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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鄉活動學生安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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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鄉活動學生安全協議書

三下鄉活動學生安全協議書

此次三下鄉活動的支教時間為2021年7月18日至8月1日,為確保學生於支教期間的人身安全,明確學校與家庭的學生安全事故責任界限,現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結合實際,本實踐隊與學生家長協議如下:

(一)學生的監護人是其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參與支教活動而轉移給學校和三下鄉隊伍,學校及三下鄉隊伍對學生覆行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資。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積極配合學校及支教隊做好學生教育管理保護工作

(二)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賠償責任:如能證明三下鄉隊伍有過錯的,按三下鄉隊伍過錯的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對發生的安全事故不承擔責任:

1.損害時間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

2三下鄉隊伍履行了應盡的教育責任,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

3上課期間,學生私自離校,三下鄉隊伍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三下鄉隊伍不承擔責任。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五)學生家長應監督學生按學校規定的時間(作息時間表)到學校,放學後我們隊伍護送學生立即離校回家,非在校時間、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造成傷害的,學校和支教隊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嚴禁三下鄉隊員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支教隊員本人負責

七)三下鄉隊伍開展校內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支教隊應承擔貴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造成意外傷害的,三下鄉隊伍不負責任。

〔八)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貴:三下鄉隊伍提倡步行上學,嚴禁支教期間學生騎自行車上學,違反規定出現享故,學校以及

三下鄉隊伍不負責任。

九)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鞭炮、玩鋭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方負責;如果肇事方或受喜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貴任

(十)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溝游泳,造成意外事故,三下鄉隊伍不負責任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父母〔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次支

教活動結束為止。

甲方:

乙方:學生簽名: 學生監護人簽名

2021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