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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試題及答案(多篇模版)新版多篇

欄目: 試卷考卷 / 發佈於: / 人氣:2.7W

民法學試題及答案(多篇模版)新版多篇

民法學試題和答案 篇一

一、單項選擇題:第l~35小題,每小題2分,共70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符合試題要求。請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項的字母塗黑。

1.廣義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規

C.民法通則 D.所有調整民事關係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下列選項中,不屬於民法解釋方法的是

A.文義解釋 B.類推適用 C.體系解釋 D.歷史解釋

3.根據民事權利的相互依賴關係,民事權利可以分為

A.主權利和從權利

B.原權利和救濟權

C.支配權和請求權

D.絕對權和相對權

4.下列選項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關係的是

A.甲向税務機關繳税

B.政府向某災區撥款

C.乙向某國小捐款

D.違章司機丙被交警罰款

5.在下列選項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是

A.中華總工會

B.某鄉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學法學院

6.北京甲公司與上海乙公司簽訂了一書面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後,將該合同寄給乙公司簽字、蓋章。該合同的成立時間為

A.甲、乙公司達成合意時

B.甲公司簽字、蓋章時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簽字、蓋章時

D.乙公司簽字、蓋章時

7.下列選項中,屬於要約的是

A.某企業寄送的價目表

B.某公司發佈的招股説明書

C.某校教學樓施工招標公告

D.某超市貨架上標價陳列的商品

8.甲向乙發出要約,下列選項中,甲可以撤回該要約的情形是

A.甲確定了承諾期限,但要約尚未到達乙

B.乙已經收到要約,但要約人未確定承諾期限

C.乙收到要約後,但尚未作出承諾

D.乙收到要約後,信賴要約不可撤銷且為履行做好了準備

9.甲與乙訂立空調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給付5萬元,日後若甲提出解除合同,則甲喪失5萬元;若乙提出解除合同,則乙應向甲返還10萬元。本案中,甲所給付的5萬元是

A.證約定金 B.預付款 C.違約定金 D.解約定金

10.甲、乙簽訂了一份機器設備買賣合同。因賣方乙已將該設備出租給丙,故雙方約定租期屆滿時由丙負責交付。租期屆滿後,丙未交付。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只能向乙請求交付

B.甲只能向丙請求交付

C.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請求交付

D.甲既可以向乙請求交付,也可以向丙請求交付

11.甲是乙的債務人,丙受甲委託,為甲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後丁與乙達成協議,由丁承擔甲的全部債務。此時丙

A.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B.應承擔部分擔保責任

C.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經甲書面同意

D.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經丙書面同意

12.王某與甲花店約定,於其友6月1日生日時,由花店將99朵玫瑰花送至乙處。花店的玫瑰花系從乙公司購得,由於乙公司送貨遲延,導致甲花店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王某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對於此案,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王某無權解除合同,因為花店對於遲延履行無過錯

B.王某無權解除合同,因為王某未給花店履約寬限期

C.王某有權解除合同,因為花店未告知鮮花供應商

D.王某有權解除合同,因為花店遲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13.下列物中,屬於動產的是

A.土地

B.伐倒的樹木

C.田中的禾苗

D.牆壁上的油漆

14.下列選項中,屬於繼受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是

A.生產機牀 B.接受贈與 C.建造房屋 D.收取孳息

15.下列選項中,屬於抵押權成立要件的是

A.債權已屆清償期

B.債權人與抵押人訂立抵押合同

C.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D.債權的發生與抵押財產有牽連關係

16.為擔保合同履行,甲依約向乙給付了定金。後甲依約履行了債務,根據合同法規定

A.定金只能收回

B.定金應雙倍收回

C.定金只能抵作價款

D.定金既可以抵作價款,也可以收回

17.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的抗辯權是

A.先訴抗辯權

B.保證期間屆滿抗辯權

C.保證責任消滅抗辯權

D.保證合同無效抗辯權

18.應當先履行合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是

A.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轉移財產

B.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商業信譽

C.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

D.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更換法定代表人

19.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A.6個月 B.1年

C.2年 D.4年

20.下列民事主體中,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的是

A.機關法人

B.事業單位法人

C.社會團體法人

D.個體工商户

21.下列情況中,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是

A.某教師將拍攝的路人特寫鏡頭作為教學之用

B.某商人擅自將他人相片用於商店櫥窗的裝飾

C.某男為發泄心中不滿將前妻照片置於馬桶下

D.某記者將有領導人蔘加的會場拍攝後用於新聞報道

22.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下列婚姻可撤銷的是

A.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

B.因索要財物而締結的婚姻

C.因欺詐而締結的婚姻

D.男女雙方未到法定婚齡而締結的婚姻

23.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

A.離婚自由

B.戀愛自由

C.訂婚自由

D.解除婚約自由

24.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

A.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

B.離婚當事人有過錯一方

C.離婚當事人無過錯一方

D.離婚當事人無過錯方的近親屬

25.下列選項中,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是

A.偽造遺囑情節嚴重,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的B.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的C.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被繼承人在其生前表示寬恕的D.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的26.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繼承開始的時間是

A.法院宣判失蹤人死亡之日

B.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之日

C.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之日

D.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期間屆滿之日

27.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的是

A.商標 B.股票

C.榮譽稱號 D.稿酬

28.1990年,李英與劉宏結婚,育有一子劉曉。1995年劉宏因病去世,此後李英一直侍奉公婆。1996年,李英與王強結婚,婚後李英繼續贍養劉宏的父母。1999年劉宏的父親去世,留下個人所有的私產房一套。該房屋應由

A.李英與劉曉各得1/

2B.劉曉與劉宏之母各得1/2

C.李英、王強與劉曉各得1/

3D.李英、劉曉及劉宏之母各得1/

329.甲因出差將家中的一台電腦交給鄰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間,乙將電腦賣給丙,丙以為電腦為乙所有,便以合理價款購得。對此,甲可以

A.要求乙返還電腦

B.要求丙返還電腦

C.要求乙賠償損失

D.要求乙與丙共同賠償損失

30.下列事實中,能發生不當得利之債的是

A.養子女給其生父母贍養費

B.顧客誤向售貨員多付了貨款

C.債務人自願清償未到期債務

D.李某向龔某給付因賭博所欠的錢

31.甲先於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後,甲的女兒繼承了甲應繼承其父的遺產份額。該繼承方式是

