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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會議紀要(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72W

競爭性談判會議紀要(精品多篇)

競爭性談判邀請函 篇一

致:XX縣農村公路XX工程建設指揮部

1、在研究了上述項目競爭性合同談判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現場後,我們願意按人民幣(大寫)壹佰玖拾萬元(¥:1900000元)的投標總價,遵照競爭性合同談判文件的要求承擔本合同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復工作。

2、XX路(XX村~XX村)項目,路線全長18.88公里,公路等級為四級。

3、如果你單位接受我們的投標,我們將保證在接到監理工程師的開工令後,在本投標書附錄內寫名的開工期內開工,並在3個月的工期內完成本合同工程,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該工期從本投標書附錄內寫明的開工的最後一天算起。

4、如果你單位不能接受我們的報價,我們願意進行一次調價。

5、如果你單位接受我們的投標,我們將按照你單位認可的條件,以本投標書附錄內寫明的金額提交履約擔保。

6、在合同協議書正式簽署生效之前,本報價書將構成我們雙方之間共同遵守的文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投標人地址:XX縣XX街XXX

郵政編碼:XXX

投標人:XX縣XX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XXX

日期:20XX年9月1日

電話:0883—XXX

傳真:0883—XX

XX縣XX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競爭性談判的要點與難點 篇二

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情形

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批准。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以下四種法定情形適用於競爭性談判:一是壓縮採購週期,滿足緊急需求,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二是採購標的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需要通過談判予以明確。三是採購標的價格構成難以把握,不能預先計算價格總額,需要談判競價。四是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法規對前三種適用情形表述簡明易懂。應該引起特別關注的是第四種法定情形,當出現此種情形而採用競爭性談判時,有兩個重要環節應引起重視:其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必須終結招標採購程序,向監管部門申請獲准後才能按照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其二,在實施競爭性談判採購過程中,響應競爭性談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應商不足三家時怎麼辦?相關法規並無明確規定。

當有兩家合格供應商參加時,應該可以組織競爭性談判活動,因其仍然具有“競爭性”;但當只有一家合格供應商時,則不宜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程序。否則,競爭性談判則成了單一來源採購,即使確實需要改為單一來源採購,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也應終結競爭性談判程序,向監管部門申請獲准後再按單一來源採購的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談判並非就是討價還價

競爭性談判究竟談什麼?實務中多數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往往偏重成交價的洽談,有的乾脆把談判過程簡化成三輪報價或多輪報價。其實,價格談判只是競爭性談判的內容之一。採購人採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規格要求、質量標準、技術構成、指標參數、交付期限、售後服務以及合理價位等因素,都是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列入談判範圍的實質性內容。

競爭性談判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讓採購人與供應商就雙方共同關注的諸多實質性條款達成共識。只有通過對諸多實質性事項進行詳盡的競爭性談判,才能把“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以及“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等諸多疑難問題迎刃而解,才能幫助採購人優選成交供應商並最終實現採購目標。

在競爭性談判中,談判小組千萬不要受法律條款中“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干擾,否則,就可能因適用法律條款不當而影響競爭性談判的效果。

口頭談判莫忘書面證據

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主要是採購人或代理機構與供應商之間通過溝通交流,就貨物與服務的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價格構成、售後服務等要素達成共識的過程。但實務中不少採購人或其代理機構往往只注意口頭洽談,而忽視對談判過程和結論的書面記錄,不注意現場留下最有證明力的相關書面證據,導致在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環節產生分歧,有的甚至引發投訴與訴訟。因此,對於每一輪次的競爭性談判內容尤其是談判結論,談判小組最好當場形成紀要並經雙方簽字確認,讓口頭談判的結果形成書證,這對參加競爭性談判的採供雙方無疑有百利而無一害。

標準當符合報價最低原則

履行競爭性談判程序的結果是確定成交供應商而不是確定中標人,這也是競爭性談判區別於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一個顯著區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標準應當依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而不宜採用綜合評分法,這是競爭性談判區別於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又一顯著區別。

確定成交供應商後,採購人應當將談判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並在相關政府採購指定媒體予以公示。儘管相關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結果的公示程序,但從接受社會監督角度考慮則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公示期滿後,採購人向成交供應商簽發成交通知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談判堅持同一標準

