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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黨組關於落實巡察組巡察情況反饋意見的階段性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欄目: 整改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02W

【概述】

城市管理局黨組關於落實巡察組巡察情況反饋意見的階段性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本站的會員“阿諾”為你整理了這篇關於落實區委第三巡察組巡察情況反饋意見的階段性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範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正文】

**市**區城市管理局黨組

關於落實區委第三巡察組巡察情況反饋意見的階段性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根據區委巡察工作安排,區委第三巡察組於2021年9月13日至10月27日對區城市管理局 “違法違規建築整治工作” 開展專項巡察,並於2021年11月30日向區城市管理局反饋了巡察意見。巡察反饋意見指出了“違法違規建築整治工作”中4個方面20項表現形式共48個具體問題,並提出針對性較強的整改意見和建議。區城市管理局黨組高度重視,主要領導立即召集全體黨組成員和各科室長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擬定並修改完善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整改時限和整改措施,認真抓好問題線索整改落實工作。截止目前,除需長期堅持的措施外,其餘各項措施均已落實到位。現將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強化主體責任,高位統籌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部署

區城市管理局黨組高度重視巡察反饋意見,局黨組書記楊勇同志於12月1日上午召開局黨組(擴大)會議,對巡察反饋意見落實整改工作進行了部署安排,一是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組織開展巡察情況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二是局黨組成員要主動認領工作任務,明確具體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責任人,按時限、高要求完成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三是針對反饋意見指出的共性問題,建章立制、按時限統籌落實整改措施;針對反饋意見指出的個別問題,立行立改、吸取經驗教訓杜絕再犯。2021年12月10日整改方案通過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審核,2022年1月24日專題研究整改問題建章立制文件擬定情況,並於2022年2月8日專題審議了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二、堅持問題導向,穩步推進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此次“違法違規建築整治工作”專項巡察,對城管執法領域,特別是“違法違規建築整治工作”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開展了全面抽查,區委巡察組發現的問題既有共性問題,也有個性方面,提出了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所在,針對性極強。區城市管理局黨組以巡察情況反饋意見問題為導向,確立“尊重歷史、堅守底線、分類處置”的原則,逐案分析整改措施並限期進行整改。具體情況為:

(一)違法建(構)築物拆除與治理工作不擔當不作為問題突出的整改落實情況。

問題一:拆臨拆違任務推進緩慢,攻堅克難不力。2019年-2021年9月共拆除違法違規建築1730宗,面積120.39萬平方米,核銷3185宗,面積111.35萬平方米,僅完成五年總任務(23630宗,面積699.15萬平方米)的33.15%,未按照《**區城鄉違法違規建築治理五年行動計劃(2019-2023年)》要求,完成每年按總違建面積20%的比例進行整治的規定。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認真分析研究《**區城鄉違法違規建築治理五年行動計劃(2019-2023年)》的可執行性,一是確立違建圖斑“分類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區分主城區、城郊結合部及邊遠山區街道違建治理的思路和方法,即:主城核心區以拆除臨街影響城市形象的違建為主,城郊結合部依託城市更新改造以治理提升為主,邊遠山區以八類合法建築核銷為主,全力降低違建底數。二是根據**市違建辦公室要求,牽頭滇源、阿子營、鬆華、雙龍執法中隊對邊遠村莊、拆除意義不大、且易激發村民反對的農村房屋及附屬生產生活設施8488宗、建築面積約156.77萬平方米符合核減的目標任務進行梳理,已於2022年1月25日向**市違建辦呈請核減。三是按照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城鎮住宅小區違法違規建築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試點推進住宅小區違法治理,全力創建無違建小區。四是以城郊結合部招商引資租地建房和“831”清非地塊等歷史遺留問題為切入點,對未辦理產權的建(構)築物進行拆除整治。五是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和過渡性市場臨時建築的拆除整治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辦工程建設領域和過渡性市場的違法建設行為。

問題二:新發現違建治理不力。對於符合立案案件條件但有拆除難度的違建不立案,擔當作為不夠。2018年以來新發現違建已拆除108宗,面積13284.66平方米,未拆除77宗,面積22657.57平方米,未立案49宗,未達到《**區城鄉違法違規建築治理五年行動計劃(2019-2023年)》“問題導向、突出重點、杜絕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機制、確保長效”的總體目標。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一是按照責任包保制度,副科級領導幹部從2021年12月起多次下沉到12個街道辦事處,聚焦巡察發現的77宗未拆除違建辦理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指導各街道執法中隊依法依規開展調查取證。經查,77宗未拆除案件有28宗已立案查處,49宗未立案。其中,未立案49宗處置情況:3月30前自行拆除2宗;2022年11月31日前自行拆除1宗;進一步完善手續辦理相關手續1宗;經查不屬於違法違規建築7宗;屬於公建配套設施3宗;涉及軍產2宗;申請凍結房屋產權10宗;進一步調查處理16宗;土地違法移交自然資源局2宗,已拆除5宗。已立案的正在按照“尊重歷史、堅守底線、分類處置”的原則,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強力推進開展違建治理工作。二是全面詳細掌握各街道轄區新增違建治理工作,指導各街道執法中隊全面杜絕新增。三是及時組織局法制科、局法律顧問對瑞鼎城住宅小區佔用通風井、野鴨湖別墅違法搭建等違法建築案件進行了專題研究,按照程序擬對以上違建開展強制拆除。