A.遺贈 B.代位繼承

C.轉繼承 D.遺囑繼承

32.不需要見證人見證即可有效的遺囑是

A.自書遺囑 B.代書遺囑

C.錄音遺囑 D.口頭遺囑

33.下列民事責任方式中,既可適用於侵害財產權,又可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的是

A.停止侵害 B.返還財產

C.恢復名譽 D.消除影響

34.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A.過錯責任原則

B.過錯推定原則

C.無過錯責任原則

D.公平責任原則

35.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將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這種違約行為屬於

A.實際違約 B.履行遲延

C.不完全履行 D.預期違約

二、簡答題:第36~38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36.簡述留置權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37.簡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38.簡述格式條款的概念及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規制的主要內容。

三、論述題:第39小題,2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39.試論違約責任。

四、案例分析題:第40~41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40.A地的甲廠與B地的乙商店於2009年6月訂立洗衣粉買賣合同,約定7月25日由甲廠在B地的火車站交貨。7月14日由於洪水沖垮兩地間的鐵路,交通中斷,且A地與B地之間無飛機通航,甲廠未將此情勢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詢。8月1日交通恢復後,甲廠立即裝運,8月9日運抵B地火車站,甲廠押運人通知乙商店取貨,乙商店拒絕收貨。在與甲廠押運人的談判中,乙商店要求減價,甲廠不接受。無奈,甲廠押運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間暫為保管貨物,同時繼續與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於B地大雨,山洪暴發,沖垮民房,洗衣粉全部滅失。問:

(1)甲乙間的合同關係是否已經解除?為什麼?

(2)甲廠未將交通中斷的事實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損害,甲廠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商店拒絕收貨是否構成違約?為什麼?

(4)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何方負擔?為什麼?

41.某日,某體育報社記者田某接到張某的電話,張某在電話中透露説:足球裁判於某在A隊與B隊的比賽過程中,偏向B隊,吹“黑哨”。田某在請示報社領導後,寫了一篇題為“於某吹黑哨”的報道。經與張某再次核實後,並經報社領導審閲後,在該體育報上刊登了這篇報道。於某見報後,將田某與報社告上了法庭,要求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經查明,報社的報道嚴重失實,於某因此報道失去了數場足球比賽裁判的機會,承受了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但報社聲稱:報社對消息已盡了形式審查的注意義務,此次報道失實完全是張某故意提供虛假事實所致,報社並無過錯,故報社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應向張某請求賠償。請問:

(1)田某對於某的損害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為什麼?

(2)張某是否侵害了於某的名譽權?為什麼?

(3)於某的損害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為什麼?

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D 2.B 3.A 4.C 5.D 6.D 7.D 8.A 9.D

10.A 11.D 12.D 13.B 14.B 15.B 16.D 17.A 18.B

19.B 20.D 21.B 22.A 23.A 24.C 25.D 26.B 27.C

28.D 29.C 30.B 31.B 32.A 33.A 34.C 35.D

二、簡答題

36.答案要點:

(1)留置權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扣留其佔有的財產,並以其擔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權利。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

第一,一方按照合同已經佔有了對方的財產。

第二,對方沒有依約給付應付的款項。

第三,對方沒有履行給付義務超過了約定期限。

37.答案要點: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授權範圍之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徵:

第一,代理人須在代理的權限範圍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擔。

38.答案要點:

(1)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合同法對格式條款規制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就該條款做出説明。

第三,違反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格式條款,或提供條款的一方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均無效。

第四,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三、論述題

39.答案要點:

(1)違約責任的概念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徵

①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前提。

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合同關係以外的人承擔違約責任。

③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旨在彌補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從而使雙方的利益狀況達到平衡。

④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違約責任事先作出安排。

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中的一種。違約責任不僅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我國民事責任制度的組成部分。

(3)違約責任的成立要件

①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包括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②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免責條款。

上述兩個要件是違約責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體的違約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除須具備上述兩個要件外,還要具有損害事實等特殊要件。

(4)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繼續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

②損害賠償,是指一方因違反合同義務致使對方受到損害時,應賠償受害方所受的損失。

③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時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④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款項。

四、案例分析題

40.答案要點:

(1)甲、乙間的合同沒有解除。雖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條款,但甲、乙之間既沒有解除合同的協議,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該合同沒有解除。

(2)甲廠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洪水暴發屬於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斷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帶來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甲方負有通知的義務,由於其未盡通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3)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雖然甲廠未按期交貨,但並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廠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後才履行,原則上也不允許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

(4)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因為甲廠依約定將貨運到B地火車站即算交付,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故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

41.答案要點:

(1)田某對於某的損害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田某的行為是履行職務且事先請示過領導,故應由報社承擔責任,田某本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張某侵害了於某的名譽權。因為張某捏造虛假事實,並有意擴散給媒體,損害了於某的名譽權,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故張某侵害了於某的名譽權。

(3)於某的損害應由報社與張某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張某捏造虛假事實與報社的失實報道構成了共同侵權。因此,報社與張某應對於某承擔連帶責任。

中央電大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篇二

中央電大民法學(2)試題及答案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3—2004學第一學期“開放專科”期末考試

法律專業民法二

04-1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4分)

1、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賣得價款優先受償。

2.後履行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3.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

4.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

5.遺囑繼承,是指依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財產繼承方式。

6.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1.債是一種請求權,債務具有(特定性)

2.債的履行應當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正確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3.招標方式訂立合同一般經過招標、投標(開標和決標)三個階段。 4.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5.定金一般為(貨幣),不能為特定物。

6.人身權分為兩類,即(人格權)和(身份權)

7.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可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8.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0.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三.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0分)

1.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分為(B)。

A主合同與從合同

B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C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D.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信託人依信託合同從事信託業務時可能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信託人是該合同的(C)

A.中介人

B.代理人

C當事人

D.利害關係人

3。著作權自(B),並受著作權法保護。

A.作品發表之日起產生

B.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

C作品完成構思之日起產生

D作品經國家著作權登記之日起產生

4、甲在木桶裏養了一條毒蛇,一日外出,便將木桶蓋緊,委託給乙看管,丙和丁到乙家裏玩,當丙得知木桶裏裝着蛇時,好奇心起,趁乙不在,不顧丁的勸告,將木桶的蓋子打開看蛇,結果被蛇咬傷。丙的受傷應由(D)。

