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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範本(精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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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範本(精選14篇)

篇1:經典上訴狀

第一上訴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漢族

住址上海祁連山路**弄24號**01室

第二上訴人:許**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漢族

住址上海祁連山路**弄24號**01室

被上訴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1**弄*號*室

上訴人因不服上海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另行作出公正判決或再次發回一審法院再次重審。

2)上訴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判決中的“本院認為”一共三點:

1)一審法院認定,“《收條》,上訴人周**、許**收到《收條》時間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長達5年多的時間裏,針對係爭房屋的權利歸屬、針對《收條》上僅載有周筠簽名,上訴人從沒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卻以《收條》為據主張係爭房屋的權利,因周女與上訴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血緣關係,故在被告姜*對《收條》內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上訴人原告的這一證據明顯不能佐證爭訟事實。”

此“5年多”的事實是:上訴人在2006年出資裝修房屋且搬進居住後在與物業發生關係時才知產權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該房的產權證下達日是2005年的2月1日!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號判決審理清楚的事實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這5年從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一審法院的這種説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於2008年的7月,在訴訟中姜*對周女提起離婚訴訟(於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訴)本案法官又是憑什麼事實推理出被上訴人在2003年的時候“夫妻感情面臨危急時刻”?

本案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之間的特殊關係是客觀事實,正因為有這層血緣關係和姻親關係才引發了這場訴訟(家庭婚姻訴訟因此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識、無需迴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於混淆“血緣”和“法律”的正是主審法官而非上訴人。(在調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周女替上訴人放棄權力······)當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錯亂不堪。

2)一審法院認定,“關於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説明書》,該《説明書》產生於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簽名日。儘管現無確切的`證據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説明書》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印證《説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説明書》,是真實有效的證據(姜*第一個籤,並且鄭重的寫下了日期)可以證明本案係爭房屋是二上訴人出資委託二被上訴人購買的。既然一審法院認為,“無確切的證據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最簡單的法律邏輯應該推斷出只要無證據證明姜*當時無行為能力,那在《説明書》簽字時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審法院競荒唐到要上訴人提供印證《説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根據《民事訴訴的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有行為能力是普遍現象,無行為能力是例外,對這種例外舉證責任應該就是被上訴人。一審法院這種認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當了被上訴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審法院認定,關於資金記帳憑證,訴訟中,原告把若干資金記帳憑證作為支撐,以證明被告用原告委託購買係爭房屋的資金進入股市。由於原告提供的資金記帳憑證與被告作為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及被告作為購房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償還貸款所顯示的事實無法吻合。因此,這些資金記帳憑證,亦難以印證涉訟事實。

原告認為,原告在一審中不僅提供了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摺,還提供了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户。上訴人的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摺的取款時間及金額與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户存款時間及金額能夠吻合(有資金及其流向圖為證)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這二份經庭審質證過的(對上訴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決書的書寫貫例,是在故意隱瞞事實偏袒被上訴人。

而且被上訴人代理人在重審及重審的前一次審理中都明確表態:周女確實拿錢回來,但這是周筠的工資收入或是其父親對其的贈與,但一審法院對這資金的來源還是置之不理。

4)一審法院認定,“簽訂購買係爭房屋合同時的首付款僅為592 61元,其餘款項由姜*、周女辦理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10萬元、商業貸款13.5萬元),且貸款亦從姜*名下的帳户逐筆清償,對此事實原告應當明知。”

上訴人認為,這是一審法院做出的又一個荒唐之極的認定,二上訴人委託二被上訴人購房時自認為已經將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訴人申請貸款又不需要上訴人簽字畫押,銀行又不可能上門通知二上訴人,二上訴人從何渠道應當明知呢?就這麼個常識性的問題,一審法院不知何故競會出錯。

二、一審法院還違反訴訟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重審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對所有的證據重新進行質證。而一審判決書中被上訴人姜*還有個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審判決書本院查明中沒有涉及,也就是説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並沒有進行審查,而上訴人在二審時已經收到的關於姜*《司法鑑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因為按《最高院的證據規則》規定“庭審中的所有證據必須經法庭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在本案二審與重審中雙方均沒有對這份證據進行過質證,本案被上訴人姜*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一審法院嚴重地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正因為這種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實體審理的不公。

篇2:上訴狀模版

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

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xx年8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20x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20x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

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

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傢俱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傢俱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了,

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淨身出户了。

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牀,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傢俱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

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裏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

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着去承認有牀、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

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後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於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後還買過什麼?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後留給馬某。

(汽車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

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

法官繼續問:幹什麼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

法官説: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

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

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

20xx年8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後,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説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

第二次開庭時(即201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後沒有説話。

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於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

