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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養護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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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養護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一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所園林綠化組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所的園林綠化管理,使全所園林綠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開展,維護優美的園林綠化環境,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心搞好園林綠化組的內部管理,堅持各項規章制度,用心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以高質量、高標準進行園林綠化管理。

二、加強園林綠化植物的養護管理,草坪及地被植物養護規範,持續良好的觀賞效果;公園及城區喬木、灌木和綠籬植物適時修剪造型;用心防治植物病蟲害,促進植物健壯生長,使城市到達綠化、美化一流水平。

三、加強對公園及城區名木古樹的保護管理,建立巡查制度,隨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名木古樹的成活和健康成長。

四、保質保量完成公園及城區所需花卉苗木的擺放和栽植,搞好現有盆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做好園林垃圾處理工作,及時清理園林修剪作業產生的樹枝、落葉和從草坪地被中清除的雜草,保證綠地美觀和環境衞生。

六、各段面綠化維護人員工作應用心主動,要與本段面督查人員緊密配合,共同促進工作。

1、在日常管理中,對於督查人員要求及時處理的問題,當日未處理的,督查人員有權提來源理、處罰意見;

2、各段面綠化維護人員發現園林植物病蟲害問題,不能處理的,務必第一時間向督查人員報告,並向園林組長彙報,若由於報告不及時而造成病蟲害蔓延,影響景觀的,將負主要職責;

3、各段面綠化維護人員對本段面內所出現的損害綠化植物、綠地等違規行為,不上報,熟視無睹,造成損失的將負主要職責。

七、加強園林機具和勞動工具的使用管理,務必熟練、正確地操作使用園林機具和工具。機具和工具須由專人保管、規範存放,進行定期保養、檢修,確保無故障運行。維護人員使用的工具實行以舊換新。

八、確保園林操作規範,確保園林作業的安全性,增強職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識,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九、園林組長每一天對園林工作檢查一至二次,同時做好組內成員、工作的協調和分配。

十、園林組長和分管領導對園林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有關條例進行處罰。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二

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制度

為營造完美的景觀效果,需要我們每個養護工人都務必盡職盡責,從養護中的每一個細小環節做起,若有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整個景觀效果,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在每個養護工人心中務必刻有“養護無小事”的宗旨,為此我們務必進一步的加強和完善養護管理制度。

一、養護人員的挑選

1、養護工人務必挑選身體健康,有職責心的,工作潛力強,具有必須的養護技術潛力的人。

3、根據每個養護工人的表現均有當養護班長的權利,由養護工人共同推選產生,班長務必對現場要個性瞭解,並且自己務必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現場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養護。

4、經確定的養護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和調離。

5、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應根據現場負責人的要求及時更換;

6、有一技之長的工人要發揚自己的特長,比如維修機械、苗木的不同季節修剪等一些養護技巧,要與其他養護工人用心交流,以便提高整體養護工人素質及團隊的養護水平。

二、現場養護崗位及崗位職責

1、現場養護由,養護主管、養護副主管、現場安全員、區域負責人、養護隊長、特殊崗位(技術工人)、普通工人組成。

2、崗位及崗位職責表

崗位職責養護主管負責現場養護的所有工作,協調處理與甲方之間的事情及養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養護景觀效果及植物生長質量,做到安全禮貌養護。

養護副主管負責現場的日常養護工作,協調並解決養護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配合養護主管,負責現場養護質量。

現場安全員負責養護施工的安全隱患問題,務必懂消防知識,發現現場有任何安全隱患問題都務必儘快通知現場主管並及時處理,若發現重大隱患,應要求立即停止養護工作,等消除隱患後即可正常工作。

區域負責人做好各區域的協調工作,把好養護質量關,解決現場養護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技術問題,配合好現場主管,透過各養護技術環節控制,實現保證養護景觀效果及植物生長質量。

養護隊長負責屬於自己的養護小分隊,區域內發現任何養護問題應及時與區域負責人溝通,做好養護工人的協調工作,保證做好自己小分隊的養護工作。

技術工人務必懂得養護技術的各個環節及措施,在日常養護中發現苗木出現問題能及時得當的處理,

普通工人要做到服從管理,勤勤懇懇工作,配合技術工人做好養護的日常工作

3、各個崗位的評選辦法;

(1)區域負責人對現場要個性瞭解,並且自己務必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現場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養護。安排工作到位完善的將給予獎勵,對於工作及管理潛力差的將會被淘汰。

