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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實用24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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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實用24篇)

篇一:勞動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於司法機關來説,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衝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係,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於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麼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係呢?

兩者關係,法理中尋

應該説,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説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衝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説法

儘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係,但我們並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於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衝突時,法院採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説,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於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於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於司法機關來説,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衝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係,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於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麼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係呢?

兩者關係,法理中尋

應該説,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説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衝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説法

儘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係,但我們並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於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衝突時,法院採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説,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於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於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篇二: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並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於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鈎;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於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篇三:勞動規章制度

1、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的領導下,開展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諮詢服務工作。

2、負責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掌握就業、失業人員就業狀況,並及時更新信息,建立基礎台賬,實行動態管理。

3、收集、發佈就業信息,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瞭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佈培訓信息,掌握有培訓意向人員的信息並及時上報,組織推薦轄區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4、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受理就業援助申請,建立管理台賬和及時更新信息庫,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各種再就業援助服務。

5、配合市、區勞動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採集和維護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負責指導本轄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旅行情況報告備案工作,協助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7、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督促本轄區應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參保、續保手續;為轄區內服務對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

8、做好本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瞭解本轄區內退休人員基本情況,並建立基本信息庫,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繫卡,指導建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開展日常文體娛樂、定期走訪慰問、醫療保健等方面活動;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體檢預約。

9、完成街道勞動保障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篇四:勞動規章制度

一、學校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由工會主席任組長

二、充分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推進學校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工作的發展,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規範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建設。

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主要任務:調解教職工與學校在人事安排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預防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勞動法。

五、發現矛盾糾紛,應及時調處,做好資料的積累。

六、調解小組組長每學期召集一次調解員會議,瞭解工作情況。

七、加強協調配合,紮實推進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篇五: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條勞動競賽作為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實現人的生產能力最大化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充分動員廣大職工為公司拼搏奉獻,建功立業,把勞動競賽活動落實到實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對本年度勞動競賽進行定位。

(一)要做到三個“有利於”。是否有利於調動職工的勞動熱情;是否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是否有利於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

(二)勞動競賽應定位在隊伍素質的提高上。讓職工體現自身價值,提高自身素質,尋求自身發展,一方面增強“靠本事上崗,憑貢獻取酬”的競爭意識;另一方面要廣泛發動職工開展科技攻關、技術招標等競賽活動,讓職工在生產實踐中實現自身價值,從而增強企業的後勁和競爭力。

(三)勞動競賽應定位在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服務上。要把競賽滲透到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安全生產、市場開拓、新品開發、實現效益等多個領域和環節,讓競賽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條根據勞動競賽定位,制定勞動競賽計劃書,並上報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進行審批。

(一)勞動競賽計劃書要須跟進市場,瞄準市場變化來開展,為市場競爭服務。

(二)必須從戰略的高度,把競賽的重點放在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品牌上。

(三)必須使勞動競賽活動成為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使勞動競賽向高層次發展,做到長賽不斷線,短賽攻關鍵,年年有新招。

第四條勞動競賽的實施管理。

(一)成立勞動競賽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宣傳勞動競賽的內容、目的、意義,將職工吸引到競賽活動中來。

(三)調查、分析、推動競賽活動。及時與公司有關方面取得聯繫,積極爭取支持和幫助,推動競賽活動順利開展。

第五條對勞動競賽活動進行深層次的拓展。使競賽更具有效益性。

(一)由單純完成產值競賽向提高經濟效益和實現綜合目標轉變,採取以產值、安全、效益、服務等綜合目標進行評價。

(二)競賽向科技創新、提高勞動者素質轉變。廣泛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由苦幹變巧幹,讓先進的`管理手段變為先進的生產力。

(三)由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向精神物質獎勵並重轉變。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社會主義“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

第六條組織開展勞動競賽總結、評比、獎勵工作。做好先進經驗推廣的工作。

第七條要做好競賽的宣傳報道和推薦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競賽活動中湧現出來的先進典型,確保競賽活動取得顯著成效。

篇六: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

第1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 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 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 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後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18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 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3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 勞動紀律