A蛇的所有人甲負責

B.蛇的看管人乙負責

C第三人丁負責

D受害人丙自己負責

5,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D)申請續展註冊。

A1個月內

B.2個月內

C.3個月內

D 6個月內

6.從商標的構成要素來劃分,商標可分為(A)。

A形象商標和非形象商標

B.製造商標和服務商標

C營業商標和防禦商標:

D註冊商標和非註冊商標 7.我國繼承法規定處於優先接受繼承的方式是(C)。

A法定繼承

B.遺囑繼承

C.遺贈扶養協議

D代位繼承 8.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胎兒(A)。

A沒有繼承權但應為其保留遺產份額

B.不享有繼承權

C.享有繼承權

D.享有遺贈權

9.甲為了不讓乙當上先進工作者,在單位佈置評選工作後,到處散佈謠言,説乙生活作風有問題,從而使乙在評選先進工作者時受到影響,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C)

A.榮譽權

B隱私權

C名譽權

D肖像權

10.張某欠王某二千元債務,同時張為王修理汽車,王應向張支付修理費三千元,在此情況下,張和王之間的債務可以適用(B)

A混合B.抵銷

C。提存

D免除

四、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每小題所給的備選答案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括號內,多選或少選均不給分)

1.債的特點主要表現在(ACD)。

A.債的主體的特定性

B.債務具有時間性

C.債務具有特定性

D.債的客體的多樣性

2.依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AB)。

A.變賣

B.抵押物折價

C.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

D.抵押物留置

3.無效合同會引起以下法律後果(ABD)。

A.返還財產

B.賠償損失

C.履行合同

D.收繳財產

4.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ABD)。

A.贈與合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B.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

C.贈與合同為單方合同

D.贈與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

5.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人格權包括(ACD)。

A.名譽權

B.榮譽權

C.名稱權

D.貞操權

6.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包括(ABD)。

A.為個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B.報紙期刊刊登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C.為學校課堂教學出版發行已發表的作品供教學和學生使用

D.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

7.依照我國專利法不能被授予專利的領域有(ABC)。

A.智力活動規則

B.疾病診斷方法

C.動植物品種

D.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 8.我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圖形包括(ABC)。

A.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C.同紅十字的標誌或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D.鄉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9.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ABD)。

A.父母

B.配偶

C.兄弟姐妹

D.子女

10.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AC)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A.產品製造者

B.產品檢驗者

C.產品銷售者

D.產品使用者

五、問答題(每小題8分,共16分) 1.留置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留置成立的條件有;

(1)必須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對方的財產(3分)

(2)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人取得佔有的同一合同約定的應付給的款項(3分) (3)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2分) 2.民事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1)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故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2分) (2)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財產責任。(2分)

(3)民事責任的範圍與損失的範圍相適應。(2分) (4)民事責任是一種對違法行為的強制措施。(2分)

六、案例分析(15分)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並有房屋六間,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於1996年結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過了兩個月曾之妻丙因思念過度亦去世。現甲和丁因爭房產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甲認為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丁無繼承權。

問:1.本案誰有繼承權?為什麼?

2.本案如何處理?法律根據是什麼?

1.甲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2分)

2.丁無繼承權,不能直接繼承曾某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丁與曾某系無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是法定繼承人。(2分)

3.丙是與曾某是夫妻關係享有繼承權。(2分)

4.乙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1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繼承權。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3分)

6,因丙後於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繼承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由丙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3分)

7、本案六間房產由甲,乙之子,丁各得2間,根據繼承法法定繼承的原則,一般由各繼承人平均分配。(2分)

2011年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篇三

2011年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2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1、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這兩個月在北京培訓學習。依照法律規定,( ) A. 上海與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與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 A 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B 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C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D訴訟時效期間為四年

3、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 ),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其失蹤。

A 滿一年的B 滿二年的 C 滿四年的 D 滿三年的

4、甲委託乙將一批香煙運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搶救,乙將香煙託付給司機丙看管,並請護士打電話將情況告訴甲。甲當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將貨物(香煙)託付給丙。但此時丙已開車上路,結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煙被淋濕報廢,乙對此( )。

A 應負責賠償 ,因為甲將香煙託付給他

B 應和甲共同承擔損失

C損失沒有責任,因為情況緊急,為保護甲的利益 D 應和丙共同承擔損失

5、企業法人應當在( )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A 主管機關批准的 B 核准登記的 C 企業章程規定的 D 董事會討論決定的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有一個以上正確答案,多選、少選、漏選均不得分,每小題3分,共15分)

1、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 )。 A.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 B.超越代理權的行為 C.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 D.表見代理

2、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為( )

A.物

B.行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3、繼受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

A.買賣合同

B.贈與合同

C.繼承遺產

D.接受遺贈

4、我國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 )。 A.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B.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D.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5、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括( )。 A.主體

B.客體

C.意願

D.內容

三、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0分): 個人合夥

民事法律事實

時效

物權 委託代理

四、填空題(每空1分,共20分)

1、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採取三種方式: 分割、分割和 。

2、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 之間、之間、之間的財產關

系和 關係。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鄰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築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

當的 ,不得妨礙鄰居的 和 。

4、在我國,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兩種,即 和 。

5、法人終止時應對其 、、等進行清理,稱為資產清理。

6、我們認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為 、、及人身利益等。

7、根據法人國籍的不同,可將法人分為 法人和 法人。

五、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法人有哪些主要特徵?

2、財產所有權有哪些特徵?

3、監護人有哪些職責和權利?

六、案例分析(本題 17分)

張某、王某是好朋友,張某出資2萬元,王某出資3萬元,共同投資了一飯館,由張某經營,利潤按比例分享,虧損由雙方按比例分擔。後經營不善,王某提出散夥。飯館現有資產5.5萬元。

問:(1)若張某提出將王某應有的份額賣給自己,王某不願意,後張某提出4萬元買下王某的份額,王某則稱寧可以3萬元賣給他人,后王某以2.5萬元賣給了李某,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李的買賣行為無效,王某應將份額出售給他,其主張是否成立?

(2)若飯館散夥時欠債15.5萬元,應如何分擔?

