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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公司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54W

XX公司關於印發

煤礦公司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

《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的通知

各單位、部門:

經公司研究,制定《XX公司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XX公司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

XX公司

X年X月X日

附件:

煤礦公司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

為加強勞動定員管理,杜絕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促進我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8〕38號)文件規定,結合XX項目建設實際,特制定《XX公司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如下: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X煤礦建設期間所有從業單位。

第二條:X煤礦屬低瓦斯、水文類型中等礦井,設計生產能力240萬噸/年,因X煤礦為基本二期礦井,無採煤工作面,按設計應減去兩個採煤工作面限定人數,礦井單班入井人數≤240人(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

第三條:綜掘工作面單班限定人數為≤16人(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迴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

第四條: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數為≤12人(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迴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

第五條:按照礦井建設項目設計,井下其它各崗點生產輔助人員≤240-(綜掘人數+炮掘人數)。輔助人員包括瓦斯巡迴檢查人員、巡迴檢查安全員、絞車司機、安全監控維護工、探放水人員、流動電鉗工、通風設施工、風筒工、巷道維修工、水泵司機等。

第六條:礦井要加強勞動組織監督管理,嚴格控制井工輔助人員和掘進工作面作業人數,各單位必須遵守礦方管理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

第七條:X部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加強入井人員考勤審查和統計分析等工作,確保勞動定員標準得到認真貫徹落實

第八條:各單位嚴格按照勞動定額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按照定編定員上崗作業,組織生產。

九條:各單位要嚴格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做到均衡生產,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除跟班隊長、帶班人員和要害崗位特殊工種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嚴禁他無關人員現場交接班。

第十條:安全X部要落實井下作業定員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單位做到核定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符合規定,違反本規定的,對當班隊長(班組長)考核200元/次。

第十一條:各單位在每班召開班前會,要確定當班工作面人數,將當班出勤人數彙報礦調度室,調度室要核定當班作業人數,進行每日通報,違反本規定按200元/次考核。

第十二條:各單位每班要合理統籌安排工作任務,嚴禁超限員規定組織生產,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人數超過規定的,責令清退超員人員,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跟班領導各考核200元/次,對當班隊長(班組長)按500元/次考核。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其它內容規定的,經礦分析下發通報的,按500元-1000元/次考核。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要積極採用綜掘等先進工藝,以裝備減人,最大限度降低入井人員。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