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無證駕駛的檢討書(精選多篇)

欄目: 檢討書 / 發佈於: / 人氣:2.3W

第一篇:機動車無證駕駛的檢討書

無證駕駛的檢討書(精選多篇)

交警同志:

因為我在主觀上的嚴重過失,在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私自開我朋友的一輛別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

我這樣的行為是嚴重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給街上的車輛和行人的正常交通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我如此的惡劣行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將是災難性的,輕則造成一些車輛摩擦,重則將釀成車毀人亡的慘劇。

今天,我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幸好被交警同志及時發現,及時地堆我進行制止和教育。經過交警同志的嚴肅教育,我內心感到非常愧疚和自責。

我真的知道錯了,我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十分的嚴重,也是十足的大錯。我感受到自己對不起很多人,最不起街道行人,也對不起家人朋友。我承認自己是一個健康知識青年,但是,今天卻做出這樣十足的蠢事,我要給自己幾個巴掌,好好讓自己清醒了。

交警同志,我發誓今後一旦要遵守交通規則,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青年,我願意深刻地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更深刻的認識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加強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識。

此致:萬分抱歉!

本站範文網[]

第二篇:關於無證駕駛

交通安全法: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等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人駕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62 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

賠償責任。

浙公復【2014】99號

關於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資格認定的批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關於機動車駕駛人上道路駕駛機動車資格的相關規定,“無駕駛資格”的情形應包括:“未取得駕駛證”、“暫扣期間”、“吊銷後”、“扣留期間”、“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準駕不符”、“計分滿12分”、“駕駛證被公告停止停用”、“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持境外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等,而倪某持b照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屬準駕不符,應認定為“無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公安部令第91號)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

的證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九條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第三篇: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該賠償

【案情】2014年2月13日,被告段某無證駕駛其自有的二輪摩托車,當車行駛至某縣西山村委會月山下村轉彎路段時,與迎面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姚某發生碰撞,造成姚某當場死亡。該起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姚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段某的二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訴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36839元。

【分歧意見】本案中被告段某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並無爭議,關鍵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對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根據該條規定,在駕駛人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第9條對此也有明確的約定。

本案中,受害人已死亡,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的客觀情形已不存在。再者,原告也未對搶救費用提出訴請,法院也無須對此進行審理。為進一步闡明《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律含義,中國保監會在對深圳保監局《關於交強險有關問題的覆函》、(保監廳[2014]77號)中,做了明確的解釋:“……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費用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因此,由於駕駛者段某是在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保險標的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那麼,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無須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第一、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就應當在本案中進行賠償,認為《交強條例》的法律位階低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應適用。這是對法律的極大誤讀!《交強險條例》正是根據《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精神而制定的,從而以明確交強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交強險條例》作為法規,完全可以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據。換個角度而言,如果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進行賠償,一方面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責任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説明是對違法駕駛的認可,無疑是在鼓勵、造就更多的馬路殺手的出現,將會給社會造成更多的不穩定因素,這是與法律所維護的公平正義、公序良俗相背離。綜上所述,要求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 被告無證駕駛對第三者責任的財產損失部分,保險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評析】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關於保險公司賠償的問題,《交強險條例》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並無相牴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包括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兩部分,《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僅就財產損失,做出規定,並不包括人身傷亡的賠償,況且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藥費的具體賠償數據,顯然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綜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對人身傷亡的賠償是無條件的,而對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有條件的,這也充分體現了立法本意的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本的宗旨。

《交強險條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實現,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這樣不符合立法本意。這一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於人保和財保的規定中可以體現,對於財產保險實行的是“損益相抵”原則,財產損失多少,則賠償多少,不能重複獲得。如車輛保險了車身險,車輛被撞壞,關於車輛賠償可以找保險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賠償,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賠償;而對於人身保險則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如該人投保了人身保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則該人在向致害人請求賠償後,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四篇:無證駕駛致人死

無證駕駛致人死,保險公司應否賠?