單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1、D

2、A

3、B

4、C

5、B 多項選擇題(每小題有一個以上正確答案,多選、少選、漏選均不得分,每小題3分,共15分)

1、ABCD

2、、ABCD

3、ABCD

4、AC

5、ABD 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0分):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由於共同的經濟目的,自願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擔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 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發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 物權:是法律所確認的主體對財產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 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 填空題(每空1分,共20分)

1、實物 變價 作價補償

2、公民 法人 公民與法人 人身

3、距離 通風 採光

4、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

5、資產 債權 債務

6、物 行為 智力成果

7、本國 外國

問答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法人有以下主要特徵: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分)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分) 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法人的責任獨立於創立人和其成員的責任。(2分) 財產所有權有以下特徵:

具有內容上的完整性;(2分)

具有權利主體上的特定性;(1分) 具有相對義務人的不特定性;(1分) 具有強烈的排他性;(1分) 客體僅限於財物。(1分) 監護人有以下職責和權利: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2分) 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1分)

代理被監護人蔘加各項民事活動;(1分) 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1分)

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1分)

六、案例分析(本題17分)

答: (1)張某主張王、李買賣行為無效的主張成立。(5分)

因為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對合夥份額的優先購買權。(5分)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按如下辦法處理:若散夥時,欠債15.5萬元,先以合夥飯館現有的5.5萬元償還,還剩10萬元由張、王按投資比例2:3分擔,即張分擔4萬元,王分擔6萬元。(7分)

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篇四

一、判斷題(正確的在題後括號內劃“U ”錯誤的劃“R ”。每小題1分,共10分)

1、單務合同都是無償合同。( )

2、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實際利益為限,而不以賠償受損人所受損失為標準。( )

3、立遺囑是公民個人的意思表示。張三立有遺囑,並經公證,在死亡前用口頭向在場的親屬宣佈公證遺囑作廢,這是遺囑的撤銷。( )

4、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

5、公民對其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6、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具有廣泛性,包括沒收、税收、徵用、罰款等。( )

7、個體工商户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

8、違約人賠償的損失,應略高於對方的實際損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 )

10、訴訟時效中斷後,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斷時效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繼續進行。( )

二、單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的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號碼填在題乾的括號內,每小題1分,共20分)

1、借貸合同是( )

A、單務合同 B、諾成合同 C、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D、以國家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信用合作社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對共有關係的性質發生爭議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時,應按 處理。(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個人所有 D、公共所有

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個,因當時找不到失主,又急於上班,甲就將提包帶到單位,存放於辦公室,並當即貼出招領啟事。至甲下午下班時,仍無人認領,甲就鎖上辦公室回家。次日,甲上班時發現辦公室被盜,拾得的提包也被盜走,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三天,失主發現招領啟事後,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將詳情告訴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返還不當得利。法院應判( )

A、甲應當返還 B、甲應予賠償 C、甲應給予一定補償 D、甲不予返還或賠償

4、《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一解釋屬於( )

A、司法解釋 B、學理解釋 C、立法解釋 D、無權解釋

5、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

A、只能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其履行全部債務

B、只能向全體債務人請求其履行全部債務

C、只能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請求其履行部分債務

D、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

6、1990年春天甲收購站與乙梨園簽訂預購梨8萬斤的合同。簽訂合同時,乙方考慮到梨的生長受氣候的影響很大,主張在合同中加附“梨收成達七成以上時才供應8萬斤梨”的條款。甲方對此亦表同意。這種加附條款屬於 ( )

A、附肯定的延緩條件 B、附否定的延緩條件 C、附肯定的解除條件 D、附否定的解除條件

7、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A、無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無效 D、在撤銷死亡宣告後才有效

8、公民合作作品保護的截止期限,不論合著人人數多少,必須是其中最後一名作者死亡之後算起第( )

A、20年12月31日 B、30年12月31日 C、40年12月31日 D、50年12月31日

9、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申請續展註冊的期間是( )

A、15天 B、3個月 C、6個月 D、12個月

10、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 年。( )

A、10 B、15 C、20 D、30

11、從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上看,債的主體( )

A、雙方都是不特定的

B、債權人是特定的,債務人是不特定的

C、債權人是不特定的,債務人是特定的

D、雙方都是特定的

12、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一般為( )

A、意思表示作出時 B、意思表示發出時 C、意思表示送達對方時 D、要約人作出回覆時

13、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

A、所有人或管理人 B、受害人 C、受害人和管理人共同 D、受害人和所有人共同

14、訴訟時效延長,只適用於具有特殊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 )

A、尚未屆滿的 B、已經屆滿的 C、中斷的 D、中止的

15、按照合同協作履行的原則,( )

A、各方當事人可根據情況履行合同

B、當事人各方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義務

C、一方不履行時,他方應予諒解

D、各方應按照合同標的履行

16、遺囑繼承人的範圍是( )

A、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

B、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不同

C、公民或法人

D、公民、法人、國家或其他組織

17、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繼承發生效力的時間,繼承開始的時間應是( )

A、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的時間

B、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

C、遺產被確定的時間

D、遣產分割的時間

18、民事賠償金應該( )

A、上繳國庫 B、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C、交受害人的所在單位 D、交養老院贍養老人

19、王某與李某分別出資4500元和8000元合開一個飯館,後因經營管理不善欠債19000元,對該項債務雙方應承擔( )

A、無限連帶責任 B、無限按份責任 C、有限連帶責任 D、有限按份責任

20、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 )

A、每個具體的集體組織

B、所有集體的組織

C、集體組織的領導機關

D、各個集體單位的成員

三、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至四個正確的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號碼分別填在題乾的括號內。正確答案未選全或有選錯的,該小題無分,每小題1分,共10分)

1、民事行為內容顯失公平的,屬於( )

A、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B、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D、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2、定金具有以下作用和性質( )

A、擔保合同履行 B、證明合同有效 C、證明合同成立 D、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3、民事法律事實包括事件,而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因此,作為民事法律事實的事件有 ( )

A、時間經過 B、人的出生 C、人的死亡 D、自然災害

4、運輸中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有( )

A、託運人未按時支付運費

B、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C、貨物的合理損耗

D、貨物未按時運達指定地點

5、下列責任形式中,屬於民事責任形式的是( )

A、恢復原狀 B、賠償損失 C、收繳非法所得 D、罰款

6、下列機構中具備法人資格的有( )

A、出版社的編輯部 B、某市勞動局 C、某大學法律系 D、某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7、不屬於著作權客體的是( )

A、改編、註釋已有的作品 B、國家法律、機關的決議 C、時事新聞 D、編輯的作品

8、下列屬於財產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有( )

