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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器(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7.55K

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器(精品多篇)

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式: 篇一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税方式為:年終獎*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税=(年終獎-(3500-月工資))*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以及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個税繳税方法。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24000元,當月工資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數2000對應的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金應納税額為:24000×10%-105=229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5100-3500)×10%-105=55(元),該納税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2295 55=2350(元)。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12000元,當月工資為3000元,則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數958.33對應的適用税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税額為:11500 ×3%=34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税。該納税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對職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在一個納税年度內(12個月),對每一個納税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税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終獎的納税籌劃 篇二

注意避開“禁區”。由於個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檔,因此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形成了6個“禁區”,分別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額,適當注意避開上述“禁區”,就能有效地避開“多發少得”的情況。

[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器2017]

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 篇三

年終獎拿到手大家樂開懷,不過年終獎也會要像發工資一樣。 要交税費的哦。很多人不知道年終獎個人所得税怎麼計算!接下來會計網小編就為大家分享年終獎個人所得税的計算方法。 僅供參考。

國税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

終獎計税方法 篇四

(一)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的

1、用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 的差額”後的餘額(旨在讓納税人享受到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薪所得個税税率表確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税額=(當月取得的獎金-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某人12月工資3400元,取得年終獎24100元,則:(1)由[24100-(3500-3400)]÷12=2000元,確定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2)應納税額=[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二)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高於或等於3500元的

1、用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税額=當月取得的獎金×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小王12月工資3,500元,取得年終獎18,000元,則:(1)由18000÷12=1500元,確定税率為3%,速算扣除數0;(2)應納税額=18000×3%=540元,税後所得為17,460元。

近期媒體議論較多的年終獎多拿少得問題確實存在。接上例,假如小王取得年終獎18,001元,則:(1)由18001÷12=1500.1元確定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2)應納税額=18001×10%-105=1695.1元,税後所得為16,305.9元,比發18,000元的獎金實際少收入1,154.1元(17460-16305.9)。即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18,000元)時,對應的税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税額相應地大幅增加。

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於納税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税後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終獎發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發1,283.33元,增加税額1,283.33元,兩者持平,一旦年終獎發放大於19,283.33元,則可呈現多發多得的情形,隨後則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循環。

其實,上述現象以前也存在,因為年終獎還是老算法,只是由於費用扣除額和税率的調整,18000元成為新的最初臨界點,19283.33元則是新的最初平衡點。產生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是由於税法對個人取得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的特殊規定,即納税人取得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同時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另一方面由於個人所得税適用累進税率,而計算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税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於年終獎只有1/12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税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税率,而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税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税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級距與不含税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目前,社會上對這個問題的改革呼聲很大,有的要求將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有的要求重新計算速算扣除數。筆者認為,一項税收制度改革牽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在國税總局的新政策未出台前,納税人做好納税籌劃工作才是最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