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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小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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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畜禽養殖小區管理辦法

畜禽養殖小區管理辦法

一、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一)設置養殖檔案專卷專櫃,並專人管理。

(二)對生產和防疫各環節及時、準確、如實記錄,填寫生產和防疫記錄表格。

(三)養殖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彙總、保管生產和防疫記錄,並按類別、時間等歸類裝訂成冊。

(四)按照無公害生產標準要求,審核生產記錄,對於存在問題及時向場長彙報,以便隨時糾正。

(五)每項生產和防疫記錄最少保留2年,種用動物長期保存。

(六)應當銷燬的檔案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作好銷燬記錄,長期保存備查。建立種畜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親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動物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二、獸藥、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制度

(一)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二)進行預防、治療、診斷時使用的獸藥,應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生產企業,所用獸藥標籤符合《獸藥管理條例》規定。

(三)疫苗等生物製劑符合“獸醫生物製品質量標準”要求,並按規定運輸、保管和使用。

(四)杜絕使用、鎮痛藥、鎮靜藥、中樞興奮藥、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鬆馳藥。

(五)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准的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鹼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

(六)堅持科學用藥,嚴格遵守規定的用法、用量。

(七)嚴格遵守藥物安全使用規定和休藥期規定。

(八)建立並保存全部購藥、用藥記錄。

(九)禁止使用人用藥物和獸用藥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批准或已經淘汰的獸藥。

三、疫情監測及疫情報告制度

(一)定期對動物疫病和免疫後抗體水平進行監測,瞭解免疫狀態,選擇最佳免疫時機,有效控制疫病發生。

(二)積極配合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監督抽查。

(三)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時,要立即隔離病畜,並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四)積極配合畜牧獸醫部門或專家現場診斷。

(五)一旦確診為重大動物疫病時,要配合畜牧獸醫部門採取控制撲滅措施,並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徹底清理消毒,場內人員、物品不得外出。

(六)對於重大動物疫情,不得瞞報、遲報或謊報。

(七)自覺接受區動物衞生監督所的監督和指導

(八)疫病監測及疫情報告每月上報一次,即每月1-2日上報上月的疫情監測及疫情情況,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應立即上報。

四、消毒制度

(一)養殖場大門處必須設有消毒池,並保證有效的消毒濃度。

(二)養殖場內應設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離舍。

(三)進出場車輛、人員及用具要嚴格消毒。除經消毒池外還應經紫外線消毒,進出場生活區消毒10分鐘,生產區消毒15分鐘,並更衣換鞋。

(四)場區內每週消毒1-2次。場區周圍及場內污水池、排糞坑、下水道出口,每週消毒1次。

(五)畜禽舍內每週至少消毒1次。飼槽、飲水器應每天清洗1次,每週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藥應選擇對人和動物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沒有破壞性,不會在動物體內有害積累的消毒劑。消毒藥應定期輪換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欄時,要徹底清除糞便,用高壓水槍沖洗乾淨,待舍內涼幹後進行噴霧消毒或燻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廁所等公共場所以及飼養人員的工作服、鞋、帽等應經常清洗消毒。

五、害化處理制度

(一)無害化處理以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二)規模畜禽養殖場要具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備。

(三)採取深埋無害化處理的場所應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道,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四)糞便、污水等排泄物應經沼氣池或沉澱消毒池無害化處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實行焚燒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並徹底消毒處理。

(六)畜禽因傳染病引起的死亡;實行焚燒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並徹底消毒處理。

(七)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噴灑消毒劑後與屍體共同深埋。

(八)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作好記錄,由處理人和駐場責任獸醫共同簽字,並對處理結果負責。

六、封閉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於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發期或周邊發現動物疫情時,為封閉管理期,在封閉管理期內必須嚴格執行封閉管理制度。

(三)所有與飼養、繁殖動物疫病診療無關的人員在封閉期內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區。

(四)飼料、動物銷售必須建立場內場外兩套班子,並劃定各自的活動區域和交接線,不得越線越界操作。

(五)在封閉期內所有進入生產區的飼養員、配料員、獸醫技術人員等都必須在緩衝區隔離消毒,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生產區。

(六)封閉期內生產區每天消毒一次,生產區以外每週消毒2次,有車輛進入的必須嚴格清洗消毒,並全場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產區內的人員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進入,不得有本場以外的任何動物產品進入場區。

(八)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由生活辦公區人員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後,由生產區人員接入生產區。