(2)養護隊長要有必須管理潛力,務必服眾、有職責心,領導安排的工作要按時按量完成,做的比較好的各個方面乾的不錯的將給予獎勵並升職為區域負責人,對於工作及管理潛力差並且不用心工作的予以淘汰。

(3)技術工人透過日常養護工作中的表現,進行技術考核後合格的將列為技術工人。

三、例會制度

1、養護班長應每一天晚上向現場管理員彙報當天的養護工作狀況和第二天的養護工作計劃,堅持每一天舉行一次碰頭會。

2、每日例會由管理員、養護班長參加。有緊急狀況時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例會人員範圍。

3、養護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管理員通報或在例會討論,例會中做出的決定務必堅決執行。

4、每日例會由養護班長傳達會議資料並統一安排第二天的養護工作。

四、考勤制度

1、養護人員務必每一天準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發現一次罰款50元。

2、養護人員外出幹活或執行其他任務需要向現場管理員請示,填寫外勤任務單,獲准後方可外出。

3、養護工人外出需向現場管理人員請假。

4、病假需出示病假證明書

5、事假要向現場負責人申請,填寫請假條,獲准假後方可休息。

6、養護人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自身工作任務,需要加班的,不計加班工資。

7、無故曠工三次或連續三天者除名。

五、倉庫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入庫務必經管理員驗收簽字,不合格材料決不入庫。

2、保管員對任何材料務必清點後方可入庫,登記進帳。填寫材料入庫單。

3、倉庫內設材料帳冊,務必有日期、入庫數、出庫數、領用人、存放地點等欄目。

4、倉庫內材料應分類存入堆放整齊、有序、<>並做好標識管理。並留有足夠的通道,便於搬運。

5、油漆、汽油、農藥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倉庫內另設地點,不得使用明火。

算後從養護工人工資中扣除,情節嚴重者直接開除。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三

為搞好住宅區的綠化養護管理工作,持續住宅區環境優美,特制定本規定。

一、住宅區的綠化,指區內綠化、花草、樹林,園林建築小品等,屬住宅區公用設施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處負責,並按市政府綠化達標要求管理區內綠化。

二、管理處採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使'保護綠化、美化住宅區'成為居民共識,構成良好風氣,自覺愛護區內'一草一木'。

三、管理處綠化人員職責如下:

1、熟悉住宅區的綠化面積和佈局,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充分利用綠化面積,持續綠化完好率在98%以上,並且合理佈置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

2、熟悉花草樹木的名稱,特性和培植辦法,並對較為名貴、稀有或數量較大的品種在適當地方公告其名稱、種植季節、生長特徵、養護辦法等,供居民觀賞。

3、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並修枝補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4、持續綠化地清潔,保證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竊,使花木生長茂盛。

5、每月檢查、記錄、報告樹木狀況,及時勸阻和處理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6、維護好剪草機、噴灑器、電機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區住户是綠化的享用人,賦有愛護、管理本區綠化的權利和義務,嚴禁下列破壞生態環境、妨害綠化的行為:

1、佔用綠化地段;

2、踐踏綠化草地、林帶;

3、攀折花木,毀損塗污園林小品:

4、行人和車輛在綠化帶上行駛,碰壞綠籬和柵欄;

5、在綠化區內堆放物品,設置廣告招牌:

6、在花木、建築物、雕塑小品上拉繩晾曬衣物;

7、在綠化地上傾倒垃圾、拋灑雜物。

凡有上述第一項行為,按侵佔每平方米罰款20-50元處理,並限期恢復原貌;其餘各項中,凡損壞花草樹木,按'損一罰五'罰款;凡損壞設施者,按造價的2倍罰款。

五、根據市政府規定,凡人為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作如下處罰:

1、對亂砍或碰斷樹木主子,每株罰款150元,對攀爬樹木、剝樹皮造成損傷的每株罰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條的,每朵(枝)罰款1元。因亂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損壞花木的,每枝罰款20元,破壞草坪每平方米罰款8元。

3、撞壞鐵欄柵,每公尺罰款150元。

4、對在綠化地帶晾曬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員予以警告,並對其進行教育。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對檢舉破壞綠化的人員,給予罰款收入的50%作為獎勵,獎罰由管理處執行。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刁難或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小區綠化養護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規範綠化部綠化工程施工管理。

2.範圍

適用於綠化工程部

3、職責

部門/崗位工 作 內 容

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權限內物資的審核、審批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權限內的審核、審批,過程行為監控