一是接受邀請參加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必須堅持同一標準。《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具備的一般條件,採購人也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必須具備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其資格審查的方法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不同情況選擇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

二是談判涉及的相關實質性條款範圍、條件、口徑必須一致。如果談判中涉及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以書面修改或補充後的談判文件條款與各單一供應商進行新一輪談判。

三是談判小組只能與各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且輪次應當相等。談判小組成員和各單一供應商對談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信息必須保密,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工程項目慎用競爭性談判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招標投標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都有明確規定,其承發包只能區別不同情況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中選其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政府採購工程時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也有特例。

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在招標採購中,出現相關法定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的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採購監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實務中當政府採購工程發生上述廢標情形時,經申請並獲准後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施工企業就成為可能。但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採購方式調整後,採購人必須按照競爭性談判模式重新發布採購文件,切不可圖省事僅在口頭宣佈改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但採供各方仍使用原有文件。否則,不僅在採購運行程序上形成適用法律條款的混亂,對談判結果不盡滿意的供應商還有可能以此為由產生質疑和投訴。

至於政府採購限額以下工程,因其規模小,工期短,且一般無特殊技術要求,如果再把施工合同價款定為固定總價合同一次性包死,那麼,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施工企業將是一種合法合情簡捷高效的選擇。

競爭性談判邀請函 篇三

xx公司: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貴陽市分公司就所屬自有、自有、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貴陽市分公司自有代理渠道營業廳裝修進行競爭性談判,特邀請貴單位參加。

道營業廳裝修

1、具體相關要求詳見附件一《競爭性談判須知》。

2、諮詢聯繫人及電話:方東3、應答文件請送達(也可攜帶至開標會現場):貴陽聯通監察室張勁鬆聯繫電話:地址:貴陽市中華南路40號貴陽聯通大廈4樓送達監察室截止時間:20xx年2月20日17:30分

4、應答文件送達截止和開標時間:20xx年2月21日:

5、開標地點:貴陽市中華南路40號貴陽聯通大廈4樓屆時請被請邀請單位代表出席開標會。

6、此次活動解釋權歸中國聯通貴陽市分公司。

詳細地址:

郵編:

郵編:郵編:

地址:地址: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貴陽市分公司

聯繫人:

方東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附件一:《競爭性談判須知》附件二:《營業廳裝修施工標準説明》附件三:《貴陽聯通營業廳裝修項目及材料報價表》附件四:《競爭性談判應答文件編制要求》

邀請單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貴陽市分公司

競爭性談判操作程序 篇四

一、接受委託

政府採購中心接到採購項目審批表後辦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採購項目受理單,並登記編號;

(二)與採購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三)要求採購人提供採購項目技術資料;

二、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包括:

(一)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名稱、數量等;

(三)對供應商資質要求及需要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四)對談判報價的要求;

(五)談判保證金交納方式和金額等;

(六)談判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

(七)合同草案的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八)交貨時間和售後服務;

(九)驗收及付款方式;

(十)談判時間、地點。

四、確認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採購單位審核無誤,由項目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簽發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採購單位審核無誤後,由採購中心負責人簽發,並報政府採購辦公室、紀檢委備案。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七、召開談判會議

(一)會前準備工作

1、通知談判小組成員、採購單位負責人、紀檢監察人員、財政採購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準時出席會議;

2、佈置談判會場及準備會場所需設備;

3、準備開標評標工作所需資料,包括報到薄、談判記錄等;

4、談判供應商報到、交納談判保證金;

(二)談判會議的程序

1、採購中心主持談判會議;

2、與會人員簽到並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參加談判供應商名單、宣佈會議紀律、會議程序及其它內容;

4、收繳通訊工具;

5、談判供應商抽籤決定談判順序;

6、由採購單位負責人介紹談判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

談判會議過程由採購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記錄,並存檔備查。

(三)談判小組成員按抽籤順序與供應商分別進行第一輪談判

1、供應商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2、供應商介紹企業基本情況;

3、談判小組就採購項目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4、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彙總,統一採購項目標準,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

5、談判小組將統一後的標準、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實質性變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

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採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由主持人當場宣讀談判結果。