問題三:違建各案處理與政府會議紀要相悖,區城管局未督促整改。2018年5月23日政府會議紀要同意某公司設置臨時活動帳篷48頂,帳篷面積為504平方米,但實際設置75頂,面積558.71平方米,且未按照要求向區經投局遞交設立臨時性過渡花鳥市場的申請。某市集項目搭建簡易房約220間,佔地1萬多平方米,未按2020年11月20日區政府會議紀要要求進行提升改造,箱體與橋的間距未達到安全退距,部分建築疑似固定建築,場地內未按報批方案設置綠化設施,且目前打造的市場定位與會議紀要要求的市民休閒空間差距較大。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一是指導各街道執法中隊對未按照區政府要求設置的户外臨時活動建(構)築物開展排查,督促企業及時整改。截止2021年12月20日,各街道執法中隊上報街道審批備案的臨時性户外活動場所4處,排查區應急管理局設置的煙花爆竹經營點43處,排查區商投局牽頭主辦的“歡樂購”年貨促銷點11處,對未按要求設置、漫攤經營、未在指定區域的3處已及時督促商家整改,按要求規範設置。二是針對東華街道辦事處小龍四方街某公司未按區政府會議紀要要求超數量、超面積設置活動帳篷情況,已由東華執法中隊協調街道辦事處相關科室,整理相關材料,督促該公司向區經投局遞交臨時性設立過渡花鳥市場的申請,已清理超建面積帳篷2頂,清理面積約12平方米,擬於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超建帳篷清理整治工作。三是針對金辰街道辦事處車行天下某市集未按區政府要求進行提升改造情況,金辰執法中隊多次約談該市集管理公司,明確要求按2020年11月20日區政府會議紀要要求以及會議精神進行整改,按照2021年12月30日區分管領導到車行天下現場進行調研的工作安排,指導金辰街道執法中隊對管理公司進行現場約談,要求企業做出承諾,明確將超建部分進行拆除,並明確拆除時限。2021年12月31日金辰執法中隊到現場值守督促對箱街子960㎡超建多建部分進行了拆除。四是督察中隊加強對小龍四方街、車行天下2宗案件的跟蹤督辦,安排執法人員及時到現場指導街道執法中隊拆除整治,並舉一反三,認真排查**區內其它過渡性市場的建設情況。

問題四:執法不遵守程序,法院確認程序違法。2018年7月辦理的某農貿市場地塊違法建築拆遷案,區城管局在未取得區規劃局回覆“暫未查詢到辦理過涉案地塊相關規劃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就出具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且未保證被拆遷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被區人民法院確認程序違法。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深刻吸取教訓,一是加強基層執法工作培訓,強化程序意識和規範意識,加強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嚴格履行執法程序,提高案件辦理質量。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三是認真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對執法範圍、權限、程序等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執法公開透明。

問題五:案件未按規定報大隊和局領導籤批立案、結案手續。批後中隊2018年以來有7件存在立案、行政處罰結案缺大隊及局領導籤批的問題,未籤批佔比率35%。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各街道執法中隊,一是進一步梳理執法案件立案、結案等存在領導未經籤批的情況,對存在的問題立行立改。二是批後中隊已對2018年7件存在立案、結案領導未籤批問題進行補籤,完善籤批手續。三是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案件內部審批制度,加強案件辦理信息管理,及時督促案件承辦部門辦結,防止此類的問題的再次發生。

問題六:大量案件辦理在調查詢問階段就告知行政相對人處罰金額,也未告知其權利義務,且收集依據過於簡單,對作為處罰依據的違建面積等關鍵事實僅憑行政相對人口述,調查取證不全面。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法制科一是重新調整立案審批、結案審批工作文書,按照統一規範的執法文書格式和製作指南,規範執法文書的使用和製作,做到內容要素齊全不漏項。二是嚴把法律文書審核,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在報批立案後,要求各街道執法中隊必須規範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審批表,向執法相對人依法履行告知權利義務。三是認真落實《區城管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嚴格按照審核內容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核,確保案件質量。四是要求各執法中隊加強調查取證,強化證據意識,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對當事人、違法的時間、地點、性質和情形以及危害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問題七:重大案件辦案人員簽名代簽。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售樓部的案件,經談話瞭解2名辦案人員均稱未辦理過該案件。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一是要求各執法中隊嚴明工作紀律,加強執法人員辦案意識,認真履行執法職責,執法文書必須親自填寫,局法制科嚴格執法案件審批法制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執法卷宗不予籤批。二是由局法制科擬定2022年**區城市管理部門執法培訓計劃,進一步加強執法培訓,切實提高執法人員法律意識。三是結合**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積極爭取補充調整行政執法人員,建立執法案件評查管理制度,加強對執法人員辦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執法監督。