第24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篇七: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一)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着裝要整潔大方,其餘工種職工着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製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脱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幹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閒談、喧譁,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台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範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 、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鬥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准假後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二)工傷假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後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三)非因工傷假和病假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衞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四)婚假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五)喪假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六)產假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計劃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幹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閒談、喧譁,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幹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牴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勞動規章制度(二)

為了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本廠的長短期發展目標;本着“誠信敬業,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私離崗位。

2、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請假,返回後要立即銷假。

3、遵守工作紀律,自覺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4、服從領導,聽從分配。有意見和建議要及時反映,不得滿腹牢騷,消極怠工。

5、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事間要以誠相待,對客人要文明禮貌。不準拉幫結夥,打架鬥毆和酒後鬧事。

6、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努力鑽研生產技能和業務知識,愛好工廠的一草一木。積極向廠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7、講究生產工作秩序。要始終保持廠區,場地,車間及辦公場所的整潔衞生。按規定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其他物品。

8、講文明,講禮貌,講衞生,講紀律,講秩序。不準在食堂,走廊,車間等場所打鬧,不得有其他野蠻行為。

9、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職工視情節輕重處以50---100 元罰款。

篇八:勞動規章制度

一、部門簡介

院勞動生活部是連接學生,食堂,後勤與物業等學院相關部門的紐帶。通過成立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深入廣大同學日常生活以及廣泛的收集全院學生的意見及建議等方式對與學生息息相關的餐飲、住宿、洗浴、校園內購物和教學區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經常向學院相關部門反映學生的心聲向同學們反饋學院的相關信息。此外,本部門還負責勤工儉學制度的落實與實施,同時,健全學院的勞動衞生制度,確保同學們能夠生活在衞生舒適的校園之中,並對全院性大掃除及環境衞生進行監督、維護。

二、部門編制

1、本部設立部長一名,兼做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副祕書長;

2、本部另設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負責人3名,勤工助學組負責人2名,宣傳組負責人1名;

3、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下設幹事x名,勤工助學組幹事x名,宣傳組幹事x名;

4、本部專設文書1名,負責記錄各項會議記錄,管理本部門的檔案等相關工作。

三、考核制度

i.紀律

1、本部例會及各項臨時會議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即視為自動退出;

2、學生會集體活動、勞動或其他任務時,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視為自動退出;

3、上課或晚自習及團日活動時,若學生會有活動需離開,必須向老師或班級考勤負責人説明情況待允許後在離開;

4、平時不得打着學生會有活動的幌子請私假、曠課或逃課等違紀事項,一經查出,學生會立即除名並嚴格按《學生手冊》處理;

5、不喝酒、不吸煙、不賭博、不聚眾鬧事,一經查出從嚴處理;

6、嚴格遵守學院的《學生手冊》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紀,立即除名並從嚴處理;

7、值班要做到準時到,不遲到,不早退,不善自離崗,如有發現,遲到兩次,除名,曠職一次,除名;

8、值班時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代簽,不得慌填,如有發現從嚴處治;

9、值班時,不允許帶同學來辦公室聚會,打鬧,媳戲等,如有發現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0、值班後,要認真做好值班室衞生,然後關閉窗户,關燈,電扇等鎖門方可離去;

11、個人形象及其它:在校期間,不準奇裝異服,要做到樸素大方,儀表整潔;

12、在校期間,不準濃狀豔抹,不佩戴奇異的手飾品,不染個性的怪發等;要注意男女文明交往;

13、要禮貌待人,團結他人,互幫互助;要積極的對待工作,及時的發現並糾正工作中的錯誤與不足,支持好人好事,反對不良風氣;

14、身為學生幹部,必須樹立較強的主人翁意識並且在生活學習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15、注意維持學生會的聲譽,團結統一,服從學生會的管理與領導,完成各項交給的任務;

16、要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時間,不掛科。若有掛科取消學生會職位;

17、認真領會學生會的“十大必須”。

因諸多原因,本部以上規章制度並未完善。

篇九:勞動規章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限公司管理規定》等,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工作任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部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見此崗位的“職位説明書”。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該崗位全部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 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日。

第六條:職員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的情況下,甲方按照《勞動法》規定同等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乙方在無甲方的安排下隨意加班時,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進行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與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

