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實用文 > 保證書

新版取保候審保證書【多篇】

欄目: 保證書 / 發佈於: / 人氣:2.23W

新版取保候審保證書【多篇】

最新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一

________:[此處為受理機關]

我與被告人是關係。我願作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取保候 uaw 審的機關報告。

保證人:

X年XX月XX日

最新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二

取保候審保證書

保證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與被保證人的關係;如果是單位作保的,應寫明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與被保證人的關係、住址)

被保證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因————(寫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機關名稱)立案偵查。保證人————願意擔保————(被保證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並隨時聽候司法機關的傳喚。

此致

——————(司法機關名稱)

保證人:————(簽字)

————年——月——日

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三

我叫_____,性別_____,

出生日期_____,

現住_____,

身份證件名稱_____,

號碼_____,

單位及職業_____,

聯繫方式_____,

與犯罪嫌疑人_____是_____關係。

我自願作如下保證:

監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進入 等場所;

(二)不得與 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 等活動;

(四)將 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願承擔法律責任

此致

公安

保證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四

取保候審保證書

保證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地址: 。 單位及職業: ;聯繫方式: 。 與被保證人 是 關係。

因被保證人 涉嫌 罪一案,被 市公安局 分局立案偵查,我願意作為被保證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如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發現被保證人 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五

我叫_____,性別_____,

出生日期_____,

現住_____,

身份證件名稱_____,

號碼_____,

單位及職業_____,

聯繫方式_____,

與犯罪嫌疑人_____是_____關係。

我自願作如下保證:

監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進入等場所;

(二)不得與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等活動;

(四)將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願承擔法律責任。

此致

公安局

保證人:

20__年__月__日

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六

保證人:xx

性別:

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

地址:xx

單位及職業:xx

聯繫方式:xx

與被保證人是關係:xx

因被保證人涉嫌罪一案,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偵查,我願意作為被保證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如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簽名):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