問題八:督察中隊下發督辦通知前不瞭解、不溝通,下發通知後對辦理情況不跟蹤、不協調,各中隊普遍反映不能對街道中隊執法活動起到應有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糾正的職責作用。2018年至今督察中隊下發督辦件403件,街道中隊及時回覆384件,已整改306件,97件未整改,未整改率達24%;其中發送涉及違建的督辦件80件,24件未整改,未整改率達30%。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督察中隊深刻吸取教訓,一是認真執行《**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督察管理辦法》,加強督察督辦案件的跟蹤辦理,加強督察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全面掌握上級部門相關政策和要求,充分發揮大隊對街道執法中隊的指導、監督作用。二是對97件未整改案件再次梳理,與街道執法中隊共同研究處置措施,指導執法中隊按照案件辦理要求,及時完成結案。截止目前,97件未整改案件已完成結案73宗,剩餘24宗正在督促辦理中。

問題九:對街道回覆事項不檢查不核實。如:2018年3月15日督察發現某地塊搭建違法建築約400平方米,該違建經市城市管理局督辦2次、區城管局督辦4次,均未能拆除;又如:2020年5月6日督察中隊就某售樓中心(金辰)樓頂發現的兩處違建向金辰街道中隊下發了督辦通知,金辰街道中隊虛假回覆已責令其中一處自行拆除,另一處正聯繫業主返昆後拆除。該兩處違建至今未拆除。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督察中隊深刻吸取教訓,一是加強對督察督辦案件的核實銷案工作,強化結案驗收環節的現場勘驗,固定整改後的證據。二是茨壩執法中隊對某地塊搭建違法建築約400平方米案件,金辰中隊對某售樓中心樓頂違法違規建(構)築物案件,已開展立案,目前正在補充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待完善執法程序,依法依規處置。

問題十:對督辦事項不跟進不落實、督辦流於形式。如:某公司(東華)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違法安裝升降梯建設停車場,區住建局已於2018年9月17日回覆不再核發施工許可證,督察中隊仍回覆巡察組擬再要求東華中隊督促該企業取得住建部門的認可。又如:2018年11月13日督察中隊發現某地塊(青雲)違規搭建鋼架房約1200平方米,青雲街道中隊回覆已督促對方在2018年11月16日前自行拆除並立案處理,但至今尚未拆除。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督察中隊深刻吸取教訓,一是組織全體人員認真學習規劃、住建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二是嚴格執行《**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督察管理辦法》,完善督察督辦巡查制度,在督辦通知規定期限內,定期開展現場巡查,及時瞭解基層執法中隊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認真研究處置措施,積極向相關部門反映,並提出切實有效的意見建議。三是全面提升督察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大對違法違規建築的督察管控,指導青雲中隊對違規搭建的約1200平方米鋼架房依法處置。

問題十一:立案查辦後執法跟進不到位,對拒不自行拆除的違建未強制拆除。某停車場(青雲)內違法搭建,區城管局2015年即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書,但直到2021年區紀委督辦才予以拆除;某市場修繕項目(東華)違建2處面積4074.52平方米,2020年6月立案後至今未處罰。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一是嚴格督促各街道執法中隊按行政處罰法要求的時限開展執法工作。二對某農貿市場違建2處面積4074.52平方米的執法案件,區城市管理局已於2022年1月20日召開案審會,擬對建設單位新增4047.52平方米建築作沒收處理,交由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置。

問題十二:違建問題擔當作為不夠。如:2020年12月瑞鼎城小區住户佔用樓層公共空間採光井違法搭建的4件案件,有居民投訴一年多反映違建封堵其衞生間窗户,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該違建至今未拆除。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一是要求各街道執法中隊壓實街道辦事處作為轄區違法違規建築治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省、市違法建設的處置規定和辦法依法處置。二是專題研究處置瑞鼎城小區佔用公共空間採光井違法搭建案件,現涉案四户的房屋產權登記已被限制,局案審委員會於1月26日研究同意該案件強制拆除工作,待報請區政府審批後及時組織開展違建強制拆除工作。

問題十三:區城管局對違建(構)築物未作出過沒收實物的行政處罰,目前存在應該被拆除或者沒收的部分違法建(構)築物仍由違建人經營使用等情況。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已擬製《**區罰沒違法違規建築行政執行和移交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職能部門意見,待區政府研究後實施。今後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對符合罰沒條件的違法建設將按指導意見落實,堅決杜絕違建仍由違建人經營使用情況發生。二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認真梳理應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築物情況,按照“一案一策”原則督促各街道執法中隊擬製處置方案,並報請區政府研究處置。