第九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工資水平在崗位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十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2)乙方是未參加生育保險女工的,規定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基本工資;乙方是參加生育保險者,執行標準及方法按社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按此規定執行,甲方可以不予以發放乙方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本合同終止。

六、特別約定

第十九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競業限制的範圍為 ,地域為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支付方式為 。

若乙方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七、勞動成果的歸屬:

第二十一條: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或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文字、圖形等作品其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給予乙方適當獎勵。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如不服仲裁裁決,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和政策執行;

2、本合同以公司的公司管理規則、人事考核規定、獎罰規定、值班規定、工資規定、宿舍管理規定和出差規定等作為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篇十: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妥善處置我縣境內因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突發緊急情況,降低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對社會穩定、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凡是因勞動保障問題所引發的五人以上的罷工、遊行、靜坐、請願、集體上訪事件,稱為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

勞動保障問題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糾紛、拖欠員工(民工)工資及拖欠發放社會保障待遇等。

第三條根據突發緊急情況、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程度,可劃分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發事件。

一般性突發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的行為。

重大突發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願等行為。

特大突發事件:30人以上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願等行為,或人數雖不到30人以上,但行為激烈,影響巨大,有罷工、遊行、衝擊辦公場所,或有引發阻斷交通、阻礙執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動警力才能恢復秩序等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條塊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成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由縣委政法委、總工會、法院、監察局、信訪局、工商局、發展計劃局、經濟貿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交通局、農業(水利)局、林業局、衞生局、審計局、法制辦、安全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組成,各成員按各自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第六條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一般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事件主管部門調查,責成有關責任單位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特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政法、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安全保衞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等事件。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最先接警的部門第一時間向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公室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查實事件性質、發生時間、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啟動預案。

第八條處置人員趕往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採取事件分理、解釋、安撫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解答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答問題,勸散人員。現場解答未能解決的問題,選擇處理途徑和手段。

對於現場勸散無效的,或明顯違法、故意製造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經教育引導又不聽的,及時報告領導小組。

第九條對於能勸散回去的一般性突發事件,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和責任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單位工程款,從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墊付。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承包方先行墊付。對於責任單位攜款藏匿,導致當事人權益一時無法保障的,由政府勞動保障應急週轉資金墊付。

對其他一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必須在30日之內處理完畢。並將結果答覆當事人。

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範圍能解決的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司法救濟對象需要救濟的,幫助聯繫給予司法救濟。

第十一條對於重大、特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領導,由領導小組協調處置。

(一)對處置中拒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對現場處置已經完畢的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後期調查處理也按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於越級突發事件按信訪有關規定勸返。

第四章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審批管理,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低於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項,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規劃建設和交通部門繼續整頓和規範建設建築市場秩序,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投標、綜合整治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十五條積極推行以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企業合同履約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提取預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資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增強民工維權意識,建立用工單位自覺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制度,對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對於嚴重違反規定的企業,記入檔案並向社會曝光。

第十七條引導企業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引導企業依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縣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建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週轉資金。對於確實屬於應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業一時無力支付的,經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核實同意,用於先行墊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發事件,下一步再向企業追償。

處置應急和日常的專項經費列入財政專項預算。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對在突發事件中依法執行公務且事蹟突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在突發事件中,構成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處置預案是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範。各部門、單位要根據處置基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細化完善有關應急處置分案,制定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以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

篇十一:勞動規章制度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着裝要整潔大方,其餘工種職工着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製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脱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幹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閒談、喧譁,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台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範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 、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鬥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准假後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二)工傷假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後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三)非因工傷假和病假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衞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四)婚假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五)喪假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六)產假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計劃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幹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閒談、喧譁,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幹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牴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篇十二:勞動規章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本廠的長短期發展目標;本着“誠信敬業,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私離崗位。

2、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請假,返回後要立即銷假。

3、遵守工作紀律,自覺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4、服從領導,聽從分配。有意見和建議要及時反映,不得滿腹牢騷,消極怠工。

5、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事間要以誠相待,對客人要文明禮貌。不準拉幫結夥,打架鬥毆和酒後鬧事。

6、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努力鑽研生產技能和業務知識,愛好工廠的一草一木。積極向廠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7、講究生產工作秩序。要始終保持廠區,場地,車間及辦公場所的整潔衞生。按規定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其他物品。

