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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起草自己的行業合同注意事項(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24W

第一篇:修改和起草自己的行業合同注意事項

修改和起草自己的行業合同注意事項(精選多篇)

修改和起草自己的行業合同注意事項

很多企業,沒有自己的法律顧問,一遇到簽訂合同的事情,就是到網上下載一份格式合同,但這些格式合同,確存在很多的不足和漏洞,具體表現為:

1、合同條款過於簡單。

2、該格式合同,主要體現了社會的通用性,確很難跟自己公司的具體情況予以結合。

3、很多人在看到該格式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就自己往上加,但確忽視了合同的統一性,使的合同前後矛盾。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所以在公司起草合同和修改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點 注意合同性質界定的確切性。正是由於市場交易的複雜化和多樣化,所以才會產生不同類型的交易形式,從而導致表現交易形式的合同必然會被劃分為性質不同的類別。合同性質不同,法律所規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自然會所差異,如買賣合同與設備安裝服務合同性質是不一樣的、單純的設備或房屋租賃合同與包括經營權在內的承包合同也是有差別的、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或居間合同也是需要區分的。對合同的起草或審核而言,首先要對合同的性質進行確認或歸類,切記起草性質難以界定、無法歸類的合同,最好在合同的“標題名稱”中直接明確合同的性質。因為只有確認了合同的性質,才能夠更好的確認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劃分,尤其是對合同約定不明確部分,必須按照《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內容去查找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對某一方的不利因素或影響等。

第二點 注意合同主體簽約資格的有效性。對某些業務領域,按照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合同一方或雙方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經營許可才可從事。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要國家建設部門核發的設計資質、物業服務管理合同需要物業管理資質、部分外貿或進出口合同需要的行業特殊代理權資質或經營許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需要開發資質、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需要藥品批號、生產或衞生許可等。對實行資質管理或特殊許可的業務,若簽約一方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或經營許可,由此所訂立的合同一般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一旦糾紛產生,容易被確認為無效合同。另外,還要注意審核或確認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止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第三點 注意合同標的約定的明確性。合同的標的是最能體現合同性質的核心內容,相當於我們寫文章時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所以,我們在起草合同時,最好要單獨寫明“合的標的”這樣一條內容,以便讓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內容;從法律功用角度講,通過“合同標的”條款還能夠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質。對“合同標的”的描述務必要達到“準確、簡練、清晰”的標準要求,切忌含混不清。如對合同標的為貨物買賣的,一定要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牌、計量單位和價格,切忌只寫“購買沙子一車”之類的描述;如對合同標的是提供服務的,一定要寫明服務的質量、標準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寫“按照行業的通常標準提供服務或達到行業通常的服務標準要求等”之類的描述。否則,一旦糾紛產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約定不明”的狀況。

第四點 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買賣公平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則,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必須能夠體現這些法則。我們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切忌只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忽略其義務或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忽略其權利的情形。因為按照合同法關於“合同對價”的基本要求,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必須以承擔一定的義務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必須以享有一定的權利為基礎。法律禁止以強凌弱的“不平等條約”存在;對責任分擔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賦予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期限內的合同撤銷權。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出現。因為在合同約定中,若各方責任分擔不合理,不僅有違基本的商業道德,而且一旦產生糾紛,此類條款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從而毀壞商家的信譽,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條款。

第五點 注意合同法律用語的準確性。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屬於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所以,法律工作者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書寫標準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儘可能地使用或推廣大家共同認可的一些規範性法律用語,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時產生不應有的歧義。如在審核合同時,發現一些常見的法律用語錯誤像“定金”與“訂金”不分、“權利”與“權力”混淆、“抵押”與“質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還發現不少合同中出現類似“一方對另一方罰款”等明顯違反“合同各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用語或表述。其實,上述每個法律用語都是有其特別含義的,隨意濫用可能要鬧笑話,甚至直接影響到合同內容的有效性和當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大小。

