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華衞貴州桃仙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條例
(討論稿)
一、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幹部和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條例》、《關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辦法》和中國華衞集團公司編印的《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手冊》,增強責任意識,認真負責地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按照“一把手”負總責,“誰主管誰負責”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到一級管一級,一級監督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條:建立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嚴格黨內監督。嚴格執行黨內監督的各項規定,堅持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策制度,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領導)幹部任用事先徵求紀檢監察意見制度。
第三條:加強黨風廉政教育,推進廉政建設。各部門要加強以法制教育、黨紀政紀教育和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為重點的黨風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幹部的遵紀守法觀念和廉政意識,牢固構築反腐倡廉的思想堤防。
第四條:強化內部監督,推進源頭治腐工作。各部門要加強對人、財、物等重點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加強資金成本監控,嚴格執行《會計法》,嚴肅財經紀律。堅決取締“小金庫”,嚴禁設立“帳外帳”,嚴禁採取虛列成本等手段套取現金,將生產成本轉化為消費資金。要進一步規範招投標管理,嚴肅招投標紀律,全面推進廉政合同制,切實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
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
第五條: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不發生嚴違反《廉政準則》和中國華衞集團公司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問題;下一級黨員幹部不發生違法和嚴重違紀的案件;公司不發生重大案件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問題。
第六條:嚴格嚴格執行華衞集團關於黨員幹部選拔任用的規定,不發生用人失察和違反選拔任用程序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
第七條:不發生影響政治穩定,企業形象和公司雙文明建設榮譽稱號的較大事件。
第八條:不發生瞞案、壓案、阻撓、干擾辦案工作的問題;不發生對應受到責任追究的黨員幹部姑息、縱容、庇護的問題。
三、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
第九條:公司黨委成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部署,檢查和考核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黨委書記
付組長: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
成員:總經理、工會主席、審計監察、紀檢專幹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綜合部:審計監察兼主任
四、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十條:為了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激勵機制,全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實現,推進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十一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實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與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相結合的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考核內容
1、 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條例》、《關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辦法》和中國華衞集團《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手冊》的情況。
2、 領導班子成員全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職責的情況;
3、 執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
4、 領導班子集體議事規則(“三重一大”)的執行情況;
5、 各部門及黨員幹部執行《本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條例》自評情況;
第十三條:考核程序
1、 各部門依據本辦法於每季度未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評分,每年寫出自查報告報公司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 公司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會同審計,紀檢有關人員,對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作出綜合評價。季度考核績效工資,年底考核綜合獎.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審定
依據本工作條例及《考評標準》;各部門每季度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分,70分以上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年底提出自報告,進行綜合評分.
第十五條:獎懲
1、 考核辦法與公司績效考核辦法掛鈎,黨員幹部實行年度責任風險抵押(3000元)進行獎罰
2、 經考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部門和個人,退回責任抵押金,並按規定比例的100%給予獎勵。
(1)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紀問題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追究;
(2) 部門和個人未發生經濟損失或涉案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案件;
(3) 部門和個人未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政治事件或刑事案件;
(4) 考核結果評定為合格;
3、 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考核評定結果為不合格,責任抵押金全部扣罰,並考核年底綜合績效獎金。
(1)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年內發生違法違紀問題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追究;
(2) 部門發生經濟損失或涉案金5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案件;
(3)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政治事件和刑事案件;
第十六條:各部門自查必須實事求是,在檢查考核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一經查實,取消當年的考核成績,並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責任制考核標準(見附表)
第十八條:本工作條例由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標準
(討論稿)
考核內容 | 項目 | 標準分 | 評分標準 | 得分 |
一、工作機制及各部門落實情況 | 1、安排部署工作 | 30分 | 1、未安排部署季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未制定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和執行工作條例 | |
2、加強檢查監督 | 15分 | (1) 未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檢查考核; (2) 檢查情況不真實和未及時上報; (3) 未開展學習教育活動。 | ||
二、各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完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情況 | 1、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不發生嚴重違反《廉政準則》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問題 | 15分 | (1) 三項廉政談話制度執行不好 (2) 未制止部門違反招投標程序現象 (3) 重大決策失誤 | |
2、部門不發生違法和嚴重違紀問題 | 10分 | (1) 在執行經濟合同中發生吃請收拿禮品現象 (2) 違反招投標程序 | ||
3、不發生影響政治穩定、行業形象的較大事件。 | 5分 | (1) 部門職工不參與上訪 (2) 發生有損企業形象的重大情況。 | ||
4、不發生瞞案、壓案、阻撓幹部辦案工作問題 | 5分 | (1) 出現經濟問題不姑息庇護 (2) 配合有關部門執行公務 | ||
5、不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經濟損失 | 5分 | 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的情況 | ||
6、本部職工不發生違法和嚴重違紀 | 10分 | 發生職工違法和觸範刑法現象 | ||
三、責任制考核執行情況 | 1、未按季上交評分自查表 | 5分 | 考核具體項目達不到要求得分即為零 | |
2、未達合格者 | 考核績較工資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