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説話,法官就説:“給你5分鐘,快説!”要麼就厲聲呵斥:“叫你説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説什麼都忘了。

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後,法官依然採信郭某的謊話,並寫在判決書中。

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採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

(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後,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

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

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

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隻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

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後,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

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

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隻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

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淨身出户。

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範文[2]

上訴人: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區xx路x號x號樓xx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xx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xx,xx劉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丁xx,男,xxxx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x單元xx號

電話:xxxxxxxxxxxx

上訴人:劉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19號104室

電話: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王xx,男,xx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xxxx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濱海區方淞線xxx號

法定代表人:丁xx,職務:xxxx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xxx年作出的(xx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

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餘的報表予以認定。

”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並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篇3:上訴狀

上訴人一(原審被告):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住址:XX

上訴人二(原審被告):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住址: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住址:XXXX。

上訴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2)XXX民二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並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

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市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XXX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二上訴人連帶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00元及利息,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並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二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求貴院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3年8月15日

篇4: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

住址:

身份證號:

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江蘇集羣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6737242-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區寧雙路18號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楊佔勇

電話:02568150578

上訴人因江蘇集羣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不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求。即: 支付拖欠工資總額:元。

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經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一審判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部分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實,依法糾正一審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篇5:上訴狀

精選優秀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電話:XXXXXXXXXX

上訴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審)的(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編號),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XXXXX中“XXXXXX(不服判決的內容,把判決書中不服的內容原文寫上)”改判為XXXXXXXX(請求改判的內容)。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訴理由,寫清事實及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上訴法院)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

XXXX年X月X日

精選優秀上訴狀2: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於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後,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徵書和種子合格徵而未提貨,並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於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葱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葱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葱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託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託收貨款,退回了託收憑證。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託收,由於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託收憑徵。與此同時楊××於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於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於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託收憑證後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

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徵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並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脱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並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並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葱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並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葱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閲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葱種子並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葱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葱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葱種的變質。由於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於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葱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並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佈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

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 附:

一、本狀副本二份;

二、代理詞(打印件)二份。

篇6: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電話:XXXXXXXXXX

上訴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審)的(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編號),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XXXXX中“XXXXXX(不服判決的內容,把判決書中不服的內容原文寫上)”改判為XXXXXXXX(請求改判的內容)。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訴理由,寫清事實及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上訴法院)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 XXXX年X月X日

篇7: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鐵甲小擼,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縣石安鎮刺竹村,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梁平縣石安鎮人民政府,地址:梁平縣石安鎮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託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10)樑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後田XX便杳無音訊。2010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於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X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鐵甲小擼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篇8: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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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蔘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説,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篇9: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上訴人:xx,男,漢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證號xx

上訴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產生的糾紛,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界定的範圍是職工在執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衝賬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並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衝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説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於xx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説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經從xx公司離職。20xx年4月1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於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説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並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説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因此,該份《情況説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x日

篇10:醫療糾紛上訴狀

範文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現飛,男,漢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173,住址:河南省西華縣東夏亭鎮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建麗,女,漢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866,住址:河南省滎陽市高X鎮石洞村後窯234號,系死者之母。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高X衞生院(簡稱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張XX 0371—64866153

地址:滎陽市高X鎮高山街朝陽路56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X醫院

法定代表人:X三國 0371—64662207

地址:滎陽市老城鄭上路13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XXX中心醫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鄭州市鄭上路34號

上訴人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2、改判被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共計200000元:

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

1、上訴人的兒子程軒入院治療期間,滎陽市高X衞生院的業務院長魏志強並未在現場,不可能為患者做任何的診斷治療。負責為患者治療的是兩位既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生李XX和汪XX。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院很明顯存在非法行醫行為,兩名醫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據患者家屬鄰居的證人證言以及醫院提交的處方箋以及滎陽刑偵大隊調出證據材料完全可以證明這個事實。而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交充分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魏XX在現場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2、滎陽市X醫院在接受患者時候,應該能夠認識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則會出現生命危險。作為醫療機構,應該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而不是害怕承擔責任而捨近求遠把患者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正是醫院的做法,客觀上又延誤了搶救時機,最終造成患者死亡。因而,滎陽市中醫院存在過錯,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證據情況下,就認定滎陽市X醫院沒有過錯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3、滎陽市X醫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對患者搶救治療費用屬於醫院因自己過錯帶來後續費用,該部分理應讓具有過錯醫院承擔,而不是讓患者家屬單獨承擔,因此,法院對於不支持滎陽市X醫院支出的醫療費509.30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支出的醫療費2805.90元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另外,患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停屍費用,也應該由具有過錯的被上訴人來承擔。

