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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書(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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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書(新版多篇)

擔保合同 篇一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 )

擔保方:

乙方因温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項目需要向甲方租賃鋼管、扣件、套管,頂絲、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至 月 日,租賃數量鋼管暫定 噸、扣件 萬隻、頂絲、個。

2、租金為鋼管 元/天。米(250米為1噸、元/月。噸)、扣件(套管) 元/天。只(1000只/噸)(以上價格為不含税價格,如乙方要求開具發票的,税金 %由乙方承擔),價格每年調整一次。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3、租賃物根據乙方的正常施工需要陸續出租,乙方應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甲方所需的鋼管扣件的規格數量,否則甲方不承擔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

4、乙方認可租賃物的質量符合工程要求。如有質量異議,應於租賃當日提出,否則,視為對質量無異議。施工前,乙方應檢測甲方出租材料的性能,根據鋼管扣件的性能制定腳手架的施工方案,並且乙方對腳手架工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5、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温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或轉讓第三人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租金的計算及支付:鋼管扣件套管的租賃時間從乙方提貨之日起計算至歸還到甲方倉庫之日(如1月1日提貨,1月31日歸還,則按31天計算租金)。租金及費用每月對帳,按一季度支付70%。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乙方應在2個月內付清全部租費。

7、租賃物出租由裝車費由,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餘由乙方承擔。租賃物歸還由乙方運到甲方倉庫,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餘由乙方承擔。歸還卸車整理費吊裝費 元/噸、扣件清理費 元/只、扣件少螺絲 元/套,由甲方承擔。乙方在使用中不得鋸斷鋼管,如鋸斷一處賠償 20 元(6米鋼管不能鋸斷)。歸還數量與出租數量之差即為鋸斷數;鋼管如彎曲,每處收調直費 1 元,由乙方承擔,隨租付一併支付。

甲方出租的鋼管為未油漆鋼管,如工程需油漆,油漆工作及費用由乙方負擔。

8、租賃物遺失、損壞,按賠償時該租賃物的市場全新價格賠償 (以杭州市建築設備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

9、租賃期滿,乙方應及時、完好地歸還租賃物。

(1)甲方可收回租賃物、

(2)或者甲方可視為乙方繼續不定期租賃、

(3)或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折價歸還(以杭州市建築設備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折價款付清前、乙方仍應支付租金)。

無論甲方選擇以上何種處理方法,乙方都應按本合同約定租金單價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

10、乙方應按時支付租金(包括各種費用等),逾期每日按付順序為(1)違約金、(2)本合同的其他費用、(3)租金。乙方逾期付款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1、本合同生效後,乙方由 (包括但不限於簽發收、發料單、對帳、付款、簽訂提貨委託書、補充協議、確認書、承諾書以及本合同所及的任何事務),乙方不再另籤授權書,該代表的行為即乙方的行為。

12、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本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約定的除外),因故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依法另立協議,補充協議效力優先於本協議。

13、、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1)租賃物承擔,乙方不承擔租賃物在運輸途中及使用期間的損環及滅失等責任。

(2)支模架的鋼管可用10CM、20CM、30CM的套管。

(3)鋼管:扣件的比例不能低於1噸:150只,否則按此比例計算扣件的租金。

(4)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14、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單位註冊地(東陽市)人民法院管轄,並且催討租賃物及租金產生的律師費(按20xx浙江律師收費標準)由甲方承擔。

15、擔保方為承租方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兩年。

16、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壹份,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架子班主{ }身份證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

公司擔保合同 篇二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證人ⅰ:

保證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1.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轉賬憑證及還款計劃表為準。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

第二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

2.1 借款利率為月息 。

2.2 計息方式為按月計息,到期還本。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

第四條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為 (a.現金;b轉賬支付)

如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為轉賬支付,出借人應於本協議簽訂當日將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銀行賬號中:

户 名: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上述付款行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據。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以下還款計劃表履行還款義務。

單位:元

期數 還款日期 還款本金 還款利息 還本息合計 剩餘本金

1

2

3

4

5

6

7

指定還款户名: 開户行: 還款銀行卡號:

5.2 借款人歸還最後一期本息時,應在保證人ⅰ見證下進行,否則,保證人ⅰ有權扣除借款人履約保證金。

保證條款

保證人ⅰ、保證人ⅱ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ⅰ自願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ⅱ自願為保證人ⅰ提供反擔保。