問題十四:2016年發生的新迎南組團15棟3單元103號“穿牆打洞、住改商”問題,東華街道中隊因業主迴避未能責令其整改、恢復原狀,直至巡察組發函,才立行立改整改恢復;又如:離區城管局一牆之隔的市政小區C組團旭豐雲商店存在毀壞公共花壇搭建樓梯並“穿牆打洞、住改商”問題,其辦公區域周邊該問題非常突出,區城管局對此類行為視若無睹。經進一步核實,該項工作區委領導重視期間能管理到位,後區城管局不重視,未形成長效機制,導致目前“穿牆打洞、住改商”問題失控。

整改落實情況:

該項工作屬於2018年**區試點工作,根據《**區開展“開牆打洞”“住改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底完成普查,2018年-2019年開展集中整治,2020年形成長效機制。截止2019年底共整治開牆打洞住改商444户。2020年以來,區政府也未再安排城管部門開展該項工作。由於該工作僅在**區試點,未得到市級部門支持,且存在諸多問題僅城管部門無法解決:一是老舊城區內的規劃指導性意見不夠明確,存在較多的歷史遺留問題,如對道路擴建時拆除部分商鋪賠償底層住宅(王旗營片區部分原為拓東搬遷),部分住宅建築產權證寫明商住兩用性質(而兩側相同建築均未辦理),商業用建築規劃與當前居住生活需求不相適應(東華新迎小區新興路段)。二是對治理工作中涉及的生活困難羣眾,如殘疾人、下崗職工、無正式職業人員、進城務工者等,在改變經營行為後,生活收入減少,政府職能部門對其生活和就業保障措施還不夠完善,執法中隊已多次接到信訪和投訴,人民羣眾對此項工作質疑較大。三是區城市管理局將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就如何形成長效機制制定相關措施。

問題十五:對臨時攤點管理不規範。對商圈户外經營活動的管理,未按照規定進行審批,主要以街道備案為主,區城管局未出台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意見,導致各街道對該行為的管理混亂。目前全區各街道商圈户外紅線範圍內均不同程度存在短期或長期經營活動。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一是制定下發了《**區城市管理局關於規範管理流動臨時攤點的指導意見(試行)》,進一步落實街道辦事處屬地管理責任,督促街道執法中隊加強日常巡查檢查,規範臨時攤點經營秩序,對經營過程中擅自增設攤位、佔用消防通道、建(構)築物超高超寬的,督促企業及時整改。二是擬於3月起,對全區範圍內的臨時攤點開展專項清理整治,對未經備案擅自設置的臨時攤點進行清理取締,確保城市市容秩序良好。

問題十六:對引攤入市點位的設置管理及服務工作不到位。2020年7月《**區臨時市場規範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出台,17家臨時市場僅有同德廣場、奧斯迪廣場通過審批,其餘15家雖未獲批,但户外活動依然存在。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一是要求各街道執法中隊認真落實《**區臨時市場規範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二是制定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臨時市場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範臨時市場的審批管理工作,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對未經審批同意設置的臨時市場進行清理取締。三是繼續推動**區臨時市場審查備案工作,於2021年12月27日下發《關於對臨時市場開展檢查驗收的通知》,已對各街道辦事處上報的7個商業綜合體臨時市場方案進行了審核,待瑞鼎城項目整改完成後報區領導小組研究予以批覆。

問題十七:移動餐車管理不到位。如:某公司(聯盟)移動餐車未嚴格按照2015年市城管局要求,存在餐車未停放在允許停放的經營地點等問題。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結合**區臨時市場和臨時攤點整治工作的要求,要求街道執法中隊根據《**區城市管理局關於規範管理流動臨時攤點的指導意見(暫行)》,加強對移動餐車的管理,督促相關企業和人員按要求規範停放、規範經營。目前,聯盟執法中隊已按要求督促同德廣場規範場內餐車設置工作,並對秩序和衞生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問題十八:2018年以來,區城管局撥付各街道中隊1230.61萬元拆違拆臨專項資金,但大部分都支付於行政處罰規定的應當由行政相對人支付的拆違拆臨工程款。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統籌安排,對各街道執法中隊使用違法違規建築拆除整治工作專項經費開展了調研,各街道執法中隊也提供了資金使用情況。目前已研究制定了《**市**區城市管理局拆臨拆違整治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對專項資金使用範疇、管理、使用進行明確,特別提出“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要求。下一步,區城市管理局將定期指導、檢查各執法中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按《辦法》嚴格落實。

問題十九:少部分專項資金用於與拆違拆臨無關的支出。如東華街道中隊2019年5月因佔用大營村3.7畝土地建蓋臨時公共衞生間,用專項資金支付2019年-2020年臨時用地補償費2萬元。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已督促東華執法中隊完成了對違規使用違法違規建築整治工作經費的追繳工作。

