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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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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制度
第一篇:勞教制度第二篇:中國勞教制度第三篇:勞教制度被廢止第四篇: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第五篇:勞教制度改革路在何方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勞教制度

勞教所死法千百種,制度為何不死政發學院09公管090107003付媛

摘要: 勞動教養制度在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國特定的政治歷史條件下應運而生,至今已走過了近五十年的風雨歷程。本文通過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歷史與弊端進行闡述,結合現狀事實淺談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現實意義及必要性。

關鍵詞:勞動教養制度,勞動教養人員,民主監督,法治,人權

我國勞動教養制度自萌芽、發展到成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解放初期至1956年

這一階段是新中國初始建立的時期,政府着重改造社會“渣滓”和舊社會婦女,被收容的對象大都是舊社會遺留下的散兵遊勇、乞丐、災難民以及小偷、妓女和販毒或吸毒者及慣偷和詐騙者。 為妓女治癒性病、幫助妓女轉業、保證妓女不轉為暗娼,成為當時轉化妓女工作的主要指導方針政策。以1951年11月到1958年的上海為例,7513名妓女和街頭暗娼先後接受了教育改造,她們全部轉變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舊上海的娼妓制度被剷除。

第二階段:1956年至1957年

1956年,黨中央清查出暗藏在企事業單位中的反革命分子10800多名,對其中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留用的人員處理成了難題——放到社會上會增加失業人口;繼續留用又有風險。為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於是將他們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改造教育,由國家發給一定工資。此階段的勞動教養對象是根據政治需要,確定什麼樣的人應該被勞教。

1956年,黨中央專門就勞動教養髮出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籌辦一個相當規模的勞動教養機構,此後,各省市陸續建立了勞動教養機構,辦起了勞動教養。

第三階段:1957年至今

1957年,國務院頒佈《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制度正式成立。當時的法制環境是國家沒有出台《刑法》,因此刑事政策上需要一個對應性的措施;勞動教養對象單一,仍主要限於內部肅反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只有輕罪不夠判刑的其他壞分子。1979年,國務院公佈《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0年國務院公佈《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1982年轉發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之後的1991年到1993年,司法部陸續發佈了一些關於勞動教養管理、教育工作的專門性規章。勞動教養職能由安置就業向強化處罰轉變。此後,立法又將強制戒毒後的復吸人員、賣淫人員等歸為勞動教養的對象。

正文:

不可否認,勞動教養制度在我國實施了54年,在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等方面,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勞動教養制度已走完它的生命歷程,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應予以廢除。當一個制度本身及行使過程中都存在着巨大問題時,那麼這個制度就像是一個內外(請你繼續關注本站)皆腐的野獸,必死無疑.所以,勞動教養制度必廢無疑。

首先,勞動教養制度從本質上來説,是違憲違法的

查當今各國憲法,凡涉及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項,皆應由憲法、法律規定,中國憲法也不例外,現行憲法並未授予除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以外的其他任何機構有制定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規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實際上常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之久,明顯與現行憲法相牴觸。

教養制度對被教養人員的執行方式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作為核心,而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

法律的概念是由全國人大制定並頒佈。而勞動教養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出自於國務院,其效力相比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低,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這一點,使勞動教養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方式自2014年7月1日《立法法》生效之日起,突然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

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方式使勞動教養制度損害了法制的嚴肅性,在事實上造成了:一些被勞動教養的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時間,甚至會長於因犯罪被法院判處實刑的犯罪分子,違反了懲罰理論中的刑罰與罪行相適應的原則,這會造成“違法不如犯罪,勞教不如判刑”的印象,給人造成邏輯上的混亂。

此外,勞動教養本身的制度弊端,也讓人詬病不已。

一方面,是勞動教養決定的歸屬權不定。勞動教養制度名義上是由公安、民政、勞動等部門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行使勞動教養決定權,但在很多地方的實踐中,公安機關既是勞動教養審批機關,又是勞動教養的複查機關,這種既是裁判者又是運動員的規則,缺乏應有的監督,他們作出怎樣的決定又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公安人員個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因此,這種機制不僅不利於保證勞動教養案件的審判質量,更容易損害到勞動教養人員的基本權益。

