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實用文 > 證明書

親屬關係證明書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2.7W

目錄

親屬關係證明書
親屬關係證明書
第一篇:親屬關係證明書(空)第二篇:親屬關係證明書第三篇:北京語言大學 親屬關係證明書第四篇:親屬關係證明書(交通事故用)第五篇:親屬關係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親屬關係證明書(空)

親屬關係證明

茲證明我會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在深圳户口身份證號:)於年月日因病在深圳市死亡。李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以下人:

父親:,年月日出生,現住(或於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母親:,年月日出生,現住(或於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妻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長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次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三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

次女:,年月日出生,現住。

。。。。。。。。

。。。。。。。

特此證明

(派出所户籍加意見)

二o年月日

(村居印鑑)

應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所有子女及配偶身份證、户口本,父母身份證、户口本(已故不需提供身份證但要證明內容)

2、 死亡依據(如火化證、死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等)、死亡户口註銷;

3、 財產依據(如社保卡、存摺,應查實社保卡存款金額);

4、 所有繼承人應到公證處簽名確認是否繼承。

第二篇:親屬關係證明書

親屬關係證明書

父親去世了!很多事情需要公正處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和繼承公正書~!我的爺爺是我家的直系家屬,一定要他到公正處作公正,但他現在行動不便,盲了和常年躺在牀上~!這樣有什麼辦法?怎樣才能避免我爺爺去公正處?

1.如果你爺爺要這筆遺產,那就寫一份授權書,到其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手續,委託代理人辦理繼承。

2.如果你爺爺不要這筆遺產,到其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再拿到你所在地的公證處使用。

樓上説得簡單但沒錯。你必須做親屬關係公證。親屬關係公證,需要到你或你親屬户口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公證處辦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户口簿;

3)申請人為外國國籍的,提交所屬國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無單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門出具;

5)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6)申請人提交關係人的護照或身份證、旅行證和其他可證明關係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7)其他應當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字第號

申請人:吳x,女,38歲,上海市普陀區人,現住在上海市普陀區xx。

王x,男,13歲(來源好範 文網),上海市普陀區人,現住在上海市普陀區xx。

王x,女,10歲,上海市普陀區人,現住在上海市普陀區xx。

關係人:王x,男,上海市普陀區人,原住香港九龍街號樓,於年月日在香港因公傷事故死亡,終年40歲。

查申請人吳x是關係人王x的妻子,王x是王x的兒子,王x是王x的女兒,王x生前負擔吳x、王x及x的全部生活費用,特此證明。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年月日

xx市x公證處我單位____申請赴___國。現介紹至你處辦理如下公證國內)親屬關係證明書:(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的配偶是(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兒子(女兒)是(年月日出生,現住:),父親是(年月日出生,現住:)。

第三篇:北京語言大學 親屬關係證明書

親屬關係證明書

姓名:性別:於年月日出生。 父親姓名:性別:於年月日出生。 母親姓名:性別:於年月日出生。

北京語言大學學院北京語言大學學生處

年月日

北京語言大學户籍辦公室

保衞處安全科(代章)

第四篇:親屬關係證明書(交通事故用)

親屬關係證明書

茲有本地區省(自治區、市)市(縣、區)鄉(鎮)村(居)民,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地址:省(自治區、市)市(縣、區)鄉(鎮)村(居)。婚姻狀況:。其現生存的第一順序及第二順序親屬共有人。

父親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

母親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

配偶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

子女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兄弟姐妹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加蓋當事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注意:

1.上述親屬如有已死亡的在填寫其姓名後請清楚註明“已死亡”。

2.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地址要與各人的身份證的地址一致(如沒有達到年齡領取身份證的,則要與户口本的地址一致),不能有一字的錯漏。

3.請附上各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未達到年齡領取身份證的,則請附上其户口本或出生證複印件。

4.以上內容填寫不能用圓珠筆,一律要用鋼筆或簽字筆。

第五篇:親屬關係

《民法親屬編三題》:

