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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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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搞好我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加強通風儀器、儀表管理,保證安全運轉防止丟失、損失、減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在儀器、儀表管理中,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與使用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礦所使用的儀器、儀表的使用、檢測、維修、保管、保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煤礦行業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對煤礦的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危及生產安全的儀器、儀表。

三、儀器、儀表的檔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為了確實掌握儀器、儀表的數量、規格、調動、事故、檢修及使用等情況,必須設專職的設備管理員,必須分類建立設備卡片和台帳,對大型固定設備應逐步建立履歷簿,系統記錄設備的使用、檢修和事故情況。

2、儀器、儀表使用和負責人必須正確掌握儀器、儀表的動態並進行統計,按季度向機電科彙報。

3、必須設立保管倉庫,集中保管新到貨、未使用和閒置設備,避免設備丟失、損壞。

4、使用中的儀器、儀表應由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儀器、儀表如發生丟失、損壞等責任事故時,各部門應進行分析,追查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6、嚴格按照儀器、儀表的説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儀表,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四、儀器、儀表的平衡和調節。

1、為了充分發揮儀器、儀表的效能,合理使用儀器、儀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門對閒置的儀器、儀表等應及時進行平衡調校,應每月調校平衡一次。

2、任何儀器、儀表的調整,必須通過相關負責人批准,管理人員辦理。

五、儀器、儀表的報廢。

1、儀器、儀表報廢,應根據使用年限和損害程度確定,凡符合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報廢。

(1)儀器、儀表超過使用年限,損壞嚴重,再行修復,其修復費超過該儀器、儀表價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災害,儀器、儀表損壞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80%。

2、儀器、儀表報廢由礦組織機電、生產、供應、財務等部門參加鑑定,提出報廢意見,方可報廢。並在台帳上註銷,辦理固定資產報廢的財務手續。

六、儀器、儀表的檢修。

為了使檢修工作順利進行,能及時更換已磨損和消耗的零件必須加強配件和檢修材料的管理與供應工作。

1、必須根據零件的磨損期限制定每台設備的`配件消耗定額,要有1~3個月的正常消耗的儲備配件。

2、從礦倉庫領存配件,必須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予領取,通過使用驗證不合格應做退庫處理。

3、配件和材料的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舊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維修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4、所有進行維修、檢修的儀器、儀表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6、對大、中、小修復跟換的配件應進行記錄,搞清配件的消耗情況。

7、由機電組每月彙總各連隊的配件加工計劃。

七、儀器、儀表的維修和保養

1、正確使用機械設備潤滑,必須嚴格按照説明規定的品種、數量、潤滑點、週期加註或更換。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定點、定量、定質。

2、機械維修保養是以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根據各種機械的運行規律、結構、工作條件和磨損規律制定強制性的制度。

3、按作業時間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養和特殊保養兩類。定期保養有日期保養和分級保養;特殊保養有走合保養、換季保養、停用保養和封存保養等。

4、分級保養一般按機械的運行時數來劃分保養級別內容。而特殊保養一般是根據需要臨時安排或列入短期計劃進行的,也可結合定期保養進行,如停用保養、換季保養等。

5、日常保養是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進行保養作業。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轉向及行走系統,制動及安全裝置等部位的檢查調整。日常保養的項目和部位較少,且大多數在機械外部,但都是易損及要害部位。日常保養是確保機械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和基礎工作。

6、一級保養除進行日常保養的各種作業項目外,還包括:清洗;運動異常等,發現後及時修復、排除。

7、在一般情況下,日常保養和一級保養由機械操作人員負責進行,而維修人員負責二級以上保養工作。

八、儀器、儀表的完好標準

1、完成任務好,做到優質、高效、準確、低耗,安全無事故配合施工協作好。

2、合理使用好,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各項原始記錄資料齊全、準確。

3、技術狀況好。

4、維護保養好。認真執行“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達到規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儀器、儀表的零件、部件、隨身用具,附屬裝置,完整齊全,無缺少損壞。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井工一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井工一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井工一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設置的管理規定:

1.生產技術部門在設計採區或工作面時,必須認真考慮防火問題並遵循下列原則:

⑴.儘量採用能夠避免對井巷煤柱進行過多切割的開採工序。

⑵.留足保護煤柱,採取採區分隔管理,避免各採區互通。 ⑶.合理佈局通風設施位置,儘量避免井巷與採空區貫通。 ⑷.儘量減少穿層溜煤井的個數,儘量避免區域角聯通風系統的出現。

⑸.實現集中生產,儘量縮短生產戰線,對舊採區實行逐步收縮,逐步封閉。

2.採用沿空留巷的開採方式推進的工作面,通風科要制定專門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3.採煤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不向採空區丟煤或少丟煤,採高必須嚴格控制,不留頂煤或底煤,端頭及工作面的浮煤應清掃乾淨,不得遺留到採空區。