部門經理負責權限內的審核、審批,過程行為的監控

工程主管/工程項目負責人物資申請、審核,負責對整個工程過程的監控管理

現場施工人員物資申請、具體施工管理

4.定義

施工過程含制定施工計劃、施工過程控制、及時反饋工程施工信息、做好詳細施工記錄、維護施工現場安全、分包方管理、工程完工的全過程。

5、方法與過程控制

5.1施工前期準備

5.1.1綠化工程施工前,部門負責人任命項目負責人並派駐地施工人員,項目負責組織工程現場會議。會議內容應包括:熟悉甲方監管工程師、熟悉施工現場環境、指出工程施工要點和難點、分析可控成本因素、並對工作進行分工,明確施工計劃節點。

5.1.2按照合同清單尋求苗木採購信息,可採取電話諮詢報價或到供方生產基地調查的形式進行,經過對比及綜合分析後,選取苗木供方,並向公司提交合同內苗木《綠化苗木採購申請單》。甲供工程苗木由甲方指派代表選購,綠化部協助採購。

5.1.3分包方約談:施工前與分包方進行約談,填寫《供方現場(約見)評審記錄表》,對分包單價、安全責任、結算標準等進行約定,超過一萬元以上的勞務分包,要求職能部門人員參與約談。同時,向公司報批後與分包方簽訂《綠化工程施工協議書》。

5.2施工進駐

5.2.1按甲方要求及施工計劃明確開工、竣工日期。

5.2.2按圖紙及種植要求回填土方,平整好種植場地。

5.2.3與甲方對接綠化用水取水點,以便進行綠化種植施工。

5.2.4如綠化給水工程由我方負責施工,施工時間應早於綠化種植施工,進行綠化種植前,給水管網須預埋到位。

5.3施工過程管理

5.3.1同一施工區域內,按大型喬木-喬木-亞喬木-灌木-草皮的順序進行種植施工。

5.3.2項目負責人須向部門負責人及時反饋工程信息及工程進度完成情況。

5.3.3施工期間項目負責人應與施工人員保持溝通,根據工程規範依次施工,並與苗木供方對接,確保苗木質量達標,與甲方對接對成品合理保護,避免出理浪費與破壞。

5.3.4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須合理避開已佈置到位的光纜、電纜、水管、網線、煤氣管網等,項目負責人須在工程會議中給予強調。

5.3.5施工記錄及工程資料的保存

施工過程中現場施工人員收集的工程相關採購驗收單據、發票原件須及時提交項目負責人保管,並作為採購報銷有效資料。

如需甲方確認的工程量或單價,施工過程中主動請求甲方給予確認或約談,保留相關驗收或約談記錄。

工程過程出現變更應本着配合的原則及時向甲方索取指令並按期辦理簽證手續。

甲供材料到場後如有必要須及時辦理現場驗收手續。

項目負責人應在部門針對單獨的項目獨立單獨的文件俠妥善保管好相關的採購、指令、簽證、溝通、驗收等資料。

5.4施工安全、分包方管理

5.4.1杜絕無防護措施情況下進行高空作業,如進行高空作業,至少須兩人以上同時在場,並配備安全帶。

5.4.2分包方應確保在場工作不出現打架、鬥毆、偷盜、違紀事件。

5.4.3安全管理事項納入《綠化工程施工協議書》,並與分包方經濟利益掛鈎,如因分包方管理不善導致後果按協議相關內容處理。

5.4.4要求分包方對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實名考勤制,項目負責人在與分包方結算時對工人出勤情況進行審查,並作為監督分包方發放工人工資依據。

6、相關表格

7.5.1-j01-06-f1 《綠化苗木採購申請單》

7.5.1-j01-06-f3 《供方現場(約見)評審記錄表》

綠化養護管理制度 篇五

一、管理目標

1、搞好校園的美化綠化和花卉樹木的養護管理,把學校建設成紅花綠地,樹木成蔭,鳥語花香,景色怡人的花園式單位。

2、提高校園綠化覆蓋率,努力提高綠化水平,實現園林校園綠化,力求遵循為教育教學服務的宗旨,儘量與校園文化有機結合,創設濃郁的美化與文化氛圍,寓教於景,起到既美化環境,又培養人才的作用。

3、校園綠化要堅持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以植物造景為主,高大落葉喬木與草坪,攀援植物相結合,做到四季常綠,三季有花。使其既美化環境又能起到降温、滯塵、減噪、增加空氣濕度等作用。

4、樹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適時養護,做到花草繁茂,樹木旺盛。

二、管理辦法

1、學校建立美化、綠化領導小組,以加強對校園美化、綠化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2、學校與專業綠化養護單位簽訂合同,具體負責校園的綠化與養護工作。

