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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理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07W

商品代理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商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項

1、在簽訂合同之前,首先要考量與之合作的法人或自然人資信情況到底過不過關,符不符合整個企業發展的目標,是否有可能成為將來與之長期合作的夥伴一樣。

資信調查可以分為好幾個部分,首先企業的基本情況必不可少,如公司的註冊資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股東情況,公司發展期間的變更情況等,這些資料看似簡單,但意義重大。註冊資本可以讓我們瞭解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到底有多大;住所地可以讓我們知道公司在哪個地方註冊;法定代表人讓我們知道這家公司的老大是誰,誰最有話語權;公司的名稱可以從中也可以瞭解它是一傢什麼性質、什麼規模的企業,到底是中外合資還是外商獨資,到底是全國性的企業還是地方性的企業,到底是股份制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到底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到底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公司性質的不同直接導致起訴的主體不同;

2、在合同落款部分,我們總會設計一個經辦人簽字一欄,這個經辦人就是法律術語中的代理人。

代理人根據代理權限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代理人,無權代理人,表見代理人。一般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指代理權未經特別限制,代理人可以實施的法律上規定其可實施的一切代理行為的代理;無權代理最簡單,就是指沒有代理權,最難弄的是表見代理,它實際上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但他卻有本事讓第三人足以信任他有代理權。比如一個經常與你們聯繫的經辦人在離開公司後,繼續與你們簽訂合同,這就形成了表見代理。表見代理需要被代理公司的追加,否則那我們只能去找那個表見代理人去承擔責任,所以代理權限的不同最終導致的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及能力的不同。

我們在與經辦人接觸過程中尤其要重點了解三方面情況:

(1)經辦人是否有代理權;

(2)其被授權的代理權限的範圍是怎樣的,是直接過來談判,可以籤合同,還是可以直接出錢拿貨的;

(3)經辦人的代理權性質是否正當,能否達到兩家公司最終想要實現的目標,建議讓對方公司出具經辦人的代理權書,以此留下寶貴的書面證據,為以後紛爭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我們企業不妨也可以嘗試這方面的工作,這不僅能體現一個公司的正規化,同時也能避免法律風險,需要提醒的是,在合同的履行的過程中,始終明確經辦人的代理權限,在沒有公司蓋章僅有經辦人簽字的書面材料就違背了代理人的代理原則。

3、條款制定

商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項之三,買賣合同中我們最為關心的當然是產品、價格和違約責任幾方面。但事實上,一些細節問題,諸如交貨地點時間、付款時間、質量標準、驗貨方式、損耗承擔乃至於簽約時間地點等都可能成為日後引起糾紛的因素,也可能成為訴訟中爭議的焦點。譬如在目前的買賣合同中我們習慣對付款方式採用3、3、3、1的方式,即“合同生效後即付30%定金,xx到貨後付30%,主體設備到貨後即付30%,餘下10%在一年設備質量期滿後一個月內付清。”這就意味着,只要貨到,無論是否安裝調試,是否合格,我們都應立即付清90%的貨款,餘下的10%也需要在未來的一個月內無條件付清。這樣的約定,顯然是沒有考慮到市場經濟的反覆多變,對我們十分不利。因此,合同細節問題不可以忽略,磋商這些細節時,要充分考慮到行業特點以及各種可能出現的履約障礙。所以設備進場後必須經使用才能確認其質量,那麼付款期限就不能僅以貨到為條件,而必須與確認產品質量相掛鈎。

3、在法律界有這樣一個共識。

沒有位違約條款的合同是沒有保障的合同。但同時又帶來另一個現實的問題,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是指公司履行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所對應和承擔的責任;賠償責任具有補償性,是指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在合同中是可以並列存在的,但如何去約定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的責任標準卻是我們經常會忽視的問題。我們在簽訂合同時習慣的做法總是:“如果有一方違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如果對方違約最終無法裁量到底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如果對方有任意一筆付款義務未履行,則應承擔合同總額百分之多少的違約責任。白底黑字,清除條款,還怕約束不了他。所以,違約責任標準的明確對保護自身利益、促使合同正確履行都具有深遠意義。

5、如果公司在合同管理及製作方面完善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考慮採用格式合同。

但對於格式合同要努力揣測其每個條款的準確性,因為一旦引起爭議,風險性較大;對於合同的生效,習慣的做法必須是在簽字蓋章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才能生效,其實大可不必,因為在法律上蓋章與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國人重蓋章、老外重簽字,所以不妨把它改寫成簽字或蓋章後合同生效;

聯繫方式的確認,如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這些細節對於文件送達的生效具有重大意義,在合同中約定,文件送達的生效時間即以我方發送至上述聯繫方式為準;

(1)注意到了不可抗力的重要性,在合同中,該條款很重要;

(2)付款方式同樣也應重視,該行為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經濟利益,是現匯還是承兑匯票,學問很大,相信在座的各位一定比我更瞭解;

二、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怎麼選擇

仲裁與訴訟制度各有優劣勢,二者形成相互補充的狀態,也構成了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