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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使用地名標誌廣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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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使用地名標誌廣告協議書
有償使用地名標誌廣告協議書

甲方:市民政局
乙方:使用商
根據民政部、交通部、 國家工商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在全國城市設置標準地名標誌的通知》民發[2000] 67 號的文件精神,規範城市標牌管理,美化市容市貌,繁榮兗州經濟,更好的為我市兩個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經市政府同意,採取標牌與廣告相結合,有賞使用地名標誌辦法,經甲、乙雙方協商,本着互惠互利、以公益性為主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置範圍:甲方將一級道路41條,應設道路標牌376塊;二級路標誌:道路19條,應設道路標牌40塊,總計60條道路(具體簽訂時,寫明道路名稱),路標廣告位提供給乙方,共計416個路標,道路標牌的製作費用全部有乙方出資。乙方自願買斷路標廣告位使用權,並且每個路標廣告位付給甲方300元管理費,總計124800萬元。
二、付款方式:雙方簽訂協議書當日乙方付甲方管理費20000元,標牌安裝到位、管理費餘款全部結清。否則不得發佈廣告,甲方有權終止使用合同,經濟損失自負。
三、設計製作:乙方按照甲方設計標牌標準負責加工製作,批量生產前,乙方先提供生產樣品,甲方認可後方可批量生產,製作和安裝不合格的標牌,一律翻工,一切損失有乙方承擔。
四、路標製作要求: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與生產廠家簽訂製作合同。路牌製作,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省民政廳指定地名標牌廠製作。有甲方監督製作,標牌規格:厚2毫米(鋁板),長1.5米,寬0.4米(美國3M反光膜) 保質7年。標架地面以上高2.9米,標牌框架採用不鏽鋼3042B優質材料製作,站柱內穿鋼管,廣告位正反兩面,高1.25米,寬1.5米,由甲方負責監督實施操作。乙方承做的地名標牌,保質期為8年,如保質期間發現因質量造成損壞或鏽腐嚴重,甲方有權提出更新。
五、製作安裝:甲方負責路牌設置的協調手續,設置路牌的具體位置由甲方確定。協議簽定後即可製作安裝,至2010年 6月30日交甲方驗收,誤期每天罰款500元。非乙方造成的誤工、誤期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六、廣告位使用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由乙方做廣告使用,期限為5年,到期後,由甲方收回使用權,如果繼續做廣告位使用,重新簽定協議書。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簽訂。
七、路標屬公益事業,乙方廣告應文明、健康,並保持整個路標的整潔、美觀,否則,甲方有權監督並限期改正。根據政府需要,必要情況乙方應無條件服從政府需要,按照甲方要求作公益宣傳廣告。
八、使用權:在實用期限內,乙方在路牌上發佈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規定,並依照《户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履行户外廣告審批登記手續,否則,一切責任及經濟損失自負。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路名變更,或改建、擴建道路改變位置,可由乙方再出資設置同樣標誌,繼續按廣告合同使用,直到期滿。
九、維修:因製作安裝質量和人為造成標牌的損壞,由乙方負責出資維修,甲方監督乙方工作。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其經濟損失雙方自負。
十、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上訴人民法院裁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上報市政府存檔一份。                      
 
 
甲方:   (蓋章)  法人簽字:          2010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法人簽字: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