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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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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立案申請書第二篇:立案申請書第三篇:立案申請書第四篇:立案申請書第五篇:刑事立案申請書123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立案申請書

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4】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複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14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b控告a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4]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複議,並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14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a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a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於2014年7、8月間註銷申請人獨資企業,並採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a、c的合夥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夥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夥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a的主張【a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夥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14)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夥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採信。”“原告(a、c)對被告(b)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b)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a在虛假註冊合夥企業時提供的富雲會師驗字(2014)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b”(實際是a)提供給富源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b簽字摁手印。雲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雲會師決字【2014】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14年7月28日,a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並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於獨資企業為由阻止a轉讓股份,並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14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佔為己有。

(2014)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a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鑑定的情況下,對a“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刑事立案申請書

濟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們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幾張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名人字畫丟失的事實報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筆錄後告訴我這屬於“家庭糾紛”--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們來回憶一下許多人都看過的;中央電視台d主持的一期《xx節目》中的一些內容:

d:各位好,這裏是《xx節目》,歡迎您進入我們今天的節目。我們今天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洪教授。洪教授,盜竊罪就是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把別人的財物拿來佔為己有了,就這麼簡單。但是有一些情況可能比較複雜,比如説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東西,在一個大家庭裏面從大家庭的其他成員那塊兒拿東西,這樣的行為算不算盜竊。我們今天的案子就與此有關,來看一下記者調查。

場景:2014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監獄看到了近兩年沒有見面媽媽。毛毛的媽媽d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d因盜竊入獄的消息傳出後,認識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説d平時為人正值,經濟收入也不錯,不可能和一個盜竊犯畫等號。

d:洪教授,d因為懷疑自己的丈夫在離婚的時候有可能轉移財產,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開了兩個她認為是她丈夫的保險櫃,並且把裏面她認為是她丈夫的財產都拿出來了。那麼這種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我們姑且把它也叫盜竊,和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講到的盜竊有沒有區別?

洪道德:有。高法、高檢有(司法)解釋,像發生在家庭內部的這種相互佔有的行為,一般不以盜竊論,像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主要是考慮到,比如説夫妻之間《婚姻法》規定,家庭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於是拿自己的財產,除非雙方事先有約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證據證明有約定的,這個構成是屬於個人財產了,正常情況下屬於共同財產。所以不能把這種行為當成一種盜竊犯罪來對待。

從以上《xx節目》的案情和專家點評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便是夫妻關係,偷拿了屬於對方“共同財產”以外的財產也屬於盜竊行為!按照這個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屬於“共同財產”的行為更應該是一種盜竊行為:

我父親1991年離休前曾任《大眾日報》的副總編兼紀委書記。所以,在全國有些著名書畫家來報社進行文化交流時給父親留下了一些“墨寶”。有的父親裝裱了以後在家裏還懸掛過呢,這一點報社的有些離休人員都見過。當時任報社黨委書記的王煥清老人現在還健在,他應該能記得有哪些著名書畫家給我父親留過“墨寶”。記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吳中奇以父親名字的最後一個字而寫給他的一個“龍”字裝裱後掛在牆上而閒談時;父親還説過“劉海粟還給我畫過一隻牡丹呢”。

因為個人歷史平反的問題,齊白石的關門弟子畢穎之曾多次找過我父親幫忙;有一次晚上8點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時發現牆上臨時懸掛了一幅長和寬都超過一米半的、沒有裝裱的一隻母雞和一羣小雞的圖,父母解釋説:畢穎之又來我們家了,他剛走,這是他送的畫。

2014年10月6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時年74歲的父親通過婚姻介紹所與時年59歲的e認識並辦理了結婚登記。2014年4月24日父親給我們留下了“屬於我的房產、傢俱、十幾幅字畫等財產由我的子女繼承”的遺囑。但是,2014年5月27日我父親去世後我們回家為父親辦喪事的時候,父親的鄰居們告訴我們:e已經用出租車拉走了好幾車財產:當我們進到屋內大體清點財產時,能發現和知道的是:空調、彩電、微波爐和名人字畫沒有了。因為e把我父親的户口本和身份證等一切證件都帶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開具“殯葬證”的問題上就遇到了麻煩,對此我們對派出所的警官説“那麼我們按家庭被盜報案吧”,警官讓我們找管地段的警官……

