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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反擔保合同(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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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反擔保合同(新版多篇)

反擔保合同 篇一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XX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就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物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房地產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後二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移、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

5.7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8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之日起五日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反擔保合同 篇二

甲方: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户:

帳户:

為相互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結合雙方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抵押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清單(詳見財產有效證明);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定價為人民幣(大寫),抵押利率為%,實際抵押金額為人民幣元整。

第三條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及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經甲乙雙方蓋章後,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並在抵押期間負責修理、維護和保證其完整性,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乙方向甲方收取一次性保管費人民幣元整,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得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為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主合同項下貸款延期的,甲方應辦理延長保險期限手續。被保險財產發生災害損失時,乙方有權先從保險賠償金中收回貸款。

第五條甲、乙雙方就抵押期內甲方用作抵押物的證券的處理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或贈送抵押財產;甲方以任何其他方式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應取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和倉儲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或變更本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後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分立或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如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一、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或展期期滿後未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繼承人放棄繼承。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和破產。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如償還貸款本息有剩餘,乙方應歸還甲方。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或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及財產保險單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本合同。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雙方應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在達成協議之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的約定,若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當而受損,乙方有權要求將該財產恢復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2、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的約定,如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受到損壞,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抵押財產恢復原狀;或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乙方可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或酌情收回已提前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恢復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的所有權、糾紛、查封、扣押或抵押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6、不及物動詞甲乙雙方如乙方違反第十二條,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未經抵押人同意,主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或主合同項下義務發生轉移,甲方可自行終止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其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如下:

第十四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合同簽訂地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獨立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抵押財產清單及有效的財產證明一式兩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反擔保合同 篇三

甲方(借款擔保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電話:

聯繫地址:

丙方(反擔保人): 身份證號: 電話:

工作單位及電話: 聯繫地址: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自願簽定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一、丙方自願為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申請 萬元的借款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丙方反擔保責任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及該筆貸款所發生的罰息(從代償之日起至還清上述款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三、乙方借款到期且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的,由丙方 代為償還借款本金、罰息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四、丙方承諾在甲方代乙方償還借款後兩個月內,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丙方如逾期不履行連帶法律責任,則按照本合同以及公證書的約定自願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五、丙方保證責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乙方償還借款之日後兩年止。如甲乙雙方就還款時間達成延期協議的,丙方的反擔保責任期限順延至到期後兩年

六、丙方授權其所在單位,可以扣收丙方工資用以歸還乙方沒有歸還的貸款本金、罰息、甲方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七、甲方向乙方和丙方發出履約情況調查函的地址,以本合同中各自簽定的聯繫地址為準。如乙方和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經營地址、聯繫地址、電話、工作單位變更,必須在____日內親自到甲方辦公場所,以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如未告知,則乙方和丙方不得以聯繫地址變更沒有收到履約情況調查函為由提出抗辯。

八、甲、乙、丙三方如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核保人: 經辦人:

乙方(借款人簽名、指紋):

丙方(反擔保人簽名、指紋):

丙方單位意見(加蓋公章、蓋章人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 篇四

甲方:(公司)

乙方:

1、(個人),身份證號:

2、(個人),身份證號:

3、(個人),身份證號:

根據甲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 ]第( )號《委託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反擔保範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託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聲明與保證

1、乙方向甲方聲明: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均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2)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項:

a、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b、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d、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乙方向甲方保證:

(1)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全額及應付費用;

(2)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利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

(3)乙方在遇到償還債務風險的各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甲方。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乙方已將購買的坐落於的房產作為反擔保保證,與該房產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當乙方違約且無法履行償債義務時,甲方有權對該房產進行處臵(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司法途徑申請查封、拍賣等)。

五、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五

擔保合同無效的後果

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採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範圍的確定取決於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於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並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於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與反擔保的區別

反擔保與擔保有着明顯的區別,雖然反擔保也是擔保,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但是與擔保合同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於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反擔保與擔保的不同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反擔保與擔保—概念不同: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與擔保—方式不同: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説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於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反擔保與擔保保護—對象不同: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係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範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反擔保與擔保—當事人不同: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繫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繫。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儘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係、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係,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係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麼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小結:

反擔保與擔保存在區別,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也適用於反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各有各的特點,如何選擇在於具體的需求。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由於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

反擔保合同 篇六

反擔保協議

甲方: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

丙方: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

丁方: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

鑑於乙方於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在 (以下簡稱“XX銀行”)辦理貸款40萬元,需要提供擔保人,甲方應乙方要求,提供了擔保,為此各方共同簽訂了《 》(以下簡稱“貸款合同”),依該合同約定,甲方就乙方向XX銀行銀行辦理的貸款提供保證。貸款合同已於年9月到期。現乙方繼續要求甲方為其提供一年擔保,為確保甲方因乙方逾期還款致甲方承擔保證責任後追償權的實現,甲方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並由丙方、丁方作為乙方反擔保的保證人。

現甲、乙、丙、丁各方經自願、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擔保債權的認定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貸款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______銀行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1、丙方作為乙方保證人,對乙方因本協議約定事項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

2、丁方作為乙方保證人,對乙方因本協議約定事項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條 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向______銀行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後________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四條 擔保範圍

乙方及丙、丁就承擔追償債務和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為履行XX銀行要求的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及鑑定費用等)。

第五條 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

在甲方履行保證義務後有權向乙方行使追償權;

甲方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選擇向乙、丙、丁任何一人承擔全部債權,也可選擇同時要求三人共同承擔責任;

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及丙、丁X的同意,但應通知乙方及丙、丁X,通知應當採取書面方式,自甲方依照本協議第十條約定地址寄出郵件的,則視為通知的到達。

2、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

當乙方依本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甲方應依合同約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債務;

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依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相關規定,拒絕承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義務的權利。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撓行為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丙、丁X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丙、丁X為乙方的連帶擔保人,為乙方因甲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丙、丁X任何一方在承擔甲方要求的擔保責任後,有權向乙方就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進行追償。

第八條 效力

1、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各方一致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所使用字、詞、句均充分理解,無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情形。

3、若本協議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各方應當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若違反本協議約定,逾期履行全部款項的,處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以外,違約方還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1 ______元(大寫 ______元),並承擔守約方的權利實現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及鑑定費用等)

2、丙、丁應當督促乙方履行自己的義務,若乙方違約導致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丙、丁對違約金部分也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糾紛的處理

1、各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2、各方提供以下地址為通知、法律文書等文件送達地址: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 篇七

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總經理。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經理。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強制被執行人履行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2.加倍支付遲延履行該判決確定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3.並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