8、講文明,講禮貌,講衞生,講紀律,講秩序。不準在食堂,走廊,車間等場所打鬧,不得有其他野蠻行為。

9、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職工視情節輕重處以50———100元罰款。

篇十三: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閲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____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後,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准,並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祕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而是該祕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於商業祕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祕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祕密採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便於舉證,有利於企業藉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或者________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

篇十四:勞動規章制度

1.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文明工作,禮貌待人,對工作中因態度惡劣,給企業和部門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人員,視情節嚴重,予以嚴肅處理。

2.各崗位工作人員上下班必須手拉手交接班、嚴禁脱崗、竄崗、遲到、早退,對遲到早退、串崗人員發現一次,每次罰款20元;出現脱崗一次,每次罰款30元;如對全隊工作和企業財產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視情節輕重另行處理。

3.工作人員在交接班時,必須交接清楚,未交接清楚而下班者,造成設施丟失和財產不清者,後果自負。

4.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原則上不允許私自頂班、換班、替班,因特殊原因必須出現頂班時,本人持假條,由隊部統一安排。

5.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必須提前請假,不許帶假和電話請假,特殊情況例外,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屢犯不改者按停工處理。

6.上崗時必須穿工作服,掛牌上崗,着裝必須整潔,不許混穿,對不着工作服,不掛牌上崗的人員,每發現一次處以10元的罰款。

7.嚴格執行每週星期四,例會學習制度,無故不參加例會學習者按曠會處理,曠會一次罰款10元;藉故請會假一次者,每次罰款5元。

8.對全隊的臨時工工作人員,若出現遲到早退或完不成當班任務者,當班不予考勤,每次罰款20元。

9.各工作人員所在崗位衞生必須保持清潔,設施擺放整齊,值班室內嚴禁閒雜人員在內逗留;對自己所在崗位衞生較差,造成不良影響的扣除當班工資,經批評後,仍無改觀者,對其當班工作人員按停工處理,即當班負責人要負聯代責任。

10.各崗位的工作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不得大意麻痺,對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能及時到位處理的,處以50~200元的罰款,並寫出書面檢查。

11.全隊各崗位工種人員,在上班期間嚴禁聚眾玩牌。每發現聚眾玩牌一次,是管理人員的每次罰款40元,是一般職工的每次罰款20元。

12.工作人員必須要有團結協作敬業精神,嚴格按照崗位責任制一絲不苟的進行工作,確保工作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不得敷衍了事,如不遵守崗位責任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當班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扣除當班工資,並寫出書面檢查,屢犯不改者,介紹出服務隊或調離本崗位。

篇十五:勞動規章制度

1、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在馬路上跑鬧、玩耍、橫穿公路,過馬路要走斑馬線,做到一等,二看,三通過。單獨外出時必須告知家長;若與家長外出要勸誡家長不要酒後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家長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同時要遵守各種場合的文明禮儀要求,做文明公民。

2、嚴禁學生私自到池塘、河流等不明水域遊玩或游泳,以防溺水事故發生,如果發生應立即呼救或報警。

3、不用濕手觸摸家用電器,發現別人觸電,應立即呼救或報警。雷雨天氣,不在大樹、電線等危險地方避雨,以防雷擊。

4、不玩火,愛護消防設施,發現火情及時報警或呼救。5、注意飲食衞生,不暴飲暴食,嚴禁購買過期或變質的食物,不到果園隨便摘果子吃,以防食物中毒。不要到人多或有污染的場合,防止傳染病的感染。

6、遠離網吧,不參加賭博等不健康的娛樂活動,不聽、不信、不傳、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堅決抵制邪教活動。

7、不到加氣站玩耍或在傢俬自使用煤氣灶,以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8、認真完成假期作業,多讀書,讀好書,多看積極向上、益智類文娛或電視節目。

篇十六: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確要求,規範行為,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條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第四條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時間

公司每週工作五天,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其中,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為工作時間,12:00-13:00為午餐休息。週六,週日實行雙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實行簽字報道。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5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後,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於前一天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癒上班後須補交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癒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後,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託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准,其餘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准後,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後在《出差申請單》上註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從事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商業活動。