給父親辦完喪事後,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親收藏的名人字畫下落不明的問題報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筆錄後告訴我:這是“家庭糾紛”案,讓我們到法院去解決問題。

但是,我們的不同看法如下:

1:通常發生了一件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後是應該到法院去報案嗎?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報案而接受筆錄的時候發現一個問題是:做筆錄的警官堅持“家庭糾紛”的説法是來源於他的一個想當然的看法:e既然轉移了其它財產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畫。但是,現在的問題是:e一直堅持“俺沒有見過那些字畫”的説法。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我們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夠的證據能證明我父親確實收藏過那些名人字畫,那麼,如果e在法庭上來一個“可能董觀龍在和俺結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畫都送人了”的推理後,讓法庭怎麼辦?又讓我們怎麼辦呢?可能法庭還是建議我們再到公安部門申請立案偵察吧?

2:如果到報社宿舍來了解一下,人們還會提供另外一個事實:我父親與e結婚後,在24小時都有保安人員在宿舍區值勤和巡邏的情況下,惟獨發生了我父親家的儲藏室被撬盜的情況!在人們“沒有外人作案”的議論中,隱含着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親住院半年的時間裏,在我們董家人日夜陪護在父親身邊的時候,e的女兒田輝和兒子田軍等人就經常住到我父親家裏來陪伴他們的母親(這一點報社老幹部處的處長和司機們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經是40歲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畫的話;是否也是“家庭糾紛”呢?現在在沒有經過立案偵察的情況下,憑什麼就可以斷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而做“家庭糾紛”的處理呢?

3:就算是e承認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而不屬於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那麼,按照以上《xx節目》的當事人d的行為是盜竊行為的案例來説:e偷拿走了屬於我親生父母的“共同財產”的這種行為也應該返還吧?而現在的問題是:在誰也不承認拿走了那些財產的情況下難道不屬於盜竊行為嗎?

總之,我們認為:法律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大多數人就是通過法律對一個個違反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作出應有的懲罰後來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

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一個貪財的女人嫁給一個正廳級離休幹部4年後,就使這個離休幹部去世後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銀行存款?

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發生了一件價值20萬元以上的財產不翼而飛的案件後,一個“家庭糾紛”的結論就可以使盜竊分子逍遙法外了?

最後,萬分盼望濟南市的執法人員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習慣”偵察到這價值20萬元以上財產的最終下落,我本人也願意承擔法律上因為“報假案”而應有的懲罰。

以上申請當否?請各位警官指點。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第二篇:立案申請書

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證號:xxxxx,電話:xxx。

申請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被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xx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以合同詐騙申請人挖機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騙取兩申請人在《工程機械買賣協議》上簽字,將兩申請人價值80萬元的序號為dwyc2014-e4780的履帶式液壓挖掘機騙走一案,申請人已於2014年4月20日xx公安局報案,貴局於2014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14]000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不服,申請複議,貴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復字[2014]第01號《關於xx等人涉嫌詐騙一案不予立案答覆函》。後來申請人又找貴局領導,領導對申請人説:找律師找些證據,證據夠了就立案。故此,申請人到長沙請xx律師取了一些證,xx律師對唐xx、楊xx、肖xx、陳x時四位知內情的人進行調查取證(請見四份調查筆錄)。根據他們四人提供的證據和被申請人陳xx的錄音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完全構成了詐騙罪。因為申請人同被申請人簽訂的《工程機械買賣協議》是一份假的協議,雙方約定是對外的,

而是在去公證處公證、在雙方簽字之前就有了口頭約定,以《抵押合同書》為準,公證後雙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簽字。誰知,經過公證處公證後,被申請人就不願意在《抵押合同書》上簽字了;使申請人完全受了騙(《抵押合同書》是被申請人楊xx親自寫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請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xx自治縣公安局

申請人:楊xx、

李xx

年月日

第三篇:立案申請書

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14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峯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峯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

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着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後附説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申請人:**

應裕華區趙隊的要求現提供如下證據:

