及農村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要進一步規範土地流轉行為,體現土地經營權流轉中自願原則。流轉時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流轉合同,報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土地流轉的期限應由雙方協商約定,但最長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應簽訂流轉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流轉合同應標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轉期限、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價款以及違約責任,使雙方一旦發生糾紛,調處有據。

3、創新機制,培育市場。一是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後,業主每年應交納一定數量的風險保證金,如合同到期無糾紛發生,風險保證金如數退還。二是要積極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的原則,在有條件的村組組建生產企業,以土地承包權入股的方式,組織開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試點探索工作,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逐步推開。三是要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流轉市場的培育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確立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農户作為流轉市場主體的地位。鄉村組織應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件和自願、有償原則,不應強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門應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傳、制定流轉規則、發佈流轉耕地供求及價格信息、監督土地流轉公開公正和保護正當交易,不要輕易干預農民的市場選擇行為。要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建設。

4、宏觀調控,嚴禁包辦。一是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建立科學的農地資產評估體系,合理評價農村土地價值,逐漸形成城鄉一體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監控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與民爭利。三是加強宣傳力度,增加農民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瞭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

5、積極探索,推動抵押。要強化地方政府與金融部門互動作用,以農村金融體系改革與創新為契機,加大試點力度。要抓緊研究制訂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相互分離、用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可操作性意見,讓更多的農民在穩定承包權30年不變的基礎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方式,使農民較為方便地獲得急需的啟動資金。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價值評估制度。應建立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構,可以委託有資質中介機構來承擔,使土地流轉、抵押、清償等行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強引導,優化服務。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擺上各級黨委和政府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加強黨的農村政策的學習和宣傳教育,認真搞好調查研究,發現與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探索新路子,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對二、三產業發達、就業門路較多、農民收入比較穩定、部分農民不再以土地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地方,要積極引導,做好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執行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為土地流轉及時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務和搞好協調服務,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

【第8篇】鄉鎮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查報告2022

根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在全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查自糾活動的通知》要求,我鎮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土地流轉站、以及有關農業,農經、民政、司法等部門對各村土地流轉工作進行了細緻的自查。自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鎮共有人口*人,*户,***

二、檢查結果

1、我鎮土地流轉期限一般為1-2年,沒有超過二輪土地延包期限的情況。我鎮土地都是水稻種植和水產養殖,都是流轉前經村委會統一規劃的,不存在受讓方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的情況。

2、我鎮土地流轉由於期限很短,村民之間一般都是口頭協議,給流轉合同簽署、備案造成了一定困難,但是通過鎮流轉站和村委會精心摸查,督促村民簽訂流轉合同,近年來,各村都能夠按照統一要求,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指導流轉雙方規範合同書,並備案裝訂,安排專人保管。

3、經過詳細檢查,我鎮各村在流轉過程中不存在強迫、阻礙、承包方意願等違法違規行為,都是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進行的流轉。楊漁姚漁兩村村委會和全體村民也都簽署了土地流轉委託書。集體發包也都是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不存在任何違反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