3、不得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4、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5、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不得私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業務無關的物品進入公司。

7、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業務資料及複印本)出公司。

8、對外接洽業務,態度謙和,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9、上班時間要保持肅靜,不準串崗聊天、嘻鬧、高聲喧譁和爭吵。

10、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及礦工。

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條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員工薪酬組成:

(一)基本工資

1、視工作人員的學歷、經驗、能力、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

2、工作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擬定,呈總經理核定後調整。

3、職務工資:依員工所任職務的繁簡與責任的輕重發給。

(二)獎金

1、全勤獎金

(1)全月未請假、遲到、早退者,發給全勤獎金50元。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25元。

全月出勤中,請假4小時(含)以內者,超過4小時以上不發給。

全月出勤日中,遲到、早退累計未超過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發給。

2、年終獎金

視本年度利潤狀況發給(給予標準另訂)。服務未滿一年者,以基本工資服務月數1/12的標準發放。

第九條員工薪酬,採用月工資制,每月工資發放一次,於次月10號發給(如遇假日提前發給),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次月發給;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十條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

為了照顧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每年均享有國家規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險福利

公司為正式員工辦理五險一金。

(三)健康福利

為了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更出色地為企業服務,公司每年出資為工作滿一年的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四)補貼福利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給員工餐費補貼、住房補貼及交通補貼,具體補貼金額依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規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實行,望各位員工共同遵守。

篇十七:勞動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員工依法享有帶薪體喪假之權利,但國家法律並未就私營企業勞動員工具體體假期限作出規定。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根據《關於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另外,國家規定喪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可以享受帶薪的喪假。

篇十八:勞動規章制度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過馬路時要按照交通燈通行,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在沒有交通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2、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扒車、強行攔車、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3、不在馬路上玩耍,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年齡未滿12週歲的學生,不駕駛自行車、三輪車上路行駛。

5、年齡未滿16週歲的學生,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6、乘坐公交車和其他車輛時,要遵守車內秩序,不干擾駕駛,不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跳車。

7、不到坑、池、塘、溝、河流、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

8、病從口入,注意飲食衞生,不暴食,不吃腐爛變質的食品。

9、在參加游泳、滑雪、溜冰、燃放鞭炮等有危險性的活動時,要在家長和其他監護人的指導下進行。

10、要正確使用家用電器,不玩火、電、物品或有危險的玩具。

11、掌握防火小常識,發生火災時,要沉着冷靜不慌張,並及時;在消防到來之前,使用正確的逃生方法,進行自救。

12、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帶有危險的學習用品和玩具到校;課間不追逐打鬧,不做有危險的遊戲;有事或生病,要及時向學校請假。

13、不進入遊戲廳、舞廳;不觀看不健康的書刊和音像製品;不吸煙酗酒;不賭博和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14、年齡未滿16週歲的學生,不能脱離監護單獨居住;不私自外出,外出時要與家裏人打招呼。

15、不輕信陌生的話,遇到危急的事情時,要及時。

篇十九:勞動規章制度

為促進企業發展,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任務,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努力實現公司計劃安排。

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熱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公司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曠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離開。如有違反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三、按時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實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嚴禁代打卡,如有發現,扣款20-50元。

四、工作時間不準聊天、唱歌、看書、會客、玩手機、嚴禁在產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體員工在工作任務忙時,沒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嚴禁帶小孩和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嚴禁酒後上班。

七、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上班不準穿拖鞋、涼鞋、西裝短褲、高跟鞋、赤背、經發現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廠為家,廠興我榮”愛護公司財產,每天下班應關閉電源電器、擦洗機器、關好窗户,如違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員工要注意公司形象,個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場地清潔衞生,物料、工具、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

十、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不準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十一、公司全體員工應該相互尊重,講話文明,待人禮貌,不準罵人。

十二、全體員工在公司內不準賭博、打架鬥毆、盜竊,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工資全扣,出現事故自己承擔。

十三、公司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必須服從安排。

十四、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的,惡意攻擊公司管理人員和同事的,連續曠工3天的,開除處理,工資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十五、公司全體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扣款500元並開除。