一、證明本案的申請與民事法庭的案件沒有關係

a、民事訴訟狀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貨款10萬餘元將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調取,現附件一民事訴訟狀複印件一份共計2頁)

b、本人申請刑事立案的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第二項:形成事實部分顧提出此申請

1、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請人以賬本丟失為由,故作虧

損隱瞞了事實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書面材料為證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進行調取。證據來源公司兑賬時提供的憑證有本人照相後,經本人核算仍有7噸多貨價值7萬多元沒有上賬。被上訴人均認可在法庭上。(裕華區法院調取)

2、被申請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認已將庫存賣掉在中院承

認賣掉金額為1萬元事實。(中級人民法院可掉取。) 3、a、錄音心證據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資產負債表

均未實現遭到了辱罵和威脅,已提交裕華區法院證據中133頁錄音稿中趙建斌(會計)的對話。(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

b、已盤庫拒不出示書面材料及數據有錄音為證。已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法院。(裕華區法院可掉去錄音可證實)

c、李春雷的證明拒不出示審計報告(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證明)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錄音稿,庭審筆錄中也已承認。

4、掩蓋事實真相,修改證據使真相扭曲將我告上法庭:

在錄音中和在裕華區法院都證實了憑證進行了修改,見到了原件。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裕華區法院可調取).

5、這些條的來源在法庭中已經證實有杜志峯證明為證,

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裕華區法院可調取)

6、有實際銷售情況拒不上賬和局部承認的本人已提交

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

綜合上訴顧本人提出申請立案請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請立案以來這是第五次用時將近5個月,望貴單位視情況而定!

第四篇:立案申請書

篇一: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潘**,江西省玉山縣人,電話:******

被申請人:江西省上饒市信訪局長期住北京截訪組,北京市黑保安。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非法羈押等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我與江西省玉山縣縣委、縣政府簽訂了一份異地安置拆遷協議,協議簽定後房子就被他們拆了,沒想到絲毫沒有得到履行,一棟幾百萬房子變成連擦屁股都沒用一紙協議書。經艱難維權引起了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重視,江西上饒市委成立了領導小組,給縣裏定了匡匡,之後全省通報督辦,我與縣委、縣政府達成了口頭變更協議,我解放中路138號地段評估價是每平米三萬多元,變更到博士大道評估價是毎平一萬元,104平米置換104平米地段差二百多萬元再加上安置過度費和停業損失不補錢再給兩直地基作為補償。沒想到我做了這麼大讓步就是沒有行賄送禮還是得不到履行,反而在領導變動期間被枉法終結。我書面向上級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交辦下來壓着不辦,中央巡視組交辦下也不辦,省委巡視組交辦下來還是不辦。無奈之下,今年二月份到北京有關部門投訴,三月三日被江西省上饒市信訪局長期住北京截訪組截到,把我交給北京市黑保安,羈押在京e一26162黑保安車上,受盡了折磨,又搶手機又搶身份證不給要弄死我,人權、憲法被踐踏,這是嚴重違法犯罪。

根據以上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請人:潘**

**年**月**日

篇二: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14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峯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峯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着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後附説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申請人:**

篇三: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程**,男,漢族,台灣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於台北,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區榮華里13鄰明德路150巷15號13樓,暫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區荔景路榮步電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電話 :******。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立案,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4年4月28日,李良聰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將全資持有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步公司)100%的股權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資產以港幣750萬元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按照約定於2014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轉讓款750萬元港幣,李良聰和榮步公司也分別於2014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請人移交了榮步公司的土地房產登記證書、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書、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經營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請人已經合法的成為了榮步公司新的投資人和實際經營人。

榮步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申請人後,李良聰以及其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不僅不履行協助申請人變更相關股權登記、證照等義務,反而捏造證照遺失等事實,並隱瞞了其股權已經全部轉讓的真相,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照並騙取了相關的證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聰又以同樣的方法向相關部門騙取了關於榮步公司的其他證照和印章後李良聰多次以榮步公司和榮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寧夏恆昌順貿易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園三街139號附52號的任大明發生投資業務往來,致使榮步公司申請人實際經營和管理的榮步公司名下的賬號以及廠房被多次凍結、查封,特別是李良聰2014年8與7日非法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清算的行為,導致了申請人和榮步公司經營陷入了絕境,正常的經營也無法開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和其實際經營的榮步公司的合法權益。

