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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用工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5W

勞務用工制度新版多篇

降低用工成本的風險 篇一

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目的顯然是想降低勞動力用工成本。可《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從同工同酬的含義理解,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報酬同標準。另外用工單位還要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同時,用工過程中產生的經濟補償、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費用,派遣單位均會約定由用工單位承擔,從這種意義上説,勞務派遣用工的成本更高。

勞務用工制度 篇二

為了進一步規範外用工安全管理,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責任和法律風險,杜絕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規定:

一、範圍

勞務用工(以下簡稱外用工)是指公司項目分公司、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與建築施工生產有關的工作的城鎮臨時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

公司應建立、健全勞務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審批程序,提出現場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職責的內容和各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三、合同

公司必須與外用工所在的企業(以下簡稱對方企業)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不得與外用工直接簽訂勞務合同。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並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經過公司安全監督部門(工程技術)審查同意。對方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和管理能力。

四、資質和條件

1、對方企業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和資質,並具有勞務提供的營業範圍。

2、對方企業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3、使用的外用工需體檢合格,並有相應作業的技能和上崗證書。特種作業人員須有相應證書和資質。

4、外用工必須與對方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或屬於對方企業職工的書面證明)。

五、勞動關係

1、與對方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只發生勞務承包的合同關係,不產生勞動關係,基層各用人單位不得直接向對方企業提供的外用工發放工資、資金等費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時應書面向對方企業提出要求,並列明勞務工作時間、地點,不得由班組採用“隨叫隨到”或或長期呆在班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

1、項目分公司應協助對企業對外用工進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講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識,要求和應注意的危險點。外用工須經安全教育培訓並經安全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項目分公司應建立臨時工履歷檔案,登記體檢情況,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規程學習考試成績。

2項目公司企業應組織外用工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學習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應及時向外包工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並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二、工器具

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等必要物品由對方企業外用工提供。必要時可在勞務合同費用總額中增加這部分費用。項目分公司必須監督外用工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物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符合要求。

三、危險點、安全事項交代

1、開工前,項目分公司必須對外用工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應有完整的交底資料和交底記錄,並經雙方交底人員簽字。

2、在有危險性的施工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為災、坍塌、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項目分公司須向外用工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並要求對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經公司工程技術部門審查合格後派員監督實施。

四、現場監督

1、外用工分散到項目分公司、班組參加施工生產作業時,必須由所在項目分公司、班組管理人員領導,並指定有經驗的正式職工帶領和監護下參加工作。

2、外用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安全措施。

勞務用工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的用工形

式。

第二條 《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係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 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 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 使用原則與批准權限

第六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範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範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 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並報領導批准。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 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並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條 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 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並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 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未滿16週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 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採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 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牀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後,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 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 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 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並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並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 工資的支付

1、勞

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於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 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税、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 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後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即與公司脱離勞務關係。

第二十五條 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勞務派遣無效的風險 篇四

勞務派遣在某些情況下會被判定無效。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勞動關係,用工單位預期通過勞務派遣降低成本,規避責任的願望不但無法達成,反而要額外承受處罰。①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就是用工單位自己設立的或自己參股設立的;有的是個人設立的。這類派遣單位不具備派遣資質,勞務派遣協議無效。②“逆向派遣”行為可認定為無效行為:“逆向派遣”即用人單位將在本單位工作了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勞動者轉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回本單位,這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被認為是無效行為。③用工單位留用與勞務公司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務工: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而用工單位未獲知此信息,因工作疏忽或急於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勞動者的工作,也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形成無書面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

連帶責任風險 篇五

《勞動合同法》第92條中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通俗地講,就是“勞務派遣單位吃不了,用工單位兜着走”。例如: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為勞務工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又無力支付高額的醫療費,這時企業就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替勞動者支付部分醫療費。

在此律師提示:用人單位要慎重用勞務派遣員工,如必須要用,就要依法接受勞務派遣,並嚴格履行用工單位義務。

承諾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