(二)未批先建(未經規劃、住建批准提前施工)等大額處罰案件辦理欠缺客觀性和公正性問題突出的整改落實情況。

問題二十:認定事實依據片面。區城管局僅根據建設方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或建設方聘請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價認定違建的處罰基準“工程造價”,造成認定的違建工程造價均低於2011年市城管局規定的處罰標準(7層樓以下建安費部分按1200元每平方米處罰)。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至今處罰的售樓部案件29宗,違建造價評估或合同價(含建安費和裝修費)均低於1200元的有17宗,佔比58.62%。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根據區城市管理局制定的《**市**區城市管理局建築工程執法測繪、評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在下步辦理案件過程中嚴格按《辦法》貫徹執行。二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深刻吸取教訓,嚴格規範執法程序,並根據違法案件處罰依據嚴格按照事實進行綜合評估,嚴格落實區城市管理局案查會議制度,對存在爭議的行政處罰規範徵求市城管局法制部門意見實施。

問題二十一:未出台評估造價管理辦法,且管理不規範,證據收集隨意性大。某項目違反規劃許可改變機動車出入口位置及增設景觀造型大門,建設方不滿意2020年11月對景觀造型大門的估價,遂再次委託估價,區城管局最後以2021年4月第二次估價為基準條件進行處罰,導致少處罰10餘萬元。同時該違建不屬於歷史遺留問題的商品住宅、經營性用房項目,且具備整改條件,該案件辦理違規適用了2020年7月24日區政府《關於妥善解決建設項目規劃核實過程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意見》處1.1倍罰款等。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深刻吸取教訓。二是區城市管理局已制定印發《**市**區城市管理局建築工程執法測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證據調查的收集和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杜絕該類問題再次發生。

問題二十二:有合同價的違規採用了更低的評估價作為處罰基準。2017年11月辦理的某公司臨時違建4000平方米,施工合同價為440萬,後違規採用了364萬元的評估價(未包含人工費、設計費、施工方利潤等屬於工程造價的費用)作為處罰基準。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深刻吸取教訓。二是區城市管理局將進一步規範執法程序,嚴格按照擬定的《**市**區城市管理局建築工程執法測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評估管理辦法實施。

問題二十三:對無施工許可證的違法建築處罰不統一。據不完全統計,針對45件區住建局移送的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項目,區城管局僅就俊發羊腸大村項目1件案件因無法處罰建設方即處罰了施工方,其他項目均未依法處罰施工方。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深刻吸取教訓,加強執法業務學習和執法人員培訓,提高執法辦案水平。二是對今後住建部門移交以及未處理的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區城市管理局將依法依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標準》要求,全面查處各類違法主體及違法行為。

問題二十四:對於永久性建築的未批先建,按照工程造價的處罰比例不同或不處罰。據不完全統計,13宗永久性建築,有5宗處罰比例是5%,8宗處罰比例是10%。2018年5月10日某公司(東華)在原址推舊建新後出租屬未批先建,目前既未拆除也未罰款。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一是嚴格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依法開展執法工作。二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對接區自然資源局,指導東華執法中隊對原址拆舊建新出租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完善相關手續和執法程序,按未批先建進行處罰。

問題二十五:對於違建售樓部在拆除和處罰的處理上,執法不統一。統計的32宗臨時性違建(包含樣板房),未被拆除的有21宗,其中10宗佔用公共綠地、依法應當拆除。某公司售樓部僅被罰款未被拆除,目前作銷售商品房使用;某公司售樓部,既被罰款又被拆除;部分售樓部既未罰款也未拆除,其中某公司(東華)售樓部2013年建成,2017年經營出租,收取租金獲利上百萬元。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針對21售樓部問題,一是於2022年1月18日將相關信息下發到各相關街道徵求處置意見(其中:正銷售中的售樓部共8個建議暫緩拆除,已完成銷售的售樓部共7個建議限期拆除,爛尾項目售樓部共4個建議暫緩拆除,1個同意保留,1個已拆除)。二是牽頭與局園林綠化管理科研究10宗佔用公共綠地售樓部處置意見。三是按郭志雄副區長1月25日城管調研會議精神,形成一案一策彙報材料,經區政府研究後實施。

問題二十六:處罰的施工違法程序不同,且就未停工整改的違法行為是否再次處罰執法不統一。據不完全統計近年辦理的未批先建案件65件,違法建築100%施工完畢後被處罰的有55件,在施工過程中被處罰的有10件,該10件違建被首次處罰後均未停工整改,但僅有3件因繼續違法施工被再次處罰。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深刻吸取教訓。二是強化監管,根據規劃、住建部門和日常巡查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跟蹤查辦,對限期未補齊相關施工手續的違法建設行為,持續跟蹤處罰。