十六、以上規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篇二十: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部職責範圍

1、財務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及會計制度,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敬業愛崗,不做有損於公司的事。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序執行。

3、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提前預警資金需用狀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預測、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降低投資、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帳目,編制財務報表,並利用財務資料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依據。

7、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強本部門管理,進行內部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9、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佈置的其他任務。

二、借款審批及標準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應先到財務部領取一式兩聯的“借款單”,詳細填寫借款日期、資金性質、部門、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數及金額,經本部門主管簽字後報總經理籤批;借款單交會計留存,待借款人歸還借款後清款聯還本人作為清帳依據。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10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費用借款:各部門因辦理業務需要借款,到財務部領取借款單,填寫好資金性質(支票或現金)、部門、借款事由,所借金額,審批程序同第1條。

3、購置固定資產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設備單價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辦公設施單價2000元以上者,屬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申購單、固定資產請款單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由相應部門辦理。購置固定資產必須開具正式發票。

4、備用金借款:對於特定部門或崗位實行備用金借款,具體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所有備用金借款於每年年度終了報帳時歸還結清。

5、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招待費、週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1條。

6、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後五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後所欠金額三天內補齊,對於不辦理報銷手續且三天內不能補齊所欠款項的,財務部有權從當月工資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帳不清後帳不借的原則。

8、嚴格禁止個人借款,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級別人員做擔保並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借支。

三、日常費用報銷:

1、公司員工在日常費用支出時,需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2、日常支出時應儘量取得原始發票,對於不能取得原始發票的情況,需由對方出具收款證明。

3、報銷時須由經手人在發票上面簽字並簡述事由,並經相應領導及總經理簽字後到財務部報銷;

4、所有日常購用物品均須到庫房辦理入庫手續,報銷時發票後面附有經庫房管理員簽字的入庫單,並經各相應領導及總經理簽字後到財務部報銷;

5、遇報銷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或者由財務人員與審批人進行電話聯繫,先行借款或報銷,待審批人回公司後再進行補籤。

四、附則

1、所有費用支出實行總經理籤批制。

2、本制度自董事(股東)會議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篇二十一: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一、 庫存現金管理

1、公司財務部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內,不得超限額存放現金。

2、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日結,保證現金的安全。現金遇有短款,應及時查明原因,報告單位領導,並要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3、不準用“白條”入帳。

4、不準私人挪用、佔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現金(限額1萬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公司汽車前往。

6、現金出納員必須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

7、現金出納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放的現金和有價證券;私人財物不得存放入內。

8、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接受開户銀行和本單位領導的檢查監督。

9、出納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上述各條規定。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户和輔助帳户的開户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公司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相關的結算管理制度。

3、作廢的銀行支票由出納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

4、銀行結算方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取如下幾種方式: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兑匯票、委託收款(僅限於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從銀行取回的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帳。

6、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户帳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於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餘額調節明細表。

7、銀行出納員對銀行調節明細表所記載的帳項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對出現的差錯通知責任人進行更正,對未達帳項要及時予以清理。造成的帳帳不一致,應儘快解決。

8、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鑑必須實行分管。由出納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的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

三、往來帳款的管理

1、應收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銷售部門根據形成收入的確定標準及時開據發貨票後,由財務部作好帳務處理,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有關收入和與客户應收賬款往來的會計賬簿,同時要定期與銷售部門進行核對,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2、其他應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形成的出差借款、採購借款、各部門備用金應於業務發生後及時報銷,每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各部門備用金於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進行還舊借新。

3、應付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因採購形成的應付票據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登記相應的帳簿,定期與相關部門對帳,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四、內部牽制:

1、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鑑分管制度

2、非出納人員不能辦理現金、銀行收付業務。

3、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一次。

4、現金出納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的制單人制單。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税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篇二十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一、管理職能

1、行政部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負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分類編號。

(3)負責主辦或會籤頒發及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負責協調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關係,並在內容上不斷完善。

(5)負責編制規章制度年度修編計劃,並組織實施。

(6)有權代表公司解釋有關規章制度。

2、有關職能部室是公司本專業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修編計劃。

(2)負責審核有關本專業的規章制度及會審、會籤其他部門有關規章制度。

(3)負責草擬頒發或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有權監督所屬部門及職工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管理內容與要求