4.加強巷道支護,儘量避免冒頂、漏頂事故發生。萬一發生冒頂、漏頂事故,必須將冒頂、漏頂區域的浮煤、虛煤清除乾淨,並採取措施將冒頂區接實、封嚴。

5.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各種設備必須回收乾淨,保證採空區頂板能夠充分垮落密實,儘量消除採空區漏風;採用錨杆支護的巷道在進入採空區以前,應將託板取掉。

6.採煤工作面及採區回採結束後,必須儘快砌築永久性密閉(防火牆),最遲不得超過45天。

7.採空區密閉(防火牆)必須保證質量,嚴密不漏風,施工時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湧水的地點施工永久密閉(防火牆)時,還應設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閉的工作面或採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確認無自然發火時,方可啟封。

9.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採區必須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

10 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採區後三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温、空氣温度和空氣成份。只有確認無自燃發火後,方可恢復生產。

11.井下所有的機電硐室都要備有乾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4個、砂子0.4m3。

12.皮帶頭應備有不少於2個的滅火器,附近15米範圍內消防管路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並備有不少於10米的消防軟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並裝備消防列車,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備有明細台帳,礦長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4.各處消防器材由機電科、運輸隊、各採掘隊組進行管理。過期的滅火器材必須及時更換,板結的砂子應及時疏鬆或更換。

15.因處理火災消耗的器材,必須在24小時之內由管理單位補充到規定數量。

二、煤礦防火的一般規定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

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採空區上的塌陷範圍內。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採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電焊、氣焊和噴打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的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採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遵守下列規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2)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採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一、管理目標

確保煤場作業人員人身安全,保證煤場設備安全、穩定運行,減少煤場風損和自燃損失,合理利用煤場做好堆儲煤工作,做到各煤種界面清晰、分類堆放,保證堆(取)煤及時和準確。

二、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公司內儲(備)煤場的管理。包括煤場區域內所有設備設施及煤台的管理內容、管理目標,煤場管理人員的職責、管理流程及管理監督網絡。

三、職責要求

(一)管理人員職責

1、煤場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煤場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負責煤場區域及設備的日常管理,組織落實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及時掌握關於煤場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督促相關崗位執行。

2、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對煤場及煤場設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煤場及煤場設備各級管理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動態檢查的執行情況以及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督促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標準;負責煤場管理人員、工作人員、駕駛員、裝卸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3、煤場管理員在煤場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來煤多少及優劣合理安排卸煤地點,科學劃分,分區存放,對各區域煤的堆放、卸車、裝車、倒運、調度等環節進行管理和指導;掌握各區域煤儲存時間和狀態,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長時間存放後自燃,負責組織煤場滅火工作;嚴格控制大風揚塵天裝卸煤,做好煤場防塵工作;兩名以上煤場管理員定時對煤場進行巡檢,掌握各煤區存煤和安全作業情況,建立煤場基本信息檔案(包括:設備設施檢修、維護、缺陷和運行記錄等)和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台賬;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4、煤場卸車指揮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控制進入煤場的車輛數量、車速、車距,車輛距煤台邊沿的間距;負責煤場標識牌的設置,保證煤場道路暢通,車輛行駛有序;卸煤時煤場內不得有人員逗留或隨意走動,嚴禁儲煤場內的裝載車、剷車、運煤車等車輛在同一區域內同時進行交叉作業和車輛並排裝卸,合理、有序安排轉煤、清底等工作,保證卸煤過程中車輛和人員的安全;負責組織來煤堆儲工作,確保不同煤種堆放在指定區域內;負責指揮煤場整理員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後煤台的整理;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5、煤場整理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後煤台的整理和衞生清掃;負責煤場平整工作,確保各煤種分類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規定界限;必須掌握關於煤場的管理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確保自身安全,同時負責對煤堆場以及人員、設備、車輛等進行全面檢查,保證處於安全穩定的狀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應急準備,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突發情況有緊急處置權。

(二)對煤場外來作業人員的要求

1、外來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後才能在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工作;必須按照企業相關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帶),確保自身安全後才能進入作業現場;嚴禁在作業現場吸煙和酒後上崗;在卸車過程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卸車作業,及時向煤場管理員報告,隱患排除後再進行卸車作業。