(五)談判小組成員、採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在談判會議記錄上簽字。

八、發佈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書

成交供應商確定後,在敖漢政府採購網站和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九、質疑答疑

十、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按談判結果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採購人、中標供應商、採購中心、採購辦各一份。

十一、退投標保證金

採購中心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履約驗收

採購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談判資料整理

談判結束後,採購中心將談判過程資料一併整理存檔,整理的資料包括:政府採購申請表、審批表、採購項目受理單、委託代理協議、談判邀請函、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談判文件、供應商資質及業績證明文件、報道簿、談判小組人員名單、談判紀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競爭性談判策略 篇五

談判並非就是討價還價

競爭性談判究竟談什麼?實務中多數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往往偏重成交價的洽談,有的乾脆把談判過程簡化成三輪報價或多輪報價。其實,價格談判只是競爭性談判的內容之一。採購人採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規格要求、質量標準、技術構成、指標參數、交付期限、售後服務以及合理價位等因素,都是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列入談判範圍的實質性內容。

競爭性談判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讓採購人與供應商就雙方共同關注的諸多實質性條款達成共識。只有通過對諸多實質性事項進行詳盡的競爭性談判,才能把“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以及“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等諸多疑難問題迎刃而解,才能幫助採購人優選成交供應商並最終實現採購目標。

在競爭性談判中,談判小組千萬不要受法律條款中“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干擾,否則,就可能因適用法律條款不當而影響競爭性談判的效果。

口頭談判莫忘書面證據

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主要是採購人或代理機構與供應商之間通過溝通交流,就貨物與服務的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價格構成、售後服務等要素達成共識的過程。但實務中不少採購人或其代理機構往往只注意口頭洽談,而忽視對談判過程和結論的書面記錄,不注意現場留下最有證明力的相關書面證據,導致在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環節產生分歧,有的甚至引發投訴與訴訟。因此,對於每一輪次的競爭性談判內容尤其是談判結論,談判小組最好當場形成紀要並經雙方簽字確認,讓口頭談判的結果形成書證,這對參加競爭性談判的採供雙方無疑有百利而無一害。

標準當符合報價最低原則

履行競爭性談判程序的結果是確定成交供應商而不是確定中標人,這也是競爭性談判區別於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一個顯著區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標準應當依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而不宜採用綜合評分法,這是競爭性談判區別於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又一顯著區別。

確定成交供應商後,採購人應當將談判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並在相關政府採購指定媒體予以公示。儘管相關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結果的公示程序,但從接受社會監督角度考慮則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公示期滿後,採購人向成交供應商簽發成交通知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談判堅持同一標準

一是接受邀請參加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必須堅持同一標準。《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具備的一般條件,採購人也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必須具備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其資格審查的方法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不同情況選擇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

二是談判涉及的相關實質性條款範圍、條件、口徑必須一致。如果談判中涉及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以書面修改或補充後的談判文件條款與各單一供應商進行新一輪談判。

三是談判小組只能與各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且輪次應當相等。談判小組成員和各單一供應商對談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信息必須保密,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競爭性談判策略如下 篇六

1、談判前做好充分的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

談判前,採購人員必須瞭解所採購產品的基礎知識、市場及價格行情、供需情況狀況、本企業情況、本企業所能接受的價格底線與上限,以及充分了解供應商的基礎數據 , 如銷售額、市場份額、品類表現、毛利分析,進行充分的橫向及縱向的比較。

對產品的深入瞭解,對對方信息的準確掌握,用事實説話,以數據和分析支持以及專業的職業素養,是在談判中佔據有利地位的前提。同時,要把各種談判條件按照優先順序列出,在談判時隨時參考,不遺不漏。

2、確保談判有效性,只與有權決定的人談判

談判之前,最好先了解和判斷對方的權限,採購人員接觸的對象可能有:業務代表、業務各級主管、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甚至董事長,依供應商的大小而定的。這些人的權限都不一樣,採購人員應儘量避免與無權決定事務的人談判,以免浪費自己的時間,同時也可避免事先將本企業的立場透露給對方。同時,不要單獨與一羣人談判,在談判中,人數與級別與對方應該大致相同。

