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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部門幹部作風能力提升量化積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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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部門幹部作風能力提升量化積分管理辦法

縣直部門幹部作風能力提升量化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縣幹部作風能力提升年專項方案》任務要求,進一步糾治作風頑疾、補齊幹部能力短板,實現全縣幹部作風能力大提升,依據《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縣重點工作正向激勵和反向懲戒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精準運用職級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具體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委各工作機關,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機構全體幹部。

第三條積分辦法。幹部作風能力積分分為基礎分值、專項加分、專項減分三部分。其中基礎分值總分100分,由業務工作40分、配合全縣中心工作30分、學習培訓15分、幹部考勤15分四部分組成。領導評價為專項加分,受到紀律處分為專項減分。

(一)業務工作

1.業務工作獲得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的,獲得各類創建命名的,典型經驗被交流推廣的,爭取併成功召開現場會的予以加分,其中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3分、市級加2分、縣級加1分;反之,業務工作被檢查扣分、通報批評的,比照加分情況予以雙倍扣分。

2.在縣級以上考核評估中給單位加(減)分的,給相關幹部加(減)相應分數,其中縣級實行同等加(減)分,市級及以上實行雙倍加(減)分。

3.完成公開承諾事項,單位黨組織可根據實際酌情加1-3分;公開承諾事項完成不力,每少完成1項扣1分。

4.因態度不好、工作拖沓、推進不力等原因,受到幹部、羣眾投訴的,每出現一次扣2分。

(二)配合全縣中心工作

1.抽調籌備縣級及以上重大會議、活動,上級巡視、檢查的,每人次加2分。

2.主動到信訪維穩、防汛救災、鄉村振興駐村等一線工作,並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的,根據實際酌情加2-10分;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不落實工作安排,根據影響後果,酌情扣2-10分,並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追責問責。

3.較好地完成黨的建設、有效銜接、項目引進、資金爭取、創文創衞、平安創建等工作,獲得縣級及以上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的,予以加分,其中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3分、市級加2分、縣級加1分,反之予以雙倍扣分。

4.包聯村(社區)、片區、小區獲得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的,獲得各類創建命名的,典型經驗被交流推廣的,給包抓領導、幹部予以加分,其中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3分、市級加2分、縣級加1分。反之,對包抓領導、幹部予以雙倍扣分。

5.幫助包户羣眾解決具體急難愁盼事的,每3件加1分,每季度最多加5分;對包户工作開展不力,在縣級以上督導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其中國家級扣10分、省級扣6分、市級扣4分、縣級扣2分。

6.積極參加各類競賽活動的予以加分,其中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3分、市級加2分、縣級加1分,在活動獲獎的,雙倍加分,每季度最多加5分。

(三)學習培訓

1.積極參加上級調訓、集中輪訓,高質量完成學習任務的,每參加一次加1分;反之,每缺席一次扣2分。

2.在單位集中學習時主動授課、研討,效果突出的,每次加1分,每季度最多加3分;遲到、早退、玩手機等,每發現一次扣1分,無故不參加的扣2分。

3.未完成陝西幹部網絡教育學院、商洛幹部網絡教育學院或其他規定學習任務的,每項扣2分。

4.理論研究、學習心得等在主流媒體上發表的予以加分,其中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3分、市級加2分、縣級加1分,同一內容以最高級別加分,每季度最高加5分。

(四)考勤內務

1.上班、開會遲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曠工1次扣3分。

2.無重要理由不參加單位重大活動的,每次扣2分。

3.上班期間,干與工作無關事宜的,每次扣1分。

4.病假不扣分,事假每天扣0.5分。不假而走或超期未歸,均按照曠工處理。

5.每月開展1次辦公室檢查,發現辦公室衞生差,每次扣0.5分,發現幹部下班或長時間離開辦公室空調、電暖氣等大功率用電設備未關每次扣2分,若因未及時關閉用電器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扣除10分,並按要求賠償。

(五)領導評價

1.評分主體。班子成員、科級領導由主要領導評分;其他幹部由分管領導評分。

2.評分辦法。每季度開展一次評分,最低分為0分,最高分為10分。

3.評分內容。綜合考慮幹部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作風、工作成效、廉潔自律情況進行公平公正評分。

(六)紀律處分情況

1.受到提醒、函詢、誡勉的,扣2-5分。

2.受到黨紀和政務處分的,扣5-20分。

(七)其他需要加減分的情況,由各單位經集體研究後酌情處置。

第四條工作程序。量化積分按照周統計、月彙總、季積分、年總結的方式進行。

1.周統計。統計幹部一週考勤得分,並予以通報。

2.月彙總。填寫《幹部作風能力考核紀實表》,彙總每月獎懲得分。

3.季積分。根據領導評分、獎懲得分,計算出幹部季度積分結果,並予以通報。

4.年總結。彙總全年得分,取平均值,排出名次並進行獎懲。

第五條考核結果運用。量化積分作為幹部個人職務職級晉升、考核等次評定、評優樹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和目標責任考核獎深度掛鈎。

第六條各單位黨組織在執行本辦法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制定量化評分細則。

第七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