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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制度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02K

信訪工作制度(試行)

信訪工作制度

為明確信訪工作中的責任,規範信訪行為,確保信訪工作有效、有序開展,依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安市教育局及所轄區學校、單位。

第二條信訪工作要堅持局黨委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教育局紀檢法規科牽頭,負責協調、督辦本系統信訪工作的具體事務,各科室、學校(單位)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和領導體制。要正確把握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切實增強信訪工作意識,把信訪工作納入學校重點目標考核工作管理。

第三條工作職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教育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教育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羣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羣眾服務。

1、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2、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3、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4、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5、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對所轄學校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辦理程序和時限

1、政策諮詢來信來訪件辦理程序:信訪接待人員登記——信訪接待與相關科室人員進行解答。

2、舉報違法和要求解決問題來信來訪件程序:信訪接待人員登記——預審——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分管領導閲批——各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人承辦——承辦單位辦畢後形成意見報紀檢法規科——回覆信訪人。

3、領導交辦、上級轉交辦案件辦理程序:法規科登記——分管領導閲批——承辦科室、單位辦理——承辦科室、單位辦畢後形成意見報法規科——上報交辦領導——回覆上級機關和信訪人。

4、對歷史遺留、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應報請局主要領導閲批後,組織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人會審,形成意見上報和回覆信訪人。

5、信訪事項應當在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局領導批准後,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領導交辦、上級轉交辦有期限的,嚴格按期限辦理。

6、對信訪事項複查、複核件應當在收到複查、複核申請後30日內辦畢,並回覆信訪人。

7、對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紀檢法規科定期進行統計,並對卷宗歸檔留存。

第五條認真貫徹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制,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業務工作與信訪工作相結合。黨政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並明確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其他領導成員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第六條建立負責人閲信、接訪、包案制度。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處理一件重要信訪事項,並對信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推行領導幹部公開集中接訪制度,暢通幹羣聯繫渠道。

第七條教育局建立健全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工作由紀檢法規科負責,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各學校也要配備專職信訪工作的領導和人員。

第八條各職能科室應當各負其責,積極配合法規科做好與本科室業務工作有關的信訪事項的查處工作。必要時,法規科與職能科室建立聯合接訪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第九條堅持信訪工作例會制度,在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信訪例會,分析信訪形勢,部署工作任務,特別要處理好特殊時期的信訪事項,確保教育的穩定。

第十條堅持信訪事項立案查處制度。對涉及面廣、影響大、反映強烈的重大事項要及時立案查處,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相關材料要歸檔備查。

第十一條堅持信訪事項書面答覆制度。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對上訪人要求書面答覆的,出具由分管領導簽字的《信訪答覆意見書》。對署名來信及上級督辦事項應確保書面答覆率100%,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交付上訪人並報相關機關。

第十二條堅持重大信訪事項排查與辦結報告制度。做好重大信訪隱患的排查、控制、化解工作,防止把矛盾推向上級機關。嚴格控制越級訪、集體訪事件,對發生的越級訪、集體訪事件,主要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做工作,提出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作專題彙報。

第十三條堅持信訪督查、回訪、調研三項工作制度。對集體訪、聯名信及其他重大信訪事項,要全部跟蹤督查,堅持回訪。要開展信訪工作專題調研,為上級提供有價值的專題調研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教育局把信訪工作做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學校重點目標考核。對於不重視信訪工作,發生嚴重影響教育形象或社會穩定事件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該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當年各項評優評先資格。對經常出現影響教育穩定的重大信訪事項的單位,視情形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實行重點管理,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對漏報、瞞報信訪隱患而導致越級集體訪、進京訪或其他惡性事件的學校、單位,除對該學校、單位在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外,並視情節輕重對學校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