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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責任制標準(分管安全副廠長)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3W

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責任制標準(分管安全副廠長)

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責任制標準(分管安全副廠長)

1 目的

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財產免遭損失,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省、市及本行業有關規定,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廠各部門和全體職工。

3 相關術語

3.1 三不傷害: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3.2 三同時:生產、管理單位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環保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3 五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經營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4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3.5 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4 相關要求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明確企業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和職工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職責的制度。

4.2 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管理體制,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3 各車間、部門、公司(以下統稱車間、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不斷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高企業、員工的安全防範能力,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4.4 任何車間、部門和個人都有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其它安全生產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和抵制。

4.5 各車間、部門在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並聽取意見。

5 職責內容

5.1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5.1.1 按照規定設廠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廠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管理,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5.1.2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研究安全生產重要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及市安委會彙報安全工作。

5.1.3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以及上級單位的指示,審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生產計劃等。

5.1.4督促車間、部門安全領導小組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審查各類設備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

5.1.5組織召開安委會會議、安全例會,及時研究分析全廠的安全生產形勢,全面掌握安全生產情況。

5.1.6組織開展全廠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5.1.7處理各類事故,負責督促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和上報工作。

5.1.8安委會下設特種設備、電器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四個專業檢查組(委員會)。

5.2專業檢查組(委員會)安全職責

5.2.1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專項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安全例會上通報。

5.2.2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督促相關車間、部門及時落實整改。

5.2.3對各車間、部門進行專業技術指導,發現違章、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制止,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停止作業。

5.5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廠長職責

5.5.1 負責全廠安全工作的決策、組織、指揮、協調。

5.5.2 主持召開安全例會,及時傳達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指示、精神,全面研究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制訂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5.5.3 審批和發佈本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及其它安全文件,領導、督促安保職能部門做好全廠安全工作。

5.5.4 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查,及時督促隱患整改,保證廠區、庫區、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和各類勞動安全衞生設施等處於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5.5.5 定期聽取安保職能部門對安全工作的彙報,掌握全廠安全生產情況。

5.5.6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決議,處理有關提案和議案。

5.5.7 組織指導開展安全活動,負責督促新入廠員工的廠級安全教育,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先進典型,鼓勵和支持職工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5.5.8 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發生重大人身傷亡,或一次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等事故時,應當到達現場組織搶救和指揮。

黨辦的安全職責

積極參與全廠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利用廠報及有關媒體進行宣傳教育

2) 組織中層幹部、黨員、團員青年進行安全相關的學習,進行安全教育,開展相關的安全活動。

6 實施安全否決權的規定

6.1實施安全否決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實施,凡是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有權實施一票否決權。

6.2 凡發生因工死亡、重傷事故,交通、盜竊、受騙、壓力容器、電氣、火災及其它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車間、部門、及其行政正、副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不能被授予榮譽稱號。

6.3 雖已決定被評定為先進或榮譽稱號,在頒發或授予榮譽之前發生事故的取消評定或授予權。

6.4 重大、特大事故的責任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實行安全一票否決,扣罰全年安全、綜治、效益獎。

6.5 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本規定實行安全一票否決,不能代替事故處理和處罰,事故處理和處罰按有關規定、決定執行。

7 獎勵和處罰規定

7.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厂部或各車間、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7.2各車間、部門、班組及個人,凡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7.2.1 模範地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認真執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規程,在組織安全生產或本職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7.2.2 發現事故徵兆,及時採取措施或報告上級的;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避免發生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搶救事故有功者。

7.2.3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衞生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和提出有效建議,對改善勞動條件做出重大貢獻者。

7.6 凡不認真執行本責任制,造成責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者,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按照《安保工作責任狀》相應條款給予責任人和當事人經濟處罰、紀律處分,並按照廠內有關獎懲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8 附則

8.1 各車間、部門要根據本車間、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本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其它安全規章制度,細化各崗位安全職責,作為此規定的內容補充。

8.2 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