第六點 注意交易實施的安全性。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特別注意能夠保障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內容。如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條款、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實際或無法保證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貨物買賣、不動產買賣和國際貿易類的合同中,這些條款內容顯得尤為重要。另外,有關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如交貨地點等)、標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解決方式等條款內容如何約定也直接關係到交易的能否順利實現或交易的安全,在給當事人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同樣不要忽視此類條款內容。

第七點 注意合同內容的前後一致性。合同作為對當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項法律文件,在內容上必須講求邏輯嚴謹、前後一致,不能前後內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內容和附件內容相互牴觸衝突。如果存在合同內容的前後不一致情形,一旦產生糾紛,就會讓人無所適從。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的前後一致性,注意對合同前後內容產生矛盾或衝突時的處理原則作出約定,如“是以主合同內容為準,還是以合同附件內容為準”等必須在主合同中約定清楚。

第八點 注意考慮合同訂立後的可變更性。現代社會,瞬息萬變,且不説自然事件和社會因素非我們自然人或單個企業能力所能抗拒外,就連市場主體自身的變革或變化之快有時也是讓人意想不到的。所以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到合同訂立後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一些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會因素中的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市場價格重大波動等重大情勢變更事項,微觀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企業終止清算、破產倒閉或重組併購等事項。未雨綢繆,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對影響合同變動的因素考慮得越周密細緻,就越能避免糾紛,當事人的合同權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九點 注意考慮合同糾紛發生的可能性。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種動態的債權或債務關係,一方權利之實現有賴於另一方義務之履行;換句話説,合同之債僅是一種信用上的法律關係,若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存在滅失的可能性,儘管其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來保障其權利實現。但由於合同之權利是一種私權利,法律對私權利進行保護的主要依據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審核合同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律的頭腦”和“商業的意識”,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發生合同糾紛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儘可能的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清楚。這樣,即便將來真地發生糾紛,依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也比較容易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儘可能地避免法官濫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

第十點 注意考慮合同類別的特殊性。合同的類別不同,合同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當然按照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對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對合同進行分類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認識到不同類別合同的特殊性,從而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提醒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某些合同內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體資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後服務及保密事項等條款內容。另外,針對合同的特殊性,當事人還可以就各方的權利或義務作出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這些特殊的約定一定要儘可能地表述完整準確,同時,還要注意其合法性問題,避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牴觸或衝突

第二篇:審查起草合同注意事項

審查、起草合同注意事項

律師在着手起草或審查合同之前,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最好是面談的形式或直接參與談判,摸清當事人擬籤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動機。實踐中,明明是加工承攬合同,有的當事人當作買(來源説明好範 文網)賣合同處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當事人當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處理,結果導致合同名不副實。有的當事人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業相互借貸合同,確要搞成一份合作經營合同。

只有明確合同目的,律師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只有明確合同目的,律師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 應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律師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斷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除了上述規定外,還要注意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只要不違揹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師在起草和審查某一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關於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並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律師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律師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應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謂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隻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不應出現有權利主題而沒有義務主體、或有義務主體而沒有權利主體的情形,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

的義務相對應。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麼得不到簽署,要麼變成“顯示公平”!雖然律師是受合同一方委託,律師當然要注意委託方的利益,但若不考慮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絕對不是一個好律師!有的律師在起草合同時,還往往為合同相對方設立了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聰明才智”遲早會被“發現”。要麼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閣”,要麼你起草的合同雖然得到了簽署,但在履行過程中由於這些陷阱會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對方的種種刁難。最終,導致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吃虧的,還是你的當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機關算盡反誤了卿卿性命”,教訓不可不吸!

