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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廁所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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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廁所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廁管理制度 篇一

一、管理標準:

1、衞生紙無黴爛、變質,嚴格按核定的有償服務標準收費。

2、職責到人,全日開放,方便羣眾,優質服務。

3、工具、物品要擺放整齊。

4、照明、供水、排污設施完好。如有損壞,要及時修復。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員居住使用,不得讓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二、衞生標準

1、全日保潔,多次沖洗,做到無臭味。

2、廁內持續“六面光”。做到無蛛網、無煙頭、無紙屑、無雜物。

3、定期藥物消殺,做到無蚊蠅。

4、公廁周圍環境整潔,牆壁內外無亂寫亂畫亂貼。

5、廁內乾淨,便槽暢通。無污跡、無尿鹼、無便垢。

公共廁所管理制度 篇二

1、愛護廁所公共衞生設施,專人負責清潔衞生。

2、廁所要持續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3、經常檢查廁所供水和水衝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4、禮貌入廁,愛護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亂劃。

5、衞生間清潔值班員每日務必將衞生間沖洗2—3次。

6、務必每週消毒兩次,嚴防各種病毒傳染,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衞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衞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衞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衞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衞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衞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衞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衞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衞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衞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衞生設施平面佈局圖;

(四)公共場所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衞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衞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衞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衞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衞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衞生管理,增強衞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衞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衞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衞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採取現場衞生監測、採樣、查閲和複製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燬;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衞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衞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衞生質量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衞生管理制度、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衞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衞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衞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衞生檢測結果和衞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衞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衞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佈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施行

1、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範文

2、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細則最新版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篇四

一、切實加強對公共廁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掃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每週一衞生大掃除,安排專人打掃,重點清除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確保公共廁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 保持水衝式廁所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四、每週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盥洗室)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五、經常檢查公共廁所(盥洗室)供水和水衝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六、幹部職工要文明如廁,愛護公共廁所(盥洗室)設施, 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一、定義

1、公共區域:包括辦公室走道、會議室,每天由專人進行清掃;

2、個人區域:包括個人辦公桌及辦公區域由各部門工作人員每天自行清掃。

二、制度內容

1、公共區域環境衞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公共區域及個人區域地面乾淨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乾淨、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保持牆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乾淨整潔。

5)保持清潔,毛巾放在固定(或隱蔽)的地方

6)保持衞生工具用後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7)垃圾簍擺放緊靠門後並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

2、辦公用品的衞生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辦公桌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需要的物品就擺回櫃子裏,不用的物品要及時清理掉。

2)辦公文件、票據: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並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上。

3)辦公小用品如筆、尺、橡皮檫、訂書機、啟丁器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使用完後放到原位。

4)電腦:電腦鍵盤要保持乾淨,下班或是離開公司前電腦要關機。飲食水機、打印機、傳真機、文具櫃等擺放要整齊,保持表面無污垢,無灰塵,蜘蛛網等。

5)新進設備的包裝和報廢設備以及不用的雜物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予以清除。

3、個人衞生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隨地吐痰,不隨地亂扔垃圾。

2)下班後要整理辦公桌上的用品,擺放整齊。

3)禁止在辦公區域抽煙。

4)下班後先檢查各自辦公區域的門窗是否鎖好,將一切電源切斷後即可離開。

5)辦公室門口及窗外不得丟棄廢紙、煙頭、傾倒剩茶。

4、總經理辦公室衞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地面乾淨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乾淨、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保持牆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乾淨整潔。

5)保持衞生工具用後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6)垃圾簍擺放緊靠衞生間並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7)保持魚缸清潔,定期換水和給魚餵食。

8)定期給植物澆水、打蟲、施肥,保證植物茁壯成長。

5、日常衞生清掃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後,衞生員及各部門工作人員按要求清掃各自負責的衞生區,衞生員要必須在上班前打掃好衞生,下班後關好門窗,電燈、飲水機等。

2)每逢國家法定節假日,應提前一天大掃除。

3)由衞生員負責清掃總經理辦公室的衞生。

公司洗手間管理制度 篇六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文明程度,科學規範的管理和使用好廁所,切實使其保持潔淨衞生,淨化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便紙、塑料袋等雜物必須入簍,嚴禁丟入便池。

二、注意文明如廁,大小便入池,不得在小便池大便。

三、節約用水。洗手池、小便池等水龍頭使用,要隨用隨開,用完及時關閉,不要放任自流,也不要頻繁開關,避免早損。

四、牆壁保潔。廁所牆壁嚴禁隨便亂擦亂抹,更不能在上面亂寫、亂劃、亂貼,切實使牆壁潔淨衞生。

五、明確責任。廁所打掃責任到人,每天定時清掃地面磚、糞道沿、蹲沿、便池的雜物、污垢。保潔員必須做到廁所內無蛛網、無積水、無積渣、無灰塵,便池、糞槽無積糞、無積尿及尿垢。

六、愛護公物,嚴禁損壞廁所設施。廁所內必須保持燈明水通,標誌完好。

七、保潔員必須做到廁所周圍2米內整潔、無雜物。

八、一日數次清掃,一小時一次,全天保潔。並定期消毒、殺蟲、滅鼠、除臭。

公共廁所管理制度 篇七

一、校園公共廁所(盥洗室)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盥洗室)應每一天打掃二次,持續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衞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除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大小便、不亂塗亂畫、不亂扔便紙。

四、公共廁所(盥洗室)應確保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水衝式廁所要持續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五、每週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盥洗室)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採取滅殺措施。要做好通風、採光、清除異味。

六、經常檢查公共廁所(盥洗室)供水和水衝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七、師生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盥洗室)設施,講究清潔衞生,洗手和沖洗後要關緊水龍頭,要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

校園公共廁所衞生管理制度

一、校園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一天打掃一次,持續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衞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理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每一天一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採取滅殺措施。

四、師生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公司洗手間管理制度 篇八

一、公共廁所必須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 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天中午、晚上各打掃一次,保持地面、便 槽、沖水池內無垃圾雜物,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廁所應確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週兩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處理確保無異味。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五、幹部職工要文明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衞 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及時放水衝槽,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公共廁所的管理制度 篇九

一、校園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三、公共廁所應每一天打掃一次,持續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衞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理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四、每一天一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採取滅殺。

五、師生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衞生。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六、師生違反不禮貌者批評。

七、上述條規必須遵守,不得違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