2、車輛駕駛員車輛的停放或排隊位置應服從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調度,以保證進出煤場的車輛通暢有序和安全行駛;嚴禁駕駛員無證、違章作業和酒後、疲勞駕駛,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作業;車輛到達煤場卸煤時,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會車或轉彎時要減速、緩慢通過,駕駛員注意觀察煤堆現場安全情況,如有隱患,立即停止作業,確認現場安全後方可作業;裝載車或剷車嚴禁在煤堆過高或過陡的'區域內作業,與煤堆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防不安全事件發生;進入現場的運輸車輛,保證車況良好,制動、轉向系統、大小燈、喇叭、滅火器等安全附件齊全有效,並定期檢驗其可靠性,確保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進入煤場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以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協調,不得擅自作業,確保裝車、卸車和行車時的安全;正在卸裝或裝車的車輛必須制動,駕駛員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以及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裝載機、運煤車輛在停放或行駛時,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夜間作業車輛必須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設施不全或損壞的車輛嚴禁作業。

(三)儲煤場建設規範

儲煤場各種煤堆必須插標識牌,並標註各項參數;配備照明設施,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完好狀態;儲煤場內必須保證有暢通的環行迴路,確保車輛通行無阻。

四、事故隱患及預防措施

(一)煤場火災

為防止煤場發生火災,煤場管理人員應時刻注意煤場內防火,煤場內嚴禁明火,工作需要時,應做好安全措施,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對於破碎機運轉中的可能發生的火災,應根據設備、天氣、温度等條件做好預防工作,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清理設備周邊的煤塵。

預防措施:

1、煤場內嚴禁明火;

2、工作需要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

3、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

(二)煤堆傘檐

為防止煤場傘檐事故的發生,煤場管理員應時刻注意煤堆傘檐情況,保證出現傘檐時附近工作設備立即停止作業,採取安全得當的措施處理後,方可繼續作業。

預防措施:

1、煤場設備操作人員發現傘檐,立即停止作業,上報煤場管理人員;

2、煤場管理人員在傘檐出現後,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傘檐,如出現處理時可能發生安全隱患或不能及時處理的,應在安全距離外建立擋牆並上報相關部門。

(三)道路事故

為防止冬季進、出煤場的車輛發生側滑、追尾等事故,煤場管理員應注意煤場道路情況,在道路兩側應有限速標識,並在道路兩側備防滑沙,在雪後道路上如果出現浮冰,煤場管理人員應組織設備及時處理。

預防措施:

1、煤場管理人員配合計量室,控制進、出煤場車輛車距;

2、煤場管理人員定期檢查道路兩側的防滑沙,如出現浮冰,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工程,儘快提升木瓜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根據晉煤勞發【xx】1166號、晉煤培發【xx】1224號、山西焦煤發【xx】748號及xx_勞發【xx】704號文xx_公司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實施方案要求,經礦“幹部上講台、培訓到現場”領導組和安委會成員會議討論,特制定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准入制度: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及專業職業資格准入

(1)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

准入標準:煤礦企業“六長”(包括煤礦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下同)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包括煤炭專業證書班所取得的學歷,下同),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註冊安全工程師,下同),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達標時間:到xx年底全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專業學歷和

專業技術職稱全部達到准入標準。

奮鬥目標:(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末,本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標6人,研究生學歷達標1人。(2)專業技術職稱:xx年底,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25%以上。

(2)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准入標準: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其他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達標時間:(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達到准入標準。(2)專業技術職稱:到xx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稱達到准入標準。

奮鬥目標:(1)專業學歷:到xx年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達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學歷達到20%;到“十二五”末,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到3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達到60%以上。(2)執業資格:xx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40%以上。

二、保證措施

1、研究生學歷(學位):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有計劃、有目標、持續性地、分專業、分層次做好相關人員的選送工作,按時按標準達到准入條件。

2、本、專科、中專(高中、技校)學歷: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分專業、分層次、分批次,對照各類人員標準,按照兩級公司計劃指標,嚴格培養方向,嚴格培訓人數,統籌推進本礦職工的學歷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標按時達到准入標準。

3、專業技術職稱:按照兩級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現有培訓教育陣地,依託地方有資質的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計算機專業知識和英語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依託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大力開展各類科研課題攻關及技術創新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論文發表、榮譽獲得搭建平台創造條件,依託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創造良好地外部環境。

4、已達准入標準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崗位津貼標準給予兑現。

5、對現有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人員分批次,分專業進行學歷和執業資格選送培訓,對不參加培訓人員和經培訓未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建議勞資、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解聘下崗。

6、下一步勞資、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准入條件聘任競爭上崗。

三、相關規定要求

1、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工作由礦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准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由培訓科與集團公司職教中心聯繫,按照集團公司統一安排進行培訓。

2、凡列入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的人員,必須按照礦統一安排進行培訓學習,如果不參加培訓學習或培訓後仍拿不到有效證件,按照集團公司要求進行再培訓。

3、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准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因本人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後仍拿不到有效證件者,責令限期按計劃規定達到標準,再培訓費用自理。

4、政工科在選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將學歷和執業資格准入標準作為重要依據和基本條件,今後提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符合准入標準的,追究政工科科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