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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協會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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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協會章程(精品多篇)

章總則 篇一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瀏陽市羽毛球協會(簡稱瀏陽羽協,英文縮寫:LYBA),是在瀏陽市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單項體育活動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羽毛球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我市羽毛球體育活動,提高我市羽毛球運動的技術水平,廣泛團結我市廣大羽毛球愛好者,為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瀏陽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的業務指導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瀏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章會員 篇二

第六條 本會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以集體形式入會,個人會員以個體形式入會。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志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團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出申請;

(二)提供相關資料;

(三)理事會研究討論;

(四)協會統一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

(三)代表本會參加各類競賽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本會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六)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會費有效期內為有效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影響本會日常工作或聲譽的,取消會籍。

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人員管理 篇三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社會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章業務範圍 篇四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各類羽毛球活動,提高我市羽毛球技術水平,推動全民健身活動開展;

(二)組織及參加市內外的活動、技術交流、交往、比賽;

(三)對我市羽毛球愛好者進行技術培訓、教練員培訓和裁判員培訓。

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篇五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章附則 篇六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篇七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在會員中產生,應有廣泛的代表性,熱心羽毛球事業,熱心為本會事業出謀獻策,每屆代表任期4年。代表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制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任期一般為4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長助理、副祕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應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應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可由會長召集會議,研究工作,常務理事會應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應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男不超過65週歲,女不超過6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具有任職資格的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祕書長或副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檢查、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相關文件;

(四)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負責相關決議的執行;

(五)提名會長助理、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協助會長做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本站★√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雙軌制”的管理體系,聘請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的領導成立主席團,設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對本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為本會重大決策提供意見,共同為本會的健康、持續發展作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