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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申請書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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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申請書新版多篇

抗訴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XXX 住XXX

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訴訟。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夜查明:“潘信與表哥盧儀發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當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陽濤出面勸阻,盧儀發不聽勸阻並與被告人陽濤發生爭吵和大都,在大都過程中被告人陽濤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式跳刀將被害人盧儀發刺倒在地。”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盧儀發雖與潘信潘信發生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陽濤並不是出面勸阻,而是幫潘信與被害人盧儀發爭吵並持刀殺人,雖經旁人拉勸,但其掙脱後,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後致盧儀發不治死亡。 被告人陽濤在偵查、審查去蘇及庭審中一直強調是由於被害人盧儀發“擠我的脖子”,而庭審中所有證據都沒能證實這一情節。所以,被告人盧儀發陽濤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沒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二、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 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6:監控錄像。這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但一審法院卻不在庭審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質證?

三、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陽濤量刑畸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陽濤在與被害人盧儀發毫無糾紛的情況下,為幫助與被害人盧儀發發生爭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殘忍、行為之惡劣實屬罕見。刺傷被害人後不實施救助,逃之夭夭。為逃避打擊到公安機關投案卻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被告人陽濤拒不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並沒有絲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搶救的過程中,不僅沒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節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於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鑽法律孔子。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武陵區檢察院

申請人:

抗訴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裏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裏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註明四至範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範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裏。由於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於20xx年11月僱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釐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於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麼申請人採取的行為就屬於針對違法行為採取的自衞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於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於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於侵權,並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採取的挖渠屬於自衞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而且採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係,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並辦理了過户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於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户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餘款過户、貸款後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後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户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於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後,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户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户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後辦理過户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户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户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户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抗訴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ss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正坤之妻。電話:180ssss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相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於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後,請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xxxxx

綜上所述,由於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於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劉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係。

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年號)刑初字第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申請請求: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提求法院對立案重審。

申請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抗訴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後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係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並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於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範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於“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台坡,之後經過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台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後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並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採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於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後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户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蒐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