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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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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第二篇:某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文本第三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第四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一第五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

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

企業名稱:

經濟類型:

企業法定代表人:

甲方(企業方):乙方(職工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

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按勞分配,按月發放。

第二條 落實工資指導線,職工增資方案:按效益增長確

定增資方案。

第三條工資支付辦法:通過銀行以工資卡形式發放。

第四條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確立勞動關係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與本協議的規定相牴觸。

第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確立,並按規定報當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準後生效。

第七條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協商雙方建立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商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內容。

第九條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採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條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於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並於期滿前60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四份,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份,同時報送當地總工會一份,企業和企業工會各保留一份。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職工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蓋章)(企業工會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某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文本

某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議書文本

企業名稱(蓋章):_____省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類型:民營企業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首席代表:__________董事長

姓(本站推薦:)名: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省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

職工首席代表:工會主席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黑龍江省集體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本協議從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工資協議的內容:

1、經雙方代表協商,職工勞動報酬根據職工工作崗位性質實行最低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和提成工資等四種工資制度。

(1)計件工資:生產車間職工按照工作量及勞動強度、生產環境等因素綜合確定計件標準,按照月產品交庫數實行計件工資。

(2)崗效工資:機關管理部門按照職工崗位性質制訂崗位工作標準,依據月回款效益實行崗效工資。

(3)提成工資:銷售部門職工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提成比例,按照銷售額實行提成工資。

(4)最低工資(兜底工資制):實行以上各種工資制度的職工出現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行最低工資。

2、職工年工資總額達到______元,年增長_____%;職工年人均工資水平達到_____元,年增長______%。

3、企業以法定貨幣(人民幣)形式,於每月____日向全體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資金困難等情形時,可適當提前或推後支付。

4、因生產任務緊張,需要安排加班的應徵得職工同意,在休息日安排加班應給予調休或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5、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職工在休假期間的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條根據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經雙方代表談判,商定如下:

(一)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有依法制訂相關管理制度,並根據制度對職工進行考核、獎懲的權利。

2、有根據經濟效益情況調整工資待遇的權利,但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1、職工應遵守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時,應積極支持並努力完成任務。

3、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條企業破產或瀕臨破產以及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致使企業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進行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雙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本協議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協議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後方可簽訂,簽訂後應在5日內以適當形式向全體員工公佈。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本協議一式四份,企業雙方首席代表,勞

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職工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章):工會(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

本協議由簽訂。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協調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與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分配原則

1.各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

2.堅持職工實際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範圍

公司與工會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度增長幅度、工資支付、獎金和津貼的分配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

第四條 分配製度和分配方式

1.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基本月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本鎮所屬企業為使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於每月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上不封頂,並根據各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

3.獎金、津貼發放水平按勞動和工作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衞生條件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產品質量、數量、國家法規等考核認定。

4.考核認定由各企業負責,簽約雙方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向職工公佈。

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並按月發放,各企業可自定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獎金、津貼按月、半年、年度發放,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6.職工參加經公司批准同意的社會活動,所佔用的時間不影響工資標準和獎金補貼。

第五條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調休不完的,到年終一次性結算,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工資扣除規定

1.職工工資應當按月按時發放,不得隨便剋扣或無故施欠職工工資。

2.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第八條 經濟補償規定

1.企業要終止、中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其計發標準按每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按勞動者本人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2.職工本人主動提出中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不發任何補助費,還應按公司規章制度向公司賠償培訓教育費(憑培訓發票上的費用,按規定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期年限的培訓教育費)。

第九條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工資待遇,其標準按《××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增加職工工資應掌握以下比例

1.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應與公司上年實現的利税,上繳利税或銷售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相一致,二者之間的比例應掌握在0.3~0.7:1左右為宜。

2.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一般二者的比例關係不高於1:1。

3.企業工資利税率的水平應與職工工資增長同比例,後者不能高於前者。

4.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指職工工資增長的主要參考因素,應在企業經濟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礎上,使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條增加員工工資要考慮的企業內部因素

1.勞動生產率;

2.資產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經濟效益情況;

5.企業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情況;

6.企業工資支付能力。

第十二條協議的時間和履行

1.協議有效期為三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內,每年月為各企業協商確定調整職工工資的時間。根據上年決算進行認真測算,確定本年度增長幅度、基數和增資時間,化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

3.協商、測算結果和增資基數細則,由協商小組成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4.協議到期到前天內,雙方應召開會議協商,做好修訂、重訂工作,如雙方未提出修訂、重訂和終止意見,此協議今後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終止本協議;

1.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3.企業破產、兼併、解散等資產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員工的勞保、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份,簽訂單位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各一份。

第十九條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公司公司工會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工會主席簽名: 年月日

第四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一

員工勞動合同範本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一

本協議由 簽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協調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 與 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分配原則

1.各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

2.堅持職工實際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範圍

公司與工會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度增長幅度、工資支付、獎金和津貼的分配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

第四條 分配製度和分配方式

1.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基本月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本鎮所屬企業為使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於每月 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上不封頂,並根據各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

3.獎金、津貼發放水平按勞動和工作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衞生條件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產品質量、數量、國家法規等考核認定。

4.考核認定由各企業負責,簽約雙方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向職工公佈。

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並按月發放,各企業可自定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獎金、津貼按月、半年、年度發放,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6.職工參加經公司批准同意的社會活動,所佔用的時間不影響工資標準和獎金補貼。

第五條 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調休不完的,到年終一次性結算,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員工工資扣除規定

1.職工工資應當按月按時發放,不得隨便剋扣或無故施欠職工工資。

2.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

第八條 經濟補償規定

1.企業要終止、中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其計發標準按每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按勞動者本人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2.職工本人主動提出中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不發任何補助費,還應按公司規章制度向公司賠償培訓教育費(憑培訓發票上的費用,按規定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期年限的培訓教育費)。

第九條 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工資待遇,其標準按《××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 增加職工工資應掌握以下比例

1.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應與公司上年實現的利税,上繳利税或銷售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相一致,二者之間的比例應掌握在0.3~0.7:1左右為宜。

2.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一般二者的比例關係不高於1:1

第五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基本程序

(一)由工會代表職工提出工資協商建議

(二)成立工資集體協商小組

(三)通過職代會或員工大會,成立工資集體協商專門委員會

(四)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召開協商會議

協商內容:1、工資協商的期限(一年);2、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

辦法;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可依企業情況能協商哪項定哪項)。

(五)、簽定工資集體協商協議。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樣本

為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河北省

集體合同條例》、《秦皇島市總工會,秦皇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

於推進我市工資集體協

商工作的意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企業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經營情況,參照當地政府頒佈的

企業工資指導線,比照同行業人工成本水平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並考慮本地區、同

行業其他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對本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

式提出如下方案:

1、工資分配製度:

2、工資標準:

3、工資分配形式:

二、甲、乙雙方根據政府公佈的本市(縣)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

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貨幣工資收入應達到元,

比上年增(減)元,同比增(減)%。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和發放辦法:

四、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1、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

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五、甲、乙雙方商定,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勞動者的工資。

六、職工帶薪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公(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婚假、喪假、探

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

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七、甲、乙雙方商定,本企業內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不低於政府公佈的本市(縣)最

低工資標準執行。企業內部職工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按每月不低於元確定。

八、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

九、對本協議未予明確的事項,雙方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

規、規章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本協議已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十一、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

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商談。未經雙方協商一

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十二、本協議的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處理及其法律責任,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

十三、違約責任(由協商雙方具體商定)。

十四、本協議經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組

織備案,同時在企業內部公開。

十五、本協議有效期從年月日到年月日。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企業蓋章:工會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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