“親屬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中按範圍分為婚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其他家庭成員關係。也可以按性質分為親屬人身關係、親屬財產關係。其中前者為主導。

百度知道: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依次分別為: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人民法院

羅永鑫:《近親屬範圍應當統一立法確定》,《檢察日報》2014年12月11日第3版

我國關於近親屬的制度散見於《婚姻法》、《民法通則》等相關章節中,後來相關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也相繼對近親屬範圍進行了規定,但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門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如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其範圍最為廣泛。

親屬的範圍在不同的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內容。在中國古代,長期以來的農耕文化和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家庭模式,同居一室的家庭成員很多,親屬的範圍也遠比現在的要廣得多。隨着西方民主觀念的滲入,個體意識的覺醒,以及生產方式、經濟結構的轉變,以儒家思想為支撐的中國傳統家庭模式逐步發生改變,親屬的範圍也隨之變化。而在當前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中,親屬的範圍究竟是什麼,人們只有一個感性模糊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範圍。親屬關係不僅是倫理關係,同是也是法律關係。

王書江譯:《日本民法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7頁。

《日本民法典》第725條規定:“下列人為親屬:1、六親等內的血親;2、配偶;

3、三親等內的姻親。”

劉建鋒.日本民法典的百年曆史[j].日本問題研究 2014年第2期

44-45頁

日本親屬法的根基在家族制度, 家的核心是户主家長, 户主為進行其對全家族的支配和統治, 擁有強大的户主權。在“舊民法典”中稍稍受到削弱的户主權, 在

新民法中得到了加強。户主權的內容很廣泛, 主要有對家屬的居所的指定權;對家屬入家和去家的同意權;對家屬婚姻、收養的同意權對不服從統治的家屬進行制裁的離籍權和復籍的拒絕權;對家屬的婚姻、收養的撤消權等。在這種家族制度下, 婚姻關係和親子關係都從屬於維持“家”這一最終目的。民法中規定的户主權, 較之明治維新前封建社會家族制度中強大的户主權略有不同, 但仍足以對家族進行統治, 加上舊有習慣勢力的影響, 户主事實上具有較民法的規定更為強大的統治力。户主的這種地位, 又因為家督繼承中的全部財產獨佔繼承而得到加 強。

45頁:

二戰日本戰敗後, 在盟國的佔領下, 日本國憲法於1946年11月公佈, 憲法第24條規定, 關於婚姻與家庭的法律, 應該在“個人尊嚴與兩性實質的平等”原則下制定。因而民法典的親屬和繼承兩編必須做根本的修改,實際上就是對民法第四、五編親屬和繼承的修訂。將這兩編裏違反個人尊嚴和兩性實質平等的規定全部刪除, 其中主要是有關於户主權的規定、家督繼承的規定。這樣, 就基本上消除了第四、五編的封建性, 使這兩編也與前三編一樣成為“ 近代化” 的民法。③

③杜穎:《日本民法典的百年曆程》, 樑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版,45頁

薛寧蘭:中國民法親屬編立法若干問題探討 樑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二)親屬通則性規定的主要內容

1.親屬的定義與親屬關係的發生

儘管中國百姓對親屬一詞並不陌生,但是在法律上設定親屬一章畢竟是建國以來的第一次,有必要在親屬章開篇首先對親屬的含義做民法上的界定。第1648條規定:“親屬是自然人之間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發生的身份關係。”接着明確了親屬產生的三種法律事實,即“結婚”、“出生”、“收養”。