另一方面,是勞動教養過程中公權的濫用與瀆職。公安機關在勞動教養上擁有過大的權力,使勞動教養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混亂性。少數執法機關及人員利用勞動勞教耍特權、徇私枉法,搞違法創收等現象常發生。 有些案件有罪的證據不充分,公安機關為避免被檢察機關退回,就乾脆不移送檢察機關,而送去勞動教養;還有的案件,檢察機關已經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就應當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有時不但不放人,反而送去勞動教養!這使得勞動教養成了一個筐,什麼人都可以往裏裝。 極少數執法枉法人員甚至公開宣稱,在勞動教養上,比檢察長、法院院長權還大,一人説了算。

再次,從人性道德角度而言,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也勢在必行。

勞動教養人員的來源,一般都是有的公安機關對一些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結案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取證困難、證據不足,怕移送起訴後被退查的案件,辦案經費緊張、辦案人手有限,畏於追查的案件,或案情複雜根本無法查清的案件,都處以勞教了事。還有些勞教的理由更讓人唏噓不已。有的公民因為投訴腐敗而被勞教;有的因為會見記者暴露地方上的問題而被勞教;有的因為發表文章抨擊形象工程而被勞教;有的因為在涉案的公司打工而被勞教;有的因為為別人説了一兩句公道話而被勞教;有的因為有前科遭遇“嚴打”而被勞教;有的因為錯抓而被勞教;有的僅僅因為一句玩笑話如“揀了你的手機,還不請我吃一頓?”而被勞教。

冤屈上訪、與“領導”不和、舉報腐敗、無辜牽連、不明不白地錯誤被抓、判刑無證據又不願放人等“莫須有”的罪名或因素,許多人被勞教,致使妻離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太平盛世的當代中國,此種人間悲劇不應當繼續上演了。

理論説得天花亂墜也總有點紙上談兵之感。那麼,無數血淋淋的事實又能否喚醒一點為政者對良知的拷問呢?

在陝西勞教所,勞教人員惠曉東被打死。

在遼寧葫蘆島市勞教所,勞教人員張斌被人折磨、毆打致死。魯北在《勞動教養還要試行多久》一文中記述了他所目睹的情況:有一名勞教人員病得很厲害,幾天沒有吃飯了,兩隻腳腫腫的,大、小便都是在牀上,不時從嘴裏發出救命的微弱呼聲。但幹警仍説他是裝病,有一天,當其它勞教人員向幹警報告他不行了,醫生來到他牀前,號脈後卻説:沒事,心跳正常。轉身就出來了,也許房間的氣味使他受不了。我問他怎幺樣?他説,沒事,裝病。沒過十分鐘,這位勞教人員就停止了心跳。

2014年4月13日,網帖《觸目驚心!唐山某勞教所在押人員“骷髏死”》稱一名叫董雄波的男子4月9日在唐山荷花坑勞教所離奇死

亡,死亡時“跟骷髏一樣”,身高1.8米的他體重僅35公斤。這一最新的死法被網民稱為“骷髏死”。

這事也並不值得大驚小怪的。同樣發生在勞教所,另一種死法之謎還沒有解開----沖涼死。即2014年3月,氣温很低的情況下,學員穆大民在開封市勞教所被強行衝冷水,導致腦血管破裂,在送往醫院後死亡。事發兩年來,外界對此事一直不知情。如今,當地有關部門稱也正在進行調查。

另外,還有躲貓貓死,睡夢死,洗澡死,鞋帶自縊死,摔跤死,做夢死,遞紙死,妊娠死,洗臉死,激動死,喝水死,睡夢死,發狂死,睡覺死,摔牀死,睡姿不對死等等。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封閉場所,在民眾的監督不能進入,陽光無法照入的地方,還有多少“創意”在等着我們,周而復始的公權撒謊,離奇死層出不窮,千死萬死,為何制度不死?