A、收取孳息 B、取得無主財產 C、合同關係 D、接受遺產

9、祖父母、外祖父母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繼承權,其繼承方式有( )

A、法定繼承 B、遺囑繼承 C、轉繼承 D、代位繼承

10、根據承包合同,所有人將他的財產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轉讓給承包人,他們的權利發生如下變化( )

A、所有人喪失了財產所有權

B、承包人取得了財產所有權

C、所有人沒有喪失財產所有權

D、承包人取得了財產經營權

四、填空題(每空1分,共14分)

1、從收到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承運人負有( )和( )貨物的義務。

2、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 )和繳納年費的義務。

3、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範圍包括著作權、( )、( )和商標權。

4、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簽訂聯營合同的主體應具有( )資格。

5、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 )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 ( )有使用的權利。

6、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法( )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7、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 )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8、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 ),合夥人有執行和( )的權利。

9、在繼承中,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為(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稱為( )。

五、名詞解釋題(每小題3分,共12分)

1、特定物

2、財產共有

3、代位繼承

4、合同

六、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1、什麼是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2、簡答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3、什麼是擔保物權?它有哪些法律特徵?

4、簡答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況。

七、案件分析題(10分)

李某在湖南工作,將座落在濟南的祖遺房屋二間借給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間,將另一間租給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後來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滿,王某聲稱,房屋借給我後,如何使用我有權利。因此,李某起訴法院,要求收回借房並請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

試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一、判斷題(略)

二、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20分)

1、A 2、B 3、D 4、C 5、D 6、A 7、B 8、D 9、C 10、C 11、D 12、C 13、A 14、B 15、B 16、A 17、B 18、B 19、A 20、A

三、多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0分)

1、BCD 2、ACD 3、ABCD 4、BC 5、AB 6、BD 7、BC 8、CD 9、ABC 10、CD

四、填空題(每空1分,共14分)

1、安全運送 妥善保管

2、實施其專利發明創造的義務

3、發現權 應用科學技術成果權

4、法人

5、完成發明創造 當事人都有

6、改變

7、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

8、共同決定 監督

9、被繼承人 遺產

五、名詞解釋題(每小題3分,共12分)

1、是指具有自身單獨特徵、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2、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所有權。

3、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

4、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六、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1、(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或有權處分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所有的協議。(3分)

(2)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是:

a、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1分)

b、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1分)

c、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1分)

2、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分) (2)意思表示真實;(2分)(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1分)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是當法律規定某種民事法律行為應採取特定形式的,該項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為有效。(1分)

3、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物權。(2分)

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是:

(1)是一種從物權。(1分)

(2)屬於他物權。(1分)

(3)必須以特定物或權利為標的。(1分)

(4)擔保物權人有排除他人干涉和追及權。(1分)

4、喪失繼承權有如下四種情況: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1分)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1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2分)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2分)

七、案例分析題(10分)

1、借用合同是單務合同,借用人接受借用物後,只有義務,借用人未經出借人同意,不得將借用物轉借他人,不得轉租他人,更不得從轉租獲利,根據這點,王某未經李某同意,根本無權轉租他人。(4分)

2、未經出借人許可,轉借、轉租借用物可以引起借用合同的終止。因此,出借人李某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4分)

3、本案應判令王某返還房屋兩間,將2500元租金交還李某。(2分)

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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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基層政法幹警招錄考試模擬試題:民法學模擬題

一、選擇題:在每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把所選項前的字母填在題後的括號內。

1、廣義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規

C.私法

D.民法通則

2、甲擅自處分乙之財產給丙,嗣後,甲概括繼承乙之財產則甲與丙之處分行為有效。這是根據對《合同法》51條進行的(

A.擴張解釋

B.目的性擴張

C.文義解釋

D.類推適用

3、股東權是(

A.財產權

B.支配權

C.身份權

D.社員權

4、自助行為(

A.只有權利人可為之

B.第三人亦得為之

C.不限於保護請求權

D.一切權利皆可以之求助

5、農村承包經營户是(

) 華圖網校論壇

A.國有經濟組成部分

B.個體經濟單位

C.必須以承包合同為基礎

D.須依法核准登記

6、高等學校招收自費學生有償提供教學服務,故學校是(

A.營利法人

B.社團法人

C.企業法人

D.公益法人

7、甲受詐欺與乙訂立買賣合同,該合同原則上(

A.無效

B.可撤銷

C.效力待定

D.可追認

8、甲對乙為要約,下列哪種情況該要約可以撤銷?(

A.要約到達乙之前

B.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C.乙對甲發出承諾之前

D.乙善意地信賴甲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為履行作好了準備

9、甲與乙訂立空調購銷預約,甲支付5萬元並約定,甲若半年內不與乙簽訂正式的購銷合同,甲即喪失5萬元。反之,若乙半年內不與甲簽訂正式購銷合同,則應向甲雙倍返還5萬元。此時,甲所支付的5萬元是(

A.證約定金

B.預付款

C.違約定金

D.解的定金 華圖網校論壇

10、甲與乙約定,由丙為乙刻制一枚藏書章。後乙與平交惡,未為乙刻制印章。那麼甲對乙(

A.承擔賠償責任

B.承擔履行責任

C.不承擔責任

D.與丙承擔連帶責任

11、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而受甲之委託為甲提供抵押物擔保債權的清償。若丁與乙協議,由了承擔甲的債務,此時乙丙所設定的抵押權(

A.仍擔保乙債權的清償

B.不再擔保乙債權的清償

C.除非丙有承認的表示以外,不再擔保乙債權的清償

D.不因丁承擔甲之債務而消滅

12、甲與花店約定,於其友6月1日生日時,由花店將99、朵玫瑰送至乙處。花店由於僱員的疏忽,於6月3日才履行合同,甲乙拒收並且拒付價款。此際(

A.甲因沒有催告,不得拒收

B.花店遲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甲可以拒收

C.花店本身無過錯,故花店未違約,甲不得拒收

D.甲未給花店合理期限,放不得解除合同 華圖網校論壇

13、下列物品中,不屬於不動產的是(

A.土地

B.伐倒的樹本

C.田中的禾苗

D.房屋的地板

14、甲為乙之金錢債務人,債務履行期為6月1日。甲為丙之票據債權人,債權清償期為5月25日,甲以票據債權與乙設定權利質押,則於5月27日時(

A.乙不得將票據兑現

B.乙可以將票據兑現,並且以之提前清償對甲的債權

C.乙可以將票據兑現,並須與甲協議以之提前清償對甲的債權

D.乙須以甲協議方得將票據兑現

15、下列屬於抵押權成立要件之一的是(

A.須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B.債權的發生須與該財產有牽連關係

C.債權已屆清償期

D.債權人須與抵押人訂立抵押合同

16、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定金作為金錢債權的擔保,除雙方有特約的外(

A.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用定金扶抵價款,也可以將其返還債務人 華圖網校論壇

B.債務人回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將定金返還債務人

C.債務人回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將其析報價款

D.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只能要求返還定金

17、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

A.不得向債務人追償

B.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C.保證人出於贈與而作保證的,不得向債務人追償

D.保證人出於贈與而作保證的,原債權人的債權不得移轉於保證人

18、下列哪種情況下,必須在依法繳納與土地出讓金相當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A.拍賣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