3、學校校園的綠化要按照統一的規劃和佈局設計,不得隨意變更,花卉樹木確需變更的需經領導小組研究批准。

4、校園內的樹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隨便砍伐和損壞,砍伐或者增植新的花卉樹木都必須經過領導小組批准,損壞花卉樹木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補栽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樹木要定期修剪,科學養護,做到花草繁茂,樹木旺盛。

2、花草樹木要及時澆水,合理施肥,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適時噴灑農藥、防蟲、治蟲,病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無藥害發生。確保成活率和生長茂盛。

3、草坪要生長旺盛,平整、無雜草,高度控制在5釐米左右,無裸露地面,無葉片枯黃。

4、綠地內保持無雜草,無污物,無垃圾,水面無漂浮物,嚴禁亂寫亂畫和亂丟雜物。

5、花卉、苗木要無死枝、枯枝,無人為損害花草樹木現象。

6、各種花草樹木要明確其科屬和生長習性,以便科學管理。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各類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山體的綠化由延安市林業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市園林管理處受城市管理局的委託,具體負責山體以下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城建規劃、環境保護、房產、公安、農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保護包括以下資料:

(一)花壇、遊園、綠地、綠化帶等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二)城市街道樹木的種植、養護、管理;

(三)建設工程附屬綠化項目的審查、批准、驗收;

(四)單位及居民居住區庭院綠化的指導、檢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用心支持鼓勵國內外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合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鼓勵市區內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認建、認養、認管城市綠地;鼓勵居民利用庭院進行綠化。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制止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權利。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務必包括綠化設計。其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單位總佔地面積的30%。單位內部現有綠地面積低於30%的,不得佔用現有綠地進行其他建設。建設單位報市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設計方案,務必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否則規劃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新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其面積佔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於總佔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具備綠地條件的。,務必保證綠地面積佔改建面積的25%;

(二)市區主幹道綠地率不低於道路總佔地面積的20%;次幹道綠地率不低於15%;

(三)校園、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於35%;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環境的工廠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於30%;

(五)市區內的企業具備綠化條件的,綠地率不低於30%。

第十條在本市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因客觀環境限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繳綠化補償費,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收費依據《陝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繳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局,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新建管線、杆線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設施的外緣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1米;

(二)線杆、消防設施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1.5米。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二)設計方案的確定或改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審查;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中,綠化建設資金為工程總造價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綠化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二年的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務必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實行行業管理、部門管理與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辦法,並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和保護:

(一)城市的公共綠地、行道樹、幹道綠化帶及廣場的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樹木、綠地、花卉等的綠化,由所在單位負責。並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並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損壞公共綠地。因建設需要務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喬木50株,灌木50叢、綠籬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超過第(一)項審批權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各類管、線、建築物在施工時,確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樹木、灌木、綠籬的,務必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修剪的,由綠化管理部門修剪,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移植和砍伐的,建設單位應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經批准更新或移植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並保證成活。原地無法補栽的,應當繳納補栽樹木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異地補栽。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或特殊原因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落實補償措施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需要佔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需要臨時佔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經批准後,佔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與其簽定《恢復綠地保證書》,並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好處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古樹名木的,務必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損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圍圈樹木;

(二)距綠地、花壇一點五米內及行道樹冠下設置有爐灶的攤點;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亂倒、亂扔廢棄物;在樹木、花卉、綠籬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廢紙等雜物;

(四)向樹木、花草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熱水;

(五)在樹上釘拴刻劃、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採摘枝葉、花果;

(六)在園林建築設施上刻劃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職責單位或個人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造成園林綠化設施、園林建築、園林小品損毀的,按設施原造價賠償。

第四章:法律職責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補辦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或不貼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完成綠化建設;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綠化費總額12倍的綠化延誤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樹木或設施損壞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四條擅自佔用已建成或規劃綠地的,或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清理綠化用地的;臨時佔用期滿的,責令限期退還、清理、恢復原狀,從侵佔或佔用期滿之日起,按佔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罰款,並追究主要職責者的行政職責。

第二十五條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被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被砍伐樹木價值25倍的罰款。盜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罰款。

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並處以盜竊花木、綠化設施價值3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執法人員務必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執行公務時,應配帶標誌,持證上崗。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追究職責,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務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罰款務必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對個人罰款金額在3000元以上,對單位、組織罰款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來源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能夠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城市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發佈的《延安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