二、一審法院劃分賠償責任顯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訴人兒子和女兒以及另外兩個親屬就診於被上訴人滎陽市高X衞生院,入院檢查一般情況尚可。就入院的情形來看,患者雖然生病,但並無生命危險,上訴人將患者送醫院進行醫治不存在任何過錯。上訴人兒子進入醫院後,上訴人並沒有任何構成醫療責任的行為,期間也沒有其它行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訴人兒子死亡的行為,只有醫院的單獨的過錯行為,醫院的錯誤行為足以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2、醫院嚴重不負責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患者被送到醫院時,患者鄰居明確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但是並沒有引起醫院足夠的重視,僅僅對患者詢問一下,未做任何常規性檢查,就輕易的作出了“胃腸炎”的結論。試問一下,當時一塊就診有四個人,同時都患上“胃腸炎”機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現同樣症狀,也應該積極做出相應的檢查,進而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果醫院工作人員本着積極檢查、組織相關專家會診,給予患者及早、正確的治療,即便洗洗胃,灌灌腸,那麼患者也不至於病情進行性加重,最終導致死亡,醫院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

3、醫院延誤搶救時機,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在病情危急時,時間對患者來説彌足珍貴,早一分鐘就可能挽救一個鮮活的生命。如果醫院能夠及時轉診,這樣人間悲劇也不會上演。

4、被上訴人在患者死亡後,醫院本應妥善封存保留治療所使用的藥品、殘液及器械,並及時申請提出屍檢,但其卻未採取相關措施,導致喪失鑑定條件,故對本案糾紛負有主要責任。

5、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雖然被上訴人提出醫療過錯鑑定申請,但是由於被上訴人提交病歷材料很明顯存在事後補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終導致鑑定無法進行。因為我們都知道病歷資料(包括門診、住院病歷)是醫療過錯鑑定的重要依據,病歷資料的真實性會直接影響鑑定程序的進行,更會影響鑑定專家對鑑定結論的判斷。”因此,造成無法鑑定的結果,完全是醫院自身的責任。另外,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篇11:交通事故上訴狀

原告:胡

被告:黃

被告:系貨車登記車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親屬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各項經濟損共計421314.6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6日7時40分許,乘座駕駛豫SH6792號麪包車由東向西行至信陽市312國道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告駕駛的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發生相撞,造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信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信公交認字[20xx]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無責任。

另查明,該肇事車東風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系死者的財產繼承人;被告系東風貨車登記車主。因此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支持訴請。

此 呈

人民法院

具狀人:胡

20xx年9月26日

賠償清單

1、死亡賠償金:15930.26×20年=318605.2元

2、精神撫慰金:40000元

3、喪葬費:27357÷2+7000元=20678.5元

4、贍養費:10838.49×10年÷2人=54192.45元

5、撫育費:10838.49×1年=10838.49元

6、交通費:1000元

7、誤工費:20天×50元=1000元

共計:446314.64元

扣除已支付25000元

還應賠償446314.64-25000=421314.64元

篇12:民事裁定上訴狀

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本院受理申請人×××的支付令申請後,於××××年××月××日發出(××××)×民督字第××號支付令,限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被申請人×××已在規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年××月××日(××××)×民督字第××號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請人可以依法起訴。

本案受理費××元,由申請人×××承擔。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篇13:民事上訴狀-上訴狀

原告:吳XX、女、漢族、國中、現年34歲,住崇州市懷遠鎮楓崇村七組。身份證號碼:

被告:馬XX、男、漢族、32歲,住崇州市懷遠鎮楓崇村七組。身份證號碼: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額承擔。

事實理由為下:

原被告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記結婚,組織家庭,婚後夫妻尚能相處。於當年八月生有一子吳X傑,(原名:馬X)現在已經10歲,隨母親生活。

二零零二年起,原被告一起到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紅星村一組租房搞建材生意(房主人:鍾XX)生意比較順利,原告守門市,被告負責進貨。外勤,因此經營了四年以後,有一 定的.積蓄,有固定資金、流動資金近十萬元。併購買川A-MF990奧拓小車一部。二零零六年三月外出,將小車開走,並將貨款帶走。(出走情況見村鎮兩級證明)。從二零零六三月至今已兩年有餘,未予原告聯繫,被告未盡夫妻責任,未對婚生子女盡到撫養責任,屬於遺棄行為。原、被告的夫妻關係早已是死亡的婚姻關係,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共同財產有磚木結構2間半,因兒子吳X傑才10歲。只能有原告撫養,因此房子只能由原告母-子居住、所有。被告帶走的小車、財

產,原告保留對被告的結蒜權利。

以上是事情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吳

XX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篇14:刑事上訴狀-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沙某,男,漢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於江蘇常州市,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並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治國,但是,隨後就被受害人李治國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於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治國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定: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後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覆,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後上訴人也被李治國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癒,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