問題二十七:區城管局2017年4月1日在接到區住建局通過內網發送的《關於對某公司收取小區維修資金在限期內仍未歸集到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專户移交依法處理的函》後,於8個多月後的2017年12月22日才向行政相對人發出無限期的《限期改正通知書》,並且未進行行政處罰。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指導拓東執法中隊一是於1月27日約談企業負責人,要求企業提供維修資金涉及的户數、金額以及被挪用金額;二是對該小區維修資金未歸集到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專户一案,依法立案調查,由於該企業已進入司法破產重組階段,待違法事實調查清楚後,依法向相關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函告區住建部門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規範執法程序,加強限時辦案意識,及時對反饋移交的案件線索開展調查取證,依法依規處置,杜絕此類現象發生。

問題二十八:針對某小區未批先建和違法預售問題,區城管局2018年8月調查後提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處以罰款532062683.8元的意見,並於2019年1月7日向區政府上報後未開展後續工作。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深刻吸取教訓。二是於2022年1月20日召開專案研究會,會議確定需再對原買受人開展詢問工作。三是於1月27日約談企業負責人,要求企業提供違法預售買受人信息,深入推進案件辦理。四是由於企業已進入司法破產重組階段,法人被司法部門控制,擬處罰金額巨大、建設單位已破產重組資不抵債,待違法事實調查清楚後,確定處罰金額後專報區政府,再推進案件後續行政處罰工作。

問題二十九:某單位(拓東)2002年建設“某大廈”違反規劃許可,導致綠地面積少建1078.54平方米,2021年區城管局在該大廈將要辦理不動產產權證的情況下才對其立案處罰,建設方按照2002年違建的造價於2021年才繳納罰款。某小區二期未批先建,2018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4月才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行政處罰案件3個月內作出決定的規定。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規劃批後管理中隊深刻吸取教訓,要求今後辦理案件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辦案時限及時辦理,同時加強與規劃、住建部門的工作聯繫,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多措並舉,對所有案件辦案時限壓縮至3個月內完成,杜絕該類問題再次發生。

(三)工地及渣土運輸管理不作為或亂作為問題突出的整改落實情況。

問題三十:數行為未並罰,相同行為不同處罰。機動中隊2021年1月辦理的3件案件,從工地現場檢查記錄及照片得知,世博花園大道一期、龍泉辦事處雨樹輸變電工程、通源路俊發名城N23-1地塊3個工程項目均存在裸土未覆蓋和無三池一設備的問題,應當數行為並罰,但前2件案件根據《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30、46條“裸土未覆蓋處1萬至5萬”,僅以“裸土未覆蓋”問題分別被處以2萬、5萬元的罰款,後1件案件則根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第13條“無三池一設備處1千至2千”,僅以“無三池一設備”問題被處以2千元。存在相同案件援引法律不統一、處罰輕重失衡、數行為未並罰的問題。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求各街道執法中隊及機動中隊一是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學習。二是認真落實執法規範程序,規範執法流程,提高執法工作水平。三是加強執法卷宗審查,確保法律條款引用適當。

問題三十一:街道中隊選擇性援引法條,處罰畸輕。工地施工裸土未覆蓋,導致揚塵較大的問題,應當援引《雲南省大氣染污防治條例》第30條處罰1萬至5萬,但各街道中隊援引法條不當、處罰畸輕。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督促各街道執法中隊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要求依法開展執法工作,進一步壓實街道執法中隊工作職責,根據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合理援引法律條款和運用自由裁量權標準。對援引法條不當、處罰畸輕的行為汲取教訓,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問題三十二:渣土運輸案件處罰輕重失衡。經抽查機動中隊查處的施工方將建築垃圾交給2輛黑車運輸的3件案件,其中雲南傑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雲南錦翔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是根據兩公司交給黑車處置的垃圾方數分別處罰1萬元、3萬元,而云南幫發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則未經調查垃圾處罰方數直接被頂格處罰10萬元。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求機動中隊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規範渣土運輸查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調查取證程序,規範執法文書的製作,並汲取教訓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二是加強案件審批的內部法制審查程序,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和問題,及時向案件承辦單位反映,及時修改調整。三是認真執行城市管理自由裁量權標準,嚴格依法執法。