第七條 保證範圍

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條款

第九條 擔保約定

9.1 借款人未按時歸還借款時,保證人ⅰ對出借人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9.2保證人ⅰ承諾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經出借人本人親自確認並完善相關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墊付借款人應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後,可向借款人追償。保證人ⅱ自願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時足額還款付息導致保證人ⅰ承擔保證責任時向保證人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後,可向保證人ⅱ追償。

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經保證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變更本合同約定事項,如私自續期或終止合同等,保證人ⅰ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條 合同各方承諾或確認

10.1 出借人保證自己出借款項的來源合法。

10.2在約定的期限內(7天)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後,出借人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證提供給出借人、保證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後的)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並如實介紹情況。

10.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説明、註冊會計師查賬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註等有關事項。

10.6 借款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評估費、保險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有關費用。

10.7借款人、保證人ⅱ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併或兼併、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為。

10.8借款人、保證人ⅱ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範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為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0.9借款人、保證人ⅱ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在有關事項發生後48小時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證人ⅱ變更住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1 合同各方均服從保證人ⅰ對整個借款以及借後的全程跟蹤服務管理,並按約定向保證人ⅰ支付擔保、諮詢服務費與履約保證金。

10.12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

保證人ⅰ可代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權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證人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③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上訴、反訴、和解、執行、代為接受執行款項)

第十一條 轉讓

11.1 出借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保證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11.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證人ⅱ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十二條 合同條款的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4.1出借人未依約出借款項的,出借人應按當筆出借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超過十五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借款人為該合同已經支出的評估、抵押、公證等經濟損失由出借人全額彌補。

14.2 出借人在借款期滿之前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按實際借款期限計收利息,但月息調整為 。保證人ⅰ另行為借款人匹配資金。

14.3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實際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不足整月按整月計息。

14.4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含本金及利息),除按約定利率繼續支付利息外,還應按應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罰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證人ⅰ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費,造成上門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差旅費。

14.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逾期付款(含本金和利息)兩次,經保證人ⅰ書面同意,出借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14.6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借款而導致保證人ⅰ代償的,除借款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外,借款人還應向保證人ⅰ支付代償金額5%的違約金,該代償金額按原借款利率上浮50%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償還全部代償金額及違約金、催收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為止。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

15.1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經出借人將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銀行賬號中,並由借款人出具《收據》後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罰息及所有其他從屬費用之日終止。

15.2借款人如果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保證人ⅰ審查同意展期,並由各方簽訂相關的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能相應展期;在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15.3本合同生效後,除合同已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各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保證人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

17.1 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展期協議、催收還款通知書或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閲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且含義認識一致。

17.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補充條款

出借人(簽字)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保證人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保證人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擔保合同 篇三

債權人:

保證人: 保證人: 保證人:

為確保 (以下簡稱債務人,身份證號碼: )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20xx年借貸字第 0601號《民間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締約各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締約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個人民間借貸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第二條:保證範圍和責任

保證人保證的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執行費、拍買費、公告費、送達費、手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務的費用。

針對本合同每個單個保證人,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僅限於保證、質押、抵押),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債權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證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每位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保證範圍承擔100%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合同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保證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保證人承諾

1、保證人有義務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按債務人要求提供真實的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

2、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有義務應債權人要求如實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報表、銀行開户的全面信息、企業資產狀況、其它負債的狀況和變動情況。

3、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願履行保證責任。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於事項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為法人,發生股權變更、管理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的;

(2)保證人為個人,發生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家庭成員增減變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個人及家庭重要資產變動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電話等事項的;

(4)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資本、合資、聯營等情況。

5、保證人採取以下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為法人單位,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的:

(2)保證人為其他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權利為其他第三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第七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而改變。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和債務人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額以外的其他條款的,不必徵得保證人同意。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資產狀況、財務報表等材料,保證人應積極如實提供。

第十條: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十一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締約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締約各方共同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各締約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締約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保證人變更聯繫地址時;必須_5_天內告知債權人。在保證人事先沒有告知債權人之前,債權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寫明的聯繫地址向對方發送法律文件,到達保證人的合同聯繫地址時視為送達,保證人不能簽收或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實際發生。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締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債權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xxx

擔保合同 篇四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願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範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範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願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願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

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並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託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

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籤署之日時並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籤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後,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於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税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保證人免責範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責。

第九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四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

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