七、信息報告制度

(一)設立專職免疫、檢疫、消毒、生產信息統計員,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二)信息統計員必須將每月的產仔、轉欄、存、活、出欄、購入等生產信息統計清楚。

(三)信息統計員必須將本場免疫、檢疫、消毒、發病、死亡、治療、滅鼠、滅蠅等防疫情況統計清楚。

(四)各類信息每天向分管場長報告,每週向場長報告,每月向區動物衞生監督所報告一次。

(五)各類生產信息必須及時、準確,不得瞞報、謊報。

(六)每年底必須對當年的各類信息進行彙總,並上報一份防疫生產信息分析報告。

八、動物免疫制度

(一)國家規定的重大動物疫病必須進行強制免疫。

(二)堅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應免盡免,不留空檔。

(三)對新補欄畜禽要及時補免,對飼養週期短的肉雞、肉鴨、育肥豬等要加強免疫。

(四)重大動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須按程序免疫。

(五)不使用來源不合法、質量不合格、實驗產品、中試產品、超出有效期的疫苗。

(六)免疫時必須規範操作,按要求更換注射針頭,並做好各項消毒工作,防止人為傳播疫情。

(七)疫苗的運輸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貯存運輸要求進行操作,保證疫苗質量。

(八)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監測、監督和管理動物免疫工作。

(九)定期採血送檢,對免疫效果進行監督,確保免疫質量。

(十)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詳細將免疫情況記錄入免疫檔案,妥善保存免疫檔案備查。

九、畜禽標識制度

(一)對畜禽實行標識管理,按農業部規定使用耳標、電子標籤、腳環及其他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並按規定加施畜禽標識。

(二)新出生動物,在出生後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三)首次在動物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動物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動物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脱落後,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五)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運出養殖場。

十、檢疫申報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開衞生安全,規模養殖場的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場的動物在出場前1-3天應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經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後,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後應清洗消毒,並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跨省調運動物、動物產品必須報縣(市、區)動物衞生監督所,憑跨省調運動物檢疫證明運輸、經營。

(七)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本場,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八)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地縣級動物衞生監督所提出申請,通過州(市)、省逐級審核,辦理審批手續。到達輸入地後,向所在地動物檢疫申報(報驗)點進行報驗。檢疫申報(報驗)點接到貨(主)的報驗申請後指派檢疫員到現場進行查證、驗物。各類證明齊全、證物相符,臨牀檢驗健康,隔離觀察後未出現異常者,允許混羣飼養。

十一、獸用藥品使用及休藥期制度

(一)獸藥保管員在新購藥品時,依據發票查清件數,根據產品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如有過期藥品及時銷燬。

(二)各車間取藥必須憑處方取藥,由獸醫、防疫員開處方,主管獸醫簽字方可取藥,所有處方藥司藥員必須憑執業獸醫師簽字發藥。

(三)生物製品,如疫苗、血清、類毒素等必須嚴格執行冷鏈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藥品必須用保温箱裝取,並做到隨用隨取。

(四)使用飼料添加劑,應具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並具有產品批准文號。

(五)不得在飼料中直接添加獸用原料藥,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違禁藥物。

(六)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中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規定。

(七)嚴禁使用國家《無公害食品、生豬生產使用準則》規定中的禁用品。

(八)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制度,達到休藥期之後方可出售。產蛋期的禽類,產乳期的乳用藥物、使用獸藥,必須嚴格執行棄蛋期和棄乳期規定,並作好記錄。

十二、隔離制度

(一)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每批畜(禽)出欄後,圈舍應空置2周以上,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殺滅病原,防止連續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謝絕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本場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的人員、車輛,應進行嚴格消毒。

(三)飼養員不得隨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設備,疫病高發季節飼養員不得隨意出入生產區。

(四)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嚴禁攜帶與飼養畜(禽)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生產區。嚴禁從與飼養的畜(禽)有關的疫區購買草料。

(五)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引進檢疫合格的畜(禽)。引進後,應在隔離舍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六)患病畜(禽)應及時送隔離舍,進行隔離診治或處理。

七、嚴禁場內獸醫人員在場外兼職,嚴禁場外獸醫進入生產區診治疫病。確因需要必須從場外請進獸醫時,進入生產區前應更換服裝鞋帽,進行嚴格消毒後,方可進入生產區。

八、外省引進種畜禽嚴格實行審批制度,引進的種畜禽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隔離飼養,確認無疫方可進入生產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