B.變賣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

C.變賣鄉、村企業的廠房及其所佔有的集體土地所得的價款

D.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

19、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

) 華圖網校論壇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四年

20、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的是(

A.機關法人

B.事業單位法人

C.社會團體法人

D.個體工商户

21、下列哪種情況下構成侵害肖像權?(

A.為追求真實的藝術效果,未經公民同意,導演以記實手法將路人的特寫鏡頭作為電影場景的一部分

B.為發泄心中不滿,離婚的前夫將前妻的照片置於馬桶下面

C.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他人的肖像裝飾商店的櫥窗

D.新聞記者將有影星參加的場面拍攝後,刊登於報刊

22、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將其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轉歸自己。此種請求權在性質上是(

A.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B.準合同上的請求權

C.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締約過失責任

23、下列不得授予專利的是(

A.發明

B.實用新型

C.科學發現

D.外觀設計

24、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設定質權的時候(

) 華圖網校論壇

A.因著作權之取得無需登記,放設定質權亦無須登記

B.著作權雖無須登記,但其質權的設定卻須登記

C.書面質押合同於訂立時生效登記僅為對抗要件

D.只要有口頭質押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即可

25、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的清形是(

A.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但以後卻有悔改表現的

B.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生前予以寬恕的

C.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被繼承人在其生前又表示寬恕的

D.偽造遺囑情節嚴重,以後又有悔改表現的

26、被繼承人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從(

A.法院判決之日開始

B.不論判決書有無確定的日起均以法院宣判之日開始

C.以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日期沒有確定日期的要以宣判之日開始

D.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期間屆滿之日開始 華圖網校論壇

27、下列哪一個不是死因行為?(

A.遺囑

B.遺贈撫養協議

C.遺贈

D.相互繼承協議 28、1990年,李英與劉宏結婚,育有一子劉曉,1995年劉宏因病去世,此後李英一直在侍奉公婆。1996年李英與王強結婚,仍贍養公婆。1999年劉宏的父親去世,留下其個人所有的私房一幢,該房屋應由(

A.李英與劉曉各得一半

B.劉曉與劉宏之母各得二分之一

C.李英、劉曉及劉宏母各三分之一

D.李英、工強與劉曉各三分之一

29、甲企業與乙經紀公司簽約,取得丙影星的肖像所有權。甲企業隨之將同的肖像用在了自已產品的外包裝上,實際上乙經紀公司並未得到丙影星的授權。此時,丙若要求甲企業停止侵害(

A.丙須證明甲有故意

B.丙領證明甲有過失

C.丙須證明自己有損失

D.丙須證明甲無權使用

30、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

A.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B.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C.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D.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華圖網校論壇

二、判斷題:把答案填在題後的括弧中正確的打(√),錯誤的打(×)。

31、合夥人投人的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32、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類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3、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其處分行為在性質上無效。第三人取得該財產的,應當返還給所有權人。(

34、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從其實際交付時起轉移。(

35、違約的損害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為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37、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8、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無論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該合同只能約束受託人。(

39、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或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一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0、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個小題。

41、簡述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華圖網校論壇

42、簡述代理行為的法律特徵。

43、簡述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四、論述題。

44、試論民事責任。

五、案例題:本大題共2個小題。

45、A地的甲廠與B地的乙商店於1999年6月訂立洗衣粉買賣合同,約定7月25日由甲廠在B地的火車站交貨。7月14日由於洪水沖垮兩地間的鐵路,交通中斷,A地與B地之間又無飛機通航,甲廠來將此情勢通知己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詢。8月IH交通恢復後,甲廠立即裝運,8月9日運抵B地火車站,甲廠擁運人通知乙商店取貨。乙商店拒不受領,在與甲廠押運人的談判中,要求壓低價格,甲廠不能接受。甲廠擁運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間暫為保管,同時繼續與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於B地大雨,山洪暴發衝出民房,洗衣粉滅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價處理。

問:

(1)甲乙間的合同關係是否解除?為什麼?

(2)甲廠未將交通中斷的事實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損害,甲廠是否應該負責賠償?

(3)乙商店不受領是否構成違反買賣台同?為什麼?

(4)甲廠因部分洗衣粉滅失以及降價而遭受的損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賠償?為什麼? 華圖網校論壇

46、某體育報社記者接到張某的電話,張某在電話中透露説:足球裁判於某在A隊與B隊的比賽過程中,偏向B隊,吹“黑哨”。記者將該事實請示報社領導後,經與張某核實並經領導過目,在該報上刊登了“於某吹黑哨”的消息。於某見報後,將該報社告上了法庭,訴諸法律,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經查明,報社的報道嚴重失實但報社聲稱:報社對涓息已盡了形式審查的注意義務,此次報道失實完全是

張某故意提供虛假事實所致,報社並無過錯,故報社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應向張某請求賠償。

問:

(1)某體育報社的報道是否構成了對於某的名譽損害?於某可否要求該報社停止侵害登報為其恢復名譽?

(2)若於某起訴張某,張某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承擔什麼責任?為什麼?

(3)報社與張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為什麼?