勞教所是另一個世界,要不然以《肖申克救贖》為代表的監獄電影也不會被賦予如此高的人性意義。不得不提的是,電影和現實都在告訴我們,進入那裏之後,一定要想法活着出來,否則還真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被定義死因的。畢竟,像肖申克那樣通過討好監獄長並完成自我救贖的知識精英只是少數。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勞動教養制度賦予了各級領導和公安部門法外關押老百姓的權力,屬於明顯的違憲違法,再不糾正,怎麼讓人民相信——政府實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國是文明國家,而不是野蠻國家!而政府以違憲違法的方式處罰公民中的輕微犯法,是否得不償失,是否損害了政府的合法性?而且,政府違憲違法,等於是污染了水源,上行下效,誰還會尊重憲法和法律呢?如此一來,後果不堪設想,社會失範和動亂的危機就潛伏其中,這豈不是與勞動教養制度之維護社會穩定的本來目的南轅北轍嗎? 再有,這麼多血腥、恐怖的事實難道還不能夠促使中央政府早日下定決心,一舉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嗎?

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在“兩會”上回應“釣魚式執法”時稱,“釣魚執法問題的出現,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緣於有獎舉報的制度原因,因此,問責具體的執法人員並不適當。”看來,俞正聲是清醒的,

他知道問題核心在於制度本身。所以,針對稀奇古怪的被羈押人的“死法”,不僅要追究那些失職的警察本身,也要儘快讓產生這樣“死法”的制度儘快地“死亡”。不是舊瓶裝新藥,而是徹徹底底的的死去,破而後立

第二篇:中國勞教制度

中國勞教制度

勞動教養制度起源於前蘇聯,1950年代中共中央在發動“肅反”運動中逐步引進和建立起這一制度,並逐漸形成了中國獨有的制度。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這種制度的巧妙之處在於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複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文革中,由於裁量權過大,導致很多不該被勞教的人被以“右派”名義送進勞教場所,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導致很多人非正常死亡。

隨着歷史變遷,被勞教的範圍不斷更新和擴大,遊手好閒者、違反法紀者、不務正業者、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者、以及小偷、賣淫嫖娼者、吸毒者、破壞治安者都有可能被勞教。近年來,隨着基層上訪人數的增多以及政府“維穩”的壓力,上訪人員也成為被勞教的重點對象。在唐慧事件中,一位刑事律師便表示,此時正值“十八大”召開前夕,地方政府普遍面臨“維穩”的壓力,永州市有關部門只能採取勞教的方式解決唐慧這個“大麻煩”。

由於在勞教裁量過程中,不斷髮生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件,過去十來年,圍繞勞教制度存廢一直爭議不斷。很多法學界人士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特定的歷史下有積極作用,但由於“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序不正當”、“規範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今天已不能適用,必須廢除。

2014年,魏汝久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汝久在對被勞教人員及其家人、勞教所幹警、駐所檢察官、政府官員、律師、法官、法律學者等進行了深入調查訪問後,撰寫了一份《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報告(2014)》。報告稱,2014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這是關於勞動教養最新、最全面的法律規定。它規定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分為十類,勞動教養成了一個“筐”,什麼樣的違法行為都可以裝。

這份報告還注意到:“特別是,各地出台了許多土政策,濫用勞教手段處理日益增多的社會糾紛和利益衝突。勞教制度的功能發生了異化,其本身固有的長期關押的功能,被人為地濫用,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的法治?自留地?。”

鑑於勞教制度的諸多弊端以及在現實中的被異化,關於中國勞教制度的改革一直不曾停止。

早在2014年,就有學者提出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上位法,應予廢止。2014年年底,洛陽“勞教人員”陳超狀告當地勞動教養委員會一案再次引發社會對這一制度的爭議。當年12月4日,由江平、賀衞方等法學家以及茅於軾等學者、律師69人聯合起草並簽名的司法建議書被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其核心主題為“建議就?勞教制度?進行違憲審查和廢止”。最近幾年,中國政府也試圖通過出台新法的方式廢止這一制度。按照改革思路,中國曾把《違法行

為矯治法》列入2014年的立法規劃,用以取代勞教制度。但媒體稱因受到公安部門的阻力,此後一直擱置。2014年3月,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也宣佈2014年中國將加快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但直到今天,該法仍懸而未決,各地仍舊沿用勞教制度。

勞教制度不能廢止或者難以廢止和改革的深層原因可能還在於:一是:60年實踐證明,勞教制度是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秩序的,最有效率的工具。二是,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高發,經濟社會發展仍然需要穩定的社會環境,政府維穩壓力大,短時間內很難找到代替勞教制度的保障工具。