李良聰在榮步公司的股權相關證照、印章已經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偽造了證照遺失的虛假事實,隱瞞了股權已實際轉讓並且交付的事實真相,利用騙取到的榮步公司的證照,對外公然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變更申請等實體活動,實際上也非法獲取了本不該屬於他的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欺詐,是現今社會“三打兩建”的打擊對象,是誠信的社會主義國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申請人認為李良聰犯罪主觀故意明顯,也有實際存在的犯罪事實且非法獲取了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有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區公安局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

第五篇:刑事立案申請書123

刑事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黃某的涉嫌職務侵佔行為以及票據詐騙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2014年1月,黃某通過各種形式取得申請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的信任並承包xxxxxxxx基礎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為防止黃某在開展業務過程出現任何有損我司或客户合法權益的情況,我司只授權“黃某在接受我司的委託下洽談相關業務”,且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登記(附:xx基礎分公司企業工商登記資料)。然而,在前段時間,我司發現黃某在未經本公司授權委託情況下,一直私自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攬打樁工程業務,並收取工程款。2014年12月5日,黃某攜帶所有收取的工程款潛逃。導致我司不僅沒有收到應收的工程款,而且被眾多材料供應商(如建華管樁等)追索管樁等材料的材料款(附:xxxx《管樁購銷合同》)。據初步瞭解,黃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工程款非法據為己有的數額較多達數百萬之巨。在上述事件發生後,申請人立即趕往分公司並對分公司的財產進行清點核算,經清點後發現:原我司交由分公司保管和使用價值人民幣元的柴油錘樁機(樁機編號:)(附:《中山市柴油

錘樁機證》)已被黃某私自處理,所得款項也不知所蹤。由上可見,黃某利用其為分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將本屬於我司的工程款非法佔有,又利用保管和使用柴油錘樁機的便利將其非法處理並侵吞所有款項,且所涉的金額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黃某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除上述犯罪行為外,在2014年11月11日,黃某為騙取我司人民幣48萬元,故意以兩張不能兑現的工商銀行《業務委託書》【具體記載的信息為:委託人:中山市東鳳鎮祥有茶葉商行,委託付款金額均為:人民幣48萬元,編號為:、,委託日期為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22日】(附:工商銀行《業務委託書》)作為擔保的方式向我司借款,騙取我司向其出具了兩張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支票(支票號為:12573xxx、135xxxx5),支票金額合計人民幣48萬元。同時,為了取得我司的信任,黃某還在支票的複印件上填寫“到時資金入不了帳該責任由黃某承擔”字樣(附:農村信用合作社《支票》複印件)。然而,我司後來才發現《業務委託書》中的付款人中山市東鳳鎮祥有茶葉商行的實際經營者為黃某(商行的地址與黃某承包分公司的地址是相一致的),更令我司吃驚的是:中山市東鳳鎮祥有茶葉商行在2014年12月5日(即黃某攜款潛逃的當日)已被被註銷(附:xx市紅盾信息網查詢的xxxxxxxx商行的登記信息資料)。種種事實表明,黃某處心積慮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並故意在委託付款的時間前把中山市東鳳鎮祥有茶葉商行註銷,其根本目的就是騙取我司的財物,且騙取我司的金額達到人民幣48萬元之巨。雖然我司現在尚未實際支付該款項,但上述收取上述兩張支票的第三人已明確告知我司要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我司支付上述兩張支票所記

載的支票金額。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黃某的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2014年12月19日,我司委託律師在市房管局查詢黃某房產及土地資料時發現,黃某於2014年12月8日(即失去與黃某聯繫後的第三天)將僅有的一套房產抵押用於借款¥100萬元,這更足以顯示黃某潛逃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黃某的種種行為已表明其從一開始就以非法佔有以及騙取我司財物的目的而承包我司的分公司,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分別構成職務侵佔罪以及票據詐騙罪;另一方面,據瞭解:除我司外,黃某還以各種手段騙取其他人大量錢財,其主觀的惡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故此,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以及避免更多的受害人上當受騙,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於2014年12月16日請求公安部門對黃某予以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時至今日,公安機關仍未進行立案。無奈之下,我司只得向貴院提出立案申請,懇請貴院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xxxxx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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