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篇六

民法學試題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調整的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的角度,給我國民法下了一個定義:“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

民事法律關係即民法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有民事法律規範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係,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從司法角度觀察,只有平等主體之間具有可訴性的社會關係,才是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

1、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人。在我國,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等。

2、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主要包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可以行使的權力、負擔的義務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 束等,其中民事權力和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關係的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力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有五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以及商業標誌、人身利益和權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權法律關係的客體,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僅限於物;擔保物權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也是物,但不限於物,還包括權利,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利質押等;債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行為;人身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人身利益;知識產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智力成果以及商業標誌等。

三、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民法認可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規範本身並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表明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可能性。法律可以根據需要,規定一些事實條件,在發生這些事實時,就使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這些由法律規定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出現時,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只有通過法律事實,才能使民事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轉化為當事人實際享有 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變更。因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民事法律關係的變更通常包括:主體變更(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發生變化);內容變更(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在範圍和性質上發生變化);客體變更(客體發生變化)。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關係消滅,使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

根據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事件是指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行為是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自然人蔘加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誌。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徵:

1、普遍性與平等性。由於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而從事民事活動又是自然人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資格。我國民法上,自然人都平等地擁有民事主體資格,都平等地享 有法律上所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職務、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的限制。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並經法定程序,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權能力不受限制和剝奪。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是機會的平等,它賦予了自然人同樣的參與民事活動的機會,並不謀求結果的平等。

2、不可轉讓性。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轉讓民事權利能力,無異於拋棄自己的生存權,因此,民事權利能力不可轉讓,當事人自願轉讓、拋棄的,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自然人有民事行為能力,一方面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從而具備一定的社會活動經驗;另一方面要有正常的精神狀態,能夠理智地進行民事活動。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作為確定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狀況的依據。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者,通常在事實上就有相應的正確識別事物、判斷事物的能力,即有相應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規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剝奪。但兩者是有區別的。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並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第二,民事權利能力通常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民事行為能力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並具備正常的精神狀態為前提。雖然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兩者又是密切相關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民法通則根據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五、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規定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確認自然人失蹤的事實,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所負擔的義務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狀態,從而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制度。 我國依據《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宣告自然人失蹤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依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28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2、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裏所謂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24條,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自然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宣告失蹤須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進行宣告,沒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宣告某自然人為失蹤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後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作出宣告失蹤的決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後,應對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因而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民事法律關係。宣告失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保護失蹤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財產的管理出發,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為由,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失蹤宣告的撤銷:《民法通則》第22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失蹤宣告已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並將代管理期間對其財產管理和處臵的詳細情況告知該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

在我國,宣告自然人死亡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一般情況下, 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他死亡。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失蹤期間適用4年的規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2、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須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鬚髮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仍不能確定失蹤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對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 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進行公告。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期間,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須達到的法定期間之內。

在我國,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視為失蹤人死亡的日期,判決中沒有確定其死亡日期的,則以判決生效的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日期。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25條確認,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現存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歸於消滅。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會產生於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

死亡宣告的撤銷: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六、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的要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使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與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相比較,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徵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第二,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第三,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法人的成立通常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作為設立中法人的社會組織,其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必要的經費來源。擁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有必要的經費來源,對於法人來講及其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意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其中必要財產,主要是對於設立企業法人的要求;必要經費或必要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對於設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在形式上可以將特定的法人與其他法人區別開來,也可以將法人與其成員區別開來,從而表現法人的獨立人格。法人必須具 備一定的組織機構,如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等,這是實現法人團體意志,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保證。法人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自己固定的場所,在法律上明確法人的場所,對於法人業務活動的開展,債務的履行,國家有關部門對法人的監督和管理,都有重要的意義。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符合以上條件,進入設立程序,符合法人設立的相應原則,即可成為法人。

七、民事行為的概念及其分類

民事行為,屬於表示行為的一種,是指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並無“民事行為”這一概念。與“民事行為”概念相當的是“法律行為”或“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這一概念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創造,在《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僅是民事行為的一種,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除民事法律行為外,尚有其他效力類型的民事行為,如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 事行為等。

民事行為的分類:

1、以民事行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數量為標準,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單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單方民事行為又稱一方行為、單獨行為,是指根據一項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為。多方民事行為是指通常需要兩項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為,包括雙方民事行為、共同行為和決議。

2、以民事行為是否應當或者必須依據法律或行政法規採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指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或者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為。不要式行為,指法律或行政法規對其形式並無特別要求的民事行為。

3、以民事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從關係為標準,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主民事行為和從民事行為。主民事行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民事行為。從民事行為,指從屬於其他民事行為而存在的民事行為。從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取決於主民事行為。

4、以民事行為是否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為標準,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獨立的民事行為和輔助的民事行為。獨立的民事行為指藉助行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所為的民事行為, 皆為獨立的民事行為。輔助的民事行為,指輔助他人的民事行為使之確定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獨立的民事行為有自身獨立的實質內容,輔助的民事行為則沒有自身獨立的實質內容,因此有關民事行為內容的生效條件,通常僅適用於獨立的民事行為以及被輔助的民事行為。

5、根據民事行為效力的發生是在行為人生前還是死後,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生前行為,是在行為人生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死因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死亡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

6、以法律行為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法律行為區分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指使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另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法律行為。負擔行為的首要義務是確立某種給付義務,及產生某種債務關係,因此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處分行為指以引起現存權利的直接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7、在財產給予行為中,以法律行為與其原因的關係為標準,可以把法律行為區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有因行為是指進行財產給予的原因屬於該法律行為組成部分,及法律行為與進行財產給予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無因行為,指法律行為不存在進行財產給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為與進行財產給予的原因可以分離

八、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所謂民事行為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這裏所説的法律效力,並不是指民事行為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拘束力,而只是強調民事行為對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拘束力。民事行為之所以能夠具有法律拘束力,是民事行為符合法律價值取向的結果,即被法律評價為合法的民事行為才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可見,民事行為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國家意志,如果民事行為不符合國家意志,該民事行為即不得生效。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法》第8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民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即主體合格原則,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行為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相一致的狀態;二是指當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進行意思表示的狀態。

3、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民事行為欲生效,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所謂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並非指民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或行政法 規的所有規定,而是指民事行為不存在違反與其效力相關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指禁止性規定。

民事行為的特別生效條件:一般情況下,民事行為具備一般生效條件即產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況下,基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民事行為除具備一般生效條件外,還須具備特別生效條件,才能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九、民事行為的形式(口頭書面)

意思表示的形式,即表示行為的方式,通常也是民事行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種類:

1、口頭形式:指以對話的形式所進行的意思表示。,口頭形式屬於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口頭形式的民事行為,是不要式的民事行為,具有簡便迅速的優點,但同時由於缺乏客觀記載,一旦發生糾紛,日後難以取證,因此大多適用於即時清結或標的數額小的交易。

