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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監管工作報告多篇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8.17K

投標監管工作報告多篇

【第1篇】招投標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招投標監管是發改部門的重要職責,是項目建設的關鍵環節,是規範項目運作的重要保證。強化招投標活動監管,對於提高項目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我們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的對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多方努力和實踐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較嚴格、運作比較規範、落實效果較好、招投標市場發育整體平穩健康的軌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標方案審批關

一是堅持審批招投標實施方案。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堅持審批項目招投標實施方案,必要時進行集體討論審籤;二是堅持對一些小項目,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或可研報告)時一併申報招投標實施方案,將招投標方案與工程可研報告一次審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項目服務;三是對於大中型項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待具備招標條件後,另行報批招標實施方案;四是堅持規範的審批流程。

(二)強化招標程序,實行全程監督

一是指導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每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方案,都指導成立由項目縣區或項目主管部門的領導牽頭,發改、監察、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持和監督項目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審核蓋章後,由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上發佈;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要求將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發改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重點稽察相結合

多年來,我們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部門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項目招投標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期從中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同時,市重點項目稽察辦每年對全市國債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有計劃的進行重點稽察或專項稽察。幾年來,我們先後對全市公路交通、公檢法司、文教衞生、農林水利和城市基礎設施等二百多個項目進行了檢查、稽察,對規範項目招投標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顯著的效果。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對招投標問題的監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標活動、推進招投標工作規範化運行的有效手段。對在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羣眾舉報的問題,我們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近年來,我們先後對法門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戰備公路、城市供水管網、疾控中心等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為保障招投標法規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項目建設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對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在規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標過程和監管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一)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標監管體制,可以説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綜合監督為輔的體制,即:分別由水利、交通、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和工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部門分散監管模式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了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對於招投標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法》及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講了“不準”,而沒有講違反了怎麼辦,致使對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為,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條款而難以查處等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工作的難度。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為邀請招標。二是肢解工程,化整為零。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標,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為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項目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成。

(三)參與招投標的主體行為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有些業主行為不規範。一些業主除了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中介機構、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換,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制定帶有傾向性的、不合理的評標辦法,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機構行為不端。一些中介機構不中立、不公正,拿誰的錢為誰説話。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取得代理業務,一味迎合業主,弄虛作假,甚至幫助業主出謀劃策鑽法律空子;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則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破壞了招標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標企業存有違規行為。投標中有時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抬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的現象,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實際招投標運行中,一些有着這樣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項目業主不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控制信息的發佈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為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置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規。

(五)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有待於進一步強化

一是個別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監控手段落後、信息化水平不高、監督力量不足的問題,難以做到嚴格按程序對招投標實施有效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社會監督太弱、監督相對滯後等問題。三是工程招投標監管中存在重管理輕查處、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致使不少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投標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糾正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針對目前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從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範行為入手,進一步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

(一)理順招投標監督體制,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多部門監管的格局,客觀上造成了當前監督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狀況,因此,需要對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清各監督主體的相互關係,把握好監督主體的角色定位,合理劃分招投標監督管理權限,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能,建立適應新形勢的工程招投標監管體制。要整合各種監督力量,健全監管機構。建議成立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參加的招投標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等招投標工作的監督。各監管部門要在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開展監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層次的監督,明確責任,理清角色定位。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管應定位於對每項招投標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並及時向監督委員會上報監管情況,及時糾正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儘快實現招投標執行機構與監管部門人員分離、機構分設、資金脱鈎,形成相互制約的格局,從體制上保證招投標監管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健全法律法規制度,使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管更加規範

面對當前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及其監管制度不繫統,不嚴密的狀況,建議立法機關應儘快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系列法規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制定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儘快出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完善招投標文件編制辦法、投標人資料審查辦法、評標委員會組成辦法、評標定標辦法、合同履行的監管辦法、責任追究辦法等操作規程;建立實施招投標師職業水平考評制度和招投標從業人員執業准入制度,為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供切實的行為規範,使重大工程項目從招標到合同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減少隨意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

(三)強化程序監督,完善招投標監管工作網絡

一是強化程序監督,嚴格規範招投標程序。工程項目招投標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規範,就難以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公正性。作為監督主體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招標代理機構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對招標公告公佈、專家抽取、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具體環節進行嚴格把關,確保在程序上不出問題。二是對招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監督,把招投標活動置於招投標監管機構、紀檢監察機關、公證機關的多重監督之下。三是形成嚴密的招投標監督網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主動牽頭並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強化行政監察、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項目稽擦作用。同時還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監督的作用,如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從社會中選聘招投標監督員;發揮行業協會的資信認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監督網絡,把招投標工作置於嚴密的監督網絡之中,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

