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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林地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彙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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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契機破難題 積極有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解決林地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彙報材料

市委市人民政府

儋州市國土面積507.6萬畝,是全省土地面積最大的市縣。全市規劃林業用地面積243.7萬畝,佔土地總面積的48%。涉及林改的集體林地面積93.2萬畝。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與省林業局的大力支持和關心下,我市認真落實一系列有關林改文件精神,堅持依法依規,着力破解各種歷史遺留問題,穩步推進全市林改工作,並取得了外業勘界測量完成100%,發證2.3萬本,發證面積32.2萬畝,發證率34.6%的成績。自去年3月份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後,發現我市林改涉及歷史遺留問題非常嚴重,一是土地確權不完善,涉及面積達13.2萬畝,主要以共有宗地、插花地、待確權地、確權錯誤地、確權重疊地等形式存在;二是林地“三過”問題,涉及宗數305宗,面積18.1萬畝;三是特定時期“誰造誰有”造成內部用地不均的問題,涉及面積65.7萬畝;四是林地糾紛,涉及宗數467宗,面積5.3萬畝。面對困難重重的難題,市委市政府毫不退縮,經研究決定,成立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出台《儋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集體林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全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確權發證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經總結,我市主要採取以下下措施:

一、破解土地權屬不清難題, 明晰產權取得新突破

我市歷年來就存在眾多土地權屬不清的問題,宗地共有現象突出,插花地多,不少農户實際耕作與地籍確權相矛盾,土地權屬不清嚴重製約我市的林改進程。為破解這些難題,我市把歷史資料和使用現狀相結合,採取調整、細化、更正並舉等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一是充分利用歷史資料。通過查閲土地證或相關存根、土地清冊或計證單據,明確土地所有權。資料不齊、無土地證,但近年來曾經進行土地確權工作的,完善相關手續,給予確權。二是充分尊重現狀。對未確權地或共有地,在林改中按使用現狀進行勘界測量,經公示無異議後,按林地使用者歸屬村(組),完善相關手續,給予確權。三是加強對土地確權工作的領導。市農委、國土局、各鎮、村委會、村(組)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認真組織好林改勘界測量工作,特別是對未確權地塊的測量,規定必須有各方代表以及鄰村代表共同參與,核定邊界無誤,嚴格公示程序,堅持做到先確定土地所有權屬,再完善承包合同,後申辦林權證。如木棠鎮有一宗地125.3畝,國土確權時把該宗地確為共有宗地,共有村民小組有樓唐村、周坊村、周宅村、紅坊村、高地村、新坊村、米根村、長欄村、韓宅村等十個村共有宗地,林改過程中,鎮政府牽頭,以國土、林改辦等相關單位組成工作隊,深入各村莊,做羣眾思想工作,並召開各村代表會議,最後達成一致意見,該宗地按照各村民實際耕作範圍為本村地籍範圍,並補簽了確權協議,成功解決了該宗共有宗地林權發證的問題。又如馬井鎮同宅村和林宅村部分村民歷史以來實際耕作的林地,落在邦豐王宅村的地籍界內,但地籍圖並沒有註明插花地,發現這個問題後,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小組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核實,證實該宗地為同宅和林宅村的插花地,鎮政府組織人員進行測量並公示,三個村均無疑議,我們對地籍圖進行了更正。同時,我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結合實際製作相關的權屬協議書,讓相關權利人進行確認簽約,並給予同宅村和林宅村村民核發《林權證》。目前,我市解決權屬不清的土地面積達10.7萬畝,涉及120多個村莊。

二、破解“三過”難題,林地規範發包取得新進展

土地承包經營面積過大、時間過長、租金過低的“三過”問題一直是困擾農村經濟管理的難題。我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堅持依法、自願、穩定的原則,使這一問題得到較好解決。一是因地制宜制定“三過”的指導性標準。二是搞好林改調查摸底工作,加強土地、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審查,做到“全部合法全維護,部分合法要修正,都不合法必撤消”,三是對合法合同的“三過”問題採取“提租不分林、承包不延期、均利不均山”等形式,進一步調整利益分配。如那大鎮茶山村委會西田村民小組一塊15畝的外包地,原租金為每年每畝50元,這次林改,羣眾認為該地段無論土質及交通均好,現行的租金還是過低,要求重新調整,最後經雙方協商,租金提高到了每年每畝107元。如南豐鎮和大村外包地面積較大,達1620畝,原租金均為每年每畝12-16元,這次林改,在鎮政府的主持下,召開村民代表及各承包者的協商會,給各方講解林改政策,做通外包者思想工作,最後雙方同意把租金提為每年每畝30元,使林改政策真正體現了“惠農林改”的優越性。共解決“三過”問題213宗,涉及面積15.9萬畝。

三、破解“誰造誰有”難題,農民均利獲得新保障

我市本着尊重歷史,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合理解決“誰造誰有”政策時期的各種造林問題。對於“誰造誰有”形成的農户實際經營而又沒有權屬證明的林地,主要採取措施:一是對願意繼續經營的,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依法簽訂合同,完善手續,繳納承包金。承包金70%以上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

部成員,其餘用於發展林業和公益事業。如那大鎮洛南村委會新村某農户,80年代末開荒造林70餘畝,一直無林地承包手續,也不繳納承包金。部分羣眾意見很大,要求收回林地由集體統一經營。林改後,經村民代表一致表決同意他繼續經營,但必須補籤合同,補繳租金。最後,同意按年60元/畝上繳租金給村集體統一分配,並完善了承包合同。該農户高興地説:“這回吃了定心丸,不再擔心村裏收回林地了。”其他農户的意見也沒有了。二是對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如種植的是速生豐產林,經營者採伐林木後,收回林地重新發包;如種植的是中長期經濟林,由原林地經營者自行處置,也可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評估作價公開拍賣,原林地經營者獲取拍賣所得,林地發包給得標者。三是對“誰造誰有”形成的內部用地不均、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通過提高租金以及集體分配承包金的形式進行利益調整。如那大鎮力崖村委會上沙村民小組,對超過人均部分林地的3家農户,劉娟5.8畝,符海軍20.5畝,符國家6畝,通過競標方式實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期限30年,承包金每年每畝80元。四是嚴格區分“誰造誰有”與“強佔侵佔”,杜絕個別農户想借林改之機將不合法利益合法化的想法。對農户開墾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荒山荒地造林,並形成實際經營現狀的,維護農户合法的林地使用權;因土地權屬不明,農户開墾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荒山荒地造林,並形成實際經營現狀的,通過協商,或完善承包手續,或妥善處理地上物後退還林地;對擅自侵佔、惡意強佔林地的,依法收回林地;對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的,依法查處,追究有關責任,如那大鎮美扶村委會蘭優村符大文等4位村民長期以來一直佔用402畝村集體林地,沒有與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並且拒交租金,造成該村用地嚴重不均,廣大羣眾對此意見很大。這次林改,經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決定收回被非法佔用的402畝林地,200畝重新分配到無地或少地的農户,202畝由集體統一經營。共解決特定時期“誰造誰有”造成內部用地不均60.3萬畝,1.1萬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