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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安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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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學生安全協議書

學生安全協議書

學 生 安 全 協 議 書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學校、學生監護人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學生在校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二、學生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受到傷害,學校的管理行為存在過錯的應根據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程度,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學生監護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充分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四、學校和學生監護人應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特別是教育學生不私自到池塘、水庫、溪流、蓄水池、河邊等地方玩耍、戲水、游泳,不到高速公路、鐵路上行走,不到建築工地等危險的地方玩耍,不做違犯交通法規的行為,不乘坐無牌無證的機動車輛和不安全的交通工具,不攜帶管制刀具,不在野外玩火、用火,不進網吧、歌舞廳、遊戲室等營業性場所等。

五、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是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是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是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是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是地震、雷擊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是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是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四是學生自殺、自傷的;五是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是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理賠。

九、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應通過正當合法的法律途徑依法解決。事故的處理不得妨礙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得通過任何非法手段和途徑進行處理。

十、此協議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此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如有欠妥之處和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準;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年級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簽字

學校(公章)重慶市涪陵區南沱鎮焦巖國小校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第二篇:學生安全協議(本站:)書

學生安全協議書

學生安全是學校的重中之重,學校也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但個別學生仍然置安全於不顧,常常做出些不安全的事情,甚至引發傷害事故。為使安全防患於未然,以便引起學生的高度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2014年3月26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學生的安全要靠家庭、社會、學校共同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靠學生自己自覺遵守各項規則和學校的各項紀律。現將學校對學生安全教育的規定,通告家長,望家長按規定教育您的子女,確保學生的安全。學校特重申如下:

一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沒有監護責任

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有如下幾條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

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二 重點強調的幾條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所列舉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外,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而造成的如下傷害,學校均不承擔責任。

1、 學生到校後嚴禁私自外出,因學生私自外出校園(包括住宿的學生晚上私自外出、學生逃課等)造成的傷害學校不負責任。2 、學校規定學生不準站在窗台上從事擦窗户之類的帶有危險性的活動,不準學生爬牆、爬樹、爬窗户,不準攀登高層建築物,住宿學生晚上就寢後不準私自外出。學生因違反規定造成的傷害學校不負責任。

3 、學校要求學生不攜帶貴重學習用品和生活用品,現金、飯卡放在貼身處,學生不聽勸告造成丟失的學校協助查詢,無賠償責任。4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未告訴學校,在學校活動中出現傷害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5、 屬於學校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含學生到校、離校來回途中、週六週日、節假日)學生自行活動造成的傷害學校不負責任。

6 、學生不按要求進行體育鍛煉或者比賽、不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而出現傷害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事先學校已對注意事項進行強調而學生不按要求操作出現傷害事故學校不負責任;學生打開水時不小心被燙傷,行走時不小心摔傷、磕傷學校不負責任。

7 、學生私自接、拉電線或者電源,或者擅自到變壓器、配電盤處以及擅自到高壓危險地段上而引起的觸電事故,學校不負責任。8 、學生不聽學校勸告而導致打架鬥毆引起傷害事故,學校進行協

調,不負責賠償,賠償由當事人承擔或者根據法律機關裁定進行索賠。9 、學生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或者老師的批評教育(無諷刺、打擊、挖苦言論和體罰、變相體罰現象),學生因心理不健康而引起的傷害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説明:

1、學校儘管不是學生監護人,對學生沒有監護責任,但有義務和職責管理和教育、幫助學生。

2、本協議一式兩份,學生家長保存一份,另一份學生及家長簽字後交學校保存。

學生家長簽字(蓋章):

學生簽字:

班主任簽字:

2014年9月

第三篇:暑假學生安全協議書

鎮中心國小暑假學生安全協議書

各位家長:

暑假將至,為了深入貫徹上級有關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精神,確保學生暑假期間的安全,我校在教育學生提高安全意識的基礎上,特與學生及家長簽定暑假期間學生安全責任協議,內容如下:

1、交通安全:不讓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子女騎自行車上路,教育子女外出走路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不闖紅燈、不搶道、不搭肩行走,過路口時要小心;不攀爬、追逐機動車輛,不在馬路上追逐戲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2、用電和消防安全:不讓子女隨意觸摸電器設備,爬電線杆,教育子女不玩火或接觸易燃易爆物品。

3、人身安全:教育子女不做危險的遊戲,如亂拋石頭、土粒、雜物,拿彈弓、木棍、鐵器、刀具等追逐嬉戲,不模仿電視節目中的危險動作。不在未告知家長的情況下私自外出並教育子女不到建築工地、施工場地或危險樓房、地段、橋樑等處玩耍、逗留,不攀爬樹木、樓房、圍牆、橋欄等。外出時應向家人交待去向,如遇意外傷害、侵害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嚴禁學生私自到溝塘、河壩、水庫去游泳,游泳須由家長陪同,注意雷雨天氣,嚴防危險事故發生。

4、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子女在社會上要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不圍觀和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或變相賭博,不參與打架鬥毆,不毀壞公物。不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不去網吧、電子遊戲室等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公共場所,防止不良行為習慣的滋生。

5、衞生安全:加強衞生、飲食習慣教育,不讓子女吃過期和黴爛變質的食品,教育子女不要隨便購買不衞生的零食,嚴防食物中毒。督促學生要注意勤洗手,勤洗臉,勤洗澡,勤換衣,搞好個人衞生,注意室內通風換氣,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一旦發現學生有發熱、頭痛、咳嗽等症狀,要及時送醫院檢查治療。

6、此協議一式兩份,蓋章簽字後一份交回學校,另一份家長自行保存。

希望您與學校共同做好學生在暑假期間的安全教育工作,保證學生能夠安全愉快的度過暑假。

學生簽字:班主任簽字:

家長簽字:學 校 蓋章:

鎮中心國小

2014.7.1

注:本協議於2014年7月3日前簽好字後將一份上交班主任。

第四篇:學生安全協議書

學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教育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三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偶然發生。

5、學生應按時上學,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外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和教職工不負責賠償責任。

7、學校開展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學生不準在校園內騎自行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火炮、玩鋭刃器物等危險物品,因此發生的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者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 學生不能在校內吃零食、喝涼水,在校外飲食發生意外後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11、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且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2、嚴禁學生私自到水庫河溝洗澡。若違反規定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3、教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職工和學校負責,學校有權追究教職工的責任。

14、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

學校:班主任簽字:

監護人簽字:學生簽字:

2014年9月

第五篇:中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中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尊敬的家長: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江西家教聯盟--信業暑期輔導中心”的支持與厚愛,為了能給您的孩子創造一個安全及舒適的學習環境,也為了給您的孩子能度過一個愉快及充實的暑假。根據教育部辦法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輔導中心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本輔導中心,本輔導中心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本輔導中心上午上課時間為8:00——11:30,下午上課時間為14:00——17:30,本輔導中心將提前15分鐘開校門,在未進學校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行為,本輔導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造成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人身傷害的,本輔導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監護人必須提供給本輔導中心有效的聯繫方式,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本輔導中心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本輔導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4、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本輔導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5、嚴禁學生私自到塘、庫、河、溝等處洗澡、游泳等,由此造成意外人身事故的,本輔導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6、學生造成他人人生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本輔導中心學習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7條處理;

7、學生在本輔導中心學習期間,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本輔導中心有過錯的,按本輔導中心的過錯大小來確定本輔導中心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本協議如有欠妥之處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上海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輔導中心蓋章監護人簽字:

學生班級:監護人聯繫電話:

班主任簽字:學生簽字:

班主任聯繫電話:學生住址: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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