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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通用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6W

反擔保合同(通用多篇)

反擔保合同 篇一

_________銀行:

甲方_________(名稱)與乙方_________(名稱)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就_________項目簽訂之_____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第_________號擔保契約,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_____萬_________的第_________號保函(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以下稱“擔保”)。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_____公司(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五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本擔保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貴行執_________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_________份。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簽發人(簽字):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 篇二

股權質押(反擔保)

出質人:(簡稱甲方)

質權人:(簡稱乙方)

根據公司(借款人)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編號為:[]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擔保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為公司(借款人)向貸款幣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為,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為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後之日起兩年。

二、甲方願意以其擁有的佔公司(借款人)%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後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借款人)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並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為幣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置抵押權,並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後,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原件一份)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籤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權委託人: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於市

反擔保合同 篇三

合同編號:

質權人: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 (下稱借款人)簽訂的榮 _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 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農信社___年保字第_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萬元[()農信社_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擔保。

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經借款人全體股東同意並自願以其在借款人處的股份向甲方出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貸款,數額為人民幣佰拾 萬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反擔保質押財產:

乙方願意以其在重慶市峯高水泥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權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質押股份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清單》載明(附後),該《質押財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質押反擔保的範圍:

(一)甲方代為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借款人違約金、實現貸款人債權和甲方擔保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五、質押財產移交日期:

乙方將其質押股份於年 月 日在 縣工商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據此將甲方記載於借款人股東名冊之下。

六、他特約事項:

(一)辦理股份轉讓的有關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不得隱瞞質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三)質押股份在質押期間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當甲方為借款人代償後,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10日內,協商將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後的餘款屬乙方所有,清償後15內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還清上述借款本息後,甲方在15日內將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質押股份按原價再轉讓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 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 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抄送貸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四

____銀行: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於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項目簽訂之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第____號擔保契約,並於____年__月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萬____的第____號保函(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以下稱擔保)。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公司(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銀行及賬號:

反擔保合同 篇五

接受方(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1、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元整(小寫元整)

2、抵押物:型汽車輛,車輛牌號為抵押的車輛為所有。

3、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將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等原始憑證、單據交給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項下義務,乙方被宣佈解散、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理其抵押財產。

5、乙方如出現未按約定還款期還款,甲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產。

6、乙方對抵押物提供切實證明,抵押物完全為乙方合法所有,並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後發生糾葛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時,可歸責於乙方及擔保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連帶擔保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7、所得款項不足以彌補本協議項下甲方的全部債權的,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8、抵押期限:年月

接 受 方(簽字蓋章): 電話:抵 押 方(簽字蓋章): 電話: 連帶擔保人(簽字蓋章): 電話: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六

反擔保合同是什麼

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人: (以下簡稱乙方)

反擔保人: (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 銀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 元,期限為 月的借款提供 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願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資產作為乙方為甲方擔保的反擔保 ,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 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保證權利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簽字後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反擔保合同 篇七

抵押人: (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所地: 抵押權人: (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以下稱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稱主合同貸款人)申請辦理了人民幣 萬元的 貸款業務,期限為 個月。《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編號為 。 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的該項借款向主合同貸款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為 。為了確保乙方權益不受侵害,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依據《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擔保的主合同債權種類、數額、貸款期限: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位於 。基名稱、數量、價值詳見抵押物清單。(該抵押物清單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價值的確認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經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或經乙方所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評估價值為 。抵押率為 %,雙方暫確認的權利價值為 ,但最終的權利價值以抵押實現時抵押物的實際價值為準。若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特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本合同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

1、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乙方與主合同借款人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評審費、違約金、賠償金等;

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户費、保管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4、從乙方代償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擔保義務之日止甲方應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抵押反擔保期間

本合同所確定的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其抵押權也一併消滅。

六、甲方的保證與承諾

1、甲方完全瞭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況,瞭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責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本合同項上意思表示真實。

2、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特擁有完全、有效與合法的財產權利。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物做出過任何嫠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物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特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抵押物不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於乙方抵押權實現的任何情況。

3、本合同簽訂前,如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應將租賃合同交乙方驗證並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轉讓行為不得對抗乙方的抵押權。

七、抵押相關事宜的約定

1、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項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抵押特的權利憑證或權屬證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應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中的約定,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

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特的他項權證書或抵押權登記憑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如甲方違反本約定造成抵押特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並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若甲方示按照前述約定在三日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的。乙方可請求甲方賠償損失或者請求其繼續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3、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特,負責抵押特的維修、保養,保持抵押特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有權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間,因抵押特產生的相關費用(如倉儲、維修、保養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在抵押期間,若抵押特發生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甲方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在事發後兩日內將此情況書面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該抵押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的申領手續。若甲方違反此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廟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確實保障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1)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價值減少、匯率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率高於本合同約定。

3)抵押特遭受損失。

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在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有權處分抵押物,並從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主合同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

2、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九、抵押權的實現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甲方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在乙方代償後,甲、乙雙方應在乙方代償的10日內協商將抵押物折價處理或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甲方授權乙方對抵押物予以拍賣、變賣處理,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臵任何障礙。對抵押財產折價價款或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補償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所代償的全部金額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償,在補償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險

如乙方需要,甲方應到乙方指定或認可的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全額保險手續,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期限至少且必須長於乙方與主合同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保證期限。在保險有效期內,乙方為該抵押物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甲方應將保險單據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財產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十一、清償順序

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户費、保管費、諮詢費、差旅費、拍賣費、變賣費用、運輸費、勞務費等:

2、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的貸款本自及乙方代償的其他款項;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除本條前兩款規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擔保範圍內應付的其他費用;

4、清償上述款項後,剩餘部分返還甲方。

十二、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因所作保證與承諾不實而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償還主合同下的借款或發生甲乙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後,乙方依法成為甲方的債權人,並有權依法向甲方追償。甲方應在乙方代償後兩日內按照約定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若甲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銀行代償的全部債務金額的餘額的萬分之五計收。

4、甲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辦理抵押物的保險,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對未履行完畢的本合同義務仍須繼續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項下的所有權益。

十四、無論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擔保範圍內對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證合同》而產生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生效條款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權是否生效與本合同的效力無關。若因本合同中約定的抵押物存在權利瑕疵而未能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其事由消除後,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張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同時,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亦不因抵押物未能辦理抵押權利登記而歸於無效。對以上約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十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十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補充説明條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能夠確定借貸法律關係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證合同》則指所有與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夠確定保證法律關係的合同或合同條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簽字蓋章:

抵押人(蓋章): 抵押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