2、書面形式。指用書面文字形式所進行的意思表示。書面形式也屬於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書面形式可促使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才實施法律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並可保存證據,有助於預防和處理爭議。書面形式是要式民事行為的一種形式,是否採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主要適用於履行期限較長、交易規則複雜、標的 數額較大的交易行為。

3、推定形式。指當事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意思表現於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當事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民事行為成立。推定形式又被稱為默示的或間接的意思表示。例如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繳納房租,出租人接受,可以推知當事人雙方做出了延長租期的法律行為。

4、沉默方式。指既無語言表示又無行為表示的消極行為,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擬製的方式,視為當事人的沉默已構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民事行為成立。這種沉默方式又被稱為“帶表示的沉默”或“規範化的沉默”。通常情況下,內部意思之外部表達須藉助於積極的表示行為,沉默不是表示行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當事人的消極行為才被賦予一定的表示意義,併產生成立民事行為的效果。在例外的情形下,意思表示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採用沉默方式。

十、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及其種類

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因而自始、絕對、確定、當然永久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範的民事行為。所謂禁止性規範,首先是指效力性的禁止性規範。

3、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是指損害國家在整體上具有的政治、經濟、安全利益的民事行為,具體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為民事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3)民事行為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1)惡意串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一、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及其種類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1、存在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所謂重大誤解,要求行 為人是對民事行為的重要事項,如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存在錯誤認識或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嚴重背離了自己的真實意願。

2、民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指出於非自願的原因,實施民事行為的結果對一方當事人過分有利,對他方當事人過分不利。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為民事行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脅迫行為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為民事行為,屬於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響,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十二、無效民事行為和被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 自始無效,行為成立時無效。 後果:沒有履行的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

一是返還財產:一方或雙方返還財產

二是賠償損失:誰有過錯誰賠償,雙方都有過錯,按各自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三是無效行為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收繳歸國家所有 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儘管不能實現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但並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被確認絕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發生如下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民事行為自成立至被確認絕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期間,當事人可能已根據該民事行為取得了對方的財產。民事行為被確認絕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後,當事人取得財產的法律根據已喪失,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財產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受領財產的一方返還財產。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財產的一方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只有一方交付財產的,作單方返還;雙方皆交付了財產的,作雙方返還。

2、賠償損失。依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絕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如系由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皆發生賠償損失問題,要由有過錯的一方向無過錯的一方賠償因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所發生的損失。在雙方皆有過錯的情況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就民事行為被撤銷時賠償損失的範圍,應區分類型予以認定:民事行為被撤銷是由於當事人一方存在重大誤解的,該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不應超過民事行為有 效時對方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數額。民事行為被撤銷是由於當事人一方採用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該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不受民事行為有效時對方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數額的限制。

3、其他法律後果。依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在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事實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時,追繳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依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74條的規定,所謂“雙方取得的財產”,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

十三、效力待定行為的概念及其種類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由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可以進行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民事行為;可以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進行其他類型的民事行為。這些民事行為都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獨立實 施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效力不因自然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但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2向以及《合同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絕對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民事行為,尤其是合同行為,屬於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此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其效力得經由如下途徑最終確定:(1)法定代理人即時追認的,民事行為確定有效。法定代理人未及時追認的,民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

(2)善意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撤銷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

2、無權處分行為:指當事人在對財產(包括物和權利)沒有處分權能的情況下,實施了以引起財產權利變動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謂經權利人追認,是指有處分權人追認無處分權人進行的處分行為。所謂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權的欠缺在訂立合同後由於其他途徑得到彌補,如有處分權人將財產轉讓給無處分權人等。如果權利人未進行追認且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後也未能取得處分權的,民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

3、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在代理權終止後,以代理人的身份所進行的 民事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包括廣義的無權代理行為和狹義的無權代理行為。廣義的無權代理行為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這裏僅討論狹義的無權代理。依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狹義的無權代理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其效力得經由如下途徑最終確定:

(1)被代理人及時追認的,民事行為確定有效。被代理人未及時追認的,民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

(2)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撤銷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所謂善意相對人,指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人,又不能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對方有代理權的相對人

4、無權代表行為。無權代表行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代表權限進行的民事行為。所謂超越代表權限進行的民事行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未經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超越法人或其他組織章程中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的民事行為;也包括他們超越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章程或決議對其代表權設定的其他限制進行的民事行為。

法人或其他組織事後通過決議對無權代表行為進行追認的,民事行為確定有效。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依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法 定代表人、負責人是超越代表權限進行民事行為的,即相對人為善意的,該無權代表行為有效。

十四、訴訟時效的概念及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訴訟時效制度,又稱消滅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不行時權利經過法定期間,即發生權利功效減損法律效果的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由民事基本法統一規定的,普遍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皆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關係規定的短於或長於普通訴訟時效的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短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因為它處理的民事法律關係對確定性的要求較強,必須在更短的期間內確定化。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不具有普遍性,只適用於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了下列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我國《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第260條規定,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第263條規定,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第265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另外,《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十五、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異同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又稱訴訟時效期間不完成,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的時間,為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後,中止的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內,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與中止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合併計入總的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的法定事由:(1)提起訴訟;(2)權利人主張權利; (3)義務人認諾。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1、發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不能決定的事實,中斷的法定事由為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實。

2、發生的時間不同。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屆滿前的最後6個月內;中斷可發生於時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為不講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計入時效期間,中止事由發生前後經過的時效期間合併計算為總的時效期間;而中斷的法律效果為於中斷事由發生後,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與中斷的相同:都是在時效,都會引起法律後果,都適用普通和特殊訴訟時效。

十六、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異同

訴訟時效期間即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發生權利功效減損的法律效果需經過的法定期間。

所謂除斥期間,也成不變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後,權利歸於消滅。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都是對權利行使的一種時間限制,都具有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保持社會關係穩定 的作用,並且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期間屆滿都會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主要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

2、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如《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除斥期間通常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例外情況下,也可從權利能行使之時起算。如《合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3、期間能否變化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或延長。

4、期間屆滿導致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並不使沒有得到及時行使的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導致權利效力減損;除斥期間屆滿使權利本身消滅。

5、義務人能否放棄期間利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允許義務人拋棄其獲得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屆滿權利消滅,不存在拋棄相應利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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