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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整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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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整理6篇)

篇1: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歐陽X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362XXXXXXXXX0012,住XXXX縣XXXX鎮XXXX村XXX組16號。

被告:XXXX縣人民醫院,地址:XXX縣XXXX鎮XXXX街64號,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44619.32元整。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10年3月12日因不慎從自家樓上摔下樓,致腰,左大腿,左踝腫痛,功能障礙一個半小時急診入住被告醫院,入院診斷為腰4、5骨折並不完全癱;左股骨幹骨折;左距骨骨折。於2010年3月17日在麻醉下行腰椎骨折、左股骨幹骨折和左距骨骨折切開內固定手術,術中出血量約1000mL,然而手術第二天又出現了應激性胃潰瘍並大出血和誘發了急性胰腺炎,於2010年4月2日轉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2010年4月17日出院回家。出院後一直按醫囑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注意。由於原告愛人及其他家人在深圳工作,於2010年7月16 日在家人的幫助下坐卧鋪前往深圳休養。2010年8月14日晚在沒有受任何外力的作用下突然感覺左大腿疼痛,打電話給被告醫院的曾醫生,曾醫師告知原告應該去拍X線片以明確是否鋼板斷裂,第二天原告請了當地醫院的救護車把我接到觀蘭醫院檢查,診斷為鋼板斷裂。於2010年8月16日回到了被告醫院住院治療,8月17日醫院為原告實施了第二次手術,被告卻要求原告交納了醫療費人民幣三千四百多元。

原告認為,被告在為原告實施第一次手術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衞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護理常規進行操作,在未取得原告及家屬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了鋼板進行內固定,原告認為應像第二次手術一樣使用髓內釘。且被告為原告使用的鋼板質量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使得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或負重的情況下自然斷裂,致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傷害,延長了原告左股骨骨折的恢復時間,並多忍受了一次手術治療,誤工時間明顯延長。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在對原告的治療過程中,使用的鋼板為缺陷產品,導致原告接受了第二次手術治療。被告的行為不僅使原告落下嚴重的肢體傷殘,也延遲了其創傷的治療時間,同時使原告遭受多次手術創痛並付出了經濟代價。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諸法院,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市XXXX縣人民法院

篇2: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原告:B,男,19年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醫院;

住所: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兩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殘者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XX萬元。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9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做產前檢查,該所大夫為原告建立了遼寧省孕產婦保健手冊,並做了產前檢查記錄。此後,原告一共在該所做了8次產檢,同時在第二被告處做產前篩查,並於2009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醫院順產生下一足月男嬰。男嬰三個月內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綜合症(即先天愚型)並伴有先天性心臟病、先天喉喘鳴、先天臍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歲的高齡產婦,並向第一被告的醫生如實陳述其孕6產1流產4的孕產史,如實告知此次懷孕前有過一次胎兒心臟發育不良的孕產史。

第一被告的醫生在其保健手冊首頁右上角標識紅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後的產檢中,第一被告的醫生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應當履行告知,應當建議原告A做產前診斷的情況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處違反醫療規定,不履行職責,沒有告知,沒有建議原告進行產前診斷。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2002年12月13發佈,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衞生部關於印發《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和職責、附件4-遺傳諮詢技術規範、附件5-21三體綜合徵和神經缺陷產前篩查技術規範、附件7-胎兒染色體核型分析技術規範之規定,導致原告夫婦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症並伴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嬰兒,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為:醫療費:XX元;護理費:XX元;交通費:XX元;住宿費:XX元;必要的營養費:XX元;殘疾賠償金:XX元;殘疾輔助器具費:XX元;康復費:XX元;殘者護理費:XX元;後續治療費:XX;精神損害撫慰金:XX元,合計:XX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兩被告違反《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存在明顯過錯,被告的過錯是導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症嬰兒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20XX年X月X日

醫療糾紛起訴書範文

原告 (受害人(女兒/兒子))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訊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原告 (受害人的配偶),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訊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賠償金_________元、喪葬費_________元、被撫養人撫養費_________元、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共計:_________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_________元、喪葬費_________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_________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 市_________ 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 份

起訴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醫療糾紛起訴書

原告: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被 告:

地 址:

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鑑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XX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脱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牀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麼多的人為錯誤拖延着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牀?如果閲片認真些,結合臨牀,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儘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併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件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覆併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xxxxxx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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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女,19**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區**路新村**號樓**單元**室。電話:******

被告:濟南市**醫院,住所地:濟南市******路**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01元,護理費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合計:9****.01元。

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治療經過:

20**年**月**日,原告因語言不清、右側肢體無力到被告處就診。經診斷原告患有腦梗死、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等病症,被告遂將原告收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被告對原告進行藥物治療,其中阿司匹林腸溶片每天0.1克(0.1gqd)。20**年*月**日被告變更醫囑,給原告加服華法林鈉片(進口)每天1.5毫克(1.50mgqd)。