不管是廢除、改革還是保留,我們不禁也要進一步思考,這些真的能夠保證解決現階段勞教所帶來問題嗎?我們知道,法律是剛性的,不是萬能的,在制定法律和良好的執行法律之間還有一段很長的路程。勞教制度只是一種規則設計,應該説,如何在保證違法人員得到懲戒、教育的同時又兼顧到人權、防止權力,法律被濫用等問題之間找到平衡點才是我們真正需要深思的問題。

據報道,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正在進行勞教制度的改革試點,試點工作由違法行為矯治委員會負責。此項試點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關於印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進行的。

第三篇:勞教制度被廢止

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根據決定,勞教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在勞教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教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該決定自28日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

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

[摘要]眾所周知,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獨有的,極具中國特色的一項改造教育制度,勞教制度產生於50年代的肅反,雖然從它產生以來,對於維持社會秩序,預防犯罪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完善,它的負面作用越來越明顯,極大的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侵犯了公民權利,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勞教制度被廢除了,對於它的廢除學界觀點不一。

[關鍵詞]勞教制度廢除改造制度

一.勞教制度的產生和內涵

勞教制度是中國所特有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教育改造制度。據資料記載,勞教制度產生於上個世紀50年代的肅反運動,最早關於勞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設置勞教制度的目的是想把一些遊手好閒、違紀亂法與不務正業的但是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改造成可以自食其力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公共秩序的維護與社會主義的建設。

根據傳統的刑法學教科書,它是指“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依法收容於勞動教養場所,實施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及其相關制度。”

勞教制度的內涵是勞動、教育、培養相結合的制度,簡稱“勞教”,黨中央1955年《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該《指示》明確規定:對在肅反運動中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因為立功而繼續留用的,其餘進行勞教。其基本方針是“灌輸、感化、挽救”,性質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強制性教育改造,從而形成了一種具有鮮明社會主義人文關懷的制度。

我國規定的勞教兼備了勞動、教育、培養三個特點,共同構建了勞教制度。第一,勞動方面。對勞教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在勞動場所的被教養人員,也會按照其勞動成果發給適當的工資。

第二,教育方面。要對被教養人員採用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幫助他們建立愛國守法和勞動光榮的觀念。

第三,培養方面。對被教養人員,讓他們在參加勞動的過程中,學習生產技術,使他們成為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勞動者。

二.勞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文章裏我們説廢止是很容易的,可在廢止勞教制度後,在我國現有的社會治安形勢下,原先勞教制度適用適用的那一部分人員該怎麼處理?以下幾個因素我們不得不考慮:其一,我國受儒家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我國傳統的治國理政經驗“縮小(刑罰)打擊面”(法不責眾),減少犯罪數,儘可能使國民免留“罪犯”的污名劣跡,減輕心理壓力,利於個人自由發展。其二,只要還存在有大量的“刑法邊緣行為”的存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我國現行刑法因其屬於結果本位的價值取向,使其具有結構性缺損,導致勞動教養對象成為法律的不管地帶,而勞動教養正是通過行為側重反映行為人的劣根性,從而“注重結行為人的教養處遇,這恰好彌補了刑法的結構性缺損,勞教與刑法形成了功能的互補格局,其存在的價值恰恰於此”。其三,立即廢除勞教制度將會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勞教制度自我國存在了五十多年,其實踐作用和社會功效是不容忽視的。如果立即廢止勞教制度而沒有相應的替代措施肯定會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

對停止實施勞教制度持否定説學者認為,儘管停止實施勞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來不太樂觀,他們有一下幾點理由。

1.停止了實施勞教,對某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治理。一下子停止實施勞教,必定會使社會上許多閒雜遊手好閒之人數量增多,他們有勞動力卻好逸惡勞,又沒有良好制度來約束,很容易讓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設小偷盜竊了不超過盜竊罪規定最低標準的財物,如何對其處罰呢?不能以盜竊罪論處,因為他根本沒有達到構成盜竊罪的最低標準。能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若小偷沒有任何錢財,就不能對其財產處罰,或將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變這種盜竊嗎?如果財產了勞教制度,這些問題就將成為現實,那時候我們又將如何處理?

