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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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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國小生安全協議書1

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周原鎮軍輝中心國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定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到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能夠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去過錯:①損害時間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②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的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或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當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能夠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有肇事方負責。騎自行車往返學校,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

9.學生嚴禁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鋭器、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

10. 學校嚴禁學生購買零食、冷飲及不衞生的食品,學生違反規定購買食用後造成以外事故的,由食物提供者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11. 嚴禁學生私自到深水潭、池塘、水庫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

12.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想保險公司理賠。

13.由汽車接送往返的學生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等車,上下車或橫過公路嚴禁跑行,學生上車後到離開公路前所發生的事故,由車主負全部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14.學前班和一年級學生上下學校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遵照學校作息時間接送。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

甲方:寶雞市周原鎮軍輝中心國小乙方(學生監護人):

家長或監護人電話:

年級班學生姓名:2014年2月17日

第二篇: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家長是(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學生法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轉移而轉移到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的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意外傷害,一般應由第三人擔負責任,如學生自身原因(如疾病等)家長又不告訴學校的發生意外時,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學校開展校內集體活動,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時期學生沒有按時來校,家長又沒有告知學校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4:學生違反規定在校外購買零食及不衞生的食品,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負擔任何責任。

5;學生自行上學、放學回家路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與學校無任何關係。

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家長簽字:

班主任簽字:

張寨國小

2014年9月5日

第三篇:國小生安全協議書1

柳汁國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 :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到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3)天災或不可抗拒、無法預知的事件造成的損害。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外寄宿的,家長要教育學生注意安全,學會防火、防觸電、防中毒,提高安全防範意識,確保自身安全,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或有教職員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和老師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密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家長應及時向學校請假,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未滿12週歲的學生不能騎自行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鋭器、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校嚴禁學生購買零食、冷飲及不衞生的食品,學生違反規定購買食用後造成意外事故的,由食物提供者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11、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2、嚴禁學生私自到深水潭、池塘、水庫等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13、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

14、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理賠。

15、學生在已經投保的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

甲方:甘谷縣大像山鎮柳汁國小乙方(學生監護人)

代表簽字:温海盛家長簽字:

年級班學生:

二0年月日

第四篇:國小生安全協議書[1].2014.9

王官國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到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師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有教師本人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師進行紀律處分。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密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自行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鋭器、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

10、學校嚴禁學生購買零食、冷飲及不衞生的食品,學生違反規定購買食用後造成意外事故的,有食物提供者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11、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2、嚴禁學生私自到水渠、池塘、等地玩水,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13、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理賠。

14、學生在已經投保的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

甲方:王官國小乙方(學生監護人)簽字

班主任簽字:學生簽字:

六壩學區王官國小

二〇一四 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新景鄉回龍完國小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法》和有關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責任書:

一、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自護自救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生在校期間同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自護自救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二、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學校不負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四)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五)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學生自殺、自傷的;(六)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嬉戲玩耍發生的;(七)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三、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負責任。

四、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現任如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由學生其監護人承擔賠償現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在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末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

五、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時,由肇事方負責;嚴禁在校園內騎自行車,違者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六、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鋭刃鈍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應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可承擔部分責任。

七、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溝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八、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過程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其它有關人員不得在學校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教師或其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否則學校可報告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依法要求賠償。

九、安全事故發生,學校第一時間通知監護人。學校無責任的,不承擔任何責任,但要承擔相應義務。無明顯責任的可通過雙方協商方式解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學校負責人:鄧飛

班主任簽字:

學生監護人簽字:

學生簽字:

新景鄉回龍完小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