(四)改進評標辦法,維護招投標公平公正

借鑑先進經驗,在工程項目總承包中繼續推行投標報價競爭的招投標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促使業主在招標前做好市場調查,掌握各種工程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標價過大偏離成本價。在評標定標中,採用商務標和技術標分離,不設固定標底以及明標暗評的辦法。招標人如編制有標底的,其標底既不能作為決定中標的直接依據,也不能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只能依法作為防止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和分析中標價是否合理等情況的參考。通過改進評標方法,儘量減少中間環節,杜絕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標底,遏制編制標書及評標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創造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提高招投標監管人員素質,優化招投標工作環境

首先,加強學習和宣傳。強化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的宣傳學習,使各級領導幹部和監管機關充分認識規範招投標行為,培育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投標市場環境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好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與國家利益、全局利益的關係,增強法制觀念,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意識,堅決杜絕招投標中的各種權利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其次,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通過各種豐富多樣、有針對性地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促使他們更好地肩負起監管的重任。再次,增強改革創新能力。鼓勵監管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積極開展創新性研究,不斷研究探索加強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加快實現招投標工作的新飛躍。

【第2篇】關於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的調研報告

招投標監管是發改部門的重要職責,是項目建設的關鍵環節,是規範項目運作的重要保證。強化招投標活動監管,對於提高項目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我們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的對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多方努力和實踐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較嚴格、運作比較規範、落實效果較好、招投標市場發育整體平穩健康的軌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標方案審批關

一是堅持審批招投標實施方案。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堅持審批項目招投標實施方案,必要時進行集體討論審籤;二是堅持對一些小項目,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或可研報告)時一併申報招投標實施方案,將招投標方案與工程可研報告一次審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項目服務;三是對於大中型項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待具備招標條件後,另行報批招標實施方案;四是堅持規範的審批流程。

(二)強化招標程序,實行全程監督

一是指導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每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方案,都指導成立由項目縣區或項目主管部門的領導牽頭,發改、監察、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持和監督項目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審核蓋章後,由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上發佈;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要求將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發改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重點稽察相結合

多年來,我們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部門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項目招投標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期從中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同時,市重點項目稽察辦每年對全市國債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有計劃的進行重點稽察或專項稽察。幾年來,我們先後對全市公路交通、公檢法司、文教衞生、農林水利和城市基礎設施等二百多個項目進行了檢查、稽察,對規範項目招投標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顯着的效果。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對招投標問題的監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標活動、推進招投標工作規範化運行的有效手段。對在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羣眾舉報的問題,我們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近年來,我們先後對法門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戰備公路、城市供水管網、疾控中心等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為保障招投標法規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項目建設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對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在規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標過程和監管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一) 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標監管體制,可以説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 綜合監督為輔的體制,即:分別由水利、交通、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和工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部門分散監管模式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了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對於招投標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法》及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講了“不準”,而沒有講違反了怎麼辦,致使對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為,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條款而難以查處等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工作的難度。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為邀請招標。二是肢解工程,化整為零。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標,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為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項目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 成。

(三)參與招投標的主體行為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有些業主行為不規範。一些業主除了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中介機構、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換,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制定帶有傾向性的、不合理的評標辦法,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機構行為不端。一些中介機構不中立、不公正,拿誰的錢為誰説話。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取得代理業務,一味迎合業主,弄虛作假,甚至幫助業主出謀劃策鑽法律空子;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則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破壞了招標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標企業存有違規行為。投標中有時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抬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的現象,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實際招投標運行中,一些有着這樣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項目業主不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控制信息的發佈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為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置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規。

(五)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有待於進一步強化

一是個別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監控手段落後、信息化水平不高、監督力量不足的問題,難以做到嚴格按程序對招投標實施有效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社會監督太弱、監督相對滯後等問題。三是工程招投標監管中存在重管理輕查處、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致使不少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投標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糾正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針對目前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從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範行為入手,進一步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

(一)理順招投標監督體制,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多部門監管的格局,客觀上造成了當前監督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狀況,因此,需要對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清各監督主體的相互關係,把握好監督主體的角色定位,合理劃分招投標監督管理權限,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能,建立適應新形勢的工程招投標監管體制。要整合各種監督力量,健全監管機構。建議成立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參加的招投標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等招投標工作的監督。各監管部門要在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開展監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層次的監督,明確責任,理清角色定位。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管應定位於對每項招投標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並及時向監督委員會上報監管情況,及時糾正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儘快實現招投標執行機構與監管部門人員分離、機構分設、資金脱鈎,形成相互制約的格局,從體制上保證招投標監管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健全法律法規制度,使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管更加規範