對停止實施勞教持否定態度的學者看來,停止了不利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對某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制止。

2.停止了實施勞教,不利於司法資源節約。停止實施勞教,本來簡單的行為通過勞教解決的,卻要到法庭進行辯論,很大程度上製造了司法資源浪費,也讓公安機關對新的停止使用勞教的做法不太適應了。在十八大之後,國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對停止了勞教的做法,必定會使法院加大審查力度的負擔和公安機關執行力度。

三.勞教制度的不合法性分析

2014年廣州代某在白雲區均禾街平沙村張貼關於車牌、證照的廣告,被當地保安員當場發現,並且在其住所內檢獲一把武士開山刀(經鑑定為管制刀具)、17件自制開鎖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塊車牌、一箱廣告小貼紙,辦案民警遂將其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當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以涉嫌盜竊為由,將代某刑事拘留,送白雲區看守所羈押。7月19日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代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依照《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相關規定,決定對代某勞動教養一年。

因張貼小廣告就被判勞教一年?其實這是一個不可思議的事情,按這個邏輯來講,那麼多人貼小廣告,那還都得去被勞動教育嗎?如果説不是,那憑什麼代某要去被勞教,這個問題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到底是誰的問題?其實答案已經顯而易見,這不是單單一個原因造成的,是多個因素綜合影響的。關於勞教制度的問題,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羅爾斯曾經説過“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是不正義的,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所以我認為,勞教制度應該廢除,因為它是不正義的。

1.勞教制度與“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相違背。我國《刑法》第3條將其概括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出刑。”

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

不法人員所受的處罰應該與其所犯罪行的類型以及所犯罪行的大小來決定。罪行比較嚴重要受到形式處罰,罪行比較輕微,要受到輕微罪行的處罰,總之就是犯罪人員所承擔的責任要與其所犯的錯誤相一致。但是勞教制度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最長能夠達到4年,這已經能夠相當於刑事處罰的程度了,但是在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個人所犯的錯誤與所要承擔的責任並不相符,甚至被剝奪限制自由的時間甚至比收到刑罰處罰的罪行更嚴重,這顯然就違背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2.勞教制度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的範圍內對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中法律是狹義的法律,是通過民意產生的法律,那這樣來講,那麼有關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而有關勞教制度的形成過程,在第一部分我們已經講過,它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最早關於勞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0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將強制勞動與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其中關於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並不在“法”的範圍之中。

3.勞動教養制度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公開的司法聽審,不得被剝奪權利和自由。勞教制度中的結果決定沒有相關的法律程序加以制約,更沒有合法的機關對其案件進行庭審,所以是不合理的。勞教委員會也只是一個行政機關,它存在於公安機關之中,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真正行使勞教審批權的還是公安機關。在我國勞教制度事實上已經是第三種獨立的制裁體系,它已經不受其他法律體系變化的影響。

四.展望未來

儘管勞教制度已經在十八屆三中全會被廢止了,但是這並不完全意味着是中國法制的勝利,中國的法制建設還有一條很長的道路要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遠。時至今日,《違法行為矯治法》仍未頒佈,違法矯正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中國共產黨執政六十多年來,在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黨陸續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在十五大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後又進一步提出“一切妨礙發展的思想觀念都要堅決改變,一切影響發展的體制弊端都要堅決革除。”讓我們對中國的法

制建設多一些耐心,相信自己的國家一定會更加美好!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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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勞教制度改革路在何方

勞教制度改革路在何方

2014-4-15 5:34:16來源:2014年04月13日 08:01:48 中國青年報已經在中國存在近60年的勞教制度將在今年內啟動改革。

3月1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後的記者招待會上,新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有關中國勞教制度的改革方案,相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年內有望出台。

1月7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表示,待報中央批准後,今年適時建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可以預期的是,勞教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將在今年內定調,多年來,力主廢除或是建言改革勞教制度的聲音或大或小,從未消失過。在勞教制度缺少合法性基礎、現實中屢屢被濫用、必須進行脱胎換骨式的變革已成共識的大背景下,如何確定改革路徑尤為重要。