原告於20**年*月**日出院,出院病歷記載的醫囑是:1、合理膳食,監測血壓、血糖。2、繼續口服藥物:阿司匹林0.1gqd,華法林3mg qd(比住院期間的用量增加了一倍),可定10mg qn,倍他樂克1.25 mg bid。

原告出院後按照被告醫囑服藥。原告曾於201*年*月*日主動在濟南**醫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凝血常規檢查,**醫院要求原告攜帶檢查結果到被告處複查(需要説明的是原告是主動複查,被告出院病歷醫囑中並未要求複查)。被告複查後認為,其檢查結果均在目標範圍內(實際檢測值INR為2.19,已超國際標準比值0.94—1.30範圍),遂囑原告繼續服藥。之後原告第二次攜帶20**年*月*日檢驗結果到被告複查(此時檢測值INR已增至2.29),當被告醫生王**得知原告繼續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時,卻突然臉色大變,對身邊的實習醫生説:“誰讓服用阿司匹林的,不是告訴你們停用了嗎,怎麼沒有通知家屬?”並囑立即停用阿司匹林,但華法林繼續按照原劑量繼續服用。當得知原告身上出現多處淤血時,王醫生卻説沒關係,注意不要碰着就行了,也未讓原告來醫院觀察治療。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繼續服用華法林。20**年**月**日,原告因腦出血到山東**醫院急診,被診斷為右側額葉腦出血並破入腦室,病危,急需手術。但因原告過量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20余天,為手術禁忌,山東**醫院只好對原告先進行抗華法林治療(脱水、注射維生素K及輸血)。20**年*月*日山東**醫院對原告進行了右額葉血腫及側腦室穿刺引流術。*月*日原告從**醫院出院後,又先後入住濟南市**醫院和濟南**老年護理院治療。截止到201*年*月底,原告在山東**醫院、濟南市**醫院和濟南**老年護理院花費的醫療費用為11****.01元。目前原告仍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仍住在濟南**老年護理院進行一級護理。

二、被告在治療過程中的主要過錯。

1、華法林鈉片説明書記載:“未經治療高血壓尤其可能導致顱內出血。”;“當治療老年人需特別注意,必需確定病人依從性及病人是否有能力嚴格執行劑量指示服用。在老年人,華法林鈉肝代謝率及凝血因子合成均有所下降,這容易導致華法林鈉的抗凝效果增加,小心地開始治療,需考慮同時服用的其他藥物以防止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藥品被報告可改變華法林鈉作用增強作用”中第一個就是阿司匹林,説明這兩種藥物相互作用的重要性。原告是老年人,且患有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根據華法林鈉片説明書,對原告使用該藥,應當禁用或者慎用。

2、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期間,一直服用阿司匹林,在出院的前一週加用華法林,其用量是每天1.5毫克,出院前一天用量一下子增加了一倍即每天3毫克。在此期間,被告一直沒有告知原告服用華法林的禁忌症以及阿司匹林和華法林一起服用有腦出血的風險,剝奪了原告對治療用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原告出院後按被告開出的藥物繼續服用,服藥後兩次化驗結果均已超出指標,但被告第一次告知原告繼續服用,第二次當得知原告繼續服用阿司匹林和華法林時,僅是要求原告停用阿司匹林,華法林繼續服用,對原告全身多處皮膚淤血的病症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更沒有讓原告住醫院及時觀察治療,導致原告20**年*月**日突發腦出血,而進行急診搶救。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事實充分證明,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藥物治療期間,從未告知原告華法林和阿司匹林同時服用的後果風險,剝奪了原告用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兩次複查結果均超出指標範圍的情況下,未採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因此造成原告目前嚴重的損害後果,完全是由於被告診療上的過錯所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上述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三、雙方協商損害賠償的情況

原告從被告醫生王**處得知原告過量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導致腦出現的事實後,曾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的急診科主任李*於20**年*月**日給原告出具了《**家屬反映問題回覆意見》。但該意見中關於:“已告知患者家屬該治療方案有出血風險,需監測血常規,囑其出院後定期複查凝血常規”的意見完全不實。事實是被告既沒有告知治療方案的風險,也沒有醫囑出院複查。原告曾對該意見中不實的'陳述和理由予以反駁。之後雙方進行過協商,於20**年**月*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乙方(原告)認為:乙方突發腦出血與甲方(被告)醫囑用藥有關,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認為,目前尚不能確認甲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參與度,因此無法確定賠償數額,建議乙方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最終的協議是:“1、考慮到乙方家庭目前實際情況,甲方暫時為乙方墊付醫療費5萬元;2、乙方收到墊付款後,選擇訴訟渠道解決該糾紛。”據此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濟南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日

篇4: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原告:B,男,19年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醫院;