1、規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編

(1)現場設備運行、檢修的每項工作,都應有相應的規程制度,使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有章可循。新增設備及重大設備的改進等項目,都應在試運前制定相應的.規程或措施,並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考試,否則不應投入運行。

(2)規程制度修訂時,應廣泛蒐集和研究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論證,凡是修訂的規程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及專業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生產現場實際。

(3)所有規程制度的編寫,應做到“符合實際,指導生產”,達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的目的,應根據生產的發展,設備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隨時補充修訂。

(4)編寫或修編的規程制度要語句簡練,措辭得當,簡明易懂。

(5)現場規程制度應在每年10~11月份,根據一年實際執行情況,由設備管理部及有關部室組織全面審查一次,並做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意見,經行政部彙總上報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每三年進行一次複審,視情況分別予以確認,修編或廢止。

(6)編制或修編規程制度的依據:

a、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部頒典型規程及上級有關部門指示、通知等;

b、製造廠家的設備資料;

c、本公司及兄弟單位的先進經驗;

d、上級有關事故通報,本公司及外單位的事故教訓;

e、推廣應用的新技術;

f、有關人員對規程制度的正確意見和建議;

g、規程制度在執行中對發現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編制或修編

(1)管理制度(包括規定、辦法等)在編制或修編前,應廣泛蒐集上級有關的法令、法規、政策、條例等資料,結合本公司實際進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級規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體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編工作由行政部負責組織,歸口職能部門負責修編具體工作。

(3)為適應生產、管理、服務的需要,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負責提出並編制,報行政部備案,以便再版時修編。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進行一次審查,每2-3年進行一次複審,分別予以確認、修訂或廢止。對不適應的制度內容應及時修改和補充,原已有的制度,在執行中若發現不夠完善或部分條文需作修改時,按修改部分予以頒發,不得將原合理的制度廢止。若需要重新修編原有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提出,經批准後,須將原制度予以廢止,不得同時存在兩個及以上同類型制度,以免造成執行困難。

三、規章制度的審批與頒佈

1、生產規程制度的審批與頒佈

(1)各項規程制度的編寫或修訂應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初稿,由編修部門組織技術熟練、書寫表達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和部門領導人員參加,採用集體討論修改,最後個別審閲的辦法進行審核。

(2)將初稿送交歸口部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

(3)由分管的副總工程師負責複審,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的總工程師(或副總經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審批與頒佈管理制度經職能部門編修起草後,可採取組織有關部室會籤,集體討論,最後領導批准的辦法頒佈執行。一般專業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審核審定,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批准頒佈執行。涉及面較廣,政策性較強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關部室、公司或專業人員會議進行討論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審定,最後由總經理批准後頒佈執行。

篇二十三:小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維護公共辦公區域的良好環境是每位員工的職責與義務

1、上班時着裝整齊、坐姿端正,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個人形象。

2、公共辦公場所桌面、地面、煙灰缸做到日日清潔,值日人員每天提前做值日,避免影響工作。

3、非計時人員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午上班前及時到辦公室簽到,未按時簽到者按公司制度執行。

4、每位員工均應將本人工作場所必需物品放置整齊,不經本人允許外人不得動用。

5、公司電腦專人使用,並有保密措施。上班時間不得使用電腦練習打字、玩遊戲、聊天、上網瀏覽與工作無關內容。下班時間經過允許員工可以進行學習。

6、辦公室謝絕吸煙、嚴禁大聲喧譁,吵鬧、嚴禁閒聊,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7、各部門的工作文件作廢時,需做撕毀處理。

8、辦公室人員要樹立服務意識,要在上級與下級、部門與部門之間起橋樑作用。

9、禁止使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或用公司電話聊天,包括打入的電話。

10、辦公室人員在工作接觸中或在接聽電話中要使用文明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11、下班時隨手整理自己的辦公桌。最後離開的人員應關閉空調,關窗,斷電,鎖門。

13、員工應注意環保和節約,儘量不使用一次性茶具。

14、危險品嚴禁帶入辦公區域。

此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篇二十四:小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單位人員名冊。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3、 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後,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於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