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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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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通用多篇】

反擔保合同 篇一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住所:

鑑於:

甲方和(以下簡稱“委託人”)於年月日簽訂了編號為號的《委託擔保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根據《主合同》,委託人委託甲方向(以下簡稱“債權人”)為其於年月日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的《 》項下□人民幣□ (幣種) (大寫)元的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質押擔保債權

1.1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依據委託人與甲方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由甲方為委託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對委託人享有的追索權(債權)。

1.2前款所述的追索權(債權)的具體內容以《主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二條質押反擔保

2.1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經評估後價值萬元,若登記時無需提供評估報告的,抵押物的協議價值為萬元,具體明細見附件“質物清單”)作為質押物,為委託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當委託人不能依照《主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出現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

2.2本合同項下乙方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根據《主合同》為委託人代償的全部款項、自代償之日起代償款項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按該規定處理),以及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追索權及反擔保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提存費、執行費、保管費、差旅費等)。

2.3甲方有權在佔有質物的整個期間或其他質權有效期內行使質權,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3.1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3.2妥善保管質物和/或其權屬證明,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後向乙方返還質物和/或配合乙方註銷質押登記。

3.3對乙方提供的屬於保密範圍的資料保密。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4.1保證對用於質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和/或處分權,並有權在該財產上設定質押。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2本合同項下質物為動產的,乙方應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質物移交甲方佔有。若質物存放於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處,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該第三方發出《出質通知》,質物自《出質通知》送達第三方時視為移交甲方佔有。

4.3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的,乙方應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權利憑證交付給甲方,並在權利憑證上做相應記載。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權利憑證。

4.4根據甲方的要求為質物辦理財產保險。在質權的有效期內,甲方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交甲方保存,質物保險到期,乙方應負責續保。

4.5質押期間,質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的,甲方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務未到期的,可以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4.6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憑證的(包括但不限於票據、債券、倉單、存單、提單等),如該權利憑證到期日早於被擔保債務到期日的,甲方有權於該權利憑證到期時兑現或提貨變現,並以所收回的款項提前清償被擔保債務或者提存。

第五條違約責任5.1甲方的違約責任

5.1.1遺失質物權屬證明的,應負責到有關部門補辦登記,直至補出權屬證明,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5.1.2違反第3.3款約定的保密義務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2乙方的違約責任

5.2.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權代委託人提前清償所欠債務,提前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物權。

5.2.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致使甲方遭受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質權的設立

6.1本合同項下的質押需經登記才設立的,則乙方應會同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人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應交由甲方執管。

6.2與質權的設立及存續有關的評估費、登記費、保管費、維修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擔保的獨立性及擔保的競合

7.1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於甲方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7.2如果委託人以自己的財產為甲方的利益設定了擔保物權,乙方在此同意和承諾,如果甲方放棄委託人提供的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並不影響和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擔保責任。

第八條主債權轉讓

無需事先徵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依法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給任何

第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該第三人,乙方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乙方拒絕協助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影響債權及質權轉讓行為的效力。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文本及其效力

10.1乙方若為自然人的,本合同適用於非自然人的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10.2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持份,登記機構存留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11.1甲方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要求乙方履行反擔保義務時,若甲方雖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擔保合同》,但事實上已經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履行委託擔保義務(即已向債權人提交擔保文件和/或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協議)的,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向債權人提交的擔保文件和/或與債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協議的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即為本合同約定的《主合同》義務,並承諾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質押擔保義務。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__年___月___日:

反擔保合同 篇二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新野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税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後。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 險 費 由 乙 方 承 擔。保 險 項 目 如 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後,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於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並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5.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5.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5.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後的三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單。

反擔保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根據借款方(丙方) 與貸款方 銀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 )以及甲方與貸款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合同)和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委託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甲方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丙方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丙方要求,乙方願意就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抵押財產評估作價 _____________萬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後兩年止。

三、乙方保證抵押物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無權屬爭議的財產。

四、乙方應負責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承擔抵押登記費用,保證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給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擔保範圍:擔保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及利息、借款方應支付貸款方的違約金或罰息、保證人代償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及保證合同,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公證等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八、主合同期限屆滿,丙方未能清償債務,甲方代丙方履行還款義務後,甲方有權以法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十、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並自願將甲方作為財產保險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視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二、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十三、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五、為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乙方承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無權屬爭議;

2、未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過;

3、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抵押物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十六、在抵押期間,乙方發生合併、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併、分立、變更後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或連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十七、違約責任: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若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且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的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還應進行損害賠償:

1、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2、已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5、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

十八、乙方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減少註冊資金等;

2、因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併(合併)對外投資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或組織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訴諸法律等情況發生時,應在情況發生後____日內將情況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

1、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二十一、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及甲方代丙方償還貸款所發生的費用;

2、貸款方本息損失及甲方的代償損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本息5%的違約金;

4、甲方代貸款方收取貸款方和借款方所約定的違約金;

5、補償上述款項後,剩餘部份返還乙方。

二十二、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 篇四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因 (被保證人)與質權人簽訂《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質權人為被保證人與齊 (貸款人)簽訂的金額 萬元(人民幣),期限 個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編號: 提供保證擔保。為確保被保證人切實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出質人願意向質權人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質押標的

1、出質人在被保證人處持有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並作為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股權份額詳見《股權質押清單》。

2、被保證人註冊資本為 萬元,實收資本為 萬元(以工商登記信息為準)。

第二條 質押反擔保範圍

出質人質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擔保本金人民幣 (小寫:¥ )、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質權人交納的評審費、擔保費、罰息,質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

