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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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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一

一、養護管理制度措施,景觀效果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記錄健全,管理得當,到達黃土不露天。

二、園林綠地管理

1、綠地完整,無堆物、堆料、搭棚,樹幹上無釘拴刻畫等現象。行道樹下距樹幹2m範圍內無堆物、堆料、圈欄或搭棚設攤等影響樹木生長和養護管理的現象。

2、花壇、花帶輪廓清晰,花壇地勢平整或順平,澆灌不積水,邊緣留深不低於7cm。

3、綠地內各類攤點應證、照齊全,遵守管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定點、定位、定數量,持續場地整潔、造型美觀,不影響交通和園容園貌,持續攤區衞生整潔、無廢棄物,不經營國家禁止的或劣質的商品。

4、廣場、遊園內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園內無違規車輛出入現象,各種車輛定線定點存放。5、綠地整潔,無雜物、無白色污染(樹掛),對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屑等)、綠地內水面雜物,重點地區隨產隨清,其它地區日產日清,做到巡視保潔。遊路、休閒場地衞生乾淨,隨時清掃全日保潔,地面破損恢復及時,無各類雜物堆放。

三、園林植物管理

1、樹冠完整,樹形整齊美觀,分枝點適宜,主側枝分佈均勻、數量適宜,內膛不亂、通風透光,無枯枝、死杈掛樹,無徒長直立枝、交叉枝,樹基部無萌櫱,樹體無傾斜現象,修剪科學合理。

2、行道樹定幹高度相同或相近,規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觀,不妨礙行人、車輛透過和影響交通視線,無缺株,樹上無枯死枝條,折斷枝條存在,種植穴無垃圾,土質疏鬆,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樹樹穴平整留深不低於7cm,澆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樹穴磚等材料或設施覆蓋,每年適時刷白一次。

3、落葉樹生長健壯、返綠、發芽、抽梢正常,葉片大小、色彩正常,一般條件下,無黃葉、卷葉、焦葉,正常葉片保存率95%以上。針葉樹針葉寄存3年以上,結果枝條在10%以下。

4、喬木和小喬木被病蟲危害株數不得超過1%,無蟲蛀,病害落葉,枯黃萎蔫,死亡等症狀出現,主幹,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蟲的活蟲數不得超過1頭,較細枝上平均每30cm長度不得超過2頭,葉片上無蟲糞、蟲網,被蟲咬的葉片每株不得超過2%。

5、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控制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長旺盛,葉色鮮亮具有光澤,冠幅豐滿,羣植時株行距均勻,高低錯落有致,無明顯病蟲害發生;栽植地或株下無垃圾,雜草;土壤疏鬆,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據其生物學特性進行修剪造型,確保植物造型美觀大方,及時清理枯死衰敗枝條,種植區域內無缺株現象。

7、綠籬、模紋等整形植物生長旺盛,枝葉繁茂,整齊一致。一般條件下無黃葉、焦葉卷葉,正常葉子保存率95%以上,無枯死衰敗苗木,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野樹,亂掛亂扯,無雜物及垃圾附着,無缺株。脱腳、斷帶現象。株行距均勻,種植地土質疏鬆,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時,到達圖形清晰美觀,曲線圓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長旺盛。花繁葉茂,冠幅豐滿,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無旱象;廣場、街道、園內彩化造型新穎,整齊美觀,無破損、凋謝、殘缺現象。

9、草坪:植物生長整齊,長勢旺盛,色澤均勻嫩綠,無雜草、無瘋長現象,覆蓋率99%以上,修剪均勻整齊,無漏剪、少剪現象,草地平坪邊緣切整齊,效果好,修剪後及時清除草屑;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及時澆水,無旱象,入冬後草坪全面澆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綠色期,不得少於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於210天,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0、地被:植物生長旺盛,葉色正常,開花適時繁盛,土壤疏鬆,覆蓋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勻,高低整齊,品種或花期一致,及時清理殘花敗葉;綠地內無雜草,及時澆水,無旱象;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則,棚架、花架處種植攀緣植物和藤本植物應根據不同的攀緣特點,及時採取相應的綁縛、牽引,設置網架等技術措施,植物生長良好開花的攀緣植物應適時開花,且花繁色豔。

四、園林設施管理

1、園林設施完整率達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潔完整,果皮箱、導向牌、欄杆定期油漆,殘缺、破爛的及時維修、更換;桌椅等休息設施乾淨整潔,無亂貼、亂畫現象,健身、休閒娛樂設施及時維護、修繕,保證安全。

3、各類燈飾、噴泉、噴灌等水電設施運行良好,及時維護和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潔、無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備,定期更換;噴泉嚴格按照規定定時開放,並能保證各類應急要求。

4、公廁全天持續乾淨整潔,做到地面無垃圾、污垢、便溺,無蚊蠅蛆蟲,無異味。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縣級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逐年加大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比例。

第四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園林綠化監察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對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城市綠地和對城市生態、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界定控制管理線。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化面積不得少於陸地面積的70%。

城市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的建設、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建設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規定的性質、功能和服務對象,規劃設計具有不同特色的遊覽活動區,配備必要的設施。

街道綠化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屋頂綠化。

第十一條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達到2%,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園林項目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和資助園林建設,認養園林綠地。

第十三條 各類綠地面積佔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並按居住區人均不低於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於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舊居住區改建不低於25%,並按居住區人均不低於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

(二)城市主幹道不低於20% ,次幹道不低於15%。(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於20%。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五)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第十三條規定標準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於易地綠化。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中,園林綠化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並按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時間,不得晚於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時,施工單位必須同時拆除園林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築垃圾,為綠化創造條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鐵道兩側園林綠地,分別由園林、交通、水利、鐵路等部門負責。