問題三十三:未按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處罰施工單位,渣土運輸源頭治理鬆軟。據不完全統計,區城管局辦理的296件處罰無渣土運輸資質車輛運輸渣土的案件,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22條規定“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的單位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僅28件追根溯源查處了施工方,處罰佔比9.5%,其餘案件或未查處施工方、或未移交有管理權的縣區查處,渣土運輸源頭治理不力,“黑車”拉運氾濫,同時造成數百萬罰款不能依法查處收繳。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一是要求機動中隊及各街道執法中隊加強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學習。二是嚴格按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查處無資質車輛拉運渣土案件必須倒查工地源頭的要求,或及時移交源頭管理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出土工地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問題三十四:未按規定處罰運輸方。2019年2月22日立案處理的某公司作為施工方將渣土交予無運輸資質的公司總承運,該公司又轉分包給無資質的私人包工頭承運,區城管局僅處罰了施工方,但未處罰運輸公司和私人分包方。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求機動中隊及各街道執法中隊嚴格按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查處無資質車輛拉運渣土案件必須倒查工地源頭的要求,對出土工地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問題三十五:機動中隊2020年6月立案查處了雲南碧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碧溪園項目,施工方將建築垃圾交予無渣土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區城管局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25條“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具備了施工出土資格的建設方也行政處罰了3萬元,處罰違背客觀事實。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求機動中隊及各街道執法中隊一是加強執法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執法辦案水平。二是規範執法案件的內部審批流程,確保執法質量。三是汲取教訓,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問題三十六:街道中隊普遍存在工地車輛污染道路處罰不當問題。東華街道中隊2018年11月14日立案處理的雲南天坤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雲AD3116車拉運混凝土,在穿金路161號沿線與環城東路口潑灑混凝土污染了路面160平方米的案件,東華街道中隊援引《**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第13條第2款和第4款“違反第2款規定的,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責令清除污染,並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十元罰款”,僅根據路面污染面積處罰4800元,未就違法行為本身處罰1000元。經抽查茨壩、龍泉中隊查處車輛污染道路的案件均存在同樣問題。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求機動中隊及各街道執法中隊一是進一步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學習,提高執法辦案水平。二是規範執法案件的法制審查和內部審批制度,嚴格依法執法。三是汲取教育,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問題三十七:茨壩中隊2021年4月立案處理的碧寧公司御龍半山A4拆遷地塊存在“堆有大量渣土、土方堆載過高,有重大安全隱患和工地無圍擋封閉、裸土覆蓋不到位,無噴淋降塵設施,無進出工地車輛沖洗設施”兩個問題。但區城管局僅就“裸土未覆蓋”的問題處罰10000元,對“渣土、土方堆載過高”的問題未處罰,並且未考慮該工地於2020年1月3日、2月19日因裸土覆蓋不到位曾被兩次處罰,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問題。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求機動中隊及各街道執法中隊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學習,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加強對執法案件的後續監管力度,對同一執法相對人的重複違法行為嚴格依法執法,汲取教訓,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四)其他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問題三十八:執法卷宗缺失嚴重。未建立檔案歸檔、移交、管理制度,多年以來大多數案件材料未經整理裝訂、檔案室雜亂無章,且無專人管理,部分處罰案件關鍵材料及部分案件卷宗遺失,違反行政處罰一般案件保管30年、重大案件永久保存的規定。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各街道執法中隊一是規範執法檔案卷宗管理,對歷年執法檔案卷宗重新進行整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管理,健全檔案移交制度。二是規範檔案管理,與區檔案局對接,按照檔案室建設標準對大隊檔案室進行改造。三是擬製《行政執法案件檔案管理辦法》和《行政執法檔案評查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全區行政執法檔案管理。

問題三十九:龍泉街道中隊卷宗材料缺失嚴重。經統計有《責令限期改正通知》的案件60件,缺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其他職能部門對於涉案建築是否是違建的回函等必要的調查文書或證據材料的有37件,卷宗材料遺失率達61.66%。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督促各街道執法中隊一是由對執法卷宗進行整理歸檔,規範製作相關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材料,完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下達後,執法相對人已完成整改的案件辦結手續。二是建立執法檔案定期檢查制度,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對各街道執法中隊的執法檔案進行定期檢查,督促各街道執法中隊及進改正執法卷宗內的瑕疵和錯誤。三是龍泉中隊已對37件案件缺失材料進行了補充。

問題四十:一直以來區城管局收取的罰沒款直接匯入本局賬户,違反《行政處罰法》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的規定。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已協調區財政局,嚴格按照《**市**區財政局關於對<**區城市管理局關於對罰繳分離問題的函>的回覆意見》執行罰沒款收繳工作,罰沒款直接交到區財政專户。二是對區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印製,將原區城市管理局收款賬號更改為區財政局指定專用收款賬號。

問題四十一:委託執法活動不規範。2021年9月以前,區城管局未書面委託執法大隊及12個街道中隊進行執法活動,執法主體合法性存疑;同時委託事項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與街道執法中隊執法範圍重疊、權限不清,存在相互推諉扯皮的問題。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一是按照與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和12個街道執法中隊簽訂的《行政執法委託書》的範圍、職責、權限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加強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二是對大隊和12個街道執法中隊職責權限作進一步梳理和明確,擬製**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權限範圍的指導意見。

問題四十二:執法證管理不規範。部分執法人員長期存在執法證過期後違法執法的問題。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要求各街道執法中隊嚴格落實兩人以上正式執法人員執法的規定,按照省、市、區司法部門的規定要求,辦理行政執法證;並進一步明確未取得執法證或執法證時過期不能執法的規定。