3、儘可能進行主場談判,佔據地利優勢

在主場進行商務談判,最大的目的其實是在幫助採購人員創造談判的優勢地位。在國際商務談判中,日本人把主場談判發揮得淋漓盡致。因為在自己的地盤上談判,除了有心理上的優勢外,還可以隨時得到其他同事、部門或主管的必要支援,同時還可以節省時間和旅行的開支,提高採購員自己的時間利用率和工作效率,而且,對於幾百幾千公里的遠距離談判,主場談判可以有效地避免水土不服對身體、精神造成的影響。

4、控制情緒,不要輕易表露態度

在談判中,雙方的期待值會決定最終的交易條件,所以有經驗的採購員,無論遇到多好的價格條件,都不過度表露內心的看法。對供商第一次提出的條件,有禮貌地拒絕或持以反對意見,從而使對方產生心理負擔,降低談判標準和期望。但是,一定要避免談判破裂,不要草率決定。有經驗的採購人員,不會讓談判完全破裂, 要成為一個好的傾聽者,同時也要對方的立場説話。很多人誤以為在談判時,應趕盡殺絕,毫不讓步。但事實上大部分成功的談判都要在和諧的氣氛下進行才可能達 成。在相同交涉條件上,要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去説明,往往更有説服力。

5、以退為進,集中突出自身優勢

如果自身的條件不足以讓對方提起繼續談判的興趣,如年採購額不及對方一個月銷售額的零頭,或是供應商是某一領域的絕對專家和領導者,那麼採購就需要告訴對方採購方目前及未來的發展及目標,讓供應商對產生興趣。要不斷強化採購額、市場佔有率、預期市場增長率等信息,儘可能達成雙方都能滿意的預期。

淺談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方式 篇七

一、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性條款

競爭性談判方式相對於招標方式有其明顯特點,如採購過程中可以對採購要求包括實質性條款進行談判、供應商有兩次報價機會等。由於以往的規定中對競爭性談判的約束條件較少或不明確,具體操作時具有很大靈活性,在實際工作中,較其他非招標方式應用更廣泛。然而,同時也成為許多采購人放棄招標方式的理由。因此,競爭性談判方式必須規範使用,防止濫用。

《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對這四種適用情形的其中三種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和補充説明。

(一)適用情形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出現此情形時,可以重新招標也可以經批准後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4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和《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評審委員會要在採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如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後重新組織招標,即不能改變採購方式;當招標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條款時,方能考慮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或其他採購方式。因此,74號令第28條的規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説明、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因此,筆者以為74號令中針對此適用情形的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採用招標方式採購出現以下任一情況:①沒有供應商投標;②沒有合格標的;③只有兩家供應商投標;④評標後只有兩家供應商合格。二是此情況的出現並非由於招標過程和招標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變採購方式並不能解決導致招標失敗的投標人數量問題。因此74號令第12條規定,除了公開發布公告,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還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邀請不少於三家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活動:一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二是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同時,74號令第27條第2款規定,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可以改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兩家採購。相應的,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最少家數、候選成交供應商家數由三家下調為兩家。當然,此情形下采用競爭性談判也應符合74號令第28條規定。

(二)適用情形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此情形下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能充分發揮其優勢:一是利用談判過程逐步明確採購項目的詳細技術數據,完善採購需求;二是採購需求直接與市場供應能力匹配,採購需求設置更合理;三是節約採購人的採購準備時間,提高採購效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提出的兩階段招標正是出於這個目的,74號令對此項表述沒有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適用情形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

74號令對此類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這種時間上的緊迫性是“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的”,這種規定在於限制採購人以時間緊急為藉口規避招標。筆者以為,雖然74號令作出了限制,但適用情形三仍然是個軟條款,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採購單位和主管部門嚴格把關,否則很難收到預期效果。

(四)適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對此項內容表述為“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將此種情形下的採購標的限定在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和不能確定時間數量的服務項目範圍內,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貨物、服務均不得以價格總額不能確定為由選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二、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時間條款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文件均未明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各關鍵時間節點,這使其在實際運用中成為一個缺乏約束、可以自由定義的“大”採購方式。對此,74號令作了更加細化的補充,其中,規定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時間要求有:

(1)談判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時間為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為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則澄清截止時間應為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的編制,自澄清和修改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即在時間管理上視為重新發布了一份新的談判文件;

