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運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對甲方提供垃圾清運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址、頻次和時間
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產生活垃圾地址為 辦公地點。乙方每兩天清運一次,如因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增加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應予配合。
二、協議時間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三、費用及付款
經雙方協商, 年度垃圾清運費為元整,甲方於年中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委託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