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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精選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3.2W

第一篇: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精選多篇)

篇一: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篇二: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焦作市 xx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xx 市 xx 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於 2014 年 11 月 26 日 下發( 2014 ) x 民初字第 006 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將申請人銀行存款 x 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 2014 ) x 民初字第 009 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一、該裁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92 條的規定,採取訴訟保全的條件之一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現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有上述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事實上,申請人也並沒有採取任何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因此,申請人認為,貴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沒有事實依據。

二、貴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 xxxx 年 x 月份簽訂的合同書中,明確約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需方即申請人所在地法院。貴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審查就應當知道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貴院卻不顧法律規定,明知沒有管轄權而先行立案並立即裁定採取訴訟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護嫌疑,也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 2014 ) x 民初字第 009 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依法撤銷該裁定,解除對申請人賬户的凍結。

此致

xx 市 xx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焦作市 xxxx 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一日

篇三: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覃,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西溪坪辦事處胡家河村七組。電話:********

委託代理人:覃,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西溪坪辦事處胡家河村十一組。系申請人的哥哥。電話:*******.

委託代理人:田英治律師,系永定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電話:********.

被申請人:徐,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合江縣先市鎮和平街1。

申請人收到貴院(2014)張定法民初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查封申請人所有的位於張家界市永定區西溪坪街道辦事處西溪坪居委會永定路1號的房產證號為張家界房權證永定字第025252、025253、025254號的三棟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證為張國用(出讓)字第2014——0089號的土地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實體錯誤。

2014年7月7日,騰飛建材門市部依照永定區人民法院(2014)張定執字第375號民事裁定書以以物抵債的方式及22萬元價款,抵償取得被申請人所有的位於張家界火車站西頭的佳賓酒店(簡稱佳賓酒店),其土地使用證號為(92)2104171,房屋所有權證號為015864。2014年8月10日,申請人以22萬元的價格購得佳賓酒店的所有權,申請人覃正貴系合法途徑以合理的價格取得徐娣賢所有的佳賓酒店的所有權,是善意第三人。永定區人民法院(2014)張定執字第375號民事裁定書真實、合法有效,而申請人又是合法取得的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申請人並非本案適格被告。被申請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申請人返還佳賓酒店的拆遷補償款及承擔利息,申請法院查封的申請人的財產並不能確定是將來的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並非是可期待執行的對象。綜上所述,法院裁定查封的行為顯然屬於實體錯誤。

二、程序錯誤。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第9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而本案被申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未提供任何擔保,法院就裁定查封申請人的財產,實屬於程序錯誤。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對(2014)張定法民初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申請人被查封的所有資產。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過錯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永定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一四年六 月 九日

第二篇:財產保全裁定複議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路基工程12標項目經理部

負責人:

施工所在地: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

申請人收到貴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七十萬元保證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履約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該法並未對其含義、性質和作用做出解釋。

推測立法本意及考諸工程實踐,創設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主要在於促使中標方充分履行契約義務。具體而言,它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一、確保招標人權益。可藉由交納履約保證金來認定中標人有足夠的履約誠意,如果中標人出現違約情況時,招標人可獲得相應補償;二、督促中標人履約。如中標人慾撤出工程,必須要考慮到保證金遭沒收的風險,故可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來有效抑制中標人不履行工程的行為;三、保障農民工工資。在發生中標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時,可用保證金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履約保證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無論是發包方(招標人)收取承包方(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還是總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皆為行業慣例,且本質一樣,都是為了履約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如交納方沒有違約,則返之,若交納方出現違約,則歸收取的一方,道理就這麼簡單。如果把履約保證金理解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歸交納的一方所有,則該款在性質上就形同借貸,起不到擔保的作用,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有悖於創設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證金歸屬

申請人和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並按行業慣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180萬元。由於其不具備施工能力,嚴重違約,自行提出退場要求。此時申請人沒收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條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儘管如此,申請人依然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兩次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據為憑。

四、結論

從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從保證金歸屬中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一、財產保全範圍應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三、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

四、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約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

五、履約保證金已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與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納到申請人的保證金效力已定,屬申請人所有;事實上申請人已於xx年1月16日全額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請人已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退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和協助執行義務。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第三篇:財產保全裁定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

1.格式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1.……

2.(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

1.……

2.……

特此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説明

財產保全申請書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文書。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者

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包

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凡是在起訴以前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是訴前保全;在訴

訟過程申請保全的是訴訟保全。訴前保全的條件是: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

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權益遭到極大損害的;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申請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案件必須

具有給付內容,即屬於給付之訴;必須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行為,使

判決有可能不能執行的;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請。訴前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

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申請。

②財產保全的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

訟保全如果是情況緊急的,也應48小時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應當立即

執行。③財產保全裁定不得上訴,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可以申請

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④訴訟財產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請人

提供擔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天內未起訴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況出現時,

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填寫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①要求寫明保全的理由,即為什麼保

全;②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不提供擔保,法院有可能拒絕保全請求;③要求

提供被保全財產的具體位置和數量,否則法院無法執行。

海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名稱、國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船籍和船名),因┈(寫明請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請人損失(寫明損失的實況)。現被申請人的船舶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明)

申請人:

年月日

海事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名稱、國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好 範文網)名、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事情的起因)·····

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人民幣擔保。

如申請人的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海事法院

附:附件名稱和份數

申請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財產保全裁定複議申請書

財產保全裁定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x

聯繫方式:xxxx

被申請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地址:xxxx

聯繫方式:xxxx

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貴院於2014年x月x日下發了xxxx號民事裁決書,該裁定書裁定將申請人銀行存款xxx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xxx號民事裁決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採購合同》第十一條中明確約定:“合同爭議管轄的法院為申請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轄權,即只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才有權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貴院的此種做法是不當的,沒有事實依據的,違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複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號民事裁決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年月申請人:日

第五篇:財產保全裁定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 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