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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72W

合作社財務制度【通用多篇】

合作社財務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户,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xx元,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 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餘及財產分配,並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户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准,領用人簽名 蓋章,保管員根據批准後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決定處理方式;高於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餘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於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佈。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並分攤到成員賬户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户,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於當日存入開户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着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於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範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閲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合作社財務制度 篇二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合作社財務制度 篇三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於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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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體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為“成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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