住所: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兩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殘者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XX萬元。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做產前檢查,該所大夫為原告建立了遼寧省孕產婦保健手冊,並做了產前檢查記錄。此後,原告一共在該所做了8次產檢,同時在第二被告處做產前篩查,並於20xx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醫院順產生下一足月男嬰。男嬰三個月內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綜合症(即先天愚型)並伴有先天性心臟病、先天喉喘鳴、先天臍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歲的高齡產婦,並向第一被告的醫生如實陳述其孕6產1流產4的孕產史,如實告知此次懷孕前有過一次胎兒心臟發育不良的孕產史。第一被告的醫生在其保健手冊首頁右上角標識紅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後的產檢中,第一被告的醫生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應當履行告知,應當建議原告A做產前診斷的情況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處違反醫療規定,不履行職責,沒有告知,沒有建議原告進行產前診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2002年12月13發佈,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衞生部關於印發《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和職責、附件4-遺傳諮詢技術規範、附件5-21三體綜合徵和神經缺陷產前篩查技術規範、附件7-胎兒染色體核型分析技術規範之規定,導致原告夫婦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症並伴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嬰兒,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為:醫療費:XX元;護理費:XX元;交通費:XX元;住宿費:XX元;必要的營養費:XX元;殘疾賠償金:XX元;殘疾輔助器具費:XX元;康復費:XX元;殘者護理費:XX元;後續治療費:XX;精神損害撫慰金:XX元,合計:XX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兩被告違反《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存在明顯過錯,被告的過錯是導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症嬰兒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20xx年X月X日

篇5: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祁陽縣人,個體户,現住冷水灘區四塘路華路公司。

聯繫電話:138xxxxxxxx

被告:永州市人民醫院(老院),地址:零陵區瀟湘西路126號。

法定代表人:肖xx,職務:院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9194.66元,其中醫療費15000元,誤工費26795.4元,陪護費2014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80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6972.16元;

2、殘疾生活補助費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出來後據實計算;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2日晚上,原告在零陵區南津南路南電花園路段遭遇車禍受傷。隨即原告被送往被告處住院治療。12月23日,在被告處進行了第一次手術,對右小腿脛腓骨進行內固定,以及皮膚創面清理。手術後,傷口癒合一直不理想,但被告未及時做出有效處理。20xx年2月份進行皮瓣移植手術,但手術未成功,傷口不癒合,皮瓣沒有存活,3月份進行了第二次皮瓣移植手術但手術仍沒有取得好的效果。不久,右小腿皮膚嚴重灌膿,我提出到上級醫院治療,但沒有得到永州市衞生局和被告的同意。20xx年5月19日對原告進行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改用外固定術,並第三次進行皮瓣移植。到20xx年8月原告小腿骨折處癒合情況仍不好,傷口依舊有膿性物質流出。在原告再三強烈要求下,20xx年8月11日,原告轉院到湖南湘雅附二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術後伴竇追形成,且已成為慢性骨髓炎”,在全麻狀態下行“右小腿疤灶清除術+置管灌洗術”,但手術後,情況也沒有根本性好轉。後只好又轉回被告處,被告見原告小腿感染嚴重,且多次皮瓣移植敗,又於20xx年9月份進行了第四次皮瓣移植。20xx年10月,被告又將外固定取出改用石膏固定術,但是,20xx年12月4日X光片顯示骨折處仍無癒合現象。20xx年6月,原告再次到被告醫院進行植骨,但骨折仍無法癒合。至此,被告的治療徹底失敗,原告已落下嚴重殘疾,再也無法站立起來了。經柳子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構成六級傷殘。

由於被告醫療醫療措施不當,違反診療常規,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因傷在被告處治療時間達一年半之久,做手術達八次之多,花去醫療費達23萬之巨,卻沒能重新站起來。被告的這一系列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物質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現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零陵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唐xx

20xx年12月22日

篇6: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兒),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被告 XX市鍛造廠職工醫院 地址: 電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XX ,市鍛造廠職工醫院院長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其中:死亡賠償金 XX元、喪葬費 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 X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X萬元、;以上各項共計:XX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極不負責任,在明確診斷受害人為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患者解痙、平喘;X月 X 日凌晨,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慌了手腳,呆滯在病房裏,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屬的反覆督促下,才對患者進行了處理;被告醫院的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反而一再延誤疾病的`診斷治療。當患者家屬意識到被告醫師的醫療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時候,患者家屬主動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此時患者已經進入深度昏迷狀態,呼之不應,不省人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基本的生命體徵逐漸微弱!被告醫院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經過多方搶救治療,但是患者始,症狀進一步加重,終因沒有及時處理、病情進一步發展、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因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於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規範與常規,在事先知道受害人為哮喘患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醫療規範作平喘治療,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延誤了患者搶救的時機,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XX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X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XX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XX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蒼梧縣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 份

起訴人

二0一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