應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實踐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原則,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或雖對各方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合同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像建設工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bot合同諸如此類的履行週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更需要對於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關於合同可操作性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律師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君不見,在美國甚至我國港澳台地區,一份“簡單”的個人房屋租賃合同,可能長達十幾頁,各方權利義務規定得清清楚楚,違約責任非常詳盡,對可能產生歧義的名詞還用一章作出“定義”,雖然讀起來有點拗口,但執行過程中不容易產生歧義、誤解和扯皮。從某種意義講,合同就是立約方對合同所涉事項的事先“規劃”和“設計”,這種規劃和設計既包括對立約各方“角色”的規劃和設計,也包括對交易程序的“規劃”和“設計”,還包括立約各方如果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不能達成共識一旦“訴諸法律”的“規劃”和“設計”。工程建設,如果規劃不當,設計不周,後果可以想象,同樣,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後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現代俗語解釋,合同就是立約各方制定的遊戲規則,沒有詳細的規則,何談遊戲?

應注意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

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標題、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户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常見的鑑於條款)、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點和期限、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法律適用、保密、權利放棄、權利轉讓、繼承者和受讓人、修訂、可分割性、全部協議(常見的取代條款)、未盡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數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單位蓋章及簽約單位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

實踐中,嚴格按上述順序排列的合同並不多見,對一般條款或通用條款如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法律適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敍述。合同內容繁多,並無固定模式,如何編排,取決於律師個人習慣、經驗和對合同所涉事項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師的心境和態度。

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無疑是合同內容重中之重,筆者的經驗是以各方權利和義務為中心編排合同其它內容,通常做法是:在對合同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點和期限等合同必備條款進行敍述後,採取專章的形式對各方權利與義務進行界定,然後就是各方的保證和承諾,緊接着就是違約責任條款及爭議解決方式,其他條款統統放在合同後半段或以“一般規定”作單章敍述。這樣做有三個好處,一是能抓住重點,二是敍述方便,三是能夠保證合同整體框架的協調。

追求合同結構合理性就是要讓合同整體框架協調、各條款功能互補,從而避免和減少合同條款之間的矛盾和歧義。 應注意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內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簡要;有的合同採取先有“章”,後有“條”,“條”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項”,有的合同只有“條”、“款”、“項”,有的合同乾脆就按“一、二、三 ┅┅ ”順序排列。合同體例既要視委託人要求和委託人情況而定,又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應該是:目的正當,內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

權利與義務關係均衡,具有可操作性,並且結構合理,體例適應,此乃律師追求的目標。

第三篇:律師起草、審查、修改合同交底

律師審查合同前應先了解哪些信息?

作者:周旻時間:2014-04-08瀏覽量 3評論 000

某些律師面對合同不知如何審查,可能不僅僅是工作經驗的問題,也可能是對客户需求不明的原因。

除了當事人有特別的要求,深圳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創勤律師認為,審查合同一般應先了解以下信息:

即使當事人對於合同審查有所指示,這些指示也未必全面,應當在正式着手審查前,儘可能多的讓當事人提供如下信息:

1、當事人的審查目的:當事人交易的目的是否能通過該合同得以實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以及交易的背景

3、內容條款修改的問題:哪些條款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不可以更改的。

4、審查修改結果的提交:合同審查修改後,應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專門出具修改意見或結合原告及修改意見全面修改形成新的合同文本再提交給當事人。

一、 應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師在着手起草或審查合同之前,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最好是面談的形式或直接參與談判,摸清當事人擬籤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動機。實踐中,明明是加工承攬合同,有的當事人當作買賣合同處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當事人當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處理,結果導致合同名不副實。有的當事人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業相互借貸合同,確要搞成一份合作經營合同。只有明確合同目的,律師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只有明確合同目的,律師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二、 應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律師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斷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除了上述規定外,還要注意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只要不違揹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師在起草和審查某一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關於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並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律師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律師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三、 應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謂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隻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不應出現有權利主題而沒有義務主體、或有義務主體而沒有權利主體的情形,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