作者:楊桂明發布時間:2014-02-04 13:45:53

案例: 2014年11月12日18時許,原告熊某駕駛桂jyl688號輕型貨車由桂林往荔浦方向行駛,行至國道321線527公里加770米處時,在超越同方向前方車輛過程中,駛過公路左側與對向由鄧某駕駛的桂hj1077號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鄧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原告熊某無駕駛證,且違反有關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熊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鄧某無責任。原告與鄧某家屬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由熊某賠償受害人鄧某家屬20萬的協議,之後熊某向鄧某家屬支付賠償款11萬元,尚欠9萬元分5年付清。桂jyl688號輕型貨車已向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事後熊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為由拒賠。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 11萬元。對該請求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熊某11萬元。理由:設立交強險的目的不僅僅是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而更主要是維護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使第三者在受到損害時能獲得更為及時、便捷的補助,故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與否,並不必然以投保車輛駕駛員有過錯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兩條明確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即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只要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均由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鄧某死亡,沒有證據證明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熊某、鄧某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熊某與鄧某家屬達成賠償20萬元的協議,並墊付了賠償款,使鄧某家屬得到了及時的賠償。現熊某請求鄧某在其責任限額內賠償11萬元,該賠償數額並沒有超過法定的賠償數額,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第二種意見:保險公司對熊某的請求不予賠償。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馭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本案系熊某與鄧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鄧某死亡,而非鄧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致死,故保險公司應從機動車的第三者強制保險金中對鄧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儘管熊某與鄧某家屬達成賠償20萬元的協議,但熊某隻支付了11萬元,尚欠9萬元未支付,鄧某家屬沒有完全得到賠償。鄧某家屬若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請求的,該公司應當予以賠付,這是保險公司對第三人的法定責任。熊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主張死亡保險金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該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是調整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關係,其功能在於區分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誰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的責任劃分問題而非對第三人的免責。保險公司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發生交通事故的,在

對第三人進行賠付後,由於其不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有向責任人追償的權利。基於本案,若保險公司賠償鄧某死亡保險金的,其還有向熊某追償的權利。熊某作為無證駕馭人員向保險公司主張死亡賠償金無法律依據。再者,鄧某家屬不是本案當事人,熊某得到了死亡賠償金後,鄧某家屬的賠償是否真正能夠得到實現還要看熊某是否積極履行給付義務,顯然這有悖於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基於在本案中鄧某家屬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其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如果其的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後,依據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理論,熊某尚欠的9萬元也因保險公司的賠付而得以抵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五篇:無證駕駛覆函

關於交強險中“無證駕駛”賠償責任的承

擔問題的覆函

(保監廳函[2014]200號)

濟寧仲裁委員會:

你委《關於趙存富與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的諮詢函》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了不同的處理,規定保險公司只對人身傷亡的搶救費用予以墊付,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無證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汪新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2014)贛民二請字第1號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吉中民二終字他第81號《關於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汪新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對於人身傷亡是否應當賠償,沒有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保險公司在無證駕駛情形下只對搶救費用承擔墊付責任,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儘管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本案情況下的賠付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條文立法本意而言,無證駕駛人對自己故意違法行為應自行承擔行為後果。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免除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你院參考。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如有明確規定,應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處理。

此復。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2014年7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至今已近三年了。應當説,該條例實施以來社會效果明顯,絕大

多數事故的第三者能夠通過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直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款,因此也平衡了事故各的方利益衝突,為和諧司法,維護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但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免責條款給法官帶來法律適用方面的困難,以至於各地法院在是否應適用免責條款的問題上,作出了不同的判斷,有的案件判保險公司免責,有的認為免責條款對第(來源好範 文網:)三者無效,由於不同的理解,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後果。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①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②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③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對該條的不同理解有三:一種是,從上述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分析,説明出現該條款內容之一情形的,只不負擔財產方面的賠償,對人身遭受損害的不受該條限制,保險公司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是,符合該條款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除墊付搶救費用外,不承擔其他項目的賠償費用。理由是,該條例是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該條第二款所稱的財產,是相對人身損害而言,是區別人身權受害的其他財產損害,第二款規定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並不當然認為保險公

司就應當承擔人身損害方面的其他賠償責任。因為對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第一款已經明確了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只是承擔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如果説對搶救費用以外的人身損害如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話,那麼該法條就存有問題,連搶救費用保險公司都是墊付,怎麼誤工費、護理費還要賠償呢?而且對這些項目是賠償還是墊付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所以第一種觀點在理論上是説不通的,這種理解不符合本條立法精神。第三種意見是,同意第二種條文理解精神,但認為該條款不能對抗第三者。理由是,“交強險”的設制本身是保護第三者的利益,而“條例”規定的免責條款違背了“交強險”的初衷,而且“條例”屬於法規,系下位法,上位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沒有規定無證駕駛或醉酒駕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故從法律的層級效力考慮,二十二條免責事由的規定不能對抗第三者。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其一定道理,但在法律沒有明確作出解釋前,筆者認為,採用第二種意見較妥當,因為“條例”是經國務院批准頒佈實施,且是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當然,如果適用該條款,對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不利,這是因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大多賠償能力較弱,況且該事故一旦發生,絕大多數的後果是人身傷亡,賠償額巨大,加之,根據“交強險”的性質,其保險標的本身就是針對第三者的利益面設置,由於這些因素的存在, 困擾法官判案思路,自然產生法

律適用方面的認識偏差,影響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為統一司法尺度,建議最高法院儘快對該條的正確適用作出相關司法解釋。