2.親屬的分類、親系與親等

在親屬法學中,可以從不同角度對親屬加以分類。例如,在中國古代,從親屬的行輩角度,可將親屬分為長輩親屬(舊稱尊親屬)、同輩親屬和晚輩親屬(舊稱卑親屬)。當代親屬法以親屬之間人人平等為原則,已不再採用以男性為本位,體現尊卑有序思想的舊的親屬分類標準。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親屬法對親屬分類的標準,是根據親屬產生的上述三類法律事實(原因),將親屬細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配偶在親屬中具有重要的、特殊的地位。沒有男女結婚和夫妻生育的事實,便不可能形成血親關係;沒有婚姻作中介,也不可能形成姻親關係。所以,配偶是親屬關係的源泉和橋樑。配偶關係因結婚而形成,因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終止。血親有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之分。自然血親關係因出生而發生,因死亡而終止;擬製血親關係因收養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者養、繼父母子女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姻親是以血親的婚姻為中介形成的親屬,但是配偶本身除外。目前親屬法學關於姻親的分類,比較公認的看法是將它分為三類:a.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b.配偶的血親。如,岳父母、公婆等。c.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但是,第三種姻親不是以一次婚姻,而是以兩次婚姻為中介形成的。如夫與妻之姊妹的丈夫(俗稱“連襟”),妻與夫之兄弟的妻子(俗稱“妯娌”)等。這種親屬關係比較間接和疏遠,不宜包括在親屬法認定的姻親種類中。姻親關係因作為中介的婚姻當事人離婚或者婚姻被宣告無效而終止。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後,姻親關係是否終止,由雙方商定。

本設計在對這三種親屬做具體規定時,除配偶以外,在血親、姻親的規定中適時將親系、親等及其計算方法揉到其中。

例如,第1652條 【血親】

“血親,是指因自然的血緣聯繫,或者因法律擬製的扶養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

親生父母子女、祖孫、曾祖孫等之間,為直系血親;養父母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是擬製直系血親。

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叔與甥、侄之間,是旁系血親。擬製直系血親關係的一方與對方的旁系血親間,發生擬製旁系血親關係。

自然血親關係因出生而發生,因死亡而終止;擬製血親關係因收養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者養、繼父母子女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

該條設四款對血親的定義、直系和擬製直系血親、旁系和擬製旁系血親,以及血親關係的產生與終止,做了規定。但對血親的親等及計算方法則單列一條規定。因為,在所有親屬中,配偶是因婚姻而形成的親屬,無所謂親系和親等;姻親的親系與親等是以血親的為轉移。所以,有必要專門對血親的親等作出詳盡規定。在姻親條中,則包括了姻親的親等計算標準。

3.近親屬的範圍

由婚姻和血緣編織而成的親屬網絡,包含了各種親屬間的關係,親屬法只調整部分的親屬關係。從各國規定看,對親屬的範圍多有限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條規定:“下列人為親屬:1、六親等內的血親;2、配偶;3、三親等內的姻親。”[15]《澳門民法典》第1467條將血親的範圍限制在“直系任何親等及旁系四親等內”。[16] 通觀各國及地區規定,有兩種類型:一是概括性限定,以上所舉即是。二是實用性規定,法律無概括性限定,而是根據不同需要對親屬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如法律對禁婚親、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屬的規定。兩種方法中實用性規定更具科學性和靈活性,我國親屬法應採此方法,即在親屬關係一章中對親屬的範圍不做一般的概括性限定,而通過具體問題的規定,表明在法律上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親屬範圍。由於目前其他法律已從相關角度對近親屬範圍做了規定,民法親屬編明確近親屬範圍還是有一定法律意義的。 學者對哪些親屬應當劃歸近親屬範圍,有不同認識。有的的根據中國現在和將來家庭結構,將近親屬範圍限定在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和作為同一家庭成員的直系姻親,如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之間。[17] 有的認為,“在現行的民事立法,尤其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近親屬,有不得結婚的義務,還有扶養、撫養、贍養和遺產繼承的權利義務,其範圍應相對寬些。”可界定為“配偶、直系血親和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18]本設計將近親屬界定在“配偶、五親等內的直系血親、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第1655條) 將旁系血親範圍界定在四親等以內,是因為婚姻法禁婚親範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相當於四親等。對直系血親範圍做適當的限制,主要為了避免因立法上的漏洞而出現類似台灣“誹韓案”之類的訴訟。[19]

wang小編推薦訪問其他精彩範文:

親屬關係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

親屬關係證明

親屬關係證明範例

親屬關係證明樣式

親屬關係證明(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