應。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麼得不到簽署,要麼變成“顯示公平”!雖然律師是受合同一方委託,律師當然要注意委託方的利益,但若不考慮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絕對不是一個好律師!有的律師在起草合同時,還往往為合同相對方設立了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聰明才智”遲早會被“發現”。要麼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閣”,要麼你起草的合同雖然得到了簽署,但在履行過程中由於這些陷阱會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對方的種種刁難。最終,導致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吃虧的,還是你的當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機關算盡反誤了卿卿性命”,教訓不可不吸!四、 應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實踐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原則,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或雖對各方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合同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像建設工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bot合同諸如此類的履行週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更需要對於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關於合同可操作性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律師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君不見,在美國甚至我國港澳台地區,一份“簡單”的個人房屋租賃合同,可能長達十幾頁,各方權利義務規定得清清楚楚,違約責任非常詳盡,對可能產生歧義的名詞還用一章作出“定義”,雖然讀起來有點拗口,但執行過程中不容易產生歧義、誤解和扯皮。從某種意義講,合同就是立約方對合同所涉事項的事先“規劃”和“設計”,這種規劃和設計既包括對立約各方“角色”的規劃和設計,也包括對交易程序的“規劃”和“設計”,還包括立約各方如果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不能達成共識一旦“訴諸法律”的“規劃”和“設計”。工程建設,如果規劃不當,設計不周,後果可以想象,同樣,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後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現代俗語解釋,合同就是立約各方制定的遊戲規則,沒有詳細的規則,何談遊戲?當事人往往礙於情面,不願意提及違約責任,或對此輕描淡寫,律師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當事人牽着鼻子走,應對當事人曉以利害,不但要規定違約責任,還得儘量詳盡,使各方違約責任與其義務相一致並落到實處。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簡稱必須有解釋,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説:一字值錢金,合同文書表現尤為典型。

第四篇:律師知道起草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律師知道起草合同應注意的事項“十要”“十不要” 一、合同製作的“十要”

1、要將自己的寫作要點和對方列出的要點以及合同範本放在手邊可以看到的位置,以便在合同起草過程中隨時對照。

2、要在手邊放上兩、三張白紙,對寫作合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需要添加的條款和統一的措詞隨時記錄下來,等待將來修訂時候一併改正。

3、要“一見鍾情”,在第一次遇到某個合同主體或術語時就要下明確定義。

4、要“對文書專一”,保持合同用詞的前後一致,例如一開始使用了“貨物”來代表合同的標的物,就不要時而稱之為“物品”,突然又改稱為“產品”。不要因此擔心合同讓人感到枯燥,而要提防用詞前後不一而造成的漏洞。

5、要多建立“連接點”,對於客户的憂慮和重點內容,應當在合同當中的不同部分反覆陳述,最起碼可以有三個地方:履行責任、保證和承諾和違約責任條款。

6、要儘量寫短句子,簡單就是美好的,短句子比長句子讓人更容易理解和不容易發生歧義。

7、要“中外並用”,同時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陳述金額、日期或其他重要數字,這樣做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低級錯誤,例如漏寫小數點。

8、要學會使用辦公軟件的各種常用功能,例如文檔結構圖功能,快速尋找合同不同部分;語法檢查和修訂功能,幫助檢索錯字、寫作錯誤和團隊協同工作。

9、要習慣交叉審閲,讓同事交叉審閲你起草的合同,“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他人往往能發現你沒有察覺到的矛盾和混淆之處。

10、要換位思考,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去審視合同條款有無顯失公平、可以被利用或誤解的地方?換一角度看合同,往往能夠讓你發現一些不易覺察的漏洞。

二、合同製作的“十不要”

1、不要迷信所謂的合同範本和模板,那些往往都是華而不實的東西。更有用的是客户以往類似的交易文件和記錄。

2、注意不要生搬硬套英文合同文本,從不同法系和語言體系翻譯過來的文書是不能直接套用的,否則肯定會錯漏百出。

3、絕對不要在合同中對同一主體、標的物或術語使用前後不同的稱呼,這會造成混亂和角色判斷錯誤。

4、注意不要東拉西扯地講述內容,注意每一段落的標題應當與內容相吻合,同時確保每一條款和自然段只講述一個問題,如果有太多內容就將它分拆開來。

5、儘量不要用被動語態陳述合同句子,相對來説,主動語態的句子更簡短,措詞更精練,表達更明白。

6、儘量不要使用抽象的詞語來概括或描述具體的行為或事件,例如“合同雙方共同承擔匯率風險”就比不上“假如匯率下降××點,甲方將向乙方支付××元作為補償”來的更淺顯直接。