(3)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4)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5)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上述規定中,第(1)(2)項規定也適用於詢價採購方式,第(3)(4)(5)項規定適用於其他非招標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中的退出條款

74號令第34條規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此規定很容易被認為不合理,如果允許供應商在最後報價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應商家數不能滿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談判失敗的風險,並給了少數供應商投機鑽營的機會。筆者以為,對此條規定的理解關鍵在於區分“可以退出談判”和“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的內涵。“可以退出談判”是無條件的退出,供應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則是有條件的退出。如果根據談判情況,採購需求並沒有超出談判文件和供應商提交的相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或根據談判情況最終形成的新的採購需求沒有超出供應商的能力範圍,那麼供應商的退出是違背誠信原則而不能被接受的,應視為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後撤回響應文件,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沒收其保證金。

同時,74號令第33條第2款規定,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74號令第34條的規定其實是為提交被推薦方案供應商以外的其他供應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機制,即對提交被推薦方案的供應商,“要求”其提交最後報價,而其他供應商視其自身情況可以作出兩種選擇,一是就被推薦方案進行最後報價,二是退出裁判。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使採購人在談判中獲得供應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維護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後,財政部分別發佈了18號令、74號令,使政府採購的法制體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對於集中採購機構來説,深刻理解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則、目標和宗旨,在採購項目中切實予以貫徹執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採購機構的職能職責,實現公開、公平和規範、高效的政府採購。

競爭性談判會議紀要 篇八

一、參會單位:

二、評標時間:年月日午

三、投標地點:

四、競爭性談判過程:

1、主持人(校長或分管副校長)發言:

(1)介紹參會人員;

(2)介紹工程概況及要求;

(3)宣佈工程最高限價。

2、區教育局監察室人員發言:

(1)招投標工作紀律要求;

(2)本次競爭性談判評標辦法。

3、區教育局計財科人員發言:

(1)工程質量要求:(工程資料、材料、工藝)

(2)施工安全:(乙方人員、師生、校產)

(3)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4、監審組驗證各投標申請人資質情況:

5、第一輪報價情況:

6、第二輪報價的最高限價:

7、第二輪報價情況

8、評標小組意見:

9、學校根據評標小組意見確定的中標單位:

競爭性談判會議紀要 篇九

2月24日,賈汪區光明棚户區改造遺留問題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區政府905會議室召開賈汪區光明小區安置房水電安裝及高層消防工程競爭性談判會議。區政協副主席蔡成立,區競爭性談判專家組馬月兵,區住建局張正軍、顧偉、李雪平、李露,區審計局高翔,公安分局鄭北京,江蘇希地環球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褚聶、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友坤參加了談判會。

蔡成立主持談判會並就競爭性談判要求作以説明。要求投標企業承諾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工期。因僅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家企業在會議前繳納了工程履約保證金共計貳佰捌拾萬元,故本次會議主要與該企業所提出的招標控制價產生的疑問展開談判。該企業提出了以下幾點疑問:

1.所有控制箱(各種表箱)無表箱四周堵、砌、抹工程量;

2.對於暗埋線管存在不通或漏埋的如何處理(無暫列金額)

3.存在漏項:均無房屋防雷、接地工程量,如(1)1#、2#商鋪中無屋面防雷接地網(2)1#樓無屋面防雷及接地裝置(3)太陽能無與屋面防雷接地網相連接的做法工程量(4)7#樓無措施費

4.蘇建函價【20xx】102號人工費調整已出,以後是否執行調整?

對於該企業提出的疑問,經過談判小組研究決定給予以下回復:

1.對於施工企業提出1、2項不可預見的費用,考慮風險共存,結算時不予結算。在財評的基礎上再下浮2%。

2.蘇建函價【20xx】102號人工費所做出的調整,給予調整並執行。

3.存在漏項、變更的部分據實結算。

工程履約保證金在施工方履約進場後退還1/3、工程形象進度至50%退還1/3,工程完工後退還1/3。工程工期需滿足委託方要求。中標價為標底評審價下浮2%。付款方式為:工程形象進度至50%支付總款的30%,工程完工付款至總款的6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後支付至總款的95%,剩餘5%為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後付清)。

經過競爭性談判,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選賈汪區光明小區安置房水電安裝及高層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