(二)社區公園和居住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園林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內的現有綠地,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確定管理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園林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按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的程序報批,並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 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植樹、種花、種草成活率達到90%以上,保存率達到85%以上,達不到的適時補植。

園林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病蟲害防治和清掃保潔工作由管護單位負責,保持樹木花草繁茂,設施完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築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採花摘果,採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損壞花壇、綠籬,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築和設施上刻、塗、劃、張貼。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

(三)在樹冠下設置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

(四)在園林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

(五)在園林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築、設施。

(六)在園林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

(七)其他違反園林綠地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內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嚴禁佔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按以下規定權限報批: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20株以下或臨時佔用園林綠地50平方米以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或移植樹木21至100株或臨時佔用園林綠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樹木101株以上或臨時佔用園林綠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同一單位或個人12個月內連續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佔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准。

縣(市)、礦區臨時佔用園林綠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100株以下的審批權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權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佔用園林綠地和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以下費用:

(一)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二)長期佔用園林綠地的,繳納長期佔用費;臨時佔用園林綠地的,繳納臨時佔用費。

(三)砍伐樹木的,繳納相應株數的補栽保證金並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

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於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沒有交足補償費和異地重建面積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開工。

第二十四條 對古樹名木必須嚴加保護。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誌,指定單位和人員養護管理,嚴禁破壞和砍伐。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管線管理部門因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部門交付有關費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和正常運行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同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並處應繳款額3%至5%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並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該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有(一)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有(二)至(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並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並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損傷古樹名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除按以上條款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園林綠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挪用收取綠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__年12月1日起施行。__年2月27日發佈的《__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小區綠化管理,保證綠化帶不被破壞,制定如下規定:

一、管理處園藝工是住宅區綠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職責人,負有培植、養護、管理綠化的職責,園藝工務必做到:

1、熟悉住宅區內的綠化面積和佈局,花草樹木的品種、數量、名稱、特性和培植方法,並在適當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稱、產地、種植季節、生長特徵和管理辦法等,方便居民休閒遊覽與觀賞。

2、嚴格按規範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修枝、剪葉、補苗、淋水,對大棵的灌木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3、持續綠化地清潔,草坪和灌木林內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促進花草樹木生長茂盛。

4、義務向業主講解園藝綠化常識,幫忙業主搞好家庭綠化。

5、園藝工有權阻止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本住宅區業主是小區綠化的享用人,負有愛護綠化的權利和義務,請遵守:

1、業主不得擅自踐踏、佔用、損壞綠化地,不得往綠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雜物;

2、不得在綠化區內有放養牲畜、追逐嬉鬧及其它有損綠地的行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塗劃樹皮或在樹上紮鐵絲、打釘等,禁止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及花台和周邊裝飾建築羣;

4、不得用樹木晾曬衣物、被褥等東西;

5、行人和車輛不得跨越和透過有警告牌的綠化帶,不得損壞綠籬柵欄;

6、不得在綠化範圍內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商業廣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由管理處責令其改正,並賠償損失。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或刁難、辱罵、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四

為更好地為住户創造一個生態的生活環境,加強我小區區園林綠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小區綠化管理實行職責包乾制,包乾單位要做好本小區的綠化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

第二條:包乾單位的綠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努力學習,較全面的掌握園林專業知識;勤奮工作,培育養護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澇蟲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發生;園區內如發生花卉苗木被盜、破壞等事故,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保衞處及財務處。

第三條:園林綠化是小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已規劃與建設的綠地,不得隨意佔用綠地、改作他用,不得損毀綠地。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做到及時綠化。小區的綠地面積佔用地總面積的比例,要貼合國家要求。各種線路、管路的架設要充分思考綠化,對妨礙綠化的,要想辦法轉入地下。

第五條:小區內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鬆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綠籬,造型樹等,施水要充足,到達水肥充足,花草常綠。地下停車場上大喬木及生長不良的喬灌木應每季度施農家肥一次,綠籬及草皮每年鬆土1至2次。

第六條:小區內的蟲害治理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同季節容易發生的蟲害要及時處理;棕櫚科植物,應掛藥包,每年(2月、7月)開展不少於2次椰心葉甲蟲害防治,並用心配合市政府開展重大植物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説明使用,並在小區內張貼公佈施農藥的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小區內要經常打掃,持續整潔乾淨。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農藥要嚴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小區內清新、舒適、雅緻、美觀。

第八條:為提高小區內居民的綠化意識,區內設綠化知識宣傳欄,作到室內擺花,陽台栽花。

第九條:包乾單位建有苗圃(花圃),節假日、喜慶活動應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擺盆花,用後要及時搬回養護,確保花卉鮮豔茂盛。

第十條:除本規範外,包乾單位應配有專職管理人員,綠化建設和管理應設專門的檔案,齊全規範。

第十一條:區內的所有樹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務必事先報經上級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具體管理“十不準”

(一):不準爬樹折枝、採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準搖樹、剝皮、刻劃。

(三):不準亂挖亂種、損壞樹木根基。

(四):不準圍樹搭棚或緊靠樹身堆放建築材料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樹上牽繩曬物、釘掛物品。

(六):不準在樹下生火燒物或靠近綠籬帶燃放鞭炮。

(七):不準攀登園林建築和在園林建築及小品上亂塗亂畫。

(八):不準穿越、踐踏綠籬、綠籬帶、花壇。

(九):不準向綠籬帶、花壇、草皮內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不準損壞花壇池圍、樹木護樁、園林建築、園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綠化設施。

第十三條:電力、電訊等其他線路的安裝和施工涉及務必修剪樹木時,務必向園區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由園林工人負責修剪,不經許可不得隨意亂砍。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植樹綠化成績突出,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或園林綠化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