7、儘量不要使用普通人不熟悉的法律術語或法理上有爭議的用語,這會讓你的作品變成研究法理的論文而不是解決問題的合同。

8、絕對不要自己創造新詞或陌生用語,合同不是文學創作,講求的是清晰、直接、準確和沒有爭議而不是新奇古怪的想法。

9、儘量不要讓行為主體和行為離的太遠,如果主體和行為之間加插的條件太多,可以另起一段來書寫。

10、儘量不要使用“定稿、正式版、正稿”等名字來命名和保存電子文檔,否則時間一長就容易造成記憶上的混亂。

第五篇:律師之道16: 合同起草需要注意的事項

律師之道16: 合同起草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選擇合適的範本

從合同起草的角度講,並不是合同越複雜越好。合同應該是什麼樣子的,首先取決於交易的具體性質。這一性質包括交易的法律性質、合同談判雙方目前的地位,雙方在目前階段希望達到的效果等,都應充分考慮。在起草合同前要有一個整體的思路,合同是長什麼樣的,有多大的篇幅,你首先要有一個概念,然後去尋找最合適的範本。比如一個複雜的大型併購交易,交易比較複雜,那麼你要尋找一個方方面面約定得比較全面的範本。如果是一些意向書或者框架書之類的,那你可能需要尋找的是概括性強一點的、短篇幅的、簡潔一點的範本。

此外,如果你為起草一份合同需要尋找一個合適的範本,應當尋找與你需要的合同內容最接近的範本。以買賣合同為例,你需要了解範本的交易主體、交易模式、標的的特性、適用法律、範本側重於對賣方還是買方的保護,然後判斷它與你所起草的合同在多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如果找不到有合適內容的範本,也要找一個在模板條款和基本格式方面符合你要求的範本。我們經常在修改初級或中級律師起草的合同時發現很多在格式上不是非常注意。如果你在這些方面不注意的話,合夥人或資深律師幫你修改就會花很多額外的時間,因此你把起草好的合同提交給合夥人或者資深律師的時候,你應該把他們當成客户。你給的東西不能讓他們抱怨,至少要能看得出來這是你百分之百盡了力完成的一份東西。比如定義的前後統一、格式等。律師起草的合同文本對於細節應有比較嚴格的要求。

二、避免合同起草中的常見錯誤

以下列舉律師在起草合同中容易犯的錯誤:

1、仔細審閲和斟酌原合同範本、出現不適用本交易的情形

這種錯誤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遺留原合同範本交易的印記,一是對範本條款不加思考地直接搬用。這兩種錯誤都是初級律師起草合同的大忌,屬於重大工作失誤。初級律師需要記住,任何範本條款在適用具體的交易時都需要仔細的斟酌,判斷是否對我方客户有利,是否適用於本交易,並作出適當調整和修改,絕對不能照搬任何條款。

2、條款意思表達不準確或易產生歧義、內容缺乏邏輯性

合同語言應當準確、簡練、清晰。初級律師起草合同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謹慎選擇措辭,避免使用含義不清的詞句;

使用法言法語,避免口語化;

每一句的主謂賓結構應按照邏輯順序排列;

將複雜的句子分解為簡單的句子,必要時歸納標題;

能夠用短句子準確表達意思的,不應當用長句。

好的合同條款首先是邏輯性強的條款,需要某一事項進行適當歸納、總結和概括,在歸納總結的基礎上進行完整的描述。合同條款的邏輯性強以及方便閲讀將提高交易各方談判並達成交易的效率。