勞教制度是否應該被全盤推翻?是否應該有替代制度?目前有關勞教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有十幾個,如何處理?此外,改革勞教制度後,現有勞教所是否取消、目前在教人員如何處置、勞教幹警如何安置等等一系列問題,也是必須要考慮的。

勞教改革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現行的勞教制度存在了近60年,規範這一制度的依據主要有三個:分別是1957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979年11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以及1982年1月,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訂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此後幾十年裏,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門先後頒行了一些文件和指導意見,勞教對象範圍不斷擴大,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納入勞教,勞動教養的決定主體納入公安系統。

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勞教學會理事楊建順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法律位階來看,《決定》和《補充規定》都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可以看作是準法律,《試行辦法》可以看做是準行政法規。

在有關勞教制度存廢和改革的多次討論中,人們總是津津樂道於2014年孫志剛事件後,一舉廢除實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在一些行政法學者看來,規範收容遣送的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廢止相對容易,《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於2014年8月1日被廢止同日,又有一部《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出台,兩者實現了無縫對接。

而目前勞教制度的依據中,有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律性文件,廢止這些文件後,是另立新法還是制定行政法規,目前尚無定論。

楊建順認為,無論是直接廢除勞教制度還是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革,都要經過全國人大或者常委會,對其批准的兩個法規進行分類研究,公安部應該做好對《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勞教對象的梳理工作,為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建議。從歷史上來看,勞動教養制度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從立法的可行性上來講,如果需要另立新法,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程序更現實。當然,這需要嚴格按照立法程序,時間成本較大。

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於川認為,消除勞教制度改革的法律障礙,其實只需要全國人大和國務院作出一個決定,廢除相關文件就可以,公安部等其它部門可以根據要求同步廢止或者取消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這並不困難”。

他認為,勞教制度是在革命鬥爭的社會背景下被動批准的,並不是正常的法律,而且批准納入勞教對象的範圍非常窄,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目前的範圍更不合理,“如果我們單從維持社會秩序的角度考慮,那任何東西都動不了;如果從尊重人權的角度考慮,就應該立即行動。”莫於川説。

現有在教人員怎麼辦

《試行辦法》規定了6種應當被勞教的情形,2014年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9條規定了應當被勞教的10種情形,我國主管勞教場所的是司法行政機關。

據司法部官網公佈的數據,截至2014年年底,全國共有勞動教養管理所351個,在所勞教人員5萬多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多年來一直關注勞教制度改革,他認為,要剝離出部分勞教對象,納入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範圍;對那些本來就不該實行勞教的,要採取措施杜絕,如針對上訪者的勞教、因辦案期限所限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以教代偵”等;另外,目前佔被勞教人員很大比例的強制戒毒人員,根據《戒毒法》和《戒毒條例》的有關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段執行;建議將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合併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勞教所(戒毒所),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和戒毒效果;把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措施都納入改造後的“勞教”場所,針對不同對象設計不同的管理制度,縮短期限,加大社會化處遇,與社區矯正掛鈎。

目前在下一步有關建立勞教制度的替代性制度、賦予這一制度正當的法律依據的討論中,較為一致的觀點是,阻止政府以“法律”的名義,剝奪公民不應該被剝奪的人身自由。不少人反對把現行的勞教情形全盤搬進“法律”,主張要有取捨。要以“人身危險性”為基準,只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的明顯的危險性的人員,一般來講是常習性違法者和不良癮癖者,進行矯治。反對將“不務正業遊手好閒者”、“涉法涉訴上訪者”納為矯治對象,更反對對一般的不夠刑事處罰的輕微違法人進行“兜底式”勞教。

現任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的陳冀平曾經長期擔任中央政法委副祕書長,他近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現在停止勞教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比較完備,主要違法行為都能依照法律處理,比如對於吸毒的人,可以依照《禁毒法》予以處理。近年來,政法機關駕馭社會治安的能力不斷提升,社區矯正制度也有了很大發展,運行效果較好,有利於教育一些雖有違法行為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規定的人。

陳冀平表示,目前中國勞教人員的數量已經非常少,公安機關對於勞教人員的審批掌握得非常慎重,可以説,基層應該已經做好了勞教改革的準備。而停止勞教制度的關鍵在於提高基層政法幹警、尤其是公安民警的執法手段和維護社會安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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