面對當前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及其監管制度不繫統,不嚴密的狀況,建議立法機關應儘快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系列法規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制定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儘快出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完善招投標文件編制辦法、投標人資料審查辦法、評標委員會組成辦法、評標定標辦法、合同履行的監管辦法、責任追究辦法等操作規程;建立實施招投標師職業水平考評制度和招投標從業人員執業准入制度,為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供切實的行為規範,使重大工程項目從招標到合同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減少隨意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

(三)強化程序監督,完善招投標監管工作網絡

一是強化程序監督,嚴格規範招投標程序。工程項目招投標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規範,就難以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公正性。作為監督主體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招標代理機構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對招標公告公佈、專家抽取、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具體環節進行嚴格把關,確保在程序上不出問題。二是對招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監督,把招投標活動置於招投標監管機構、紀檢監察機關、公證機關的多重監督之下。三是形成嚴密的招投標監督網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主動牽頭並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強化行政監察、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項目稽擦作用。同時還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監督的作用,如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從社會中選聘招投標監督員;發揮行業協會的資信認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監督網絡,把招投標工作置於嚴密的監督網絡之中,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

(四)改進評標辦法,維護招投標公平公正

借鑑先進經驗,在工程項目總承包中繼續推行投標報價競爭的招投標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促使業主在招標前做好市場調查,掌握各種工程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標價過大偏離成本價。在評標定標中,採用商務標和技術標分離,不設固定標底以及明標暗評的辦法。招標人如編制有標底的,其標底既不能作為決定中標的直接依據,也不能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只能依法作為防止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和分析中標價是否合理等情況的參考。通過改進評標方法,儘量減少中間環節,杜絕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標底,遏制編制標書及評標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創造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提高招投標監管人員素質,優化招投標工作環境

首先,加強學習和宣傳。強化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的宣傳學習,使各級領導幹部和監管機關充分認識規範招投標行為,培育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投標市場環境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好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與國家利益、全局利益的關係,增強法制觀念,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意識,堅決杜絕招投標中的各種權利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其次,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通過各種豐富多樣、有針對性地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促使他們更好地肩負起監管的重任。再次,增強改革創新能力。鼓勵監管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積極開展創新性研究,不斷研究探索加強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加快實現招投標工作的新飛躍。

【第3篇】關於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調查報告

招投標監管是發改部門的重要職責,是項目建設的關鍵環節,是規範項目運作的重要保證。強化招投標活動監管,對於提高項目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我們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的對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多方努力和實踐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較嚴格、運作比較規範、落實效果較好、招投標市場發育整體平穩健康的軌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標方案審批關

一是堅持審批招投標實施方案。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堅持審批項目招投標實施方案,必要時進行集體討論審籤;二是堅持對一些小項目,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或可研報告)時一併申報招投標實施方案,將招投標方案與工程可研報告一次審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項目服務;三是對於大中型項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待具備招標條件後,另行報批招標實施方案;四是堅持規範的審批流程。

(二)強化招標程序,實行全程監督

一是指導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每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方案,都指導成立由項目縣區或項目主管部門的領導牽頭,發改、監察、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持和監督項目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審核蓋章後,由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上發佈;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要求將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發改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重點稽察相結合

多年來,我們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部門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項目招投標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期從中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同時,市重點項目稽察辦每年對全市國債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有計劃的進行重點稽察或專項稽察。幾年來,我們先後對全市公路交通、公檢法司、文教衞生、農林水利和城市基礎設施等二百多個項目進行了檢查、稽察,對規範項目招投標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顯着的效果。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對招投標問題的監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標活動、推進招投標工作規範化運行的有效手段。對在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羣眾舉報的問題,我們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近年來,我們先後對法門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戰備公路、城市供水管網、疾控中心等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為保障招投標法規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項目建設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對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在規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標過程和監管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一) 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標監管體制,可以説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 綜合監督為輔的體制,即:分別由水利、交通、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和工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部門分散監管模式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了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對於招投標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法》及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講了不準,而沒有講違反了怎麼辦,致使對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為,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條款而難以查處等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工作的難度。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為邀請招標。二是肢解工程,化整為零。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標,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為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項目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 成。

(三)參與招投標的主體行為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有些業主行為不規範。一些業主除了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中介機構、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換,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制定帶有傾向性的、不合理的評標辦法,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機構行為不端。一些中介機構不中立、不公正,拿誰的錢為誰説話。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取得代理業務,一味迎合業主,弄虛作假,甚至幫助業主出謀劃策鑽法律空子;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則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破壞了招標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標企業存有違規行為。投標中有時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抬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的現象,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實際招投標運行中,一些有着這樣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項目業主不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控制信息的發佈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為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置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