例如,在描述一方的權利或義務時,應避免將該合同方承擔的權利和義務不作區分全部放在同一條款中。這種情況下,可考慮按照承擔義務的對間發生先後進行分類,並對不同內容的事項總結小標題,避免在行文中產生前後矛盾或重複。

3、沒有注意合同條款之間的關聯性、上下文內容出現矛盾或重複

在起草較複雜的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條款之間的聯繫,不但要避免條款中的重疊、矛盾之處,而且要明確條款適用的優先性。

例如,通常我們需要特別關注違約條款和終止條款以及與違約和終止條款所關聯的義務和承諾條款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重疊或衝突,是否把每一種可能發生的情形都窮盡了。在起草每一個義務和承諾條款時,必須要考慮違反的後果是什麼樣的,是否將導致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等。如某一條款和另一條款有關聯,則需要特別關注該兩條條款在適用上的優先性問題。在起草(a)條時,我們會在(a)條內容之前加入“受限於(b)條的約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under clause(b))”。這樣的表述旨在闡明兩個條款之間的關係,表明在適用(a)條款時,(b)條款應優先適用,在某種程度上構成適用(a)條款的一項例外。

三、起草合同的具體要求

起草合同條款要求準確、簡練和清晰。以下舉例説明:

1、準確

例句:

中文譯文:如所有人認為管理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和條件,則所有人可通知管理人終止本協議,但應給予管理人合理時間糾正該等違約行為。

英文原文:owner,by notice to manager,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if

owner asserts a braech by manager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to the extent manager is given a reasonable time to care such breach.

為了表述更加準確,考慮得更加全面,代表管理人的利益,可以將前句修改為:

中文譯文:如(a)管理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b)所有人向管理人發出一份標明為“終止通知”的書面通知指出該等違約行為;且(c)管理人未能在發現該等通知後30天內糾正該等違約行為,本協議應當終止,但是,如果糾正該等違約行為合理地需要第三方的行動或配合,則在管理人盡其審慎努力促使該等第三方人入出行動或提供配合的前提下,本協議不應被終止。

英文原文:if (a)managers breaches any of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b)owner delivers a written notice to manager stating that it is a "motice of termination " which identifies such breach, and (c) manager fails to cure breach within 30 danys after the date of such notice, this agreement shall terminate , provided however ,that if the cure of such breach reasonably requires the action or cooperation of a third party,no termination shall occur so long as manager is using its diligent efforts to cause such third party to act or cooperate.

2、簡練

例句:

中文譯文:[許可人在此同意並認可],被許可人可以在向許可人交付一份事先書面通知後立即行使該選擇權。

英文原文:[ licensor hereby garees and acknowledges that ] licensee may exercise the option immediately following licensee's delivery of advance written notice to licensor.

此處方括號內的部分就顯得不夠簡練,因為每個合同都會有雙方合意的意思表示,沒有必要加入該等內容。

3、清晰

例如合同中約定的“獨家代理或許可”,這需要搞清楚其他代理人、授權人自己、授權人的繼受人、授權人的繼受人授權的人是否可以進行該等獨家代理的行為,這些內容都必須在合同裏面規定清晰,以免之後不必要的麻煩。

四、定稿前的多次審閲

合同第一稿的起草往往會花費較長的時間,這是因為需要對初稿進行多次仔細核對。初稿定稿前的審閲要點包括:

合同的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是否已經揭示給客户?

針對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合同條款中是否已有充分保護和考慮?

所有需要進行法律研究的要點是否已經進行論證並得出清晰的結論?

是否充分、準確地反映了客户要求的商業要點?

合同章節和條款結構上有無重大遺漏?

是否提示了客户要求其進一步澄清的內容?

條款之間的相互關係是否明確、清晰?

是否完成了全文proof reading?

在初稿完成並提交給客户之後,還需要根據客户或對方的修改意見進一步完善和修改合同。

(責任編輯:中外民商裁判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