問題四十三:區城管局多項工作主要由臨時人員負責完成。多件案件簽字的執法人員並未參與執法,實際主要由臨時人員完成調查詢問、現場勘查、案審會的彙報等案件辦理主要工作,案件辦理質量普遍不高。另外,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會議紀要顯示,違法違規建築治理、工地及渣土運輸管理等核心工作均由臨時人員負責。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一是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協調組織、人社部門爭取補充執法力量。二是加強執法人員和協勤人員培訓,提高法律意識,規範執法行為,嚴禁協勤人員參與執法案件的關鍵程序辦理工作。

問題四十四:參會及表態人員不符合規定。2021年黨政聯席會上,黨組成員、局領導班子表態發言不充分,表態人員範圍擴大至科室長;黨組會議多以擴大會議形式召開,部分會議擴大到全體職工參與。同時存在會議記錄未體現末位表態,且記錄塗改痕跡較多,討論重大案件無相關討論記錄等問題。

整改落實情況:

一是修訂完善了區城市管理局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認真組織召開局黨組會議和局行政辦公會,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三重一大”採取集體討論、集體研究決定。二是強化黨組書記第一責任的主體責任,堅持末位表態缺席。三是做好會議原始記錄,規範會議及會議紀要,確保局黨組對“三重一大”研究議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做到有研究、有部署、有處置、有落實。

問題四十五:會議決策真實性存疑。2017年9月28日會議記錄無通報創文期間台賬製作購買辦公用品經費24682元及支付雲南奧斯迪實業有限公司執法制服款259655.4元等內容,但該2項議題補記於會議紀要中;2017年9月28日局辦公會會議記錄的參會人員中有當天休假,實際未參會的情況。

整改落實情況:

區城市管理局一是嚴格落實黨政聯席會議、黨組會議議事規則,規範會議議程,及時申報工作議題,及時研究處置,做到工作台賬記錄清晰、反映情況實事求是、研究討論發言充分、末位表態客觀公正。二是加強執法監督,對會議議題申報、研究、部署全程監督,及時向局黨組反饋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改正。

問題四十六:案審會有規定不執行。2011年2月形成制度成立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直到2021年6月才出台案審會工作規則,但實際未嚴格執行,未召開專門的案審會且一直無案審會會議記錄,重大案件僅在黨政聯席會上通報。

整改落實情況:

嚴格按照2021年制定的城管局案審會議要求執行。12月22日召開案審會,審查北部汽車站上蓋物業項目未批先建、金刀營A2地塊(京江隱翠)未批先建、**口札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規搭建鋼架結構房屋案等2宗案件;2022年1月26日召開案審會,審查聯盟中隊(彭小蓉違法搭建分租案行政處罰變更問題)、東華中隊(強制拆除瑞鼎城1棟二單元私自佔用樓層公共空間(採光井)違法搭建請示)、茨壩中隊(強制拆除雲南省委老幹局黑龍潭幹休所芙蓉裏9號1-6幢劉欣晨違法搭建請示、雙龍中隊(強制拆除野鴨湖山水假日城AB區63棟C號別墅業馬倫違法搭建請示、野鴨湖山水假日城小區D區60B棟張正菊、E區126B棟宋潔、G區185B棟鄭思源、AB區79A棟蘇友波、E區103C官緒珍、E區103B棟業主楊志良)、機動中隊(無資質運輸建築垃圾案件)等11宗案件。

問題四十七:批後中隊案件未經執法大隊長籤批。一直以來批後中隊案件經分管副大隊長籤批後直接報局長籤批,與區城管局委託執法大隊負責轄區城管執法工作管理的內容相悖。

整改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已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案件的內部審批制度,修改**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案件審批流程和審批內容,明確批後中隊案件必須經由大隊長籤批後報局長審批。

問題四十八:2018年至今區住建局移交區城管局辦理的173件案件,僅從內網移送函件,未移交基本違法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區城管局也未主動對接協調,移送相關專業問題未經區住建局查實、相關違法事實證據轉瞬即逝,導致區城管局無法核實部分違法事實的證據,從而移交的大部分問題無法處罰。

整改落實情況:

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根據省住建廳關於行政案件移交工作的要求,已協調區住建研究制《定行政執法案件移交規範細則》,明確移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和移交程序,現與區住建局已實現無縫對接。

三、立足長遠實效,持續鞏固巡察整改成果的警示作用

通過對巡察組巡察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區城市管理局黨組充分認識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不足,深入剖析了產生問題的癥結,為今後城管執法工作的提高奠定了基礎。**區城市管理局黨組將以此次巡察整改為契機,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增強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把整改融入日常工作長抓不懈,立足長遠鞏固整改成效,以實實在在的整改成效推進城市管理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