第三條 質押登記

1、出質人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權出質事項記載於被保證人的股東名冊,

2、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第四條 質權的實現

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出質人無條件將本合同項下出質股權折價 元與質權人,並在質權人要求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之日起3日內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出質人對股權折價不足以代償的部分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出質人及質權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質股權的實現以此合同為準,不再另行協商。

2、出質人應予配合質權人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户登記手續。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保證與約定

1、出質人未在本合同項下擬質押股權上設立任何質押或其他擔保;

2、出質人自願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以及財產保險、鑑定、登記、過户、保管、公證、提存費用。

3、在出質股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通知並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承諾不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出售、轉移、質押或進行其他方式的處分,也不從事任何對被保證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

5、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6、出質人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並將轉讓

7、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將隨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和相應的收入證明。

8、出質人應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以維持股權價值,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放棄股東權利和被保證人章程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9、如出質股權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的要求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條 質權人的陳述、保證與約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屆滿,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權。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3、有權要求出質人協助避免出質股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權對出質人股權持有狀況進行監督。

5、有權對出質人影響被保證人經營狀況的行為進行監督,並要求其糾正損害被保證人利益的行為。

6、出質人未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的,質權人有權與貸款方協商依照法律或約定採取措施保障債權並有權要求出質人賠償損失。

第七條 違約及賠償

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一條款或不及時、不充分地承擔本合同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應向質權人支付本合同約定反擔保範圍內全部金額每日5‰的違約金以及賠償由此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應盡力通過

第九條 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並經授權代表簽署。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完成股權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被保證人應向質權人交納的評審費、擔保費、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3、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可被撤銷,出質人仍承擔擔保責任;本合同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辦理質押登記使用。

第十條 附件

1《股權質押清單》,本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質人(蓋章):

法人(簽字):

質權人(蓋章):

法人(簽字):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五

抵押人:

抵押人: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的《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

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

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

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完全瞭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説明。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範圍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

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並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如抵押物已保險,應將第一受益人批註或變更為抵押權人。

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

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

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

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

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

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户。

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户、公證等費用。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註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如抵押人未按、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條手續後,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

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乙方與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__(以下簡稱“協議”);

2.乙方與___(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乙方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借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所借金額的借款提供部分擔保。

甲方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甲方的身份自願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現與乙方簽訂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同意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一條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___(幣種)___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3.乙方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二條保證方式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在甲方按合同約定承擔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甲方的,各甲方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三條保證範圍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乙方依保證合同所應承擔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正常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逾期後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三者之和的____%,實現債權的費用(以生效法律文書判決乙方承擔的為準);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乙方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後發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保證期間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乙方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____年。

第五條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償能力,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2.甲方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3.甲方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甲方在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甲方願意以擁有的全部個人資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若甲方發生離婚,夫妻雙方仍在原共有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條款所述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反擔保保證合同簽訂之日起,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留置、轉讓等)。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甲方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則另行簽訂的抵押協議或質押協議與反擔保保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甲方的死亡而終止或受到影響,甲方願以全部遺產承擔清償責任,甲方的遺產代理人完全受反擔保保證合同的約束。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乙方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____日內,甲方無條件向乙方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有關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甲方對乙方之欠款。

2.甲方同意及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乙方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天內,甲方無條件代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甲方對乙方之欠款。

3.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4.接受乙方每半年對甲方進行的反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甲方有關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5.對乙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____日內寄出回執,若甲方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6.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2)與甲方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甲方身體健康、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甲方或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5)其他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7.甲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乙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乙方審查後認為不影響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甲方才能付諸實施:

(1)甲方對其資產和收益將要做出的任何抵押、質押、留置和其他第三人權益之情況;

(2)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3)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4)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5)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甲方轉讓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7)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8.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9.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乙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0.在乙方與甲方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甲方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違約責任

1.若甲方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均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若甲方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規定惡意轉移個人及夫妻共有財產,該轉讓行為無效,甲方及其配偶仍應在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所列甲方擁有的全部個人資產及夫妻共有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甲方須向乙方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4.若因甲方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甲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因甲方過錯造成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無乙方主體資格或有法律規定不允許甲方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2)其他因甲方過錯造成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反擔保保證合同經乙方簽字蓋章及甲方簽字後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2.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3.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反擔保保證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 篇七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XX XXX電話:XX

乙方:XXXX

地址:XXXXXX, 電話:XXXX

丙方: XXX

地址:XXXXXX 電話:XXXXX

各方經自願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 XXXXX銀行 已於 XX 年 X 月X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XX),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擔保金額為XX萬元人民幣。現乙方申請展期壹年(編號: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丙方自願為乙方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二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1.丙方提供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

2.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後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三條 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範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全部律師費用;以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四條 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A.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B.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D.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甲方保證:

A.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 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B.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償金額;

C.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註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並將變更登記後的副本或註銷結果向甲方報備;

D.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

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第五條 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徵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徵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4.本保證擔保為不可撤銷的擔保。

第六條 甲方擔保權利的提前實現

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10 %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

任。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2.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3.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後,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並視情況採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 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三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XXXX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丙方:

簽名及指模: 簽名及指模:

二0XX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八

接收方(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經審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房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1.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小寫)

2.抵押物:一類車輛,所有抵押車輛品牌的車輛均為自有。

3.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向甲方移交車輛駕駛證、車輛登記證等原始憑證和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發生分立或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乙方被宣告解散和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5.如乙方未按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甲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6.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有形證明,該抵押物為乙方合法所有,與任何第三方的權利無關。如以後因糾紛給甲方造成損失,可歸咎於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連帶保證人,並願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如果該收入不足以彌補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甲方應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8.抵押期限:年和月

收款方(簽章):電話:

抵押權人(簽章):電話:

連帶保證人(簽章):電話: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九

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總經理。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經理。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強制被執行人履行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2.加倍支付遲延履行該判決確定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3.並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