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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考研輔導資料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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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考研輔導資料多篇

政治考研輔導資料:建設法治體系 篇一

(一)法律的概念和發展

1.法律的含義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識,規定權利和義務,以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2.法律的本質和特徵

(1)法律的本質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物質資料生產方式是決定法律本質、內容和發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2)法律的特徵

第一,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第二,法律是由國家創制並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法律和其他社會規範的區別: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保證實施。第三,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

1.社會主義法律的特徵

(1)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特徵

從體現的意志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現了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

從實質內容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現了科學性和先進性的統一。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體現中國特色的本質要求;體現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體現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體現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鑑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體現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2.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

(1)指引作用。通過授權性規範(可以做什麼)、禁止性規範(不得做什麼)和義務性規範(應當做什麼)來實現。

(2)預測作用。對具體法律關係或法律後果的預測。

(3)評價作用。對人們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評價。

(4)強制作用。對違法犯罪進行制裁,是法律其他規範作用得以實現的保障。

(5)教育作用。實現方式: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人們學法守法用法;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使違法犯罪者和一般社會成員受到警示;通過表彰法治建設先進人物,弘揚法治精神,營造法治環境。

3.社會主義法律的運行

(1)法律制定(立法)。法律制定法律運行的起始性和關鍵性環節。立法原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2)法律執行(執法)。行政執法原則:合法性、合理性、信賴保護、效率等。行政執法的主體: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各級政府中享有執法權的下屬行政機構;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社會組織(在一定範圍內)。

(3)法律適用(司法)。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原則: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法律遵守(守法)。在法律運行中,守法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基本途徑。

(三)我國的憲法與法律部門

1.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1)我國憲法的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人權保障原則;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2)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專政是國體。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鮮明的特點,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載體,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的政體。

(3)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a.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保障民主黨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方式。

b.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少數民主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結合。

c.基層民主制度:居委會、村委會、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主要的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形式。

(4)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2.我國的實體法律部門

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民法基本原則:平等、公平、誠實信用。)、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刑法基本原則: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

3.我國的程序法律部門

(1)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2)非訴訟法,包括仲裁法和調解法等。

政治考研輔導資料:踐行權利義務 篇二

(一)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

1.法律權利

(1)法律權利及其特徵

法律權利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a.法律權利的內容、種類和實現程度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

b.法律權利的內容、分配和實現方式因社會制度和國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c.法律權利不僅由法律規定或認可,而且受法律維護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d.法律權利必須依法行使,不能不擇手段地行使法律權利。

(2)法律權利的分類

①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自己憲法性法律規定的權利;普通權利是指憲法以及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權利。

②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權利。

③一般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特定主體享有的權利。

④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

(3)法律權利與人權

人權是法律權利的內容和來源,法律權利是對人權的確認和保障。法律權利只有符合人權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人權只有上升為法律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統一。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人權的評價標準也是多元的,人權的保障水平和實現程度取決於各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2.法律義務

義務與權力相對應,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義上應當承擔的責任。法律義務與法律權利相對應,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履行的對他人的責任。

法律義務的特點:法律義務是歷史的;法律義務源於現實需要;法律義務必須依法設定;法律義務可能發生變化。

3.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1)辯證統一

首先,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相互依存的關係。

其次,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

最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還具有二重性的關係

(2)一律平等

首先,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平等地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確立為基本原則,這裏的平等講的就是權力和義務平等。

其次,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具體設定上要平等。

最後,權利與義務的實現要體現平等。

(3)互利互贏

(二)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1.政治權利與義務

(1)選舉權利與義務

選舉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義務是指公民在選舉活動中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

(2)表達權利與義務

表達權利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相應地,公民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3)民主管理權利與義務

民主管理權利是指公民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權利。相應地,公民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4)監督權利與義務

批評、建議、申訴、檢舉、控告是憲法法律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監督權。對公民提出的上述權利,有關國家機關負有積極作為義務。

2.人身權利與義務

(1)生命健康權利與義務。生命權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權利,享有生命權是人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前提。(2)人身自由權利與義務。人身自由是人們一切行動和生活的前提條件。(3)人格尊嚴權利與義務(4)住宅安全權利與義務。(5)通信自由權利與義務。

政治考研輔導資料:樹立法治觀念 篇三

(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

1.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1)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制度保障。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是全面依法治國的行動指南。

2.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相統一

(1)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

(2)人民當家作主是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

(3)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治國方略。

3.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1)正確認識法治和德治的地位。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國是基本方略。

(2)正確認識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發揮作用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

(3)正確認識法治和德治的實現途徑。

4.加強憲法實施,落實依憲治國

(1)深刻認識憲法實施和依憲治國的重大意義

我國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的根本活動準則。

(2)全面實施憲法的基本要求

一要在全社會樹立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二要加強憲法實施;三要加強憲法實施,要堅持黨的依憲執政,自覺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

(3)準確把握憲法實施的正確方向

加強憲法實施,堅持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要注意與西方國家憲政劃清界限。

(二)培養社會主義法治思維

1.法治思維的含義和特徵

第一,法治思維以法治價值精神為指導,是一種正當性思維;

第二,法治思維以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為依據來指導人們的社會行為,是一種規範性思維;

第三,法治思維以法律手段與法律方法為依託分析問題、處理問題,解決糾紛,是一種最可靠的邏輯思維;

第四,法治思維是一種符合規律、尊重事實的科學思維。

2.法治思維的基本內容

(1)法律至上。尤其指憲法至上,因為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法律的普遍適用性、法律的優先適用性、法律的不可違抗性(即法律的權威性所在,通過法律的外在強制力和內在説服力來實現)。

(2)權力制約。具體體現為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

(3)公平正義。主要包括權利公平(具體體現為:權利主體平等;享有的權利平等;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平等)、機會公平(包括起點平等、發展平等、代際平等)、規則公平(包括法律規則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內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護面前人人平等)和救濟公平(司法救濟平等、行政救濟平等、社會救濟平等)。

(4)人權保障,具體體現為憲法保障(前提和基礎)、立法保障(重要條件)、行政保護(關鍵環節)、司法保障(最後防線)。

(5)正當程序。具體體現為中立性(底線標準)、參與性(核心要素)、公開性(重要特徵)、時限性(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