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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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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協議書

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協議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力,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做到準用人、準責任的原則。簽訂本協議書,雙方應嚴格遵守和履行本協議書中規定的權力、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安全。

一、 承包人的權力、責任、義務。

1.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

2.承包人應與分包人方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規程、制度,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承包人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施工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承包人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規程和制度,向作業人員如實告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5.承包人必須為分包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工程施工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

6.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施工用電,並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對分包人的用電設備及開關箱進行監管檢查,發現隱患責成乙方立即整改。

7.督促分包人特種作業人員在承包人備案、登記,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作業(如架子工、電焊工、電工、信號工、塔吊司機等)。

8.對分包人施工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分包人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現場,並按照《安全生產製度》給予處罰。

9.工程開工前,項目技術員應對分包人作業班組,人員作出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10.承包人對分包人提出的安全施工要求應積極配合、協助。

11.對分包人發生的事故,不論誰的責任都應及時救助。

二、 分包人的權力、責任、義務。

1.分包人負責人(或班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並設立專職安全員,保證安全管理到位,不違章指揮。

2.嚴格履行各項勞務用工手續。分包人應為勞務人員購買實名工傷保險,若分包人無法自行購買,由項目部代為辦理,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對本隊人員符合用工條件負責,做到人員數量滿足生產需要,管理崗位、作業工種配合合理;保證人員的穩定,需更換增補人員時,須提前向用工單位主管領導申報,接受項目三級安全教育,持證上崗。

3.服從承包人安全管理。由於分包人不服從管理或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所導致的安全事故及第三方人員事故時,由分包人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4.積極配合用工單位做好進場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對本隊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件山崗負責;嚴禁使用無證人員。

5.根據總包單位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施工特點、作業環境向本隊各工種進行詳細的書面安全交底,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並監督其執行。

6.經常檢查班組作業人員現場的安全生產意識、安全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對本施工轄區內的施工用電負有全部責任,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用電設備。從所轄線路中連接電源,以及在開關箱以下部分必須符合用電規範要求。

8.對自行攜帶和使用的機械設備負有安全管理和維護的責任,在使用期間由於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業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10.定期組織本班組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活動,且做好記錄。

11.定期組織對所轄施工區域的安全檢查,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整改和上報承包方。

12.服從文明施工管理,並負責所轄施工區域內的文明施工,且保證本施工轄區的安全通道、消防通道暢通。

13.對作業轄區由承包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如腳手架、木工棚、鋼筋加工棚、洞口防護、臨邊防護)的搭設、拆除負全部責任,在拆除或移動時必須同甲方彙報,徵得同意後方可實施。

14.分包人進場作業人員必須遞交相關個人資料,接受承包方的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持證上崗,未接受安全教育及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崗作業的,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由分包人承擔全部責任。

15.分包人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

16.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供應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7.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18.《安全生產法》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所需的安全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9.《安全生產法》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0.當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分包人在第一時間通知承包方,瞭解調查事故事件經過,並及時就醫搶救,如分包人拖延上報時間的由此產生的後果自負。

21.嚴格落實動火審批手續,施工現場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審批必須有針對性的消防措施有項目負責人簽字審批。

22.在施工中分包單位如在施工中發生爭議,應本着和平相處的原則進行協商並在同一時間與項目部取得聯繫,由項目部協調解決,不得發生打架、鬥毆、相互謾罵事件發生,否則按照規定給予當時雙方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先動手打人,造成對方傷害的必須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23.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作業,堅持班前安全例會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避免和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24.由於雙方或第三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據法律仲裁劃分相關人員的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25.分包方應安全施工,遵守交通規則,施工車輛和建築工人走出施工現場大門後所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及意外事故由分包人承擔,跟承包人無任何關係

26.雙方已熟知責任書的各項條款,承諾遵守責任書的條款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本責任書雙方簽字生效。

項目經理:(簽字)          土建勞務隊負責人:

(蓋手印)

八冶建設集團蘭州南繞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

LRNFJ0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